中航基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庭 中航基树立集团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因树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 (中航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据媒体信息,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10:00在第四法庭依法地下开庭审理胡长华,中航基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基树立集团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的树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另据天眼查显示,中航基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5日,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2号亚希大厦1903-1905房,是一家以从事房屋修建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9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关宗会,任职企业5家。中航基树立集团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9日,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建安大厦2#208室,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修建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8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胡长华,任职企业2家。
周泽石在宁乡人民法民间借贷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24民初2669号
原告:周泽石,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大安村曲湾坝组(肖新明宅)。
法定代表人:夏科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泽石与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周泽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义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琼武到庭参与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泽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恳求:1、原告立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2、原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的利息为元),后段利息计算至原告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原告支付原告因成功债务而破费的律师费元;4、由原告承当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理想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科利园林公司股东刘新荣(刘新荣同时也是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担任人)欲以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后变卦为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鑫工程公司)承建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百姓家.时代华府”项目。 因该项目要求百姓房地产公司交纳保证金元,但因刘新荣资金周转困难,故其要求案外人覃奇宝垫付该笔保证金并承诺接工程后由覃奇宝承包部分劳务,覃奇宝遂向原告借款元。 2014年5月19日,覃奇宝向百姓房地产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元,同日百姓房地产公司向中航鑫工程公司开具了金额为元的收条。 之后,刘新荣因承建工程费用开支要求分几次向覃奇宝借款元,以上元款项均由原告提供。 覃奇宝向百姓房地产交纳上述保证金后,以上述项目迟迟不能开工造成覃奇宝在该项目承包劳务的愿望落空。 覃奇宝向原告告知该项目状况后,覃奇宝和原告屡次找刘新荣要求其归还元借款。 2014年8月8日,刘新荣以中航鑫工程公司的名义授权原告到百姓房地产公司退还上述元保证金并向百姓房地产公司出具向覃奇宝付款的通知书,但百姓房地产公司实践曾经停业,无法退还覃奇宝的上述保证金。 后原告、覃奇宝、刘新荣屡次协商,刘新荣供认元的实践经常使用人为原告,并赞同由原告单位出具借条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将债务人直接变卦为原告,原告及覃奇宝均予以赞同。 2014年8月23日,由刘新荣以原告名义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元并承诺款项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逾期未还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的规范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当原告因成功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至今原告未归还原告元借款本息。 原告以为,刘新荣系原告公司股东也同时是中航鑫工程公司的担任人,刘新荣虽然以中航鑫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百姓房地产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并以中航鑫工程公司的名义向其交纳保证金,但由于原告对其股东刘新荣的行为预先追认,其追认行为明白表示原告情愿承当该借款的归还义务,原告应按借条的商定及时归还,故提起诉讼。
原告科利园林公司争辩称,1、原告以借条证明实践出借元给争辩人不能成立。 原告所提交的金额为元的借条实践系刘新荣在耒阳被逼迫签署的,刘新荣也书面声明了这件事情。 原告提交的该份借条上的签字和盖章,原告均不知情。 原告提交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没有任何交付凭证。
2、原告的其他证据资料正好证明其没有将元借款支付给争辩人。 原告提交的覃奇宝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买卖对账单是原告与覃奇宝之间的相关,与原告有关。 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只能证明百姓房地产公司与中航鑫工程公司存在修建合同相关,这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合同,与原告待证理想元借款的交付与否有关联性。 原告所提交的百姓房地产公司的收条无法证明原告先行支付了元给中航鑫工程公司,不能凭此收条就能证明原告支付了元给争辩人,该收条与原告借款有关联性。 原告提交的中航鑫工程公司的《特别付款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均系百姓房地产公司与中航鑫公司之间的保证金退还事宜,与原告有关联性。 原告提交的2015年8月6日的承诺书系刘新荣团体出具,不代表科利园林公司,而且是以开工为附加条件的承诺,与借款无任何相关,且该承诺书不能实践证明实践给付了10万元给争辩人。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否认了原告自己提供的2014年8月23日的借据。
3、原告要求争辩人承当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借条系被逼迫出具的,依法应归于有效,其条款商定也自然有效,而且依据湖南省律师费不要钱规范,原告案件律师费顶格收取应在元左右,原告所诉律师费超规则约8500元。 另外,此收据是2015年11月25日出现的,系原告原来起诉三个原告的,那个案件应该自认在理,曾经撤诉,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再次要求原告承当该笔诉讼费于法无据。
综上,原告的起诉证据缺乏,恳求法院依法采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恳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4年4月10日借条、卡买卖对账单,拟证明2014年4月10日覃奇宝因要垫付履约保证金向原告借款62万元,按2%计算月息;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中航鑫工程公司承建百姓房地产公司“百姓家.时代华庭”项目工程。
3、2014年5月19日收条,拟证明2014年5月19日覃奇宝代中航鑫工程公司向百姓房地产公司交纳元履约保证金。
4、特别付款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因工程久未开工,中航鑫工程公司委托原告向百姓房地产公司送达特别付款通知书,要求将58万元履约保证退还。
5、2014年8月23日借条,拟证明:1、原告屡次要求刘新荣还款,刘新荣供认原告为一切款项的实践经常使用人,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75万元的借条;2、原告承诺该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逾期未还则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当原告因成功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因借款争议由宁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置。
6、2015年8月3日承诺书、2015年8月6日承诺书,拟证明原告屡次要求刘新荣返还保证金,刘新荣以工程的协议、合同原件担保,并承诺在工程开工后,公司先支付10万元给原告。
7、中航鑫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注销信息、原告公司注销信息,拟证明刘新荣系中航鑫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担任人,系原告的股东。
8、中航鑫工程公司注销信息,拟证明中航鑫工程公司更名状况。
9、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拟证明:1、原告曾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法律相关不明白向法院撤诉;2、证明相关的审理状况原告确认借条的签名和盖章失实。
10、律师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成功债务延聘律师破费律师费元。
11、银行卡买卖对账单,拟证明由周长宁支付了元到百姓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奇的卡上。
12、证人覃奇宝、周长宁出庭作证的证物证言,拟证明58万元的付款状况以及覃奇宝与刘新荣交涉的环节。
原告对原告的证据宣布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方基本不看法借条上所提及的覃奇宝,该借条的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即使借条和银行流水是真实的,也是周泽石和覃奇宝之间的经济往来相关,与原告有关,并且金额仅为62万元,并非原告所称的75万元,借条和对账单与本案原告的主张有关联性。 证据2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复印件,并非原告所签,这是与原告有关的两个法人之间的修建合同相关,不能证明原告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相关,与原告的待证理想即实践支付75万元给原告有关联性。 证据3收条是中航鑫工程公司与百姓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树立合同相关,不是民间借贷相关,与原告的待证理想有关联性。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宣布意见,对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两份证据均与原告所述的原、原告之间的借贷相关有关,不能证明原告欠付原告75万元的理想,委托书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有关联性,这是中航鑫工程公司与原告周泽石之间的相关,与原告有关,证据5借条写的字、盖章是真实的,但内容不真实,原告除该借条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支付了75万元给原告,原告也没有收到过,原告没有付款给原告的凭证,仅凭该张借条不能认定原、原告双方的借贷相关。 证据6刘新荣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且未经原告授权和追认,其承诺没有法律效能。 另外,该承诺书是一个附条件的承诺,所附条件2015年8月底假设开工,可以付10万元给周泽石的条件并不成立,承诺并不等于科利公司借款,因此该承诺书与原告的待证理想有关联性。 证据7、8与原告主张的借款有关。 证据9原告没有收到原告一分钱,该开庭笔录只能证明原告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依据该庭审笔录,不能证明原告向原告借款的理想。 证据10原告提出的借条系原告逼迫出具,应属有效,其内容也有效,且依据《湖南省律师不要钱规范》,该律师不要钱清楚超高,对方要求我方承当该律师费无法律依据,系原告原来起诉三个原告而出现的,那个案件原告自认在理曾经撤诉,今天又要求我方承当他自认起诉在理而撤诉案件的代理费,没有合法依据。 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付款人与收款人与本案有关联性,与原告的借贷无任何相关。
原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刘新荣的声明,拟证明借条刘新荣是自愿打的,原告没有向周泽石借款,也不看法覃奇宝。
2、起诉状,拟证明原告两次起诉前后矛盾。
原告对原告的证据宣布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假设打借条是被逼迫应向公安报案或许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刘新荣是公司的总经理,可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他代表公司出具的借条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均有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基本理想无出入,只是细节有出入,第一次性起诉复杂了,这次起诉把法律相关理顺得较清楚些。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覃奇宝出借了元借款,结合本案实践状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3、4,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5即金额为元的借条,原告称其系因案外人刘新荣受胁迫所出具,但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抗辩,本院确认该借条系由刘新荣出具,其他不予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6、7、8、9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10,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1、12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声明的出具人未出庭作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2,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说,本院确定如下案件理想:
2014年4月10日,案外人覃奇宝向原告周泽石借款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周泽石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00)按月息2%计取。 覃奇宝条2014年4月10日。 ”案外人覃奇宝称该笔借款是由原告周泽石以转账方式支付的。
案外人刘新荣系海南中航鑫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担任人。 案外人覃奇宝称刘新荣预备以海南中航鑫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案外人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百姓家时代华庭项目工程,因要求向该公司交纳400万元保证金,其资金缺乏,案外人覃奇宝即从上述借款中拿出58万元以凑齐上述400万元保证金(覃奇宝称其预备从该工程中承包劳务工程)。 2014年5月19日,案外人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海南中航鑫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内容如下:“今收到中航鑫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覃奇宝交来百姓公司开发百姓家.时代华庭项目承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正(小写¥)。 ”
2014年8月8日,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向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特别付款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关键内容如下:“2014年5月19日,贵公司开具收条:‘今收到中航鑫修建工程有限公司覃奇宝交来百姓公司开发百姓家时代华庭项目承建履约保定金币伍拾捌万元正(小写¥.00)’该收条上盖有贵公司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由于贵公司的要素,时代华庭项目至今仍不能开工,因此我公司要求贵公司将收取的伍拾捌万元保证金立刻全额退还给覃奇宝同志。 覃奇宝身份证号:XXXX贵公司按本通知函退还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结果均由我公司承当。 请予支持,特此函告。 同日,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泽石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关键内容如下:“兹授权周泽石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操持特别付款通知书函送达事宜,并有权代表我公司在退还58万元履约保证金一切相关凭证文件,协议上的签名,我公司均予认可。 ”
2014年8月23日,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如下:“借款人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运营资金周转所需,现特从出借人周泽石借款(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00元整)。 此款拟定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如逾期未还则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向出借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借款如触及诉讼,自己赞同此笔借款争议由宁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置,并承当凡因出借人为成功此笔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同时,自己在出具此借条时已实践收到出借人按双方商定所支付的全部借款款额。 故自己特出具此借条予以确认。 借款人:夏科利(此处加盖夏科利印章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公用章)身份证号:XXX咨询电话:XXX2014年8月23日执行董事刘新荣代签XXXX。 ”上述借条上的原告科利公司的财务公用章、法定代表人夏科利印章及夏科利的签名均由刘新荣代签。 原告科利公司称上述借条系由刘新荣受原告胁迫所签,原告不予认可。
2015年11月23日,原告周泽石以科利园林公司、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为原告就本案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12月9日以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该案相关不大为由撤回对该案上列当事人的起诉,于2016年3月17日以适用法律相关和遗漏当事人为由撤回对科利园林公司的起诉。 2016年5月31日,原告周泽石以科利园林公司为原告再次起诉,遂构本钱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周泽石并未直接向原告科利园林公司或许原告科利园林公司指定的人支付出借资金元。
本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周泽石与原告科利公司之间能否构成了民间借贷相关或许债务承当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则,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存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原告认可其并未直接向原告科利园林公司支付借款或许向原告科利园林公司指定的人支付借款,故原、原告之间没有构成直接的民间借贷相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许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务人赞同。 债务承当是基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承当一部分或许全部债务的行为,本案原告周泽石将其金额为元的借款支付给了案外人覃奇宝并由覃奇宝向其出具借条,其与覃奇宝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相关。 之后覃奇宝称其将其中的元投入百姓房地产公司,原告与原告科利园林公司并未出现直接的债务债务往来,案外人刘新荣以科利园林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金额为元的借条也没有触及债务承当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原告科利园林公司对覃奇宝向原告的借款元债务的债务承当。 综上,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则,判决如下:
采纳原告周泽石的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周泽石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 洋
人民陪审员姜慧军
人民陪审员柳 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杨 晓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周泽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义志,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雨婷,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科利,系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咪,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贵彬。
原告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原告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原告周泽石与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泽石于2015年12月9日撤回对原告湖南科利古典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树立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开放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自愿开放撤回起诉,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支持原告周泽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周泽石担负。
审 判 长张伟托
人民陪审员贺劲松
人民陪审员曾朝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陈 融
北京中航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怎样样?
简介:北京中航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3月31日,关键运营范围为专业承包等。法定代表人:杨明德成立时期:1996-02-02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86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海南中航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海南中航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成功改制。 该公司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业务范围涵盖普遍,包括港口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直至铁路路基工程总承包和房产修建工程施工总承包。 此外,公司还触及修建装修装饰、园林、市政、自然气管道工程,能承揽各类室内和室外的装修装饰工程。
海南中航修建工程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小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2702/03室。 其业务范围关键集中在公路、铁路、护坡、桥梁、隧道、电站修建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玻璃膜墙工程、消防工程、电力线路施工装置、煤气管道工程,以及园林工程、城建市政工程、工业和民用修建施工,进一步扩展到港口、码头、机场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和石材加工运营等。
秉持着“迷信控制,技术创新,继续改良”的理念,以及“满足合同要求,赢得顾客信任”的目的,海南中航修建工程有限公司注重环境维护,努力于绿色施工,同时关注员工的任务环境和安康。 公司以诚信、高效、砺精、务虚为宗旨,力图在新的体制下,以高效控制、精良技术及优质服务,满足广阔客户的需求,等候与各界好友真诚协作,共同追求出色,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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