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公司投资股票 证监会修订 做市等业务的风险控制目的计算规范予以优化 (对证券公司投诉)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任务会议精气和《国务院关于增强监管防范风险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展开的若干意见》,结合《关于增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放慢推进树立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目的体系,推进证券公司落实片面风险控制要求,优化服务虚体经济质效,促进证券公司高质量展开,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目的计算规范规则》(以下简称《风控目的规则》),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风控目的规则》。从实施状况看,证券行业抗风险才干稳步优化,四项中心风险控制目的终年维持在监管规范的1.5-2.5倍水平,风险控制目的体系在优化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水平,增强行业抵御风险才干方面发扬关键作用。在充沛总结通常阅历的基础上,结合以后证券行业展开面临的新情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扬风险控制目的的“指挥棒”作用,证监会对《风控目的规则》启动了修订,并于2023年11月3日至12月3日向社会地下征求意见。从反响意见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可《风控目的规则》,并结合通常提出了珍贵意见和倡议。证监会经逐条研讨,对大部分倡议已充沛吸收,未完全吸收的意见关键触及安闲场外衍生品等创新业务的计算规范。
与现行风险控制目的体系相比,《风控目的规则》关键调整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对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做市等业务的风险控制目的计算规范予以优化,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充散发扬终年价值投资、服务虚体经济融资、服务居民财富控制等性能作用。二是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水平,优化风控目的分类调整系数,支持合规稳健的优质证券公司过度优化资本经常经常使用效率,更好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三是对证券公司一切业务活动归入风险控制目的束缚范围,明白证券公司介入公募 REITs 等新业务风险控制目的计算规范,优化风险控制目的体系的完备性和迷信性,夯实风控基础。四是对创新业务微风险较高的业务从严设置风险控制目的计算规范,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此外,为颠簸有序过渡,《风控目的规则》设置了肯定的过渡期,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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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证券市场开展摘要:革新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开展,目前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在新世纪之初,我国证券市场既面临应战,又面临机遇,具有了进一步开展的良好条件。 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从扩展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厚证券买卖种类放慢开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增强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培育运转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 推进我国证券市场迈上新的台阶。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革新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开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继续、加快、安康开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局面临着新的机遇和应战。 如何抓住机遇,应对应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仔细研讨和处置的理想课题。 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讨论。 关键词:金融证券市场 1 回忆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关键取得了如下成就①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中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 ②市场开展初具规模。 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14亿元,流通市值为.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曾经成为中国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曾经末尾成为中国经济开展的关键推进者。 ③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团体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 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曾经到达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经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曾经推出。 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开展,并有待成熟,但是无法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看法曾经大大增强。 ④树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曾经树立。 市场介入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买卖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 ⑤树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买卖体系。 沪、深证券买卖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扬后发优势,整个买卖、清算、注销、过户系统是全球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买卖体系之一。 经过10年的不时改良,我国的证券买卖体系运转稳如泰山、效率较高。 ⑥证券监管体系基本树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清楚提高。 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开展、防范风险的前提。 只要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实际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2 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疑问及要素在充沛必需我国证券市场树立成就的同时,也应看法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 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关键疑问有:2.1 债券市场多头监管,宽严不一 从西方各国阅历看,一个一致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债券市场开展的首要条件。 各国将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买卖监管整合在证券监管机构之下(除了国债的发行不时由财政部担任之外),构成了一致、高效、互联的债券监管体系。 而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构架十分复杂,存在多头监管。 债券发行、买卖监管以及结算区分由不同机构担任(见图)。 最为突出的多头监管在发行监管环节,有限的四种债券分属四个监管机构审批,其中国债的发行审批由财政部担任,金融债(包括央行债)由人民银行担任,企业债由国度发改委担任,而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 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分别形成各类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规范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严重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加快协调开展。 比如企业债券的发行自2000年以来都是由发改委每年严厉控制规模,发行名单和规模目的要报国务院特批,存在审批程序冗长、审批规范太严、发行方式新鲜、信息披露和监管处于真空形态等一系列疑问,因此企业债券市场只能在这种严厉控制下缓慢开展,2004年底余额仅为1232亿元,占到债券余额的区区2.4%,远远低于兴旺国度10%以上的水平。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树立,构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 证券法制法规框架初步构成,证券专业化监管队伍(包括发行监管和公司监管)业已具有,证券执法力度绝后增强。 目前的监管环境曾经今非昔比,企业债券监管形式应该到了彻底反思和调整的时刻了,否则这一债券市场关键分支的开展将远远落后于市场的需求。 2.2 债券种类单一,非公部门债券带开展 西方兴旺国度债券市场产品多样,国债以外的非公部门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债、资产证券化债、公司债都占有一定的比重。 债券市场在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融资中具有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 我国非公部门债券开展缓慢的要素关键有三点。 一是企业金融严重依赖银行。 过去以银行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风险没有暴露,非公部门严重依赖银行存款,债券融资的需求被掩盖。 在近年银行革新未实施之前,储蓄不时参与,银行存款不时收缩,一定水平上满足了大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是常年以来机构投资者队伍缺乏。 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需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介入投资,在2001年鼎力开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缺乏,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资金也显缺乏。 三是债券监管体制压制开展。 这一点上方已剖析得很详细,不赘述。 2.3 买卖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宜债券买卖的要求 从国外的阅历看,做市商制度在兴旺证券市场已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成熟债券场外、场内市场中普遍采用。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做市商制度雏形。 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转后,债券买卖不够生动,市场流动性严重缺乏。 人民银行于2001年3月发布《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疑问的通知》,对双边报价商的准入条件、权益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白要求,确立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等九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并在2004年7月将双边报价商正式改名为做市商,将其数量参与至15家,同时引入市场表现生动的两家证券公司,丰厚了做市机构的类型。 但是双边报价商制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 由于目前的双边报价商制度对做市商各项政策支持不到位,实践上是只需求其实行做市义务,而疏忽了其做市权益。 详细表如今:一是融资融券便利不落实。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有关疑问的通知》中明白对做市商启动融资支持,但没有详细落实措施:对其融券虽然有详细措施,但由于质押券种和折算比例对做市商比拟苛刻,很少经常使用此便利。 二是没有承销和配售便利。 做市商在承销各类债券时没有失掉非竞争性招标一定数量配售等活动,没有把二级市场做市和一级市场承销配售控制一致同来。 三是没有费用活动。 3 对开展我国债券市场的政策建议3.1 树立一致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必无法少的一部分,其监管体系应该是一致的,在我国应该由证监会来一致控制。 这样做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有利于专业控制。 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券发行审核、发行主体监管、流通市场树立、信息披露监管、中介机构监管、投资者维护等方面具有组织保证和专业阅历,将债券市场归入其现行的控制框架,有利于债券市场的专业控制。 第二,有利于资源整合。 证监会所具有的组织保证可以使债券市场的规范控制树立在不参与更多本钱的基础上,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 第三,有利于我国债券买卖市场的片面开展。 关于公司债券、市政债券等急需开展的种类应在现有市场构架下尽快布置,从而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片面开展。 3.2 鼎力开展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债券 目前我国除了大批可转债以外,还没有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也遭到严厉的行政管制。 最近刚刚修订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曾经开放,公司债发行的审批也改成了核准制,这些都为鼎力开展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良好基础。 3.3 鼎力开展公司债,首先必需理顺发行机制,依据市场化得要求制定发行条件。 其次要完善信誉评价体系,为债券市场的开展构建良好的基础环境。 目前,我国缺乏威望的信誉评级体系,机构,不能客观、实时地依据发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评定发债主体的信誉,这严重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开展。 再次,要放慢公司债券种类和市场规模。 最后,在法律方面尽快完善《破产法》和债务人信托制度,为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发明法律条件。 3.4 买卖所买卖引进做市商制度 我国证券买卖所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买卖所债券买卖与场外债券买卖相比市场流动性强的特征并没有表现出来,买卖量差距还越来越大。 买卖所应该自创银行间市场做市制度的阅历经验,尽快在优势种类上推出做市商制度。 企业债券不时是买卖所上市的传统种类,目前与银行间市场相比在托管量和买卖量方面还占有一定优势。 应在企业债券产品上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制度,配合融资融券、承销配售便利、适当减不要钱用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安全买卖所企业债券份额,在监管体制理顺的条件下加快开展企业债券市场。 买卖所推出做市商制度时应该留意不要成为大宗买卖平台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在真正的买卖体系启动改造。
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发布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买卖所、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买卖业务,规范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依据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买卖业务试点规则》等相关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以下简称做市借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买卖业务。第三条 做市借券买卖以及注销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
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则的,依照中证金融、上海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相关规则的规则执行。
第二章 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条 契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介入科创板发行人初次地下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等证券出借买卖的出借人,可以作为做市借券业务的出借人,依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则向中证金融出借科创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
响。 第五条 中证金融可依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配售取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展开科创板股票做市买卖业务。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买卖业务资历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证金融开放成为借入人,介入做市借券业务。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中证金融开放成为借入人,应具有展开做市借券业务所需的业务和技术条件,并提交下列开放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借券业务开放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买卖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关于赞同展开做市借券和开放做市借券授信额度的决议文件;
(四)业务虚施方案;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公用证券账户信息表;
(六)中证金融要求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放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中证金融与借入人签署做市借券业务合同,商定双方权益、义务及做市借券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中证金融结合借入人资信状况、风险控制等要素,确定及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层次。 第十条 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金融可以暂停或许终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务:
(一)不再具有上市证券做市买卖业务资历;
(二)开放暂停或许终止介入做市借券的;
(三)违犯业务规则或许业务合同,影响业务正常运转的;
(四)出现严重风险事情的;
(五)中证金融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账户控制
第十一条 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开开放立用于做市借券的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其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第十二条 借入人介入做市借券业务
的,应经常使用做市公用证券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三条 借入人在介入做市借券业务前,应将其做市公用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及买卖单元等相关信息向中证金融报备,并在上述信息出现变卦时,及时向中证金融开放操持变卦手续。
借入人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出现变卦的,应及时向中证金融开放操持注册资料变卦手续。 第十四条 借入人向中证金融开放注销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事前了却其全部做市借券债务、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 买卖控制
第十五条 科创板做市借券标的股票范围与科创板转融通标的股票范围分歧。
中证金融依据市场状况,可采取暂停单只或一切标的股票做市借券买卖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借入人可以商定申报方式或非商定申报方式介入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
在商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费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协商确定,但应契合1至182天期限范围且借入人申报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费率差等要求。 费率差按中证金融发布的规范执行,中证金融可依据市场供求等要素调整费率差。
在非商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层次、费率与非商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层次、费率分歧。 第十七条 做市借券采取商定申报的,中证金融实时撮分解交,生成做市借券商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做市借券采取非商定申报的,中证金融盘后与转融券非商定申报一并撮分解交。 第十八条 上交所接纳中证金融发送的做市借券商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证金融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买卖余额启动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证金融反应调整结果。
中证金融接纳上交所发送的借入人账户可买卖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做市借券商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买卖余额调整结果。 第十九条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分歧,可向中证金融开放做市借券商定申报买卖展期、提早了却,经赞同后启动展期或提早了却。 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越182天。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同一买卖日向中证金融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出借日前同一买卖日提交提早了却指令。 第二十条 以商定申报方式介入做市借券业务,在业务展开及展期、提早了却等环节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利益保送。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践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犯相关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方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控制,明白其职权与责任,保养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次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买卖场所。 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群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越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一致监视控制。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担任组织和监视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控制。 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准绳,保养地下、公允、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转,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介入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本钱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需恪违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则,制止欺诈、内情买卖、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介入人实行一致监视控制,保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转次第,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树立、保养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备;(二)制定和修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开放,布置契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视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入人启动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启动监管;(七)控制和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控制、挂牌公司控制、投资者适当性控制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正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制定与修正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种类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允的股票转让提供保证,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容许,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发布、经常使用或传达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契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则,并优先用于保养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控制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提取和经常使用的详细方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注销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署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制定公司章程,明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树立健全外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控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正,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则的资历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契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初级控制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 前款所述初级控制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则。 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依据要求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介绍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启动继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开放及主办券商介绍文件启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契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益义务相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催促开放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实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漏。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契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继续挂牌条件,不契合继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选择,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同意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控制制度。 介入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阅历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当才干,了解熟习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情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启动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无法抗力的突发性事情或许为保养股票转让的正常次第,可以选择暂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许选择暂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树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装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情买卖、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对违犯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依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催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严厉实行法定职责,恪违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担任。 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启动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第五章 监视控制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关键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转状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实行状况、日常任务灵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对比执行证券买卖所控制有关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启动修正。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启动监管,展开活期、不活期的现场审核,并对其履职和运营状况启动评价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犯本方法规则,在监管任务中不实行职责,或许不实行本方法规则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对比证券买卖所控制有关规则启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种类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对比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担任监视控制。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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