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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方金融控股团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现变化的暂时受托治理事务报告颁布 (浙江 金融)

媒体信息,2024年7月1日,金融控股团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现变化的暂时受托治理事务报告颁布。

证券得知发行人总经理出现变化,详细状况如下:

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徐晓东先生因上班变化要素,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呈,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危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其辞去职务的放开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失效。

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经过,赞同聘任王正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九届董事会相反;并同时提名其为公司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经过之日起至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正甲,男,1977年11月出世,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初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2001年7月加入上班,历任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心职员、名目经理,浙江施威特克电源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浙江证监局稽查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公司审核处副处长,浙江省浙商资产治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时期曾在浙江省中央金融监管局挂职),公司党委委员。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担任人,专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西方团体产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王正甲先生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西方金融控股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则的董事、初级治理人员任职条件,领有实行董事、总经理职责所应具有的才干,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余无关部门的处分和证券买卖所惩戒,与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余初级治理人员、实践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相关。公司董事会对王正甲先生的聘任、提名程序合乎相关规则,聘任、提名非法有效。王正甲先生提名为公司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21西方02、23西方01、24西方01的受托治理人,为充沛保证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实行债券受托治理人职责,在得知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启动了沟通,依据《公司债券受托治理人执业行为准绳》的无关规则出具本受托治理事务暂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亲密关注发行人对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余对债券持有人有严重影响的事项,并严厉依照《公司债券受托治理人执业行为准绳》、《债券受托治理协定》等规则或商定实行债券受托治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危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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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理成本看健全会计制度的作用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经营一个企业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所需要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 初始的投资者将以更多的精力用来吸引新的投资者加盟本企业,将以更多的时间用在有关企业发展、壮大的战略思考上。 此时,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所有者,将会选择聘请外部经理管理企业,而将自己从繁琐的日常经营中脱身出来。 这种社会分工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并在一种良好的机制配合下,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双赢的结果。 但这种分工即两权分离必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就是代理成本的出现。 一、企业融资方式演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代理成本问题1.两权分离以后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代理成本的产生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所有者即股东希望经理层按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尽力经营管理企业。 但由于经理层本身不是股东,或持有股份比例小,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从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比如通过在职消费获取除工资报酬外的额外收益,从而造成所有者利益受损。 Jesen和Meckling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Principal)将某些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Agent),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如果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那么代理人就不可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因此,委托人必须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限制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行为,这就产生了监督成本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支付一定的保证费用以保证后者不从事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或者规定一旦代理人采取此种行为,必须向委托人作出赔偿。 但不管怎样,委托代理关系总会产生监督成本(Monitoring Costs)和保证成本(Bonding Costs)。 我们将委托人福利的部分丧失也看作代理成本的一部分,称之为“剩余损失”(Residual Loss)。 通俗而言,代理成本就是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所能达到的收益和所有者雇佣经理层经营自己的企业所能达到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代理成本往往还包括所有者为了监督或额外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所花费的成本。 前面提到的设计一个良好的机制,实际上就是尽量降低但不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所有者和经理层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经理层在第一线从事经营活动,掌握着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控制着企业各项费用的支出。 经理层处于相对的信息优势,而所有者则处于信息劣势。 经理层利用信息优势完全有可能为自己谋取额外利益。 代理成本之所以出现还有一个内在原因是经理层并不持有企业股份,这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经理层辛勤工作并取得了相当卓著的业绩,但由此产生的企业利润完全归企业股东所有,而经理层只能得到约定的报酬。 这种付出和得到的不平衡很容易导致经理层放弃积极经营企业的努力。 二是经理层“在职消费”带来的效用完全由经理层享有,但支付“在职消费”所需的高额成本则完全由企业股东承担。 这种得到和付出的不平衡极易导致经理层侵蚀企业利益,为自己谋取福利而不承担任何成本。 2.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对外部债权融资的需求:逆向选择和代理成本随着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完全靠初始股东一人的投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 此时,初始股东有三种选择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一是实施增资扩股策略,以吸引更多的外部股东(往往是中小股东)加入本企业,此时初始股东一般变成了内部股东或控股股东;二是向商业银行或发行债券筹措长期债务资金;三是扩股和借贷并行。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这些外部融资的出现必然会带来与前述类似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的出现。 当商业银行将资金贷款给企业之后,希望企业努力经营以保证本金的安全性和利息回收的可靠性。 但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倾向于将银行借贷资金用于较高风险的项目,高风险意味着可能的高回报,当出现亏损甚至破产时,银行和企业所有者共同承担损失。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债务人处于信息优势,而债权人处于信息劣势。 银行作为理性预期者很清楚知道企业不一定会完全按银行的初衷实施项目,企业实施项目的目的在于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这有可能会损害银行的利益。 银行对这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可能后果也是十分清楚的,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银行能做的就是提高贷款的利率以补偿可能面临的损失。 但这显然对风险较小的项目来说极不公平。 商业银行这种无可奈何的做法只能使得许多企业放弃对风险较小但收益稳定的项目进行投资,最终放在银行面前的项目大都是高风险项目,银行提高利率的策略将完全归于失败。 银行提高利率是为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降低自己的风险,但结果却是造成了风险的集中。 这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形成的“逆向选择”问题,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都是不利的。 银行提高利率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债务融资成本的提高,企业市场价值的下降,下降的价值量就是债务融资引起的代理成本。 如果能够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银行和企业可以很明显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低代理成本。 3.外部股权融资的引入——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面临着增资扩股,此时将有相当一批外部股东出资加盟。 在股份制改造完成以后,股东大会将成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由于外部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就个别而言,他们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并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最多只是参与决策。 外部股东要想在公司重大事项中具有影响力,必须联合起来共同投票,但要做到这一点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大多数外部股东从而放弃了这种最基本的参与决策权,而在事实上将所有的投票权委托给了内部股东,从而形成内部股东代理外部股东作决策的另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肯定会带来一定的代理成本。 这种代理成本往往表现在内部股东侵蚀外部股东的利益,而外部股东在委托之后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4.对资产负债表的解读:股东、债权人、经理层的相互博弈关系我们可以借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会计基本报表——资产负债表,从而分析债权人与股东、外部股东与内部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实际上非常清晰地反映了企业中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博弈关系。 如负债栏表示了债权人和企业(具体由股东和董事会来代表)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所有者权益栏反映了外部股东和内部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资产栏揭示的是债权、股权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博弈关系。 这三种博弈关系都是通过契约形式表现出来的。 在投资者和经理层的博弈关系中,投资者希望得到相关的、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评价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回报,并以此决定经理层的报酬或惩罚;而经理层则不希望披露所有的信息以便操纵账面利润并获得较高的报酬,在完不成利润指标可能得不到约定报酬时则充分利用经理职位进行大规模“在职消费”。 投资者在意识到经理层可能歪曲、操纵财务报表,因此在投资决策以及决定经理层的报酬和惩罚时将充分考虑这种可能性;经理层在粉饰会计报表、过度在职消费也将充分考虑到投资者可能采取的对策。 这种相互猜忌、博弈可能造成一种最差的结果。 防止这种最差结果出现的方法有三种:(1)达成契约,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2)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进行严惩;(3)博弈多次进行,以确立市场参与者的信用。 博弈论的引入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会计立法中应当特别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坚决消除虚假会计信息,尤其是要明确对歪曲信息提供者进行严惩。 在此基础上,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外部融资,达到组合的双赢局面。 二、健全会计制度在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吸引外部融资中的重要意义1.规范的会计制度有利于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满足立法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 (1)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六章中单列《公司财务、会计》一章,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会计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1999年10月最新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3)《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 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基本准则。 它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表编报的一般要求。 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 从1997年5月至今,财政部已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9项。 2.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利于所有者监督经理层的工作并降低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降低,但不能完全消除。 而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无疑是从监督角度设定的一种有效机制。 财务会计制度通过一定的会计假设,运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客观的反映,反映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进行监督。 经理层是否尽力工作、是否存在过度的在职消费等都有可能通过会计报表清晰的反映出来。 这里要引入“有效证券市场”的理论。 (1)会计信息可以通过有效证券市场反映到股票价格上,股票价格的波动为所有者监督经理层的工作提供了便利的参考依据。 有效证券市场理论认为由投资者相互作用决定的证券价格准确反映了众多投资者的共同认识和信息处理能力。 准确定义的“有效证券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交易的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候都适当反映了关于这一证券的所有已公开的信息。 证券市场有效性理论对财务会计有重要意义。 第一,这一理论直接引出了会计上的财务信息充分披露(Full Disclosure)概念,强调的是披露的实际内容而非形式,披露的方式可以是会计报表本身,也可以是附注等。 第二,由于证券市场上必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的产生尤为重要,这可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企业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两条渠道监督经理层的业绩,一是通过财务会计报表本身;二是在有效市场存在下,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企业的各种看法,社会公众对股票价格的判断主要来自于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 因此财务会计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将企业的内部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的重要机制,企业所有者或内部股东完全可以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来评判经理层的经营业绩、领导能力、创新意识等。 (2)经理层的“盈余管理”策略将使会计信息失真,从而给所有者监督经理层的工作带来困难。 问题或困难在于企业所有者利用会计报表监督经理层并以此为依据对经理层进行奖惩,但编制会计报表的恰恰是经理层雇佣的财务人员。 经理层完全有可能指使财务人员操纵会计报表,而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世界,经理层进行的所谓“盈余管理”(Earning Management)层出不穷,人们对此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 如经理层在企业经营不善时为了体现一定的“业绩”从而获取约定的年薪,往往会采用变更会计政策,如不提或少提坏账准备,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等虚增利润;在经营业绩非常好的情形下,经理层为了避免董事会在讨论制定下一年度经理报酬计划时提高业绩标准,常常采用变更会计政策“隐藏”当年利润等做法。 中国证券报网络版2000年12月25日报道:暂停上市的PT网点,2000年中期冲回长期投资减值准备.88万元,而上一年同期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则为.47万元。 这样一下子就用冲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扣减损失9120.97万元后,形成1011.77万元的投资收益。 这种“盈余管理”使得企业所有者很难完全根据经理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评价他们的工作。 (3)建立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和政府监督三个层面的会计监督体系,缩少经理层的利润操纵空间,降低所有者的代理成本。 考虑到这个困难,企业所有者往往希望政府或有关社会组织制定严格的财务会计准则,尽可能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减少经理层操纵会计报表和账面利润的空间。 财政部去年年底就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计提四项准备”中存在的疑问,作出了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指出,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 同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公布年报,年报中的会计报表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严格审核,这无疑对经理层构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董事会甚至还应该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引入外部中介机构对经理层的某些经营行为进行审计。 从以上分析出发,董事会应该欢迎而不是反对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应该重视而不能轻视甚至忽视会计监督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这种会计监督包括三个层面:(1)企业内部会计监督。 新《会计法》要求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最恰当专业用语是“内部控制”或“会计控制”,而不是“会计监督”。 按照“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风险”的解释,内部控制是指管理当局为了确保以有序和有效方式实现管理目标,包括遵循管理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防范和发现错误与舞弊、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2)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监督。 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对象不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而是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与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存在的会计错误与舞弊的处理方式,只有“提请客户调整会计报表或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和“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两种。 (3)政府对会计的监督。 财政部门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账、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法,以及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监督。 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责,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 3.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利于获得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任,从而获得持续筹资的机会。 (1)完善受托责任是企业获得初始融资、保持稳定资本结构的必要条件。 在会计理论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会计目标究竟是“受托责任观” 还是“决策有用观”?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要回答:人们为什么需要财务会计总体来说,财务会计是一项提供财务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进行决策和管理的信息系统。 “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关于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化(主要是现金流量)的信息。 为此目的而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以过去的交易与事项为基础的,且必须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一般不可能反映未来的事件、可能的损失和基本确定的可能收益,不能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未来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财务报表应有助于最主要的使用者评估主体管理当局履行资源受托责任的情况并据以进行重大的经营方针和人事任免与奖惩决策。 解读一下IASC对“受托责任观”的论述,实际上财务报表最主要的使用者是那些将财产、资源委托给“主体管理当局”经营运作的投资者,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他们投入的财产、资源形成了一个企业的资金来源,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右边。 “主体管理当局”从抽象意义上讲,指的是企业组织本身,具体而言又表现为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往往由内部股东控制,因此这里可以简单将控股股东和经理层看作是“主体管理当局”。 会计报表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体现在股权投资者(主要是中外部股东)和债权投资者十分关注其财产、资源投入企业后的存在形态、运作模式和经营成果,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实际上他们非常关心左边的“资产”项目,从中可以发现他们投入的资金如何被企业占用、这种占用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带来最大化的效益。 企业资产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投资者是否能按时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关系到股权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分红获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回报率。 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一定的规范编制会计报表对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至关重要。 第一,投资者是否愿意介入初始投资,将十分注重创业者或初始投资者是否建立健全了一套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反映企业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资金运作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这是会计制度对吸引初始投资的意义。 第二,健全的会计制度有利于企业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的变化主要取决于长期债务和股本的变化情况。 股权投资者评判是否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债权投资者分析是否延长贷款期限、是否继续给予优惠利率,都将十分看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如果在严格会计核算方面取得了投资者的信任,哪怕遇到了暂时的经营困难,利润指标下滑,投资者了解了具体原因之后仍有可能继续支持企业的发展。 反之,债权投资者不会对贷款进行展期,股东们在企业增发新股或配股时也不可能进一步增持该企业股票了。 第三,如果企业建立了规范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多次博弈的过程中充分证明了自己的信用,那么投资者对该企业整体素质的评价必然提高,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增持企业的股票或者接受较低的股利支付率以支持企业的长远发展,银行愿意提供优惠利率支持企业,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也可以调低。 所有这一切都有助于降低企业外部融资的成本。 这种价值的提升正是来自于会计制度健全后带来的代理成本的减低。 (2)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特性将有助于企业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扩大外部融资的能力。 最后再来看一下“决策有用观”。 “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会计应该更多地为潜在的股权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销售客户、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 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在进行这两种决策时,重点将评估企业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及其产生的时间与不确定性。 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必然关注该企业未来支付股利的能力,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必然关注该未来债务的清偿能力。 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认为:全面而正确到评估一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是十分困难的,但不是不可能。 “十分困难”是因为当前的财务报表还不能直接向使用者提供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可能”是因为全面研究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动,还是可以作出有根据的预测的。 因为尽管现金流量只是反映过去已发生了的现金流动,但过去是评估未来的基础。 “决策有用观”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强化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即尽量提供有利于决策的相关会计信息。 这一理论在中国目前的适用程度如何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我们不象美国在60年代前后已经基本解决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十分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也许应该更多地反映受托责任,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努力降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从而有可能降低代理成本。 但是“决策有用观”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当前的会计政策选择,如我国在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存货的计价就规定了“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这种会计政策就可以比纯粹的历史成本法更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 “决策有用观”十分明显地指出了会计信息对企业融资的重要影响力。 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会从市场前景、宏观环境、企业家才能等方面评价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但最核心的还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 如中国证监会1997年1月7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就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提供下列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等财务资料。 发行人应提供不少于最近3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2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1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 另外配股说明书和公司债权募集说明书等都必须详细公布会计报表,而且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这说明会计信息对潜在投资者的重要意义,企业要想持续地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必须下大力气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

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是不是中国银行级别要高一点???

级别是一样的,不存在谁比谁级别高的问题。 他们都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只不过他们服务的侧重点不同,可以说是各有千秋,各有特色。 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是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成立。 1912年2月5日正式开业的。 中国银行的前身是1905年清政府成立的户部银行。 在1908年改称为大清银行,负责整理币制,造币,发行纸币,整理国库,行使中央银行权利,并添股招商。 这是清政府“与国际接轨”的尝试。 中国银行成立后,继续担负中央银行职责,到了1928年,国民政府另立央行,特许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 中国银行一开始就走国际化道路,先后分别在香港、澳门、伦敦、大阪、新加坡、纽约等地设立海外分支机构。 旧中国的中国银行是官商合办的股份制银行,早期的中国银行在限制北洋军政府开支,抵制袁世凯停兑令,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组织爱国华侨支援国内抗战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1935年之后,中国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落到四大家族中,成了官僚资本主义聚敛财富的工具,是中行历史上的一个污点。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中国银行,1950年1月,周恩来总理向我国驻港机构发布保护,听候接管的命令。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响应周总理的号召,率先起义,宣布接受北京总管理处的领导,不久,伦敦、新加坡、雅加达、吉隆坡、卡拉奇、孟买、加尔各答、仰光等分支机构纷纷宣布接受国内总管理处的领导,为新中国保存了大量的海外资产。 此后,中国银行成了新中国金融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950年4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 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国银行条例》,明确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银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一个职能部门,利用信贷、结算、汇率等多种手段促进外贸的发展,使我国外汇收入不断增加;积极参加反对冻结美元资产的斗争,抵制美国政府对我国实行的经济封锁;支持交通部门逐步建立远洋船队,支持企业通过进口设备合远材料来增加产量和质量;认真履行国家外汇专业银行的职责,加强外汇管理发展与国际媒体的交往。 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同时行使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职能,直属国务院领导。 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改为中国银行总行,负责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全国外汇业务。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设,各行其职,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 至此,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此时中国银行的身份才发生的根本性的变化,由原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分支部门,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向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跨入了世界大银行的前列。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放宽对各家银行经营领域的控制。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部署,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由外汇管理局经营,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 各外汇业务银行在外汇业务经营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这打破了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这也标示中国银行正式结束了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历史使命,完成了向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转型。 从1994年到2004年这10年间,中国银行凭借悠久的历史、广泛的海外网络、出众的实力和国际金融、外汇业务优势,使中国银行成为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盈利总额在国内银行中一直居于首列。 许多权威的国际金融杂志一致认为,中国银行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中员工数量最少,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强的银行,人均利润、人均资本合人均资产各项指标均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之首。 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按核心资本计算,2005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八位。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个人金融、资金业务和金融机构等业务。 公司业务以信贷产品为基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 个人金融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和银行卡在内的服务。 资金业务包括本外币保值、资金管理、债务保值、境内外融资等资金运营和管理服务。 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百年品牌,中国银行在注重稳健经营的同时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创造了国内银行业的许多第一,在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得到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 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之一。 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中国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整合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工作。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1929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 此后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继开设分支机构,目前拥有遍布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307个,境外机构共计603个。 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宣传和普及奥运精神,促进本次体育盛会的圆满成功,提升本行企业形象和社会价值。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媒体的广泛认可。 曾先后8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连续16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同时,被《财资》评为 中国最佳国内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被《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将承秉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2006年6月1日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域名由 变更为 。 参考资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由于政府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开展商业银行业务,而将84年1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手中的个人及工商企业存款划拨出来单独成立中国工商银行。 2005年注定是中国工商银行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 2005年4月18日,国家批准了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截至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的股改财务重组工作基本完成,资本总额2806亿元,充足率为9.12%,其中核心资本达到2525亿元,充足率为8.07%;境内外机构不良资产率为2.72%,不良贷款率降至4.58%,拨备覆盖率达到100%,中国工商银行成功迈出了股份制改革的第一步。 在股改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同时,工商银行业务经营发展态势也十分良好。 2005年6月末资产总额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亿元人民币,在主要业务领域中均保持国内最大的市场份额。 2004年工商银行境内外机构实现经营利润746亿元,2005年上半年实现经营利润416亿元。 正式成立于1984年1月1日的中国工商银行,经过21年发展,总资产、总资本、核心资本、营业利润等多项指标都居国内业界第一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布局合理的营销网络,广泛而优质的客户基础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多家境内机构、100家境外分支机构和遍布全球的上千家代理行,以领先的信息科技和电子网络,向八百多万法人客户和1亿多个人客户提供包括批发、零售、电子银行和国际业务在内的本外币全方位金融服务。 截至2004年末,现金管理签约客户3700多家,为这些客户的1.96万个上下游或附属单位提供了现金管理服务;个人消费信贷客户数397万户,贷款余额4,839亿元;个人金融业务高端产品--理财金账户客户总规模超过124万户。 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产品优势明显,创新能力强通过信贷行业、客户和地区结构调整,中国工商银行巩固了优质的公司和机构业务市场,成功争取了多项全国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发一批跨国公司、大型优质企业和机构客户,拓展了优质中小企业市场。 工商银行在巩固本币结算、国际结算和代理业务等优势领域的同时,大力开拓现金管理、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和各类理财等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兴中间业务市场,形成了9大类400多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体系,中间业务收入由1996年的19.4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23亿元,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高到2004年的9.71%。 2004年人民币结算量150万亿元,市场占比45%。 在国内首家推出“银保通”系统,2004年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748亿元,实现银保业务收入7.45亿元。 银行代理保险市场占比30%。 与证券、期货业的业务合作范围涵盖集合资产管理、融资、银证通、发债担保、资金清算等。 与国内33家银行机构正式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代理了多家中央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 “银关通”业务量达到10.6亿元,签约企业919户。 独家代理了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专户管理业务。 2004年代理证券业务实现收入7.9亿元,增长44.5%;全年代销国债811亿元,同业占比33.7%;代理保险销售额244亿,代理基金发行额近300亿元。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128家会员单位中81家的资金清算,2004年清算金额400亿元,位居黄金交易所资金清算总量第一;同时代理了118家非会员单位的黄金及铂金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是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和首批获得QFII资格的银行,也是当前中国规模最大的托管银行,2004年托管资产总额1230亿元。 其中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只、基金资产1,128亿元,市场占比34.8%,托管基金数量和资产规模连续7年居国内托管银行之首。 工商银行是国内首只LO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和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托管人,QFII托管客户包括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日本大和证券和德累斯顿银行等。 2002年4月工商银行在国内业界率先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组织体系,业务范围涉及财务顾问、银团贷款、重组并购及资产管理等。 2004年实现投行收入12.4亿元。 工商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活跃,2004年全年通过货币市场融资14,661亿元,央行票据承销和交易量为3,477亿元,实现投资收益21.9亿元;现券买卖2,627亿元,实现收益2.8亿元。 2004年末全行票据融资余额3,123亿元,市场占比升至27.22%,债券投资余额为12,354亿元。 2004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4,839亿元,全年累计投放个人住房贷款1,708亿元,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125亿元,继续保持国内最大按揭银行的地位。 2004年末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273亿元,其它消费贷款余额441亿元,当年实现个人中间业务收入39.6亿元,个人外汇及理财业务收入2.13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对银行卡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和集中化管理,目前拥有国际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灵通卡等产品系列,总发卡量超过1.1亿张,2004年实现银行卡收入30.6亿元。 全球化发展战略工商银行不断推进跨国经营,加快建立本外币、境内外业务均衡协调发展的经营格局。 截至2004年末,工商银行在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设有100家分支机构和控股银行,外币总资产495亿美元,各项外币存款余额309亿美元,外币贷款余额284亿美元。 2004年全年办理国际结算业务2,122亿美元,完成代客外汇资金业务1,489亿美元,结售汇业务量955亿美元,代客外汇买卖449亿美元。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的并购在香港成立了工商东亚和工银亚洲,2004年工银亚洲正式收购华比富通银行成为其全资银行,并更名为华比银行。 当年末工银亚洲总资产为993亿港元,实现账面利润7.6亿港元,按总资产排序在香港银行业中升至第6位。 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日益成熟,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额迅速增长,由2000年的1.93万亿元发展到2004年的38.4万亿元,增长了20倍。 2004年电子银行业务收入2.35亿元,在线支付交易额57亿元,是中国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 先进的科技应用水平数据集中工程、全功能银行系统和数据仓库三大科技项目,是工商银行搭建国际先进水平金融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 2002年10月完成的数据集中工程,是我国金融系统数据集中的开创性工程。 工程完成后,全行所有经营数据集中于北京、上海两个数据中心。 2004年完成整合迁移,上海数据中心成为生产运行中心,北京为灾难备份中心。 数据中心总处理能力达个MIPS(每秒百万次),存储各类账户总数达4.8亿户,日均处理业务量超过2000万笔。 综合业务系统是一套超大型应用软件系统,以“综合化”、“柜员制”和“面向客户”为基础,以会计核算子系统为中心,包括资金汇划清算、个人金融业务、财务、电子银行、国际业务、信贷台账、事后监督等23个业务处理子系统。 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中率先建立起统一、标准、规范的核心业务应用平台,实现了业务处理模式以银行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 2003年11月22日,综合业务系统升级为全功能银行NOVA系统。 此外,数据仓库工程为工商银行开展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提供了技术基础,为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创造了条件。 依托信息化技术平台,工商银行相续投产了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升级版、证券、基金业务系统、网上银行系统、手机和电话银行系统等系列金融信息化产品,赢得了科技应用上的领先优势。 中国工商银行的长足发展,得益于其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工商银行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总行是全行的经营管理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领导指挥中心,拥有全行的法人财产权,对全行经营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负责。 全行实行“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管理模式,在授权和授信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资金、信贷、内控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体制。 中国工商银行具有国内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内, 贯穿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处置、补偿全过程的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包括:不断完善以总行为中心的行业分析、授信管理、信贷审批和监测检查体制;分离信贷前后台业务,强化监督制约,并利用信贷电子化综合管理系统对贷款实行实时逐笔监控;健全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制。 合理配置全行非信贷资产的总量结构和期限结构,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人民币、外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定期的流动性状况报告分析和预测制度;建立健全利率风险管理机制,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利用内部转移价格,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与收益;开展全行操作风险情况调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制衡的业务处理流程,明确控制防范重点,加强操作风险控制;实行独立的内外部审计体制,基本构筑了对全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全方位覆盖、全过程控制的监管体系,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分行财务报表进行外部审计等等。 中国工商银行的经营业绩为世界媒体所瞩目。 多次被《欧洲货币》、《银行家》、《环球金融》、《亚洲货币》和《金融亚洲》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中国最佳本地银行”、“中国最佳内地商业银行”,并连续被国内媒体评为“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负债业务: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储蓄旅行支票;外汇借款;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入;发行金融债券等;资产业务: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转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具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票据贴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认购业务;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出;项目贷款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等;中间业务:人民币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国际结算;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代理企业债券、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行、清算、兑付、托管;黄金现货买卖、交易清算、实物交割、租赁黄金、黄金项目融资;黄金清算交易;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保险;代理保管有价证券、有价物品;出租保管箱;代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或其它金融机构业务等);人民币及外汇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资信调查;资产评估;金融信息咨询;行业信息网服务;开立人民币存款证明);外汇中间业务(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来证通知;议付;托收;汇入汇款;结汇;售汇;旅行支票;代客外汇买卖;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存款证明;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开立周转金账户);融资类和履约类担保业务;商人银行业务(融资顾问和银团贷款安排;企业财务顾问;企业海外上市);个人理财服务;投资基金管理、托管和销售;其他受托和委托资产管理;企业资信评级及其它中间业务等。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作为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成员,在融资、清算、信息科技及信用卡业务等多方面享有强大的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前身为香港友联银行有限公司,于一九六四年在香港成立,并于一九七三年在香港公开上市(股份代号:0349),多年来不断为客户开创崭新及多元化的银行服务。 本银行于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易名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正式成为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成员。 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中国工商银行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注入香港分行商业银行业务,促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客户基础扩大、改善存款及贷款组合及使服务产品组合更趋多元化。 透过此业务转移,大大提升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竞争力。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拓展海外业务的旗舰。 于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购入华比富通银行之零售及商业银行业务。 华比富通银行随后易名为华比银行,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全资附属公司。 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正式将华比银行并入。 现时,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在香港上市银行中(以资产总值计)排名第六位。 至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获穆迪投资给予A2/Prime-1长期/短期存款评级及D+级银行财务实力评级。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凭借中国工商银行的庞大分行网络优势、领导地位及丰富经验,将继续开拓广泛之银行及财务业务,包括各类存款与贷款、贸易融资、汇款、清算、工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出入口押汇、中国业务咨询及融资、证券业务及黄金买卖之经纪服务及保险代理等。 *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以资产总额计),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总资产值约人民币五万七千亿元,占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和的18%, 位居第一,在境内主要的银行业务领域中均保持着最大的市场份额。 中国工商银行在国内拥有近二万二千多家营业网点,并已建立起全球业务网络,于香港、新加坡、东京、首尔、釜山、法兰克福、卢森堡及澳门多个地区设有分行,在阿拉木图及伦敦设有子银行,并已在纽约、悉尼及莫斯科开设代表处。 于二零零四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及《欧洲货币》杂志同时评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最佳银行」。 同年,中国工商银行更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选为「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的有商业银行。 1984年1月成立。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办理工商企业、机关、团体、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存款业务,办理工商企业贷款业务;组织社会各阶层的储蓄存款;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管理国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办理结算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 参考资料: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 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 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 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 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 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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