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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化学大股东被责令矫正 持股比例变化超1%却未告知 未实在告知上市公司消息 (渤海化学大股东是谁)

6月2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的一则通告显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资料有限公司(简称为“海航石化”)因未实在告知上市公司消息造成上市公司披露消息不实在、持股比例变化超1%但未实行告知任务,天津证监局选择对该公司采取责令矫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详细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未实在告知上市公司消息造成上市公司披露消息不实在

海航石化实践控制经常使用“海航石化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誉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誉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买卖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或上市公司)股票。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0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于5%的状况不实在,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含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誉账户持股状况,造成上市公司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越1%的揭示性通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揭示性通告》中权力变化后持股比例不实在。

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7日告知上市公司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17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状况不实在,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含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誉账户买卖、持股状况,造成上市公司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结果通告》中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实在。

二、持股比例变化超1%但未实行告知任务

账户组自2021年6月29日起持股比例继续超越5%;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023年2月22日商定式购回买卖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8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上述时期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化1%以上但未无理想出现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通告。

上述行为违犯了《上市公司消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消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收买治理方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则, 天津证监局选择对海航石化采取责令矫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海航石化应于收到选择书之日起2个上班日内告知上市公司账户组状况及账户组持股消息。

与此同时,宋文行作为海航石化总经理,对海航石化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消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则,天津证监局选择对其采取监管说话的监视治理措施。

地下资料显示,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海航石化持有渤海化学4253.29万股,持股比例为3.83%,为渤海化学第四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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