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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发改委 任何单位和集团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

国度展开除新委9月18日信息,为细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保保证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保证国度粮食安保,发改委组织修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方法》(国度展开除新委2016年第40号令),构成《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方法(地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地下征求意见。此次地下征求意见的时期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意见稿提出,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应当契合国度及中央有关部门国有资产控制规则。任何单位和集团不得侵占、损毁、私自撤除或许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承当政策性义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在储粮(油)时期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许末尾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任务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等状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和贮藏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对维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证供应安保的地域和单位,国度粮食和贮藏行政控制部门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贮藏行政控制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任务人员违犯本方法规则,滥用职权、营私作弊或许玩忽职守,构成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损失、损坏、损毁,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予以行政奖励。涉嫌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违犯本方法规则,侵占、损毁、私自撤除或许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或许私自改动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和贮藏行政控制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保保证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则处置;构成财富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保证粮油仓储才干满足保证国度粮食安保的要求,依据《粮食流通控制条例》《中央储藏粮控制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混合一切制粮油仓储单位中触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树立、维修正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备。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维护参照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运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备,公用路途、铁路、码头号物流设备,以及烘干设备、器材库、清算维修车间等隶属设备。 第三条 国度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担任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行业指点和监视控制,依据国度粮食收储供应安保保证要求,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树立规划,树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淘汰、更新及维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状况归入粮食安保省长责任制监视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行业指点和监视控制,在下级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指点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地域粮食收储供应安保保证要求,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淘汰、更新及维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展开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考核任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 第二章 维护措施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许末尾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任务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等状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物流设备规模、用途出现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树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控制和经常使用制度,活期审核评价、保养保养,做好记载、树立档案,并依照规则向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提供相关状况。 第七条 因严重项目树立或触及粮食流通格式优化调整,确需撤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或改动其用途的,组织撤除、迁移或许改动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赞同,并事前经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动用途行为出现之日起30个任务日外向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被撤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性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准绳,担任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总量、规划及结构满足粮食安保要求。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任务日外向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外地粮食收储供应安保保证才干形成影响,征收主体下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依据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总量、规划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下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在经常使用完毕后尽快恢恢复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置。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应当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明白双方权益、义务,并自签署之日起30个任务日外向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性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贮存安保。 第十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能满足粮油安保贮存或粮食流通要求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正造或重建;触及规划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备超越设计经常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正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明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管。 第十一条 在粮油贮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展开或许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活动,不得在安保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风险源。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因无法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据要求对其启动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 为坚持或更新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性能,补偿仓容缺口,启动维修正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 本方法触及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备案的详细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制定。 备案应创新方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 监视控制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揭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存量及变化状况,依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则逐级上报,并树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分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树立信誉记载,归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则及时地下。 第十九条 对维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有严重奉献的单位和团体,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国度粮食行政控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方法的状况启动监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备树立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维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保的地域和单位,国度粮食行政控制部门予以通报批判。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犯本方法规则撤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合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或许私自改动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责令其限期矫正,并依法予以正告或许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形成财富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任务人员违犯本方法规则,滥用职权、营私作弊或许玩忽职守,形成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正告、升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奖励。 触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犯本方法规则,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拒不矫正的,依法予以正告或许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要素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出现严重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贮存义务。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许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许在粮油收买、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运营活动环节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度粮食储藏库可以出租吗

国有粮库是可以出租的。 国有粮库在有条件的状况下,在不影响自身储粮又有剩余粮库时,为提高粮库的应用率又可以发明一定的经济效益完全可以出租,但要对出租时限有所规则,以便自家企业要求时,能及时到出粮库,而不影响经常使用。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令2016年第40号),为依法增强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确保粮油仓储才干、保证国度粮食安保要求提供了关键依据。

其中第五条规则,“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 关键强调的是,不得私自撤除、不得私自改动用途,这是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基本准绳。

第九条规则出租、出借仓储物流设备,应签署合同、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备案等,是指在保证外地粮油仓储才干的前提下,粮油仓储单位作为自主运营的市场主体,可在不破坏仓储设备储粮性能(已分开粮食收储范围或待报废的仓储设备除外)的前提下展开出租、出借,应签署合同并按程序报备。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方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则,“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性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贮存安保”。 第十一条规则,“在粮油贮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展开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活动,不得在安保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风险源。 ”粮库对外出租、出借仓储设备,应严厉遵守上述规则。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保证粮油仓储才干满足保证国度粮食安保的要求,依据《粮食流通控制条例》《中央储藏粮控制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混合一切制粮油仓储单位中触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树立、维修正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备。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维护参照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运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备,公用路途、铁路、码头号物流设备,以及烘干设备、器材库、清算维修车间等隶属设备。

第三条 国度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担任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行业指点和监视控制,依据国度粮食收储供应安保保证要求,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树立规划,树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淘汰、更新及维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状况归入粮食安保省长责任制监视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行业指点和监视控制,在下级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指点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地域粮食收储供应安保保证要求,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淘汰、更新及维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展开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维护的考核任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

第二章 维护措施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许末尾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任务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等状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物流设备规模、用途出现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树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控制和经常使用制度,活期审核评价、保养保养,做好记载、树立档案,并依照规则向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提供相关状况。

第七条因严重项目树立或触及粮食流通格式优化调整,确需撤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或改动其用途的,组织撤除、迁移或许改动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赞同,并事前经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动用途行为出现之日起30个任务日外向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被撤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性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准绳,担任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总量、规划及结构满足粮食安保要求。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任务日外向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外地粮食收储供应安保保证才干形成影响,征收主体下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依据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总量、规划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下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在经常使用完毕后尽快恢恢复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置。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应当与承租方签署合同,明白双方权益、义务,并自签署之日起30个任务日外向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性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贮存安保。

第十条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能满足粮油安保贮存或粮食流通要求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正造或重建;触及规划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备超越设计经常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正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明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管。

第十一条在粮油贮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展开或许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活动,不得在安保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风险源。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因无法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据要求对其启动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为坚持或更新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性能,补偿仓容缺口,启动维修正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 本方法触及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备案的详细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制定。 备案应创新方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 监视控制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揭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私自撤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私自改动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安保和粮油贮存安保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备的存量及变化状况,依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则逐级上报,并树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分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树立信誉记载,归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则及时地下。

第十九条对维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有严重奉献的单位和团体,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国度粮食行政控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方法的状况启动监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备树立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维护粮油仓储物流设备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保的地域和单位,国度粮食行政控制部门予以通报批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犯本方法规则撤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合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或许私自改动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所在地粮食行政控制部门责令其限期矫正,并依法予以正告或许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形成财富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控制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任务人员违犯本方法规则,滥用职权、营私作弊或许玩忽职守,形成粮油仓储物流设备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正告、升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奖励。 触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犯本方法规则,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控制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拒不矫正的,依法予以正告或许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要素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备出现严重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贮存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许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许在粮油收买、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运营活动环节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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