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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8月28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据媒体信息显示,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18180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中国人寿财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江苏、广东、上海、浙江、湖北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中国人寿财险成立于2006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分持股60%、40%。企业注册资本188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为黄秀美,任职企业4家,董事长袁长清,任职企业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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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要求:1、保险金给付开放书;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3、开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5、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要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假设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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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争辩状

车辆损失争辩状汇总,争辩状怎样写?上方是和我带来的车辆损失争辩状汇总,欢迎阅读!

车辆损失争辩状汇总【1】

答 辩 状

(2014)穗X法民一初字第XX号

争辩人:吕XX,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争辩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争辩人梁XX诉争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辩人现就被争辩人提出的诉讼恳求及案件理想,作出如下争辩:

一、争辩人在中国安康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康保险公司”)购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安康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当赔偿责任。

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当精气抚慰金赔偿。

争辩人于2012年03月28日为其一切的粤A-XX号货车向安康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争辩人已按保险合同商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

本次事故出现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商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安康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当赔偿责任。

二、被争辩人承当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当其全部损失的20%。

另,争辩人己向被争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字[2013]的《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争辩人梁杰钊承当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关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当20%,争辩人只需承当80%的赔偿。

事故出现后,争辩人己分两次向被争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合计元。

但被争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启动有效扣减。

四、被争辩人部分诉讼恳求不能成立,争辩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一被争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

被争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有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争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践发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依照最高规范计算的,数额清楚过高。

被争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践出现后另案主张。

三被争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争辩人仅赞同支付具有正轨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880元。

四被争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天*187天)。

五被争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争辩人以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300元。

六被争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规范错误,应当依照广东省乡村户口2013年乡村居民人均纯支出人民币.84元/年的规范计算残疾赔偿金为.84元/年*20年*(40%+2%+1%)=.42元。

七被争辩人主张的精气抚慰金过高。

被争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失,依据司法通常和外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争辩人以为精气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元。

八被争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发生,争辩人不赞同支付其主张的交通费。

九争辩人以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赞同支付被争辩人因鉴定后续治疗费所发生的相应鉴定费用。

被争辩人滥用鉴定程序形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当。

综合以上争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沛思索和采用,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理想和相关法律的规则做出公允、公正的判决,以保养争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争辩人:

2014年XX月XX日

车辆损失争辩状汇总【2】

答 辩 状

争辩人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担任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争辩人就被通知争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曾经超越一年诉讼时效时期,恳求法院依法采纳原告的诉讼恳求。

关键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出现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清楚曾经超越民法通则规则的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时期,故请法院依法采纳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保险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那么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明肇事车辆在事故出现时年检合格、具有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相同不承当赔偿责任。

三、在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明在争辩人处投保的状况下,关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

关于商业险部分,因原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越交强险部分争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商定承当30%的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形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依照乡村居民规范计算。

五、被通知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有关的费用;(2)依照合同商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践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规范应当依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延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清楚偏高,应当依照原告的实践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依照88.74元/天的规范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践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依照10元/天的规范计算,基数为原告实践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清楚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商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当。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乡村居民,其赔偿规范应当依照.2元/年的规范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休息才干,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依照8151.2元/年的规范计算。

10.精气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状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失,诉求金额清楚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争辩人以为,原告起诉曾经超越一年诉讼时效时期,请法院依法采纳原告的诉讼恳求。

退一步说,被通知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以上争辩意见,请予充沛思索并采用为盼。

争辩人: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月日

车辆损失争辩状汇总【3】

争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争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争辩人送达了诉讼正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恳求及所叙说的理想和理由作如下争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失,争辩人无任何过失;而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当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契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依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控制暂行规则》第四条规则“助动自行车必需契合下列关键技术要求:(一)汽油发起机任务容积不超越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越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越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越24公里的技术要求,基本不契合助动车的规范;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起机任务容积能否超越36立法厘米,理想不详,恳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启动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能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失,应承当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失。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出现的.直接要素。

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经过,这也是形本钱次事故的关键要素。

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经过,放纵事故结果的出现,客观上清楚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失,理应承当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则路途驾驶。

依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控制暂行规则》第十九条规则“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需遵守下列规则:(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保设备不全或许安保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公用路途……”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失,并且,原告父亲私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保看法淡漠,也是酿本钱次交通事故的关键要素。

(三)争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失,不应承当任何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则“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中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环节中,黄灯亮时,争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争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控制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算想真相。

同时,争辩人驾车经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争辩人的视野,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经过,让争辩人始料未及,纯属异常,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争辩人立刻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启动积极施救。

从争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争辩人在经过十字路口的环节中,无任何过失。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式承当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当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犯路途交通安保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曾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失一方承当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失,争辩人没有过失,原告父亲应承当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犯路途交通安保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争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争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规范不实,争辩人不予认可;争辩人曾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处置赔偿疑问。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乡村规范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则“死亡赔偿金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支出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支出规范,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乡村居民人均纯支出规范计算为元(详细算法如下×20=元),而不是原告所计算的.00元(.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气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则“受益人对损害理想和损害结果的出现有过失的,可以依据其过失水平减轻或许免除侵权人的精气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严重过失,并最终造本钱次交通事故的出现,争辩人并没有过失,故争辩人不应再承当或许应免除精气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气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九条规则“精气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气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曾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气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恳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争辩人的精气损害赔偿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争辩人须承当相应的精气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规范于法无据。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则“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则“ 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支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支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支出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外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规范计算。 ”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规范计算。

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则“……受益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要素不能住院,受益人自己及其陪护人员实践出现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就本案而言,事故出现后,原告父亲不时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则“交通费依据受益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许转院治疗实践出现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期、人数、次数相契合。 ”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期、人数、次数相契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富损失费因证据缺乏,争辩人不予认可。

律师代理费不是肯定出现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失掉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处置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则“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形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缺乏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缺乏的,依照路途交通安保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则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争辩人曾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

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争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处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疑问,同时,因争辩人家眷史昱常年失业在家,争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恳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失,造本钱次交通事故的出现,原告父亲应承当全部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争辩人须承当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恳求死亡赔偿金赔偿规范不实,精气损害抚慰金的恳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规范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

并且,争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处置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疑问。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争辩人:××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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