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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团体有限公司对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矫正措施选择的通告颁布 (富通团队)

媒体信息,2024年7月1日,富通团体有限公司对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矫正措施选择的通告颁布。

富通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对于对富通团体有限公司及关系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矫正措施的选择》([2024]136号)(以下简称“《选择书》”),现将详细内容通告如下:

一、《选择书》关键内容

富通团体有限公司、王建沂、王春仙:

经查,富通团体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则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3年年度报告,且自2024年4月30日颁布延期披露通告至今仍未披露。此外,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亦存在超期疑问。上述行为违犯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治理方法》(证监会令222号)第五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治理方法》(证监会令18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则。王建沂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仙作为你公司担任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规情景负有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则,我局选择对你公司和王建沂、王春仙区分采取责令矫正的监视治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在收到本选择书之日起立刻展开整改,依法实行信息披露任务,尽快披露公司债券2023年年度报告,保障信息披露实在、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选择书之日起30日外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选择书之日起60日外向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放开,也可以在收到本选择书之日起6个月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时期,上述监视治理措施不中止口头。

二、整改状况及对发行人偿债才干的影响剖析

公司及关系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选择书后,高度注重选择书中指出的关系疑问,发行人已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富通团体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23年)》。公司后续将严厉实行信息披露任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品质,增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看法,根绝此类事项再次出现。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反常的运营治理优惠,不会对公司的偿债才干发生严重不利影响,敬请广阔投资者留意投资危险。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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