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医保科技因劳务合同纠纷原告 8月22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康医保app)
据媒体信息显示,安康医疗瘦弱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医保科技”)因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01民初12063号】。
地下资料显示,安康医保科技成立于2016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深圳安康医疗瘦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昶荣企业控制有限公司,区分持股99.9%、0.1%,所属集团为保险。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韦永军,任职企业38家。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休息合同纠纷类(一)目录(一)工伤住院时期被解除休息相关,法院判决签署无固活期限合同并补发工资(二)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辞职后索赔偿获支持(三)任务时期过短造成医保“天窗”,用人单位被判承当休息者医疗费(四)提供虚伪学历获聘,休息合同被判有效(五)员工私自成立运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休息相关并赔偿违约金(六)电工没有成功月饼销售义务被扣工资,洛阳一家酒店被判违法(七)服务期未满跳槽,员工违犯休息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八)收回聘用通知书后又撤销,用人单位有违诚信被判赔偿应聘人员损失(九)聘用退休医生,解职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公司无故解除休息协议承当违约责任(十)员工违犯竞业限制,被判承当违约责任(一)工伤住院时期被解除休息相关,法院判决签署无固活期限合同并补发工资邓某于1996年3月18日与原告云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休息合同。 同年6月8日,邓某在公司下属单位任务环节中,被两辆矿车挤压,邓某 的安保帽被挤碎,头部受伤,但无清楚外伤。 邓某受伤后到公司所属医院住院一周,经审核,结论为:“头部无骨折”。 在公司职工事故剖析会上认定为按微伤处 理。 1997年3月17日合同到期后,邓某与公司一年续签一次性合同。 至2003年3月31日双方未再续签休息合同。 邓某于2001年11月19日因病住 院,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时期邓某不时在公司下属的医院住院治疗。 2001年12月12日邓某之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颅外伤和神经官能症。 后又经昆明 医学院第一隶属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后综合症,并屡次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综合症、脑外伤综合症。 2003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方电话通知邓某终 止休息合同相关,但双方并未操持相关的手续。 邓某不时在公司医院启动治疗,直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 2007年2月8日, 邓某向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开放处置与公司的工伤待遇纠纷。 休息仲裁委员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作出判决:一、由被诉人与申诉人签署无固活期限休息合同;二、 由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3年4月起至今的病假工资。 公司不服休息仲裁,于2007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因解除或许终止休息相关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休息者收到解除或许终止休息相关书面通知时期的,休息者主张权益之日为休息 争议出现之日。 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邓某收到终止休息相关的书面通知,故可以认定原告邓某于2007年2月8日向 休息仲裁委开放仲裁之日为休息争议出现之日,故原告主张本案已超越休息法规则的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该法官同时说,依据法律规则,休息合同的期限应智能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本案中,原告邓某自2001年11月至2006年12月时期不时在公司医院住院治疗。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公 司与原告邓某之间的休息合同智能延续至2006年12月份邓某出院时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则:“休息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任务 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赞同延续休息合同的,假设休息者提出订立无固活期限的休息合同,应当订立无固活期限的休息合同”。 原告邓某自1996年3月至 2006年12月在用人单位任务已满10年,公司应与其签署无固活期限的休息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休息者签署无固活期限休息合同而未签署的,法院可以视为 双方存在无固活期限休息合同,并以原休息合同确定双方的权益义务相关。 由此,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 据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 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休息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之有关规则,维持了一审讯决,由用工单位与邓某签署无固活期限合同,并补发邓某2003年4月起至今的工资.10元。 (2008.7.9)(二)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辞职后索赔偿获支持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应聘为欣泰公司的厂长,双方未签署休息合同。 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及一份“说 明”。 次日杜某分开该公司。 杜某在欣泰公司合计支付工资元,其工资条中加班费一栏均为空白。 同年5月14日,杜某向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开放仲裁,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要求欣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休息仲裁委员会以为杜某系自愿辞职,属双方面解除休息相关,欣泰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等,且杜某出具给欣泰公司的“说明”中标明其一切工资及账务与公司全部结清、且没有任何异议,该工资中已包括了杜某的加班工资,故裁定采纳杜某的请 求。 杜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加班费等费用。 法院以为,杜某提交辞职报告,系原告杜某自愿双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休息相关,故原告欣泰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对杜某要求加班工资的恳求,依据该厂的出勤记载,杜某确实存在加班,而在原告工资单的加班费栏目中均为空白,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费。 《违犯和解除休息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三条规则用人单位克扣或许无故拖欠休息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休息者延伸任务时期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则的时期内全额支付休息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原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资.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7500.26元,仲裁费用300元,合计.28元。 (2008.7.17)(三)任务时期过短造成医保“天窗”,用人单位被判承当休息者医疗费2007年4 月,史某与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署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赞同书,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 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住院,启动了手术治疗。 今天,图维公司为史某操持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注销,交纳了4月至6月的社保费。 6月,史某出院,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继续到岗任务。 8 月3日,图维公司解雇了史某。 预先,由于史某的医保账户是在单位缴费后的6月份才干末尾启用,史某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终究由谁承当?史某与图维公司发生纠纷。 史某向有关休息仲裁委员会开放仲裁,图维公司最终被裁定报销史某的2万余元医疗费。 图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维公司以为,依照目前社保费交纳流程,单位在每月5日至25日时期操持的社会保险缴费注销,次月交纳社会保险费。 图维公司在5月24日为史某操持社保缴费注销, 医疗账户将在6月份启用,因此史某无法能在5月份患病时期享用医疗保险待遇。 因此,图维公司不应承当史某的上述医疗费。 一审法院判决图维公司承当史某上述医疗费用后,图维公司提起上诉。 【判词摘要】法院首先以为,图维公司与史某签署的“赞同书”,是双方对任务期限、任务内容、休息报酬及休息纪律等外容启动商定的协议书,具有了休息合同的关键条款。 鉴于该协议仅商定了试用期,未商定休息合同期限,故该试用期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即应视为休息合同期限。 其次,就史某能否能享用医疗保险待遇,也即史某的医疗费终究由谁承当的疑问,法院以为,图维公司为史某操持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的行为能否契合相关规则, 并不是判别其应否承当医疗费的依据。 依据休息法规则,休息者拥有享用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休息者享有休息权益 和实行休息义务。 2007年4月9日,史某与图维公司树立休息相关,尔后,作为用人单位的图维公司即应保证休息者史某享用社会保险和福利。 况且,休息法也 明白规则,休息者在患病情形下,依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则:“应当交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许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中止享用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享用 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待遇时期所出现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当。 ”本案中,史某与图维公司已树立休息相关,任务时期史某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应为社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是近1.5万余元,因此法院最终以为,在史某与图维公司休息相关存续时期,因未享用医疗保险待遇所出现的1.5万余元医疗费用,应由图维公司承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依据休息法的相关规则,判决用人单位承当该休息者因未享用医疗保险待遇而出现的1.5万余元医疗费用。 (2008.7.29)(四)提供虚伪学历获聘,休息合同被判有效 2003年8月,徐某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到了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任务,每月工资为 9000元。 尔后在公司任务的四年内,徐女士的工资又逐渐参与到元。 2007年2月,公司与徐女士提早解除休息相关,双方签署了解除休息合同的 协议。 公司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规范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合计元作为补偿。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得知徐某从未在复旦大学就读。 法院审理以为,徐某向公司提供了虚伪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了休息合同,故休息合同应属有效。 由于休息合同的有效,解除休息合同协议也为有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 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某与某公司的休息合同有效,判令徐某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7万元。 (2008.5.13)(五)员工私自成立运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休息相关并赔偿违约金2008年7月,郑某与一家胶粒销售公司签署了一份休息合同,商定自当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郑某在该公司专职从事黑色橡胶颗粒的销售任务。 当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合同,商定郑某在与该公司终止或解除休息合同之日起36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运营与该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郑某不得在与该公司存在直接或直接竞争相关的公司(机构)任务或许拥有权益。 如郑某违犯以上商定,应一次性性付给该公司30万元违约金。 据胶粒销售公司称,2007年9月,郑某请了事假。 往年1月,胶粒销售公司得知郑某竟于休假时期在唐山市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 为此,胶粒销售公司提起休息仲裁开放,要求与郑某解除休息相关,由郑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由郑某与塑胶制品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万元并中止侵权。 但最终仲裁部门只判决郑某与胶粒销售公司解除休息相关,一次性性给付违约金1.8万元,采纳了其他仲裁恳求。 为此,胶粒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郑某则表示,他从原告单位走是由于原告没有按期发放工资,此外,他只是个普通员工,并不从事初级技术任务,所以双方所签休息合同中的竞业条款应该是有效的。 原告塑胶制品公司也表示不赞同承当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原告郑某在补充合同中商定,郑某在与原告终止或解除休息合同之日起36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运营与原告有竞争的业务等,这一条款违犯了休息合同法中关于休息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越两年的规则,因此这项条款中超越两年部分应为有效。 但郑某在休息合同实行时期,即在河北省唐山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塑胶制品公司,与原告运营类型相反的化工产品,且双方运营的项目中黑色橡胶颗粒均为铺跑道所用产品。 鉴于此,法院认定郑某违犯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制止义务,且郑某在休息合同实行期内不到单位任务,也没有实行请假手续。 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该员工与胶粒销售公司解除休息相关,并赔偿公司违约金30万元。 (2008.8.29)(六)电工没有成功月饼销售义务被扣工资,洛阳一家酒店被判违法原告王某1991年6月调入原告酒店任务,担任工程部电工,双方签署的书面休息合同中商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即非正常的八小时任务制。 在中秋节时期,原告酒店经常会给员工下达月饼销售义务,成功义务的员工可享用销售提成,未成功义务者则被扣发工资。 王某因没有成功酒店给其下达的销售义务,被扣91.3元工资。 预先,因原告酒店常年延伸任务时期,且既不布置调休也没有支付报酬,王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后出现争议。 仲裁机关判决酒店补发王某91.3元工资,但对延伸任务时期事项未予认可,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环节中,原告酒店称,每年中秋节,从酒店的总经理到下属员工都有月饼推销义务,绝大少数的员工都能够成功义务,并享用了销售提成,这属于酒店行业的特殊惯例。 法院审理后以为,酒店作为特殊行业,在中秋节时奖励员工销售月饼的行为虽然契合行业惯例,但对特殊岗位的电工不能成功月饼销售义务时克扣工资的做法,不契合双方休息合同的商定和法律的规则,应当认定为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 以后,随着政府微观调控性能在市场控制范围中的逐渐衰退,一些行业协会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作用也越来越大。 同时,从行业协会的组成来看,大部分红员都是来自行业雇主中业绩较为优秀者,他们对行规的构成肯定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通常中,协会成员为维护自身的行业利益,无法防止地要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行规来约束员工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到达保养行业基本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酒店对成功义务的员工给予销售提成、对未成功义务者扣发工资的行规看似公允,但实践上却直接冒犯了我国休息法的有关精气和规则。 而在司法通常中,司法部门关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处置准绳通常是:首先依照法律,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则时,本着老实信誉、公允合理的准绳适用双方的合同商定,最后才适用行业规则。 但是,关于显失公允的合同商定或行业规则,司法部门普通都是经过民法的基本准绳来加以调整,即行规不能高于国法。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除了判决原告洛阳某酒店支付原告王某延伸任务时期休息报酬等费用外,还判决原告酒店补发原告王某因没成功月饼销售义务而按行规被克扣的91.3元工资。 (2008.9.9)(七)服务期未满跳槽,员工违犯休息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与原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书,商定由原告为刘某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4100元,两年共8200元。 同时商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要素私自离校或离公司,刘某必需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 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纺织公司任务,并于10月12日与纺织公司签署了为期四年的休息合同。 2008年4月27日,刘某以回家另找任务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分开了任务岗位。 纺织公司要求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元。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纺织公司的母公司与原告刘某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实行义务。 原告在原告公司仅任务十个月即辞职,显然违犯了双方的合同商定,依照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但依据休息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与休息者签署培训合同所商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越其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时休息者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尚未实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关于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中超越法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江苏省海安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刘某向公司支付6491.67元违约金。 (2008.9.19)(八)收回聘用通知书后又撤销,用人单位有违诚信被判赔偿应聘人员损失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资料公司任务。 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全球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回的聘用通知书。 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 间、地址及电话和咨询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详细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依据您目前的状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一切辞职手续”。 陆小姐细心阅读了聘用通知书上的一切内容后十分快乐,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当日操持了离任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 就在预备第二天去新单位报到的时刻,陆小姐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陆小姐当即对进修中心的做法表示反对。 陆小姐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则时期报到,进修中心拒绝为她操持录用手续。 次日,陆小姐再次报到仍被拒绝。 2008年1月30日,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向黄浦区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开放仲裁,经审查,依据法律有关规则,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仲裁的适格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选择。 在法庭上,陆小姐称原告进修中心收回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无法撤销的要约,基于此要约她解除了与原公司的休息合同,进修中心应承当经济损失,按她在原单位的支出,原告要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计余元。 进修中心则以为,原原告双方出现的是休息相关纠纷,不能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录用单位虽向陆小姐收回了聘用通知,但录用单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陆小姐赞同的承诺,撤销行为应视为有效。 另外,休息者辞职依法应提早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期看,她在一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休息相关,故不能以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陆遭遭到经济损失,不赞同陆小姐的诉请。 本案双方间争议的法律性质为休息合同纠纷,陆小姐于诉讼前已开放休息仲裁,向法院起诉契合法律规则。 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原告公司虽于陆小姐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按合同法规则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许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无法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无法撤销的,并曾经为实行合同做了预备任务。 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则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有效。 依据法律规则,用人单位与休息者协商解除休息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早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此种情形下休息合同解除的效能。 法院经审理以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形成陆小姐一定时期的失业形态,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判令原告新全球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元。 (2008.9.19)(九)聘用退休医生,解职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公司无故解除休息协议承当违约责任2002年10月,曾经退休的章珏女士进入该医疗保健公司任务。 往年1月,双方签署了劳务协议,聘用章珏女士的职位为医生,工资每月人民币2000 元,期限自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4月2日,该公司以章珏女士违犯公司休息纪律告知书第4条的规则,选择自即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 同时,参照休息法及相关规则,支付章珏1个月的工资,公司发放章珏工资至2008年3月。 4月21日,该公司致函章珏,再次要求她前往公司操持终止协议手续及支付1 个月的补偿。 而章珏却不赞同终止劳务协议,未前往操持终止手续及支付补偿金,并就恢复双方雇佣相关开放休息仲裁。 因她自己系退休人员,恳求事项亦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开放未被受理。 章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规范赔偿从2008年4月至同年12月的损失1.8万元。 庭审环节中,医疗保健公司辩称,章珏女士违犯休息纪律,与单位其他同事出现争持,严重影响了公司任务次第,在此状况下公司解除了与章珏的劳务协议。 法院审理以为,章珏系退休人员,与该医疗保健公司签署劳务协议,双方构成了特殊休息相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的休息权益义务。 现章珏与该公司就解除劳务协议触及的赔偿争议属普通民事案件处置的范围,不适用休息法律、法规的规则。 案件中,该公司宣称系章珏违犯休息纪律,与单位其他同事争论,严重影响公司的任务次第,但所提供的4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这些证人均系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有利害相关。 这些证据不能独自作为认定理想的依据。 而从证物证言的记载,章珏只是附和,并不存在违犯休息纪律等现象。 法院确认双方劳务协议于2008年4月2日解除。 该公司无故提早解除与章珏的劳务协议,应承当违约责任。 因每月2000元的休息报酬,是章珏女士实行劳务协议可取得的利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退休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务协议属特殊休息相关,不适用休息法律、法规的规则,判决上海某医疗保健公司赔偿原告章珏9个月工资1.8万元。 (2008.9.25) (十)员工违犯竞业限制,被判承当违约责任徐某于2004年6月应聘到黄山市某化工公司从事销售任务,双方商定,非经公司事前赞同,徐某不得在与公司消费、运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聚集团内担任任何职务,并在离任后仍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任务期限为自离任之日起计算至两年。 公司每月支付徐某100元的保密费,如徐某辞职,在保密期限内,公司每年向其支付保密费200元。 如违犯合同保密条款,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 往年3月,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即到另一家化工公司任区域经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徐某在与原公司解除休息合同后,即到与原公司消费、运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担任职务,违犯了保密合同的商定,是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据此,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徐某承当违约金两万元。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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