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注销治理制度的规则 国务院颁布对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颁布对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注销治理制度的规则。2024年6月30日前注销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残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越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残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录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动员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依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交纳股款。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是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三种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 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 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难及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弃。 2、授权资本制(1)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2)含义: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强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资本或股份,从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及募集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尚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再次发行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3)但实行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其发行及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3、折中资本制(1)关于折中资本制,其实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 它既吸收了法定资本制的合理内容,又有授权资本制的特点。 (2)至于各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具体取舍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对授权数额作了规定,有的则是对被授权限的使用期限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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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
7.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施行)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施行)
第二部分 工商登记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施行)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施行)
6.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施行)
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6年施行)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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