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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宜昌市区树立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度发行人履约状况及偿债才干剖析报告

媒体信息,7月1日,宜昌市区树立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发布了其2023年度发行人履约状况及偿债才干剖析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1,406.81亿元,比上年增长4.27%。负债总额为968.81亿元,同比下跌5.17%。资产负债率为68.87%,与2022年末的68.28%基本持平。流动比率为3.69,极速比率为1.34,均坚持在1.0以上,短期偿债才干较强。此外,公司成功营业支出152.15亿元,同比回升18.40%,净利润为7.86亿元,同比降低0.78%。截至2023年末,公司运营反常,不存在任何存款本息拖欠、债务守约等状况。


企业评3a信用等级有什么好处?

企业3a信用等级是现代经济的基础,目前企业3a信用等级常见于在企业合作、商品交易、项目招商、投标招标、融资、投资等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另政府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也逐步重视企业信用状况。 除此之外,企业获评3a信用等级的好处还有:1、可快速有效提升企业资质、获得国家政府的认可;并将获得由评级机构颁发的具有统一编号的牌匾和证书。 2、是企业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的体现,在市场活动中不断塑造企业的信用形象。 3、可助于银行融资贷款,对于申报政府项目、国家无偿资助时有一定加分。 4、允许企业在企业的宣传手册,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宣传载体上使用的国家商务部信用LOGO;5、企业获得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信息在深圳方圆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公示平台、中国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公示,企业和企业上下游客户随时可查询。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提纲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提纲

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两个方面。

短期偿债能力主要表现在公司到期债务与可支配流动资产之间的关系,主要的衡量指标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最常用指标。

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即用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偿还企业短期债务。 通常认为最低流动比率为2。 但该比率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占用较多,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获利能力;流动比率过高还可能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过多且收账期延长,以及待摊费用增加所致,而真正可用来偿债的资金和存款却严重短缺。 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

(2)速动比率,又称酸性测试比率。

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扣除存货之后的余额,有时还扣除待摊费用、预付货款等。 在速动资产中扣除存货是因为存货的变现速度慢,可能还存在损坏、计价等问题;待摊费用、预付货款是已经发生的支出,本身并没有偿付能力,所以谨慎的投资者在计算速动比率时也可以将之从流动资产中扣除。 影响速动比率的重要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投资者在分析时可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一起考虑。 通常认为合理的速动比率为1。

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1年以上债务的能力,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金结构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企业的长期负债能力可通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及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来分析。

(1)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比率。

对债权投资者而言,总是希望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这样其债权更有保证;如果比率过高,他会提出更高的利息率补偿。 股权投资者关心的主要是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如果企业总资产收益率大于企业负债所支付的利息率,那么借入资本为股权投资者带来了正的杠杆效应,对股东权益最大化有利。 合理的资产负债率通常在40%--60%之间,规模大的企业适当大些;但金融业比较特殊,资产负债率90%以上也是很正常的。

(2)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的比率=长期负债/营运资金=长期负债/(流动资金-流动负债)。

由于长期负债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地转化为流动负债,因此流动资产除了满足偿还流动负债的要求,还必须有能力偿还到期的长期负债。 一般来说,如果长期负债不超过营运资金,长期债权人和短期债权人都将有安全保障。

(3)利息保障倍数是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加利息费用之和与利息费用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至少要大于1。 在进行分析时通常与公司历史水平比较,这样才能评价长期偿债能力的稳定性。 同时从稳健性角度出发,通常应选择一个指标最低年度的数据作为标准。

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论文提纲.哪位会写的?不要的.谢谢...

任务占坑

三、企业偿债能力研究大纲?

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主要由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相对比率、公司流动资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公司流动负债的种类和期限结构等决定,具体可以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超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同时,还有许多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投资者主要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来分析能提高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

(1)公司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 银行已同意、但公司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款,可以随时增加公司的现金,提高公司的支付能力。

(2)公司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 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可能将一些长期资产很快出售变成现金,以增加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

(3)公司偿债的信誉。 如果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一贯很好,即公司信用良好,当公司短期偿债方面暂出现困难时,公司可以很快地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方法来解决短期,提高短期偿债能力。 这种提高公司偿债能力的因素,取决于公司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资本市场的筹资环境。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都能使公司流动资产的实际偿债能力高于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

能降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

(1)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有可能发生的债务。 这种负债,按照我国《公司会计准则》是不作为负债登记入帐,也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 只有已办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附注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下端。 其余的或有负债包括售出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和经济案可能败诉并需赔偿等。 这些或有负债一经确认,将会增加公司的偿债负担。

(2)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 公司有可能以自己的一些流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为他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为他人购物担保可为他人履行有关经济责任提供担保等。 这种担保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负债,从而增加公司的偿债负担。 这两方面的因素会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或使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之中。

四、关于“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答辩会有什么样的问题?

一、建立应收账款的预警管事前控制。 应收账款积累过多,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解决问题,不能清除应收账款对企业各方面的消极影响,同时催收和控制本身也给企业带来诸如费用增加、市烦,这就敦促企业要创新思维,建立预警管理,把目光投向事信用政策目前在建筑行业中,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须制订切实可行的信用政策。 (1)制定信用标准,谨慎承揽工程。 企业应以信用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所、银行、财税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保存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财务报告等资料为依据客户的信用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对客户信用资料的分析,确定评,以一组具有代表性、能够说明付款能力和财用风险指标,根据数年中最差年度的情况,分别找出信用好和信用差两类顾客的上述比率的平均值,依此作为比较,再利用客户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测算拒付风险担违约风险及市场竞争需要,具体划分客户的信用业在设定某一客户的信用标准时,往往先评价其赖账的可能性,最常见的评价方法是“5C”系统,它代表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因素。 品质(Character):是评价客户信用的首要因素,是客户履行偿还债务的态度,这主要通过了解客户以往的付款履约记录进city):是客户偿还债务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资产,特别是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及其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关系。 资本(Capital):是客户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表明客户可能偿最终保证。 担保(Col作为授信安全保证的资产。 当企业对客户的底细未了解清楚时,客户提供的担保越充足,信用安全保障就越大。 条件(Condition):是济环境,它反映了客户偿债的应变能力。 当然在进行客户资信评级1.数据的取得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2.数据的真实性有时难以控制;3.如何分配指标的权重。 对规模比较小,欠款不企业规模大,欠款大的企业采用特征分析法。 该模型把企项。 第一组是客户自身特征,反映6项指标:表面印象、组织管理、产品和市场发展前景。 第二组是客户优先性特征,指企业在挑选客户时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体现与该客户交易的价值,包括6项指标:交易利润率、对产品的要求、对市场吸引力的影响、对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担保条件、可替代性。 第三组是信用及财务特征,主要指能够直接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因素,包括6项指标:付款记录、银行信用、获利能力、资产负债表评估、偿债能力、资本总额。 这三组指标中,财务信息是最难取得的,尤其是小规模企业,财务本身就不健全。 (3)建立客户档案在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上,为每一个客户建立一个信用档案,详细记录其有关资料。 企业通常应事先决定档案的有关内容,以便信用控制人员的资料搜集是完整的而不是随机的。 客户档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客户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情况以及客户的付款记录;客户的基本情况,如客户所有的银行往来账户、客户的所有不动产资料以及不动产抵押状况,客户所有的动产资料、客户的其他投资、转投资等资料;客户的资信情况,如反映客户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及营运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反映客户即期及延期付款情况,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信息等。 3.慎重承揽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形成。 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到手就形成拖欠款。 这一点说起来简单,特别是在建筑业市场任务不足的情况下做起来更难。 实际情况是很多施工企业为能承接到工程,很少有施工企业敢跟甲方提要求、讲价钱。 施工企业在这个失衡的市场上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地位。 但是,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绝不能靠一味地、无条件地牺牲企业的利益,使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牺牲品。 国家要通过立法进行宏观调控,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让那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合法经营的施工企业的腰板挺起来,理直气壮地跟甲方谈条件,建造精良的建筑产品,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 在这个公平的市场上,作为施工企业,应该把人力、财力、精力从“公关”转向增强企业实力,提高施工技术,完善企业管理,让实力说话,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1.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企业只有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协调的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降低不必要的应收账款占用,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舞弊和差错,避免或及时发现不法分子截留、企业工程款的行为,减少应收账款风险,企业的应收账款涉及到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市场部、财务部、审计监督部等部门,企业必须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有关职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人员。 2.对承接垫资工程的授权和控制垫资工程虽然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但也同时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对于垫资工程,财务部门应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经领导或有关部门的授权批准,将垫资工程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3.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及时进行垫资工程的账务处理。 无论企业采取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建立弥补坏账准备金制度,即提取坏账准备。 4.落实责任制对工程项目经理部考核要根据资金时间价值、赔偿能力等,实行谁经手、谁负责、谁回笼、谁得益,将回收、责任、期限落实到人,辅以考核挂钩,奖惩兑现的手段,充分调动工程项目经理部收款的积极性。 5.加强收账管理(1)实行全面监督。 通过账龄分析、平均收账期分析、收现率分析等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账款拖欠问题,从而估计潜在的风险损失,正确地估量应收账款价格,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对策。 (2)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 就是要促使客户愿意偿还货款和施加适当压力。 即以合乎性、理、法的方法收回账款。 对逾期较短的客户,不便过多地打扰,以电话或信函通知即可;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客户,可措辞婉转地写信催收;对已结算工程,逾期很长的客户,应频繁地进行催收;对故意不还或上述方法无效的客户则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或诉诸法律。 三、建立信用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信用报告会议,相互沟通,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将信用风险减至最低。 信用报告会议可分为信用控制部门内部会议,其中心议题可以是:信用控制部门的运作情况,过去的工作绩效和未来的工作规划,时间一般为两周一次;信用控制单位和业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其中心议题可以是:对主要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及目前危险客户进行分析和评价,逾期账款和超过信用额度销售账户分析,未来市场展望以及新客户的财务资料等,时间一般为两个月一次;最高财务主管或管理当局会议,其中心议题可以是:报告目前信用控制的运作情况,以及所遇到的困难和信用风险预测,企业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等,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 四、实行资金融通,加速应收账款的变现。 企业为尽早回笼资金,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其他融资公司抵借或让售。 1.应收账款的抵借。 即应收账款的所有者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期限取得一定额度借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具体分为:(1)一般性抵借:即不指定具体条件的抵押贷款,当旧账结清后,新账继续充当抵借。 (2)特定抵借:即指定某一项或数项应收账款作为抵押,随着这些账款的收回,抵押关系自行消除。 应收账款抵借的方式,金融机构拥有应收账款的债权和追索权,因此,此方式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 2.应收账款让售。 即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专门收购应收账款为业的金融公司,从而取得资金的资金融通方式。 具体操作为:企业在发货前,向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金融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按应收账款净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从预给让售方的款项中抵扣。 客户到期的应收账款,直接支付给融通公司,同时承担坏账风险。 应收账款让售方式,由于融通公司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无形中为企业提供了专业咨询。 且融通公司信息灵活、专业化程度高,有利于坏账的收回。 另外,企业不需要承担“或有负债”的责任。 因此,此方式对企业而言是较好的一种融通方式。 五、开展债务重组,盘活资金。 有时,客户会出现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致使发生财务困难,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对客户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有可能对客户造成较大的困难,使客户永久无法摆脱债务,企业遭受坏账损失,特别是对于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企业的损失将更大。 因此,当客户发生暂时财务困难时,双方应寻求重组方式来清偿债务,如以应收账款换股权,以应收账款置换企业有用的资产等。 总之,只要企业采用有效的措施,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也只有进行了科学的防范,才可使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既扩大市场,增加盈利,又能使应收账款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从而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 债务 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申请破产 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 诉讼 、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 财产保全担保 的提供方式。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为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收取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受托管理人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准则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 辞职 ; (四)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本准则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在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 继承 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原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原任受托管理人在原受托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原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原任受托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新任受托管理人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任受托管理人的名称,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起始日期,受托管理人变更原因以及资料移交情况。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托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受托管理人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托管理业务制度的建立; (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增信措施、募集资金使用,督促发行人履约等; (三)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第三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三十六条 发现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应当至少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托协议主要内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条款可以依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内容,参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公司发行债券,要选择一个具备资质的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管理人应该是由证监会批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履行受托权利。 受托人必须遵守办法规定,严格自律。 如果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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