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 权利变化后持股比例抵达6% 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增持0.2695%股份 (成都银行的)
9月19日,据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0.2695%股份,权利变化后持股比例抵达6.00%。此次增持经过上海买卖所买卖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启动,累计增持金额为2.08亿元。此次权利变化属于实行此前披露的增持股份方案,不涉及要约收买,也不会形成成都银行控股股东及通常控制人出现变化。增持方案尚未实施终了,公司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何成立集团公司???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中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中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中心企业)应注销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一切制企业可以作为中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历。 扩展资料(1)集团公司的实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相关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 集团公司自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采取法人产权制度方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中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才干。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 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自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相对控股位置(普通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普通持股相关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协作相关的企业。 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外部组织相关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 包括:拥有全部产权相关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集团公司
新三板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则,因此,普通的公司发起人(扫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初级控制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关键是依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全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状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时期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相同存在限售要求。 二、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易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 详细而言,依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则: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践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期区分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践控制人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票启动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践控制人相反;3、主办券商为展开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践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遭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则,目前关键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即公司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时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任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经过公司章程的特别商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 四、中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中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则。 但是通常中,中心员工关键经过介入员工奖励方案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奖励方案项下通常会对中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活期。 因此,公司中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关键取决于公司员工奖励方案的外部商定。 此外,如公司中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相反。 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关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则,即只需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曾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失效法律文件无特殊商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六、经过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搭建。 关于此类有限合伙方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白规则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通常中,要求留意以下两种状况的区别:(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介入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控制持股平台并直接失掉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则,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照“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则。 关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世接持有的股票,从而造成应全体遵照“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则的风险;(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介入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失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商定。 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相同同等于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
公司四个股东中,最大的股东持有股份超越另外三个,妥否?
普通都是最大的股东==其他股东总和或 低于其他股东的总合至于您说的这种状况也有!只能看你们几个股东投资入股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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