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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瑞士贸易协议或许包括药品关税方面活动待遇的条款 (美国与瑞士贸易的关系)

据知情人士走漏,美国和瑞士之间的贸易协议草案包括一项条款,即在正在启动的国度安保考察中,该欧洲国度将取得活动待遇,以防止对医药出口征收的关税。

这些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称,该条款并不造成华盛顿会暂缓对瑞士以为至关关键的制药业征收关税的保证。知情人士称,该条款的措辞是双方承诺协作,防止经过所谓的 “232条款考察”采取此类执行。知情人士称,细节仍在敲定中,在预备宣布之前谈判仍存变数。

其中一位人士称,草案还要求唐纳德·特朗普摇头,而瑞士政府曾经默许赞同。他们补充称,只需美国总统签字,瑞士方面就会很快给予正式赞同。

瑞士最大的两家制药公司诺华和罗氏闻讯大涨,午后股价区分一度下跌2.9%和2.5%。其他瑞士制药公司也纷繁下跌,消费商Sandoz Group AG一度下跌3.3%。

瑞士经济部拒绝置评。白宫发言人表示,“除非特朗普总统正式宣布,否则有关任何潜在贸易协议的讨论都应被视为猜想”。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准绳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关键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如今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活动和豁免,也相同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或许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准绳是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准绳之一。 最惠国待遇准绳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议的缔约准绳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活动和特许必需智能给予一切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议的一项最基本、最关键的准绳,最惠国待遇准绳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进国际贸易的扩展和开展起了关键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议》承袭《1947年关贸总协议》的规则,规则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依照《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一部分第1 条第1款规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关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活动、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刻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一切任一成员方的相反产品。 换言之,一国(或地域)依据条约给予另一国(域地域)的利益、活动、特权或豁免,无论在如今或未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域)的各种活动待遇。 最惠国待遇准绳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启动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概对等,只需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反的,则享用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反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对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终身性的。 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则其相反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度的汽车出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两边搞歧视待遇。 假设美国的汽车出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度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早在12、13世纪所签署的一些双边贸易条约中就已出现,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时开展、双边贸易条约的不时参与而普遍盛行起来,其适用范围也早已超出国际贸易范围,向国际运输、国际投资、领事职权和国际私法等方面延伸。 现代最惠国待遇表现着在缔约方之间消弭差异待遇,在时机均等的基础上展开贸易竞争、推进自在贸易开展的基本理念和精气。 它对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构成和开展以及国际贸易买卖活动的扩展,起了关键的作用。 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准绳是在货物贸易范围首先确立、完善和开展起来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准绳,它与双边贸易协议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有清楚区别。 了解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的精气和宗旨,必需了解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分类状况。 在常年的国际贸易通常中,逐渐构成的具有不同法律方式和法律效果的最惠国待遇,通常可以分为下列几类: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如今或未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活动、豁免或特权应立刻无条件地、无补偿地智能地适用于缔约对方。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最早在英国与其他国度签定的通商条约中经常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曾经或未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活动、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需提供“相应的补偿”才干享有这种利益、活动、豁免或特权。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由此可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授予第三方的利益、活动、豁免或特权能否附有条件,亦即受惠国享有利益、活动、豁免或特权能否要求提供某种条件。 因此“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的条件并不是有人以为的给予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为条件,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 而是提供最惠国待遇能否要求对方“相应的补偿”作为取得最惠国待遇的前提,假设缔约一方享用缔约方给予的各种活动待遇并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则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否则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只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相关的某些范围,规则仅在条约规则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相同的。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双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有关最惠国待遇若干准绳的了解与运用 《1994年关贸总协议》有关最惠国待遇若干准绳的了解与运用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还必需正确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有关详细准绳确实切含义。 1.“原产于”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 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活动待遇只给予成员方消费或加工的产品,而不触及非成员方的产品。 这就是说,凡属原产于成员方境内消费或加工(这里的加工必需到达一定规范)的产品,即使转经非成员方关境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依然享用关贸总协议规则的最惠国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员方境内消费或加工的产品,即使经过另一成员方进入出口成员方境内,还是享用不到最惠国待遇。 所以,最惠国待遇与原产地规则亲密相关,确定出口产品原产地成为能否适用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准绳的关键前提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原产于成员方之间消费或加工的产品,这一准绳区别于关贸总协议任一成员方经过双边条约提供应任何非关贸总协议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 非关贸总协议成员方经过双边贸易协议享遭到的最惠国待遇是有限的。 非关贸总协议成员方消费或加工的产品只能享遭到与其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议的关贸总协议的成员方曾经给予或行将给予关贸总协议其他成员方的各种活动待遇,但享用不到关贸总协议其他成员方曾经给予或行将给予的各种活动待遇。 假设非关贸总协议成员方想要取得这些活动待遇,就必需区分与其他关贸总协议成员方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议。 2.“任何其他国度”《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1条第1款经常使用了“任何其他国度”(Any Other Country)一词,这里的“任何其他国度”不只指关贸总协议的任何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活动待遇应立刻地、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而且也包括关贸总协议任一成员方曾经或将要给予非成员方的各种活动待遇也应立刻地、无条件地给予关贸总协议的其他成员方。 “任何其他国度”这一规则使关贸总协议成员方享用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因一部分红员方经过双边贸易协议向非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而出现扩展的趋向,因此最惠国待遇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实践上超出了调整其成员方之间贸易相关的范围,使得在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国际贸易成为全球性的准绳和方向,最惠国待遇准绳也因此成为全球贸易自在化的基础和准绳。 3.“相反产品”《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1条第1款中的“相反产品”(LikeProdducts)与其他条款中相似的表述如“相反商品”(Like Commodity) 、“相反或竞争产品”(Like or Competitive Products)等,这些外表看起来意思相近的词,其真实不同的条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了解时应依据其在详细的条款中所表达的目的与宗旨来取意。 《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1条第1款中的“相反产品”的含义是依据有关成员方的海关关税税则及商品分类目录或有关成员方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表以及有关的商品分类目录的条约等作为确定的依据。 《1994年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准绳的特点 普遍性、活动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的清楚特点。 1.普遍性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契合规则的产品的贸易,适用于一切依据关贸总协议成为贸易同伴的成员间的相反产品的贸易。 它关键体如今下述几个方面:(l)参与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成员方有确切相关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活动待遇,都应立刻地、无条件地给予一切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相关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活动待遇。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任何非成员方或与该非贸易条约成员方有确切相关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活动待遇,也应立刻地、无条件地给予一切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相关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活动待遇。 (3)非多边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经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一成员签定含有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议,要求对方将给予多边的贸易条约成员方或与这些成员方有确切相关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活动待遇,也提供应该多边贸易条约非成员方或与该非成员方有确切相关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 当然,如在条约中另有特别规则的除外。 2.互惠性互惠性是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双方面提供或享用的。 最惠国待遇通常是经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在一定范围内,如贸易、投资、航海、服务等范围的利益、活动、特权或豁免,而不是双方面只承当义务即只为对方提供各种活动而不享用相应的权益。 3.活动性活动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活动、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失掉最惠国待遇的国度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度或企业带来利益。 4.无条件性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议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 这里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相对应的。 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用给惠国如今或未来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活动或特权,受惠国必需提供“相应的补偿”报答给惠国,否则就享用不到各种活动和特权。 而关贸总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准绳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用各种活动或特权时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只需契合最惠国待遇准绳的规则,就可以智能地失掉有关活动或特权。 最惠国待遇准绳的适用范围 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议》的规则,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准绳关键适用于下列范围:(1)关税和有关费用。 依据第1条第2款的规则,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准绳。 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自身征收的任何方式的费用,如出口附加费、变化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方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例如征收关税时要求对出口商品的价值启动评价,所经常使用的评价规范、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反的待遇规范在一切成员间对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一切规章与手续方法。 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期内规则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一巳规则这种要求,就必需是对一切成员的对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税或其他国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外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外销售、购置、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如对出口产品的质量证书的要求,对出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贮藏或批发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经常使用的限制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议》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准绳意味着各成员方赞同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间展开贸易,增强经济往来和协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准绳,并且在触及货物贸易的一切疑问上也不给予一个成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活动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议》以货物贸易协议的方式规则一成员方必需主动给予关贸总协议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终身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开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到达史无前例的水平,兴旺国度和开展中国度经济不平衡开展状况加剧。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方式下的新特点,减轻各国经济开展不平衡带来的疑问,各成员方看法到:在特定状况下,尤其是开展中国度成员和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要求,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恳求,经全球贸易组织容许后,暂时背叛最惠国待遇准绳。 这就构成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历史性布置历史性布置关键体如今《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1条第2、3、4款之中,即《1994年关贸总协议》附件一至附件六所列国度和关税领土之间实施的活动待遇。 详细指:(1)英联邦内的特惠布置;(2)法兰西联邦内的特惠布置;(3)美国与其海外领土之间的特惠布置;(4) 比、荷、卢关税同盟及其咨询国之间的特惠布置;(5)智利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和秘鲁之间的活动布置;(6)黎巴嫩、叙利亚与巴基斯坦和外约旦之间的活动布置。 这些布置属于从《1947年关贸总协议》承袭上去的既有规则,现大部分已失去意义或改动了原来的性质。 2.兴旺国度对开展中国度提供的双方面活动(1)普惠制──依据 1979年 11月28日关贸总协议缔约方全体大会《关于差异和更活动的待遇、互惠及开展中国度的进一步介入》的选择,兴旺国度向开展中国度提供普惠制下的活动布置有了相对常年的稳如泰山的法律依据。 兴旺国度依据普惠制实行双方面的自在贸易布置,关于原产于开展中国度和地域的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活动关税待遇。 支持来自开展中国度的一切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活动的税率和免税待遇布置。 (2)《洛美协议》──欧盟成员国支持一些来自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域及太平洋地域的最不兴旺国度(非加太国度)的出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3)加勒比海盆地布置──美国支持免税出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域国度的货物。 此外,兴旺国度还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开展中国度更为活动的差异待遇,并支持开展中国度之间实行活动关税而不给予兴旺国度。 3.区域布置《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24条关键规则各种区域布置。 关贸总协议看法到区域贸易协议下成员方可以在活动的基础上增添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区域布置使得成员方间贸易所适用的更低或免税的税率并不要求扩展至关贸总协议的其他成员方。 因此,区域活动布置就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规则的一项关键例外。 为了维护非区域布置成员方的贸易利益,关贸总协议对树立区域活动布置限定了严厉的条件。 这些条件规则:(l)区域布置的成员方必需消弭影响他们之间简直一切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2)这种区域活动布置不应造成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新的贸易壁垒。 上述布置可采取关税同盟或自在贸易区的方式。 在这两种方式下,区域布置成员方间的贸易是免税的,与区域外的关贸总协议成员方间的贸易则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税率。 如欧盟外部成员方零关税待遇可不给予美国、加拿大等国度。 在关税同盟国度与区外成员方的贸易中,对从区外出口的货物采取一致的税率。 在自在贸易区内,成员方继续经常使用各自国别减让表中所载明的未经协调的关税税率。 此外,关贸总协议区域活动布置还支持边境贸易活动布置,即在指定的边境区域一定范围内,相邻国度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活动待遇,可以不对关贸总协议其他成员方提供。 4.普通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议》规则一成员方为保证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安康、安保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一切措施可以享用例外。 依据《1994 年关贸总协议》第20条的规则,为保养公共品德所必需的措施;为维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等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均在其列。 另外,《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也规则,出口成员方客观地向出口成员方标明他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到达了出口成员方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维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出口成员方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其他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各成员方也应对等地接受其他成员方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该协议第 10条规则,依据开展中国度成员方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开展的要求,支持这些国度关于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详细和有时限的例外。 5.国度安保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21条是安保例外条款,依据安保例外条款,当一国的国度安保遭到要挟时,可不实行全球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如美国对南斯拉夫联盟的经济制裁,使南联盟不能享用美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6.关贸总协议支持采取的其他措施其他措施关键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处置机制授权下采取的报复措施。 有关措施的实施可以使有关国度在一定状况下背叛《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准绳规则。 如1999年4月下旬,全球贸易组织授权美国可以对欧盟的少数产品中止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 7.不属全球贸易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关键指在政府推销、民用航空器贸易等方面,全球贸易组织成员方间彼此可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要求指出的是,在《树立全球贸易组织协议》中,规则关于最惠国待遇准绳的修正必需经由一切全球贸易组织成员同意。

中美关税怎样定的

中美关税的制定需综合思索多方面要素,且有相应的规则和方式。

什么是关税及贸易总协议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 (简称“关贸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 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准绳的多边国际协议和组织。 是1947年由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度在日内瓦签署的,是一个关键的国际税收协议。 旨在降低关税,增加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议亦指执行该协议的国际经济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到1992年,缔约国度和地域已参与到103个。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次第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度参与)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全球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理全球经贸相关,推进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开展。 1946年,结合国经社理事会选择召开一次性国际贸易与务工会议,并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赞同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触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独自的协议,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议》,23个国度和地域签署了这份“暂时适用”议定书。 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失效,并依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最后开展到130多个。 其成员国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度、理想上适用关贸总协议国度和观察员国度。 关贸总协议从1947年至1994年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 1993年12月15日,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更为严重的进度,代表同意了一份“最后文件”。 文件规则将树立全球贸易组织,以取代目前的关贸总协议的临机遇构,同时对几千种产品的关税启动了增添,并把全球贸易规则扩展到农产品和服务业。 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议128个缔约方在日内瓦举行最后一次性会议,宣告关贸总协议的历史使命完毕。 依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从1996年1月1日起,由全球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关贸总协议。 关贸总协议的宗旨 关贸总协议的序文明白规则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以为,在处置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相关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沛务工、保证明际支出和有效需求的庞大继续增长、扩展全球资源的充沛应用以及开展商品消费与交流为目的。 经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增添关税和其他贸易阻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奉献。 关贸总协议的作用 关贸总协议实施以后,即末尾启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40多年来,经过屡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增添,全球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所发扬的作用越来越大,关键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1、总协议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置它们之间贸易相关的准绳及规章。 总协议经过签署少量协议,不时丰厚、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启动片面的协谐和控制。 2、总协议为处置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相关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 总协议为了处置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相关中所发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总协议虽然是一个暂时协议,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威望性,它使大少数的贸易纠纷失掉了处置。 3、总协议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或许和方针。 总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启动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 总协议自成立以来,启动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兴旺国度的平均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开展中国度和地域同期降至12.7%。 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开展史上所未有的,关于推进国际贸易的开展起了很大作用,为成功贸易自在化发明了条件。 4、总协议努力为开展中国度争取贸易活动条件。 关贸总协议成立后被常年称作“穷人俱乐部”,由于它所倡议的各类自在贸易规则对兴旺国度更有利。 但随着开展中国度成员国的增多和力气的增大,总协议不再是兴旺国度一手遮天的讲坛,曾经参与了若干有利于开展中国度的条款,为开展中国度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总协议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 关贸总协议与结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行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开展中国度培训经贸人才。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的发生 第二次全球大战完毕后,美国为推进国际贸易“自在化”,向结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全球贸易和务工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度组成的结合国贸易与务工会议准备委员会,起草了《结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结合国贸易和务工会议上经过了该“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 与此同时,由美国约请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度,依据这一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启动了减让关税的多边谈判,采用了《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议》,并从翌年1 月1日起暂时失效。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的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分为序文和四大部分,合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 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则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则取消数量限制以及支持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 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则本协议的接受、失效、减让的中止或撤销以及分开等程序。 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则了缔约国中开展中国度的贸易和开展疑问。 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末尾失效。 《协议》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沛务工、实践支出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展全球资源的应用。 关键内容有: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关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概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准绳。 但关税同盟、自在贸易区以及对开展中国度的活动布置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关税减让。 缔约国之间经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启动约束,以保证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如泰山的税率。 ③取消出口数量限制。 总协议规则准绳上应取消出口数量限制。 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④维护和紧急措施。 对因异常状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反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消费者形成严重损害或严关键挟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水平和时期内,暂停所承当的义务,或撤销、修正所作的减让。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的组织机构 最高权利机构是缔约国大会,普通每年举行一次性。 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时期担任处置总协议的日常和紧急事务。 下设若干常设和暂时委员会与任务组,其中关键的有“贸易和开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 秘书处为职能机构提供经常性服务。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的关键活动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议组织掌管下,从1947年迄今已举行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 第一次性于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资本主义国度出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使占应征税出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三次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行,使占出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出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第五次于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迪龙回合”,使占出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 第六次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肯尼迪回合”,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平降低35%。 第七次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东京回合”。 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关税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并达成七个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 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议,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能。 第八次于1986年9月末尾,被称为“乌拉圭回合”。 谈判触及货物贸易,并初次将劳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范围。 除了货物贸易外,还将知识产权和投资疑问列入了谈判内容。 1990年12月,各谈判组都构成了框架协议,但是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一揽子最后文件,因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对农产品多少钱补贴疑问的谈判分裂,未能如期成功。 关税及贸易总协议与中国相关 中国是总协议的开创国之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树立后,台湾当局占据中国席位。 1950年3月台湾分开总协议,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议会议。 1971年 11月总协议取消台湾的观察员资历。 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议缔约国位置的开放。 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的局限性 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议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总协议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审核和监视手腕。 例如,规则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形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要挟”就是倾销。 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要挟”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度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总协议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 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议的某些规则,所采取的在总协议法律规则和规则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 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议的威望性。 3、总协议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颜色。 例如,对“中央方案经济国度”进入关贸总协议设置了较多的阻碍。 4、总协议处置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 虽然关贸总协议为处置国际商业争端树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议处置争端的手腕关键是调停,缺乏强迫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5、支持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常年存在,损害了总协议的自在贸易准绳。 正是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暂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被全球贸易组织(WTO)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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