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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 支持契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内外上市

admin1 10个月前 (09-22) 阅读数 36 #银行

媒体讯: 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掌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讨促进创业投资展开的有关举措,听取往年粮食消费情势和农业任务状况的汇报,审议经过《烈士表扬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创业投资事关科技创新、产业更新和高质量展开。要尽快疏浚“募投管退”各环节存在的堵点卡点,支持契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内外上市,鼎力展开股权转让、并购市场,推行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奖励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并购母基金或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促进创投行业良性循环。要推进国资出资成为更有担当的终年资本、耐烦资本,完善国有资金出资、考核、容错、分开相关政策措施。要夯实创业投资瘦弱展开的制度基础,落实资本市场改造重点举措,健全资本市场性能,进一步激起创业投资市场生机。

会议指出,往年以来各地域各有关部门坚持不懈抓好粮食消费和农业任务,有效应对洪涝灾祸等不利影响,夏粮产量创历史新高,秋粮歉收在望,“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要精心组织抓好“三秋”粮食消费,增强灾祸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做好机收组织调度,确保秋粮歉收到手。及早研讨制定粮食收储政策预案,尽快发布新年度小麦最低收卖价,完善大豆加工奖补政策,维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要加大对牛羊养殖等支持力度,抓紧实施一批纾困政策,协助养殖户渡过难关。

会议审议经过《烈士表扬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增猛烈士表扬表现了党和国度对英雄的缅怀和对烈士遗属的关爱。要做好烈士遗属服务保证,在生活上、任务上给予更多关心关注,协助处置通常艰难。要增猛烈士纪念设备的维护和控制,用好珍贵白色资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建尊崇英雄、拼搏奉献的浓重气氛。

会议审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优势?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全球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收渔利? 应用全球资金来开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宜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置信以后这种状况会有好转 如今国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宜我们那些要求少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只是国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开展阶段的又有雄心志向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由于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十分自在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富余资金开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经过拿老美的钱来开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坏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不时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味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下状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运营才干,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庞大的投资来开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势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单一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域的资本市场。 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取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增加利益分享发明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优化企业的商业笼统,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域的资本市场发明了条件。 国际企业如何启动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 近年来,随着浩荡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闭塞(LTON)、e龙(LONG)等纷繁在纳斯达克上市,国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日积月累。 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运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期内,先后成功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买卖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依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活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环节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疑问,这些疑问关键体如今海外重组环节中。 假设不能很好地处置这些疑问,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普通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启动,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践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经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 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势。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由于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自身应适用离岸公司注销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 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买卖所了解和接受。 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如泰山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控制规范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以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买卖所所普遍接受。 目前,中国在美国经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假设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保性的顾忌消弭,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启动融资和上市。 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成功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需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关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保性的思索,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别。 这一点,在国际私募环节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易 自2003年终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自身经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疑问。 而依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开放境外上市有关疑问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方可上市。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期普通较长,并不易估量和掌握,因此,经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易,时期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环节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买卖法》规则的合法注册注销程序或依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则启动有限出售,均可实如今买卖所的流通。 而在境外发行上市环节中,除在证券买卖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他股份普通不能在证券买卖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简易 依据笔者的实务阅历,红筹上市在通常中最为突出的优势,当数股权运作的简易。 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成功,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 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益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流等的少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置,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选择,因此具有极强的灵敏性。 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本钱大大降低,特别适宜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在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敏性,对在企业融资环节中灵敏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惹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未来启动各类灵敏的资本运作的本钱大大降低。 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关键要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 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经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启动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未来的上市主体。 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经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经过该BVI公司直接或直接纳买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践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 尔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经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启动换股,成功了“尚德控股”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成功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的。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易变卦。 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造成“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需契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依据《指点外商投资暂行规则》和《外商投资产业指点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则,启动海外重组,以进出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依据企业所内行业对外资的开放水平,确定该行业能否支持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疑问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 在企业所在的产业支持外商独资控股的状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易,普统统过海外控股公司启动返程投资,收买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卦为外商独资企业,成功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兼并。 主营业务为消费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支持外商独资的状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 普通的做法是依据美国会计准绳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经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买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经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控制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支出。 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经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置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 经过以上布置,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成功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兼并。 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通常阅历的财务顾问的指点下启动。 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浩荡”及“搜狐”等,因触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经过上述相似方案启动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经过转让而分开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或许存在国有股权的状况。 国有股权能否可以经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通常中经常遇到这个疑问。 在境内企业预备启动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介入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控制的通知》规则,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依照附属相关事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度产业政策、有关规则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 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或许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消耗时期长,且结果无法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疑问。 上述疑问,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机遇的选择。 因此,在通常中,上述方案普通不具有可行性。 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环节中,国有股权经过转让而分开。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分开,必需委托具有相应资历的资产评价机构依据《国有资产评价控制方法》和《国有资产评价控制若干疑问的规则》等有关规则启动资产评价,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多少钱的依据。 因此,在海外重组环节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买,应当遵照评价、备案的准绳和不得低于评价值确定转让多少钱的准绳。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卖价款更具灵敏性 海外重组环节,触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买,因此触及到价款确实定和支付的疑问。 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确实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买内资企业启动海外重组,应当适用《本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并购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本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依据《并购规则》,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延聘资产评价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价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启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买卖多少钱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清楚低于评价结果的多少钱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对评价定价准绳,《并购规则》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则。 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依据《并购规则》,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外向转让方支付终了(“一次性性支付”)。 对特殊状况要求延伸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外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 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践依照合同的规则支付价款。 在所转让权益失效时期方面,依据《并购规则》,在展期支付的状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依据按其实践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状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卦,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卦的若干规则》(“《外资股权变卦规则》”)的规则。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启动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疑问,并无专门规则。 虽然《并购条例》规则本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卦规则》,其中没有规则的,参照《并购规则》操持,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依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则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则》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则。 这是由于: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修建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许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经常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此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赞同的状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卦规则》除规则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价外,均仅规则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许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赞同即可,并未规则需启动评价,因此,上述规则实践上扫除了《并购规则》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启动评价的要求。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商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实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通常所认可。 因此,我们以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环节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价,并依照不得低于评价值确定转让多少钱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启动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赞同即可,不需启动评价。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依据《外资股权变卦规则》,其股权转让失效的时期,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卦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后即失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有关。 因此,只需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买,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同意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买股权的合法权益。 此点,关于在审计中确定收买失效时期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关键处置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启动海外重组环节中面临的最大的疑问,是用于收买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疑问。 依据《并购规则》,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外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状况要求延伸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践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要求的少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环节中必需思索的实践疑问。 由于中国关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厉控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控制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操持售付汇。 依据上述规则,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践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需操持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度外汇控制局同意,方可对外支付。 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少量以人民币的方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经常使用予以严厉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仰仗自身的资产,合法成功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 在红筹上市的通常环节中,为处置上述疑问,在通常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置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存款的方式。 即由境外合格存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团体提供境外存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卖价款的支付。 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 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成功收买为条件,启动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 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商定。 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成功后,或在公司上市成功后,依照商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运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水平上,取决于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 公司业务及运营业绩有迸发性增长,公司运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要求完全可以经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依据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协商处置。 美国通用会计准绳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结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绳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结果的影响关键是关于企业兼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绳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关键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置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成功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 在美国通用准绳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置,关键有两种方法,即购置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 购置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置了境内企业,因此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继续运营相关的新的主体,要求购置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本钱(收卖多少钱)记载购置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 与此同时,购置法引进了市场公允多少钱(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置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多少钱启动评价,并将取得本钱与该市场公允多少钱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启动摊消。 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一切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载,不确认商誉,即以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置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 在购置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需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兼并资产负债表上,本钱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以为商誉摊消。 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疑问。 由此,对上市主体在未来会计时期的收益会发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 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绳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向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兼并环节中权益结合法的运行,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规范和条件的状况下,才支持适用权益结合法。 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启动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详细状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或许大相径庭。 为防止由于上述财务处置而使公司的运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筹划和实施环节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知晓美国会计准绳并具有实务运营的财务顾问介入筹划并构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依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选择财务报表兼并与否的状况下,关于如何经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兼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状况。 假设一个实体,虽然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相关,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兼并。 VIE确实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规范: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清楚缺乏,即其一切的资本假设没有兼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运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践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盈余也因兼并方的承当或担保而失掉豁免,其对公司的运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相关,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富也不享有分配权。 在契合上述两种条件的状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践控制它的母公司兼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环节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状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 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出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经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运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支出和利润。 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他全部支出和利润经过各种运营布置,流向海外控股公司。 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成功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相对控制。 经过上方的一系列布置,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依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犯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则,但是,该公司实践上一切运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支出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践控制。 在此种状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规范,即该VIE应兼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浩荡、搜狐等,均是经过VIE的方式成功海外重组的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陆地石油公司能否有或许回归A股市场的疑问,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出借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开放程序。 傅成玉说:“我置信,不光是中海油,一切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 这取决于两方面要素,一是国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放慢进度。 ”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如今有这个方案,但时期还不好预测,由于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选择”。 参考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有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意,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有什么条件?网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有什么条件律师解答:(一)契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契合国度产业政策、应用外资政策及国度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则。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控制结构及较完善的外部控制制度,有较稳如泰山的初级控制层及较高的控制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算有牢靠的外汇来源,契合国度外汇控制的有关规则。 (六)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公司开放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要求的资料有:1、开放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化及业务概略、股本结构、公司控制结构、财务状况与运营业绩、运营风险剖析、开展战略、筹资用途、契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2、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特殊容许行业的业务容许证明(如适用);5、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6、国有资产控制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8、征税证明文件;9、环保证明文件;10、法律意见书;1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12、招股说明书(草稿);13、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则》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意,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则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地下的证券买卖 场所流通转让。 《境外投资控制方法》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区分实行备案和核准控制。 企业境外投资触及敏感国度和地域、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控制。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控制。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价自身条件、才干,深化研讨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展开境外投资,留意防范风险。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历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外地习俗习气,实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维护、企业文明树立等任务,促进与外地的融合。

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境外上市

国际企业如何启动海外重组上市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 近年来,随着浩荡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闭塞(LTON)、e龙(LONG)等纷繁在纳斯达克上市,国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日积月累。 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运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期内,先后成功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买卖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依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活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环节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疑问,这些疑问关键体如今海外重组环节中。 假设不能很好地处置这些疑问,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普通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启动,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践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经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 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势。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由于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自身应适用离岸公司注销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 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买卖所了解和接受。 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如泰山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控制规范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以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买卖所所普遍接受。 目前,中国在美国经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假设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保性的顾忌消弭,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启动融资和上市。 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成功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需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关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保性的思索,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别。 这一点,在国际私募环节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易自2003年终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自身经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疑问。 而依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开放境外上市有关疑问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方可上市。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期普通较长,并不易估量和掌握,因此,经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易,时期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在红筹上市环节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买卖法》规则的合法注册注销程序或依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则启动有限出售,均可实如今买卖所的流通。 而在境外发行上市环节中,除在证券买卖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他股份普通不能在证券买卖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简易依据笔者的实务阅历,红筹上市在通常中最为突出的优势,当数股权运作的简易。 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成功,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 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益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流等的少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置,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选择,因此具有极强的灵敏性。 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本钱大大降低,特别适宜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在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敏性,对在企业融资环节中灵敏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税务豁免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惹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未来启动各类灵敏的资本运作的本钱大大降低。 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关键要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 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经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启动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未来的上市主体。 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经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经过该BVI公司直接或直接纳买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践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 尔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经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启动换股,成功了“尚德控股”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成功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的。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易变卦。 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造成“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需契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依据《指点外商投资暂行规则》和《外商投资产业指点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则,启动海外重组,以进出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依据企业所内行业对外资的开放水平,确定该行业能否支持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疑问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 在企业所在的产业支持外商独资控股的状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易,普统统过海外控股公司启动返程投资,收买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卦为外商独资企业,成功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兼并。 主营业务为消费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支持外商独资的状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 普通的做法是依据美国会计准绳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经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买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经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控制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支出。 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经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置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 经过以上布置,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成功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兼并。 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通常阅历的财务顾问的指点下启动。 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浩荡”及“搜狐”等,因触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经过上述相似方案启动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经过转让而分开较为可行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或许存在国有股权的状况。 国有股权能否可以经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通常中经常遇到这个疑问。 在境内企业预备启动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介入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控制的通知》规则,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依照附属相关事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许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度产业政策、有关规则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 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或许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消耗时期长,且结果无法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疑问。 上述疑问,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机遇的选择。 因此,在通常中,上述方案普通不具有可行性。 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环节中,国有股权经过转让而分开。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分开,必需委托具有相应资历的资产评价机构依据《国有资产评价控制方法》和《国有资产评价控制若干疑问的规则》等有关规则启动资产评价,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多少钱的依据。 因此,在海外重组环节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买,应当遵照评价、备案的准绳和不得低于评价值确定转让多少钱的准绳。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卖价款更具灵敏性海外重组环节,触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买,因此触及到价款确实定和支付的疑问。 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确实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买内资企业启动海外重组,应当适用《本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并购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本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依据《并购规则》,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延聘资产评价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价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启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买卖多少钱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清楚低于评价结果的多少钱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对评价定价准绳,《并购规则》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则。 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依据《并购规则》,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外向转让方支付终了(“一次性性支付”)。 对特殊状况要求延伸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外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 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践依照合同的规则支付价款。 在所转让权益失效时期方面,依据《并购规则》,在展期支付的状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依据按其实践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状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卦,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卦的若干规则》(“《外资股权变卦规则》”)的规则。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启动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疑问,并无专门规则。 虽然《并购条例》规则本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卦规则》,其中没有规则的,参照《并购规则》操持,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依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则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则》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则。 这是由于: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修建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许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经常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此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赞同的状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卦规则》除规则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价外,均仅规则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许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赞同即可,并未规则需启动评价,因此,上述规则实践上扫除了《并购规则》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启动评价的要求。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商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实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通常所认可。 因此,我们以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环节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价,并依照不得低于评价值确定转让多少钱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启动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赞同即可,不需启动评价。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依据《外资股权变卦规则》,其股权转让失效的时期,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卦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后即失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有关。 因此,只需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买,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同意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买股权的合法权益。 此点,关于在审计中确定收买失效时期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关键处置方法非国有企业在启动海外重组环节中面临的最大的疑问,是用于收买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疑问。 依据《并购规则》,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外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状况要求延伸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践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要求的少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环节中必需思索的实践疑问。 由于中国关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厉控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控制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操持售付汇。 依据上述规则,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践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需操持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度外汇控制局同意,方可对外支付。 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少量以人民币的方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经常使用予以严厉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仰仗自身的资产,合法成功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 在红筹上市的通常环节中,为处置上述疑问,在通常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置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存款的方式。 即由境外合格存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团体提供境外存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卖价款的支付。 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 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成功收买为条件,启动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 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商定。 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成功后,或在公司上市成功后,依照商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运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水平上,取决于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 公司业务及运营业绩有迸发性增长,公司运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要求完全可以经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依据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协商处置。 美国通用会计准绳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结果的影响美国通用会计准绳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结果的影响关键是关于企业兼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绳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关键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置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成功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 在美国通用准绳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置,关键有两种方法,即购置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 购置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置了境内企业,因此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继续运营相关的新的主体,要求购置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本钱(收卖多少钱)记载购置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 与此同时,购置法引进了市场公允多少钱(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置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多少钱启动评价,并将取得本钱与该市场公允多少钱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启动摊消。 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一切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载,不确认商誉,即以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置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 在购置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需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兼并资产负债表上,本钱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以为商誉摊消。 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疑问。 由此,对上市主体在未来会计时期的收益会发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 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绳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向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兼并环节中权益结合法的运行,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规范和条件的状况下,才支持适用权益结合法。 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启动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详细状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或许大相径庭。 为防止由于上述财务处置而使公司的运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筹划和实施环节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知晓美国会计准绳并具有实务运营的财务顾问介入筹划并构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依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选择财务报表兼并与否的状况下,关于如何经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兼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状况。 假设一个实体,虽然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相关,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兼并。 VIE确实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规范: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清楚缺乏,即其一切的资本假设没有兼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运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践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盈余也因兼并方的承当或担保而失掉豁免,其对公司的运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相关,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富也不享有分配权。 在契合上述两种条件的状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践控制它的母公司兼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环节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状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 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出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经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运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支出和利润。 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他全部支出和利润经过各种运营布置,流向海外控股公司。 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成功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相对控制。 经过上方的一系列布置,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依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犯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则,但是,该公司实践上一切运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支出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践控制。 在此种状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规范,即该VIE应兼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浩荡、搜狐等,均是经过VIE的方式成功海外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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