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等地 安康国际融资租赁因案外人行动异议之诉原告 往年来案件触及广东 (江苏安康码app下载)
据媒体信息显示,安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国际融资租赁”)因案外人行动异议之诉原告,于2024年8月13日将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粤0304民诉前调15623号】。
另据天眼查显示,安康国际融资租赁往年以来触及案件多起。7月24日,安康国际融资租赁因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苏0282民初5659号。7月18日,安康国际融资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3)粤0106民初19229-19231号。7月17日,安康国际融资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粤0106立738号。地下资料显示,安康国际融资租赁成立于2012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股东为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安康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区分持股69.4432%、30.5568%,所属集团为中国安康保险。企业注册资本145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45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李文艺,任职企业6家,董事长王志良,任职企业6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规范,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理想在诉讼环节中出现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防止管辖变化形成的司法资源的糜费,又可以增加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却。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关键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由于诉讼环节中标的额参与或增加而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则几个疑问的批复》中规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参与诉讼恳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越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普通不再予以变化,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则的除外。 这一规则,表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规范确定后,不由于诉讼环节中确定管辖的要素的变化而改动,如管辖依原告住所地确定后,原告住所出现了变卦,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遭到影响。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则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通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则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疑问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准绳,详细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实行合同义务的状况下,出现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恳求中明白要求全部实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恳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恳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详细的诉讼恳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参与诉讼恳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越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普通不再变化。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则的除外!依照级别管辖规则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严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这里的严重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许案情复杂,或许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能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疑问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能有异议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则》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疑问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初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践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初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践状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若干规则》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则》确立了虚伪陈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方案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疑问的规则》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同意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方案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初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初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初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民事案件。 详细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初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法发[2015]7号) ,内容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初级人民法院和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初级人民法院和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初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束缚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承袭、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声誉权、交通事故、休息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普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严重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由下级人民法院自行选择由其审理,或许依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选择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规范不触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则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规范,包括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环节中遇到的疑问,请及时报告我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案件2.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普通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寓居地不分歧的,由经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原告住所地、经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关键营业地或许关键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寓居地是指公民分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延续寓居一年以上的中央。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中央除外。 原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寓居地不分歧的,由原告经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相关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相关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迫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开释的人提起的诉讼。 ……8.双方当事人都被开释或被休息教养的,由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被开释或被休息教养一年以上的,由原告被开释地或被休息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原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卦监护相关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设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原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分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分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寓居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裔,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裔,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起诉,国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原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注册注销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注销,几个原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设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商定的实行地的,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商定的除外。 财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经常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但合同中对实行地有商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关键义务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一些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行地作出了一些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实行地疑问的批复》:合同实行地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商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存款方与借款方均应依照合同商定区分承当贷出款项与归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存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实行合同商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商定,存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实行了存款方所应承当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确定存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疑问的规则(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实行地或许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存单纠纷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署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寓居地不分歧的,由经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称号与内容不分歧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疑问的批复》:当事人签署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白、规范的称号,但合同商定的权益义务内容与称号不分歧的,应当以该合同商定的权益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实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合同的称号与合同商定的权益义务内容不分歧,而且依据该合同商定的权益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异性质的,以及合同的称号与该合同商定的部分权益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称号确定合同的实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实行地疑问的批复》:凡在买卖场所内启动的证券回购业务,买卖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实行地;在上述买卖场所之外启动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后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实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合同实行地疑问的规则》:(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白商定实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实行地点为合同实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白商定实行地点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中商定的货物抵达地、到站地、验收地、装置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实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白约走了实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践实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分歧认可的其他方式变卦商定的,以变卦后的商定确走合同实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卦原商定,或许变卦原合同而未触及实行地疑问的,仍以原合同的商定确定实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或许虽有商定但未实践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商定的实行地,以及行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实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疑问的复函》:在合同当事人仅实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商定,而未实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状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则认定为“实践实行”。 《意见》中的“实践实行”,关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践实行了交货义务。 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发生合同纠纷,应依照《意见》第18条的规则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疑问的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实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则处置。 但当事人双方对行动商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且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实行地缺乏理想依据的特殊状况,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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