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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9月24日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路财险app)

据媒体信息显示,中路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苏0412民初10381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中路财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北京、江苏、上海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中路财险成立于2015年,位于青岛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43956.04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43956.044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郑青,任职企业1家,总经理为宫英博,任职企业2家。


强奸算不算出轨?法院判决刷新你三观!

前段时期,同行跟我吐槽,有一个案件对方犯强奸罪被判刑,我方以为其违犯夫妻忠实义务,主张精气损害赔偿。 但法院以为丈夫对他人实施强奸,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赔偿情形,判决采纳我方精气损害赔偿的恳求。

严厉过去讲,法院这样判决并没有错误!

但这样的结果,又有多少人能接受呢?

依照这样的逻辑,一切出轨只需“走肾”不“走心”,都可以不算违犯夫妻忠实义务。

为了看看这样做法能否普遍,我们近期对“一方犯强奸罪的离婚案件”启动调研,发现有些案件不只得不到赔偿,而且连离婚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分裂的若干详细意见》规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和审讯通常阅历,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分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停有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常年徒刑,或其违法,罪恶行为严轻损伤夫妻感情的”。

但是,在抽选的29起案例中,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有9起。

上方就是两起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原文,供大家“鉴赏”。 详细的裁判文书数据整理,另行发布,敬请留意。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复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张某。

原告陈某甲。

原告张某诉原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讯员段红祥适用简易程序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张某,原告陈某甲均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通知称,原、原告经人引见于××××年××月结婚(未注销),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陈某乙21岁已自立,次女陈某丙1998年8月出生,现随原告生活。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轻率结婚,婚后原告常年在外搞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又因强奸罪被判刑六年,原告的违法罪恶行为,给原告形成了严重的精气损害,其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完全分裂。

2013年1月13日原告向复兴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原告不配合法院任务,原告只好于同年11月18日开放撤诉,并失掉法院支持。 现原、原告再无和好的或许,故原告再次起诉,诉讼恳求:1、依法判决原、原告离婚。 2、依法判令原告对原告给予精气损害赔偿,依法判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龙潭村xx号房屋归原告一切,其他财富依法分割。 3、因婚生女儿陈某丙自愿随原告生活,恳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陈秋玉由原告抚养,原告承当抚养费。 4、一切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原告举证如下:1、原、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原、原告及陈某乙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 3、常州市武进区xx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4、复兴区铁路大院居委会证明一份。 5、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6、河北省邯郸监狱证明一份。

原告辩称,我不赞同离婚,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夫妻二人一同生活二十年缺乏,风风雨雨悲欢离合的日子一同都阅历过去,我也十分感谢原告千辛万苦地将我们两个女儿抚养成人。 为了女儿能够在一个健全的家庭里安康生长,我不赞同离婚。 2、因我一时懵懂失足进了监狱,我深深看法到了我的错误形成的严重结果,为了补偿我的错误,在服刑时期我积极参与改造,努力休息,争取到了减刑时机,再有几个月我就要出狱了,我一定痛改前非,好好看待原告和女儿,让他们生活得更好。

原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原告经人引见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启动结婚注销。 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 2010年原告因犯强奸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原告曾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 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

本院以为,原、原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缺乏,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虽然原告现因刑事罪恶在监狱服刑,但其已看法到自己的错误形成的严重结果,坚持不赞同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看待原告及女儿,原、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 故原告的离婚恳求,理由缺乏,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原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讯决认定:高某、郭某甲于2010年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4月6日注销结婚,2011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2年3月9日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3月22日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曾起诉离婚,被原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分裂为由,采纳离婚诉讼恳求。 2014年3月13日,高某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恳求判令:1、准予离婚;2、女儿郭某乙与高某共同生活,郭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原审法院以为:高某、郭某甲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虽因郭某甲判刑形成夫妻感情降低,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需能够相互体谅,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失掉改善的或许。 视目前情形高某、郭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分裂,故对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诉讼恳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则,判决:采纳高某的全部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担负。

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没有经过充沛了解,便轻率结婚,造成婚后未能树立起深沉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持,郭某甲甚至少次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 之后,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双方夫妻相关名存实亡,郭某甲又犯如此恶劣的罪行,双方感情已完全分裂。 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采纳诉讼恳求。 之后,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仍采纳高某的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认定理想不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无和好或许。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郭某甲的罪恶行为状况契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综上,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高某的一审诉讼恳求。

上诉人高某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郭某甲在二审中未作争辩,也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理想与原审讯决认定的理想分歧,均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高某、郭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应当珍惜曾经树立的夫妻感情,尤其双方作为非杭州本地人,来杭州任务生活,更应当互谅互让,为共创幸福未来而努力。 虽然郭某甲因刑事罪恶被判刑,形成夫妻感情的好转,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需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相互体谅、增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失掉改善的或许,且双方的女儿尚年幼,其安康生长也要求一个稳如泰山的家庭作为保证。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彻底分裂,并无不当。 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讯决认定理想清楚,实体处置和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担负。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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