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在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 现代财险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 (我8月30日)
据媒体信息显示,现代财富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在邛崃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川0183民初2579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现代财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广东、四川、江西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财富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现代财险成立于2007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曜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区分持股33%、32%、32%、1.5%、1.5%。企业注册资本166666.666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66666.666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金兑勋,任职企业3家,董事长赵镛一,任职企业1家。
保险公司商定按当事人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能否有效
机动车一切人投保车辆损失险,并同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及玻璃独自破碎险,却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商定,出险将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这样若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是全责,能否在责任限额内失掉全额赔付?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商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同财富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以为原告保险公司违犯最大诚信准绳,并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扫除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商定有效,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修车费元、施救费3350元。 2012年7月24日,原告汽车运输公司与原告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保险金为15.2万元,同时原告还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及玻璃独自破碎险,保险时期为一年。 当年12月底,原告驾驶员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出现剐蹭,后外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张某承当事故同等责任。 该起事故,原告共支付修车费元、施救费3350元。 之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称,因周某与张某承当事故同等责任,故依照合同商定,应按投保方的责任比例赔付,即只赔付原告恳求的50%的金额。 该案原告保险公司对修车费、施救费金额并无异议。 法院一审以为,即使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和玻璃独自破碎险的保险条款中商定了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但该条款违犯了最大诚信准绳,而且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则,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也扫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的关键权益,即充沛地取得保险赔付的权益,故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商定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有效最大诚信准绳是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准绳之一,其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选择的全部实质性关键理想,同时相对信守合同订立的商定与承诺。 而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在理想生活中将会造成下列结果: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责任越重,则保险公司赔付越多;责任越轻,反而赔付越少;全责则全陪,无责则不赔。 这样就会出现当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合理地防止或尽力减小交通事故责任出现时,却不能从投保了财富险的保险公司失掉赔付或失掉很少的赔付,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的目的就不能成功,因此该条款违犯了最大诚信准绳,应为有效条款。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有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许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扫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的。 ”而原告保险公司与原告方签署的为格式条款合同,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清楚扫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应充沛取得保险赔付的权益,因此该条款也应认定为有效。 以上是关于“保险公司商定按当事人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能否有效?”等疑问的回答。 假设你还不清楚的话无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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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商定按当事人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能否有效
机动车一切人投保车辆损失险,并同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及玻璃独自破碎险,却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商定,出险将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这样若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是全责,能否在责任限额内失掉全额赔付?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商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同财富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以为原告保险公司违犯最大诚信准绳,并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扫除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商定有效,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修车费元、施救费3350元。 2012年7月24日,原告汽车运输公司与原告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保险金为15.2万元,同时原告还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及玻璃独自破碎险,保险时期为一年。 当年12月底,原告驾驶员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出现剐蹭,后外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张某承当事故同等责任。 该起事故,原告共支付修车费元、施救费3350元。 之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称,因周某与张某承当事故同等责任,故依照合同商定,应按投保方的责任比例赔付,即只赔付原告恳求的50%的金额。 该案原告保险公司对修车费、施救费金额并无异议。 法院一审以为,即使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和玻璃独自破碎险的保险条款中商定了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但该条款违犯了最大诚信准绳,而且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则,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也扫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的关键权益,即充沛地取得保险赔付的权益,故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商定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有效最大诚信准绳是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准绳之一,其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选择的全部实质性关键理想,同时相对信守合同订立的商定与承诺。 而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在理想生活中将会造成下列结果: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责任越重,则保险公司赔付越多;责任越轻,反而赔付越少;全责则全陪,无责则不赔。 这样就会出现当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合理地防止或尽力减小交通事故责任出现时,却不能从投保了财富险的保险公司失掉赔付或失掉很少的赔付,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的目的就不能成功,因此该条款违犯了最大诚信准绳,应为有效条款。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有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许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扫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的。 ”而原告保险公司与原告方签署的为格式条款合同,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清楚扫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应充沛取得保险赔付的权益,因此该条款也应认定为有效。 以上是关于“保险公司商定按当事人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能否有效?”等疑问的回答。 假设你还不清楚的话无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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