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案 法院与保险公司协作争议 引出的 (王佳案情)
近日,河南37岁女法官王佳佳依法办案却惨遭杀害一事在网络上继续发酵,面前牵出了法院与保险公司协作之事。据地下报道,目前法院与保险公司协作的案例不在少数,包括湖北省高院与财险湖北分公司,黑龙江省高院与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等,除了省级高院,还有市县级的法院,如牡丹江中院与中国人保牡丹江市分公司、敦煌市中院与中国人保财险敦煌支公司、西华县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西华县支公司等。
为什么法院要和保险公司协作,协作内容包括哪些,法院与商业企业的协作能否会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允、公正呢?二者协作的风险有哪些呢?
“王佳佳案”回想
往年4月,骑着电动车(购于2021年,多少钱1800元)的党某某,异常和李某某开着的小轿车相撞。党某左踝和左腕处,遭到纤细擦伤。经交警部门异常责任认定,李某某负异常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医院开具证明住院29天,保险公司协商赔偿12000,党某某要求赔偿18000,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原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开放,外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支援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地下开庭审理,依据党某某在交通异常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一切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通常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纤细及原告的争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富损失恳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一切支持其诉讼恳求心生不满,未经过法定程序寻求处置,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寓居的小区地下车库将其杀害。
8月8日清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厥外形。经送医治疗,党某某已无生命风险,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引发了普遍讨论,有网友指出,女法官有一个不合理的操作,他以为,党某某与李某某的车祸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失常状况下:原告要求赔偿18000,原告要求赔偿12000,判决的时辰应该以12000为基点,原告赢了向上加赔偿,原告输了就维持原有赔偿。结果法官在庭审后无视双方主张,直接给出自己的判决赔9000,结果被报复了。
此事将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引发了网友对法院与保险公司能否存在利益保送的关注,有人翻出了多个法院和保险公司签署了战略协作协议的案例,并暗示王佳佳法官或许是由于与保险公司有协作才会判定,比保险公司原来协商的12000元少赔党某某近3000元。
那么以后普遍存在的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协作的目的是什么呢?二者的协作能否合理?存在哪些风险呢?
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协作旨在破解“人难找、物难寻、行动难”
大多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协作可以追溯至2018年,一位熟习法院与保险公司协作的法律人士通知媒体APP, “这一协作的目的是为了诉前调停顺利启动,调理成功后当事人也好直接领钱,目的还是为了当事人。保险公司自己有个计算公式,比如他们法务算了应该赔10w,但是当事人那边要20w,法院调了12W,这时,保险公司那边能不能批这个数字,就是个疑问,搞个协作,目的关键还是这类事情能顺利处置,能认可,别又进入判决和行动阶段。”
在法院判定行动环节中,由于被行动人恶意规避行动、躲藏财富,构成了“人难找、物难寻、行动难”的局面,为保证当事人顺利成功胜诉权利,法院和保险公司搭建开放性协作平台。
例如,武江法院与中财保武江支公司签署行动救助保险服务协作协议及“行动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协作协议,联动为“实践处置行动难”最终目的提供。行动救助保险是指法院作为投保人,以该院年度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为保费基数,投保后保险公司即时加大救助金额的新型司法险种,旨在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异常赔偿等涉民生“行动不能”案件中生活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悬赏保险是指放闭行动人交纳肯定数额的保费置办保险,保险公司在商定的范围内推出悬赏金,运行社会力气寻觅涉案被行动人及其财富线索,悬赏成功后,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
例如,山东省法院与中国人民财富保险山东省分公司签署战略协作协议,战略协作协议除运用“保全+救助”新方式处置行动难外,还拓宽了行动悬赏、司法人员履职、破产控制人责任等保险。同时,双方还将在处置司法拍卖行动不畅、树立路途交通异常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置机制”等方面增强协作。
据法院披露,详细协议签署细节包括:一是在诉讼保全疑问上,很大水平上为无财富担保的群众提供了简易,降低了开放人的保全本钱,增加行动风险;二是在继续行动疑问上,在行动异议审查和复议时期或行动异议之诉的诉讼时期,开放人可经过置办责任保险后,开放法院继续行动,确保行动的最佳时期;三是在司法拍卖疑问上,为发起社会潜在置办群体,在前期引进银行存款按揭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在司法拍卖中提供司法竞拍履约保证金保险,进一步降低介入网络司法拍卖的门槛,减轻竞拍人的竞拍本钱,有效提高介入度,提高司法拍卖的竞拍率,保养开放人行动人的权利,推进法院判决的行动号。
从设定上看,战略协议的内容更多还是在保证百姓的基本权利,而且介入“司法+保险”协作的不乏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等头部险企,合规和信誉值得信任。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和保险公司签署战略协作的中央都属于内陆或许经济次兴隆城市、地域,而在北、上、广、深等经济靠前的城市关于这一协作却鲜有听闻。
网友关于法院与保险公司协作的看法
虽然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协作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王佳佳案”所引发的一系列联想,让不少人对如何监管二者的协作,如何保证二者不存在利益保送表示了担忧。
有人以为,保险公司收买了法官和法院构成了“王佳佳案”的喜剧,假定替保险公司“讨价讨价”成了法官的KPI,那么王佳佳这样的喜剧事情只是末尾,不是扫尾。
但也有人以为,保险还不至于为这点蝇头小利砸了自己的招牌。与法院协作的保险公司大都有央企或国资背景,实力雄厚,假定是数据微小的案件或许还有肯定的“罪恶吸引力”,但只为了少赔区区3000块钱就收买地方法官,关于法官和保险公司清楚吸引力有余,因此不论从公司层面还是法院层面去“克扣”这点钱是没必要的。也有更理性的人表示,除非看到协作协议上或许另外的证据表示双方存在利益交流,不然不能随意判定这种协作相关存在利益保送。
经过网友们的看法也可以看到,民众关于“官商勾搭”一词神经十分敏感,即使是一个好的初衷也难免面临重复的质疑,所以有人以为,无论初衷是多么合理,司法机关与商业企业的协作都是不应该的。
也有法律人士推测,假定“王佳佳案”引发的舆情愈演愈烈,有关部门应该会规范二者之间的协作内容和范围,并将协作信息地下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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