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时代信托因休息争议原告 (8月26日在新疆的讲话)
据媒体信息显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因休息争议原告,于2024年8月26日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内0204民初3483号】。
地下资料显示,新时代信托成立于2004年,位于包头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蔡成维。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5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责任怎样划分
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
《路途交通安保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依据过失水平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驶规则
1、遵守安保规则,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路途上传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保的规则。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经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备或许不便经常使用行人过街设备的,在确认安保后直行经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越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遇此状况应当减速让行。
5、经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经过有交通讯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依照下列规则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4)遇有中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中止线以外。没有中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要看下详细是谁的责任。 并不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就是机动车的责任,假设是非机动车违犯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就是非机动车启动理赔,该赔偿多少是多少,一分也无法以少。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包青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王志飞。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原告王志飞的父亲)
原告魏进。
原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
担任人吴宏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飞诉原告魏进、原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苏峻岭适用简易程序,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王志飞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原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魏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飞诉称,2012年8月30日晚,原告乘坐谢文忠驾驶的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与原告魏进驾驶的蒙BGK515号小型轿车出现相撞,造成王志飞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魏进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出现后,原告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启动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 2013年11月25日原告到包头市第四医院启动二次手术,现被通知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53元,误工费1648.8元,护理费1648.8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3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担负。
原告魏进未到庭,未启动争辩。
原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认可,我公司曾经在固阳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案件中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已全部赔偿终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1时许,原告魏进驾驶蒙BGK515号小型轿车沿固阳县金山镇新区纬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馨苑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处右转弯环节中,遇谢文忠驾驶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杨建军、原告王志飞)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车出现相撞,致谢文忠、杨建军、原告王志飞受伤,形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控制支队固阳县大队处置,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包公交固认字(2012)第1084号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魏进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志飞无事故责任。 事故出现后,原告王志飞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启动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住院30天。
出院后经鉴定,原告王志飞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3年11月25日原告王志飞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治疗18天,出现医疗费.53元。
庭审中原告王志飞提交的证据有:
1、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魏进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当责任。
2、包头市第四医院出院病员结算报销凭证1张、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证明原告后续治疗状况。
3、(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第一次性诉讼中的损失应该由原告魏进和原告人保公司来承当,并且原告有后续治疗各项费用恳求的诉权。 对以上证据,原告魏进未到庭未质证。 原告人保公司质证,真实性均认可,但我公司的保险限额已赔偿终了,不再担任赔偿。
原告人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在该事故中另一伤者杨建军在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魏进、原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已全部赔付终了。 原告王志飞质证,认可。
彭程程的被杀案件是怎样回事?
彭程程,1985年5月20日--2013年5月25日,包头酒吧老板。 2013年5月25日,刚过完28岁生日的彭程程被恶棍先用烟灰缸砸断鼻梁,后用刀直刺心脏,当场死亡。
彭程程的被杀案件
2013年5月25日,在包头某酒吧出现了一同血案,死者叫彭程程,是酒吧的老板,当日,正是彭程程的28岁生日。 那天,彭程程与好友在酒吧正聊天,突然,一名叫王海龙的男性过去调戏彭程程,彭程程是性情比拟刚烈的女人,当场就起了抵触,谁知道王海龙过去就是一个烟灰缸砸在彭程程的鼻梁上,彭程程的鼻梁都塌了。 事先,有人用力把王海龙拉开,不过,王海龙兽性大发,居然在吧台拿来水果刀朝着彭程程的身体刺去。 结果,彭程程的肺被刺穿了,后来心脏也被刺穿。 最终,彭程程倒地,一动不动的彭程程就这样在人群中失去了生命。 2013年9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地下开庭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原告人王海龙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5日21时许,原告人王海龙与妻子、好友一行八人在青山区龙江道乌兰胡同酒吧一包房内饮酒时期,王海龙在劝一醉酒的好友回包房时与被害人彭程程因喝酒之事出现争持,继而王海龙与彭及其好友朱某出现撕扯打斗。 打斗中,彭程程从酒吧拿出一把水果刀架在王海龙颈部并揪扯至王海龙倒地,在众人的劝说下,彭扔下刀,被劝出酒吧门外。 王海龙拿起彭程程扔在地上的水果刀追出酒吧,向彭程程猛刺一刀。 朱某见状上前与王海龙打斗,被王海龙刺伤,王海龙继而又向彭程程猛刺数刀。 后王海龙弃刀随好友乘车逃离现场。 彭程程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朱某被捅刺后构成血气胸。 5月26日清晨4时许,公安人员在东河区将原告人王海龙抓获。 公诉机关以为,原告人王海龙无视国法,酒后与被害人出现争持,不能正确看待,竟持刀延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清查其刑事责任。 庭上,彭程程的生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出要求王海龙赔偿原告人身损害金元。 本案另一受益人朱某也向法庭提出,要求原告人王海龙赔偿医药费等20万元,同时,开放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依照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赔偿金。 庭审中,王海龙辩称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直接故意。 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海龙故意杀人理想的证据能否曾经到达确实充沛的证明规范,以及王海龙能否构成自首等展开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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