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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侵权责任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8月13日新增揭露 赔偿损失 消费者要求中止侵权 (核定侵权责任如果赔偿怎么算)

8月13日,依据全国12315消费揭露信息公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新增揭露。

依据揭露信息,2024年07月12日,消费者杨**(手机尾号 3201,用户ID ****4468)反映其于2024年07月02日在淘宝网(张小胖自用)经过网购置办非非凡用途化装品。或许存在揭露疑问类别->广告->虚伪广告->其他虚伪广告疑问-修护,要求中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2024年08月12日,达成调停协议。处置部门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视控制局。

数据显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近一月公示揭露总量26811件,月环比降低0.22%,近一月公示调停成功率52.88%。

据了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ODR绿色通道企业(ODR绿色通道企业是指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指点监视下,经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和解服务的企业。)ODR绿色通道企业近一月全国12315平台绿色通道先行和解率为55.96%,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高于全国平均和解率8.48%。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阅读器不合理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合理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中选。 案例一 通讯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有效行政案【案情】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称号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讯系统的智能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有效宣告恳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有效选择,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有效选择。 【点评】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别诉争的技术方案能否具有新颖性。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绪是,假设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维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为了判别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启动正向比拟,而不是启动反向比拟。 所谓正向比拟,是剖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能否具有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所谓反向比拟,是剖析诉争技术方案能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假设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许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以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反向比拟是错误的新颖性判别方法,应当予以否认。 近年来,通讯范围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关于通讯范围的专利权维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关键示范意义。 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别方法启动了探求和明白,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规范的一致。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案情】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称号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 哈廷公司经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置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衔接器产品,哈廷公司以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当中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刻中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益要求解释中的关键环节,但是,如何迷信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称号能否属于技术特征,能否对权益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通常及实务界不时存在争议。 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规范启动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成功发明全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咨询。 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称号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称号自身并不属于处置技术疑问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确定权益要求的维护范围时,权益要求中记载的主题称号应当予以思索,但实践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称号对权益要求所要维护的技术方案自身发生了何种影响。 该案判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讨价值,其在权益要求的解释规则、维护范围确实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求,既迷信合理地界定了维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留意权衡权益人与社会群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益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案情】“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开放,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经常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活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开放。 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依据2001年实施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开放商标注册不得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他人曾经经常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一切人经过宣传、经常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失掉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聚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一切人的有形财富,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取得专有性的权益,但是在一定水平上也是遭到法律维护的。 假设开放人明知或许应知他人曾经经常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反、不相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启动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合理手腕。 在先商标的经常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继续经常使用时期、区域、销售量或许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案情】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卦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开放,指定经常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开放。 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规范予注册。 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开放复审。 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经过商标近似的判别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 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开放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方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十分接近,从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杂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践和曾经构成的稳如泰山市场次第,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杂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经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关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保养曾经稳如泰山的市场次第,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维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经常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以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中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配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增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加快开展,嵌入式系统曾经末尾浸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范围。 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配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独自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范围,所以,权益人在维权中的取证环节相关于普通计算机软件案件愈加困难。 本案作为“第一同触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环节中的关键作用,关于研讨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疑问具有关键的自创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案情】《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 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容许,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经过火工协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运行商店,并经过该商店向社会群众提供下载阅读,失掉经济利益,上述行为损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达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运营的App store(运行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运行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 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运行程序商店)的运营者,运行程序商店是一个以不要钱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商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纳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留意义务。 苹果公司在可以清楚感知涉案运行程序为未经容许提供的状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留意义务,具有客观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 在以后互联网产业飞速开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运营形式不时出现的状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自创和指点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案情】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 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损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以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中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气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抱歉。 【点评】此案不只因触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益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启动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一切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状况启动审查,并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外,关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益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益维护等状况启动审查,以实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 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次第,对保养相关权益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合理竞争案【案情】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 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应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取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 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署《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 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中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中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反不合理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运营者的运营行为、保养公允竞争的社会经济次第,故反不合理竞争法关键是规制商品市场流经环节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环节中的授权。 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明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原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竞争。 本案在一定水平上反映出以后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益看法淡漠、诚信缺失等现象。 经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运营开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合理竞争案【案情】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全球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区分签署了出版合同,合同商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全球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 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 马爱农以为新全球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合理竞争,要求新全球出版社中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全球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全球出版社中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该案是一同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件。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规则了私自经常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合理竞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私自经常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状况。 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目的动身,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则,将私自经常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则所规范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另外,本案还讨论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留意义务疑问,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环节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且关于作者笔名的留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留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能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关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阅读器不合理竞争案【案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运营优酷网,关键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不要钱视频”服务,二是向不要钱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 合一公司发现猎豹阅读器经过修正并诱导用户修正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刻中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消弭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等。 【点评】目前,“广告+不要钱视频”服务形式是国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形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疑问,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 但商业形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选择,而非由其他运营者以破坏性手腕,采取“丛林规律”竞争方式启动评判。 本案是我国首例阅读器过滤视频广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活边界之争。 国外也存在相似的纠纷,但未构成失效判决。 本案裁判不只法律意义严重,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庞大。 法院判决重点说明了阅读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合理性在于商业形式利益应受法律维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形式,他人不应以该形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形式,损害该商业形式运营者的可得利益。 (知识产权报)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阅读器不合理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合理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中选。 案例一 通讯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有效行政案【案情】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称号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讯系统的智能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有效宣告恳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有效选择,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有效选择。 【点评】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别诉争的技术方案能否具有新颖性。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绪是,假设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维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为了判别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启动正向比拟,而不是启动反向比拟。 所谓正向比拟,是剖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能否具有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所谓反向比拟,是剖析诉争技术方案能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假设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许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以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反向比拟是错误的新颖性判别方法,应当予以否认。 近年来,通讯范围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关于通讯范围的专利权维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关键示范意义。 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别方法启动了探求和明白,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规范的一致。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案情】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称号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 哈廷公司经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置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衔接器产品,哈廷公司以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当中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刻中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益要求解释中的关键环节,但是,如何迷信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称号能否属于技术特征,能否对权益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通常及实务界不时存在争议。 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规范启动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成功发明全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咨询。 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称号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称号自身并不属于处置技术疑问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确定权益要求的维护范围时,权益要求中记载的主题称号应当予以思索,但实践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称号对权益要求所要维护的技术方案自身发生了何种影响。 该案判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讨价值,其在权益要求的解释规则、维护范围确实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求,既迷信合理地界定了维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留意权衡权益人与社会群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益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案情】“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开放,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经常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活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开放。 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依据2001年实施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开放商标注册不得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他人曾经经常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一切人经过宣传、经常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失掉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聚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一切人的有形财富,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取得专有性的权益,但是在一定水平上也是遭到法律维护的。 假设开放人明知或许应知他人曾经经常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反、不相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启动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合理手腕。 在先商标的经常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继续经常使用时期、区域、销售量或许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案情】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卦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开放,指定经常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开放。 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规范予注册。 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开放复审。 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经过商标近似的判别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 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开放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方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十分接近,从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杂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践和曾经构成的稳如泰山市场次第,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杂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经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关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保养曾经稳如泰山的市场次第,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维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经常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以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中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配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增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加快开展,嵌入式系统曾经末尾浸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范围。 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配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独自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范围,所以,权益人在维权中的取证环节相关于普通计算机软件案件愈加困难。 本案作为“第一同触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环节中的关键作用,关于研讨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疑问具有关键的自创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案情】《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 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容许,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经过火工协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运行商店,并经过该商店向社会群众提供下载阅读,失掉经济利益,上述行为损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达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运营的App store(运行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运行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 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运行程序商店)的运营者,运行程序商店是一个以不要钱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商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纳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留意义务。 苹果公司在可以清楚感知涉案运行程序为未经容许提供的状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留意义务,具有客观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 在以后互联网产业飞速开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运营形式不时出现的状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自创和指点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案情】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 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损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以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中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气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抱歉。 【点评】此案不只因触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益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启动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一切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状况启动审查,并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外,关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益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益维护等状况启动审查,以实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 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次第,对保养相关权益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合理竞争案【案情】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 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应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取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 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署《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 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中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中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反不合理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运营者的运营行为、保养公允竞争的社会经济次第,故反不合理竞争法关键是规制商品市场流经环节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环节中的授权。 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明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原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竞争。 本案在一定水平上反映出以后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益看法淡漠、诚信缺失等现象。 经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运营开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合理竞争案【案情】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全球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区分签署了出版合同,合同商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全球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 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 马爱农以为新全球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合理竞争,要求新全球出版社中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全球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全球出版社中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该案是一同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件。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规则了私自经常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合理竞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私自经常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状况。 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目的动身,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则,将私自经常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则所规范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另外,本案还讨论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留意义务疑问,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环节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且关于作者笔名的留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留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能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关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阅读器不合理竞争案【案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运营优酷网,关键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不要钱视频”服务,二是向不要钱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 合一公司发现猎豹阅读器经过修正并诱导用户修正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刻中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消弭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等。 【点评】目前,“广告+不要钱视频”服务形式是国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形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疑问,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 但商业形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选择,而非由其他运营者以破坏性手腕,采取“丛林规律”竞争方式启动评判。 本案是我国首例阅读器过滤视频广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活边界之争。 国外也存在相似的纠纷,但未构成失效判决。 本案裁判不只法律意义严重,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庞大。 法院判决重点说明了阅读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合理性在于商业形式利益应受法律维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形式,他人不应以该形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形式,损害该商业形式运营者的可得利益。 望采用,谢谢!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阅读器不合理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合理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中选。 案例一 通讯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有效行政案【案情】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称号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讯系统的智能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有效宣告恳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有效选择,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有效选择。 【点评】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别诉争的技术方案能否具有新颖性。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绪是,假设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维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为了判别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启动正向比拟,而不是启动反向比拟。 所谓正向比拟,是剖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能否具有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所谓反向比拟,是剖析诉争技术方案能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假设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许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以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反向比拟是错误的新颖性判别方法,应当予以否认。 近年来,通讯范围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关于通讯范围的专利权维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关键示范意义。 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别方法启动了探求和明白,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规范的一致。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案情】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称号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 哈廷公司经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置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衔接器产品,哈廷公司以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当中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刻中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益要求解释中的关键环节,但是,如何迷信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称号能否属于技术特征,能否对权益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通常及实务界不时存在争议。 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规范启动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成功发明全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咨询。 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称号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称号自身并不属于处置技术疑问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确定权益要求的维护范围时,权益要求中记载的主题称号应当予以思索,但实践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称号对权益要求所要维护的技术方案自身发生了何种影响。 该案判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讨价值,其在权益要求的解释规则、维护范围确实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求,既迷信合理地界定了维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留意权衡权益人与社会群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益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案情】“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开放,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经常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活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开放。 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依据2001年实施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开放商标注册不得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他人曾经经常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一切人经过宣传、经常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失掉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聚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一切人的有形财富,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取得专有性的权益,但是在一定水平上也是遭到法律维护的。 假设开放人明知或许应知他人曾经经常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反、不相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启动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合理手腕。 在先商标的经常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继续经常使用时期、区域、销售量或许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案情】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卦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开放,指定经常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开放。 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规范予注册。 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开放复审。 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经过商标近似的判别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 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开放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方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十分接近,从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杂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践和曾经构成的稳如泰山市场次第,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杂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 经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关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保养曾经稳如泰山的市场次第,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维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经常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以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中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配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增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加快开展,嵌入式系统曾经末尾浸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范围。 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配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独自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范围,所以,权益人在维权中的取证环节相关于普通计算机软件案件愈加困难。 本案作为“第一同触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环节中的关键作用,关于研讨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疑问具有关键的自创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案情】《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 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容许,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经过火工协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运行商店,并经过该商店向社会群众提供下载阅读,失掉经济利益,上述行为损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达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运营的App store(运行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运行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 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运行程序商店)的运营者,运行程序商店是一个以不要钱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商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纳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留意义务。 苹果公司在可以清楚感知涉案运行程序为未经容许提供的状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留意义务,具有客观过失,其行为构成侵权。 在以后互联网产业飞速开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运营形式不时出现的状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自创和指点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案情】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 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损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以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中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气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抱歉。 【点评】此案不只因触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益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启动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一切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状况启动审查,并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外,关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益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益维护等状况启动审查,以实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 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次第,对保养相关权益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合理竞争案【案情】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 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应中融公司。 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取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 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 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署《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 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中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中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反不合理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运营者的运营行为、保养公允竞争的社会经济次第,故反不合理竞争法关键是规制商品市场流经环节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环节中的授权。 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明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原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竞争。 本案在一定水平上反映出以后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益看法淡漠、诚信缺失等现象。 经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运营开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合理竞争案【案情】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全球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区分签署了出版合同,合同商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全球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 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 马爱农以为新全球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合理竞争,要求新全球出版社中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全球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全球出版社中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该案是一同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件。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规则了私自经常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合理竞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私自经常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状况。 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目的动身,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则,将私自经常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则所规范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另外,本案还讨论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留意义务疑问,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环节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且关于作者笔名的留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留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能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关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阅读器不合理竞争案【案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运营优酷网,关键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不要钱视频”服务,二是向不要钱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 合一公司发现猎豹阅读器经过修正并诱导用户修正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刻中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消弭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等。 【点评】目前,“广告+不要钱视频”服务形式是国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形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疑问,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 但商业形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选择,而非由其他运营者以破坏性手腕,采取“丛林规律”竞争方式启动评判。 本案是我国首例阅读器过滤视频广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活边界之争。 国外也存在相似的纠纷,但未构成失效判决。 本案裁判不只法律意义严重,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庞大。 法院判决重点说明了阅读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合理性在于商业形式利益应受法律维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形式,他人不应以该形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形式,损害该商业形式运营者的可得利益。 望采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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