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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无人机保险配套指引 (深圳无人城市试点)

admin1 8小时前 阅读数 5 #保险

深圳近日公布了全国首个《深圳地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指引》。《指引》针对无人机保险范围树立了系统性的承保与理赔规范框架,要求保险公司有责任保养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市场次第,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恶意低价扰乱市场。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暂行条例发布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易车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康有序开展,保养航空安保、公共安保、国度安保,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无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性能目的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任务应当坚持和增强党的指导,坚持总体国度安保观,坚持安保第一、服务开展、分类控制、协同监管的准绳。

第四条 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一致指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任务,组织协调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控制任务中的严重疑问。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视控制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担任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控制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控制任务。

各级空中交通控制机构依照职责分工担任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任务。

第五条 国度奖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效果的推行运行,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效果的推行运行提供支持。

国度在确保安保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应和经常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备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经过制定、实施集团规范等方式增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控制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展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看法。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控制

第七条 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消费和经常使用的国度规范、行业规范。

第八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消费、出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开放取得适航容许。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消费、出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容许,但相关产品应当契合产质量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以及有关强迫性国度规范。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消费、经常使用活动,应当契合国度有关实名注销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保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消费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则为其消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独一产品识别码。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消费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独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清楚位置标明违法运转要求和风险警示。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切者应当依法启动实名注销,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触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启动国籍注销。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许地域民用航空控制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控制部门)开放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一)有实施安保运营所需的控制机构、控制人员和契合本条例规则的操控人员;

(二)有契合安保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备、设备;

(三)有实施安保运营所需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继续具有依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保运营的才干;

(四)从事运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控制部门收到开放后,应当启动运营安保评价,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作出容许或许不予容许的选择。 予以容许的,颁发运营合格证;不予容许的,书面通知开放人并说明理由。

经常使用最大下降重量不超越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惯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运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惯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运营容许证和运转合格证。

第十二条 经常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运营性飞行活动,以及经常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运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消费者、出口商应当中止消费、销售,召回缺陷产品,并通知有关运营者、经常使用者中止销售、经常使用。 消费者、出口商未依法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视控制部门依法责令召回。

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能继续处于适航形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适航控制的规则处置。

第十四条 对曾经取得适航容许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启动严重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开放取得适航容许。

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启动改装的,应当契合有关强迫性国度规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域坚持才干、牢靠被监视才干、速度或许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出现改动的,其一切者应当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

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遵守改装后所属类别的控制规则。

第十五条 消费、维修、经常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无线电控制法律法规以及国度有关规则。 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经常使用国度无线电控制机构确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且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经常使用容许和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开放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

(二)接受安保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控制部门考核合格;

(三)无或许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载;

(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度安保、公共安保或许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扰乱公共次第的故意罪恶遭到刑事处分的记载。

从事惯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消费者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乡村主管部门规则的内容启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第十七条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控制制度。

无民事行为才干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才干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许限制民事行为才干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契合前款规则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才干人现场指点。

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并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则经培训合格。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控制

第十八条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照统筹性能、安保高效准绳,以隔离飞行为主,统筹融合飞行需求,充沛思索飞行安保和群众利益。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白水平、垂直范围和经常使用时期。

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控制飞行义务优先划设空域。

第十九条 国度依据要求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高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限、实践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关键军工设备维护区域、核设备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风险品的消费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关键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严重水利设备、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备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维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要求电磁环境特殊维护的设备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关键反派纪念地、关键无法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规则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详细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控制机构依照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的规则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民用航空控制部门和承当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飞行情报。

未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

第二十条 遇有特殊状况,可以暂时参与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控制机构依照国度有关规则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经常使用时期。

保证国度严重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暂时参与的管制空域失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控制部门和承当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飞行情报。

保证执行军事义务或许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义务的,在暂时参与的管制空域失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控制部门和承当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飞行情报。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的规则要求设置管制空域的空中警示标志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并增强日常巡查。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可以启动融合飞行:

(一)依据义务或许飞行课目要求,警察、海关、应急控制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经常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许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二)取得适航容许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适航容许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越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越真高300米的飞行;

(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越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

(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惯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统筹树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灵活监管与服务。

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消费、注销、经常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信息安保。

第二十四条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环节中应当广播式智能发送识别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许团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保承当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则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许团体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控制机构提出飞行活动开放。 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选择。

依照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的规则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常年飞行活动开放,经同意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方案报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开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许团体、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关键性能目的和注销控制信息;

(三)飞行义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度规则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义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义务同意文件;

(四)下降、下降和备降机场(场地);

(五)通讯联系方法;

(六)估量飞行末尾、完毕时辰;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九)通讯、导航和被监视才干;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特殊飞行保证需求;

(十三)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规则的与空域经常使用和飞行安保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开放依照下列权限同意: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担任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担任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

(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

第二十九条 经常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义务的,应当在方案下降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控制机构提出飞行活动开放。 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应当在下降10分钟前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选择。 执行特别紧急义务的,经常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开放。

第三十条 飞行活动已取得同意的单位或许团体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方案下降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控制机构报告估量下降时辰和预备状况,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确认前方可下降。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控制机构提出飞行活动开放: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惯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控制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空中(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越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方案下降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确认前方可下降;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义务;但是,需活期报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备案,并在方案下降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确认前方可下降。

前款规则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提出飞行活动开放:

(一)经过通讯基站或许互联网启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风险品或许投放东西(惯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散布式操作或许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义务同意文件。

第三十二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取得有关容许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二)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保飞行预备,审核无人驾驶航空器形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执行态,实施需经同意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坚持通讯联系疏通,听从空中交通控制,飞行完毕后及时报告;

(四)依照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的规则坚持必要的安保距离;

(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坚持视距内飞行;

(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关于限速、通讯、导航等方面的规则;

(七)在夜间或许低能见度气候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任务形态;

(八)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执行态,采取防止相撞的措施;

(九)遭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许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

关于无人机可无法以飞?

要求恪违法律法规飞行。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暂行条例》,2024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国大陆实施。 这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控制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关于无人机行业的开展有着严重意义。

经常出现疑问

1.《条例》公布后对我的飞行有没有影响?

《条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目前尚未正式执行。 您仍按现有规则经常使用无人机即可。

2.《条例》公布后,对普通消费者购置或经常使用无人机有什么影响?

《条例》让用户有愈加明白的指引,明白了以后无人机分类、对应的适飞空域、简化了不同类别无人机对应的申报流程、明白了各类无人机的经常使用门槛,如飞行执照、责任险等,《条例》同时也明白了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将统筹树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从基本上处置困扰大少数无人机用户飞行合法性的疑问,促进整个行业安康、有序开展。

3. 您的无人机属于什么类型?能否要求实名注销、驾驶执照、投保责任险?

请留意:DJI Mini 系列无人机虽然重量 <250 克,但因无线电发射设备超出微功率短距离要求,因此归类为轻型无人机。

4. 哪些无人机类型适用于融合飞行? 能否要求经过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最高可开放到多少高度?

[1] 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一致空域内的飞行。

[2] 以上提到的高度均为「真高」。

5. 如何了解“适飞空域”及“管制空域”的概念?

《条例》针对无人机,创设了“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的新概念。 管制空域关键包括空中禁区、空中风险区、机场、国境线、边境线、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射电天文台、易燃易爆风险品的企业和仓库等要求重点维护的中心、敏感区域,除管制空域以外的 120 米以下空域划为“适飞空域”,开放给运转安保风险相对较小的微、轻、小型、农业无人机用户经常使用,降低合法飞行的门槛。

详细内容如下:

· 管制空域

1. 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

3.军用航空超高空飞行空域

4.下方其他八大区域

(1)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 国界限、实践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 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 关键军工设备维护区域、核设备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风险品的消费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关键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严重水利设备、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备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维护区;

(6)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要求电磁环境特殊维护的设备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 关键反派纪念地、关键无法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 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规则的其他区域。

管制空域的详细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控制机构依照国度空中交通控制指导机构的规则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民用航空控制部门和承当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飞行情报。

· 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6. 《条例》公布后,对飞行的限高有哪些影响?

运转安保风险相对较小的微、轻、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飞行,操控员不应超越真高 120 米以上飞行;

管制空域依审批选择飞行高度,依照《条例》规则,未经空中交通控制机构同意,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当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机同时出如今同一空域内时,轻、小、中型无人机不得超越真高 300 米以上飞行;大型无人机依审批选择最终飞行高度。

7. 飞行开放审批周期普通多长?要求提早多久报批?

审批适用于在管制区域的飞行申报及融合飞行的部分高度及机型申报。 用户需最晚飞行前一日半夜 12 点前申报,审批最晚在当日 21 点前出结果。

8. 依据 DJI 大疆划设的限飞区能判别能否处于管制空域吗?

目前大疆的禁飞区含部分管制区域,如机场等。 大疆的电子围栏是企业依据飞行安保自行划定的,未来也会在政策法规明白后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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