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保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 2024年来案件普及辽宁 上海等地 广东 (华安保险强制赔付标准)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9月3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辽0112民初12681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华安保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辽宁、广东、上海、安徽、内蒙古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华安保险成立于1996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鑫中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区分持股20%、14.7714%、12.5%、12.1429%、8.5714%、8.5714%、7.4286%、7.1429%、4.2286%、3.5714%、1.0714%。企业注册资本2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李光荣,任职企业33家,总经理为童清,任职企业10家。
太平洋安行宝死者骑得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死者无驾照拒赔咋办
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属于合法状况。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规则
第二十二条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网河池2月9日电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的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尔后,保险公司又将梁某及其父母梁某某、陈某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梁某在自己财富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元,缺乏部分由梁某某、陈某担任赔偿。
2013年7月12日14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桂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怀远镇谭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桂M×××××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出现碰撞。
形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宜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关键要素,应负事故关键责任。
伤者吴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元,法院于同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启动调停,保险公司与伤者吴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元。
同月26日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转到伤者吴某的团体账户。 另查明,桂M×××××号两轮摩托车在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处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 出现交通事故时,原告梁某未满16周岁。
法院以为,原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经交通控制部门认定,其承当事故的关键责任。 原告华安财保河池中心支公司曾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后,有权向原告梁某主张追偿权。 原告梁某形成他人损害时系未成年人。
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当。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期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路途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则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恳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
(二)醉酒、服用国度管制的精气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外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保险公司实践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原告梁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则行使追偿权益。 同时,原告梁某出现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父母亲承当。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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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属于合法状况。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规则
第二十二条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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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河池2月9日电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的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尔后,保险公司又将梁某及其父母梁某某、陈某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梁某在自己财富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元,缺乏部分由梁某某、陈某担任赔偿。
2013年7月12日14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桂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怀远镇谭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桂M×××××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出现碰撞。
形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宜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关键要素,应负事故关键责任。
伤者吴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元,法院于同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启动调停,保险公司与伤者吴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元。
同月26日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转到伤者吴某的团体账户。 另查明,桂M×××××号两轮摩托车在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处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 出现交通事故时,原告梁某未满16周岁。
法院以为,原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经交通控制部门认定,其承当事故的关键责任。 原告华安财保河池中心支公司曾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后,有权向原告梁某主张追偿权。 原告梁某形成他人损害时系未成年人。
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当。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期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路途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则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恳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
(二)醉酒、服用国度管制的精气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外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保险公司实践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原告梁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则行使追偿权益。 同时,原告梁某出现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父母亲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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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属于合法状况。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规则
第二十二条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网河池2月9日电 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的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尔后,保险公司又将梁某及其父母梁某某、陈某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梁某在自己财富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元,缺乏部分由梁某某、陈某担任赔偿。
2013年7月12日14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桂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怀远镇谭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桂M×××××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出现碰撞。
形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宜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关键要素,应负事故关键责任。
伤者吴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元,法院于同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启动调停,保险公司与伤者吴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元。
同月26日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转到伤者吴某的团体账户。 另查明,桂M×××××号两轮摩托车在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处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 出现交通事故时,原告梁某未满16周岁。
法院以为,原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经交通控制部门认定,其承当事故的关键责任。 原告华安财保河池中心支公司曾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后,有权向原告梁某主张追偿权。 原告梁某形成他人损害时系未成年人。
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当。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期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路途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则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恳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
(二)醉酒、服用国度管制的精气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外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保险公司实践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原告梁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则行使追偿权益。 同时,原告梁某出现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父母亲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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