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求退赔费用 好想你瘦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月7日新增揭露 赔偿损失 核定侵权责任 中止侵权 (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退怎么办)
8月7日,依据全国12315消费揭露信息公示,瘦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揭露。
依据揭露信息,2024年07月30日,消费者陈**(手机尾号 9905,用户ID ****4704)反映其于2024年07月29日在字节跳动(好想你官方旗舰店)经过网购置办其他食品。或许存在食品安保疑问,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中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4年08月07日,达成调停协议。处置部门为: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视控制局。
数据显示,好想你瘦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近一月公示揭露总量7件,月环比上升75.0%,近一月公示调停成功率100.0%。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疑问
留神!罗斯蒙特ROSEMOUNT不时都是艾默生公司的产品。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杂视听,吃了公司,于是改名上蒙,产品当然不敢用罗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原告。 那是人家艾默生的产品。 请看如下内容: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抢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标“罗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结论是:原告未经原告容许,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经常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经常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公用权的损害,原告理应承当中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初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查哈森市市场小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U.S.A.)。 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亚太地域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公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肖荣、茅又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翻译丁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与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工商行政控制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度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经常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用压力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温度敏感仪、攻角敏感仪。 1989年8月23日的《中国仪器仪表报》刊登了《罗斯蒙特公司有意在华建独资企业》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头版刊登了《美国罗斯蒙特仪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刊登之《我国仪表行业投资规模最大的合资企业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的内容有:“上海智能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对等互利的准绳,经过双方积极友好洽谈,赞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投资树立一家合资运营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创立于1956年,是美国最大的智能化仪表公司,也是全球著名的仪表及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国仪电报》上刊登了《上海罗斯蒙特取得国际“通行证”》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智能化》上刊登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维刚撰写的文章《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及差压变送器的经常使用体会》;《火电厂热工智能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国水泥》(2005年第6期)、《现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刊登有标明注册商标为“ROSEMOUNT”的产品广告宣传页,广告标题关键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佳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传奇性能 今天再现 继续改良、久阅历证的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等,宣传页下方所印制的则都是“艾默生环节控制”各地办事处的电话;刊登于《钢铁》(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国电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现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关“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或“新型罗斯蒙特5400雷达液位变送器”等产品的广告中均标有“ROSEMOUNT”及其®标识。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环节检测仪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页中有一节专门引见“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其中述及“美国Rosemount公司消费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是带微机智能式现场经常使用的一种变送器……”;普通初等教育“九五”国度级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关“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的引言内容为“目前实践运行的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种类较多,结构各有差异,但从总体结构上看是相似的。 上方先简易引见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压变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压变送器的任务原理和特点,然后较详细引见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压变送器。 这些变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讯方式启动信息传输的。 ”计量培训教材《自然气智能计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页有关“3051S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来自艾默生环节控制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初等学校规划教材《智能检测技术》(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页有关“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章节中述及“目前,中国西安和北京先后从美国Rosemount公司引进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普通初等教育“十一五”国度级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智能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页有关“智能型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上方以美国费希尔-罗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压变送器为例对其任务原理作简易引见……”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显示,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称号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资方为上海智能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投资比例区分为40%和60%。 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开放变卦企业称号为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称号注销开放书上所填写的备用称号为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控制局核准赞同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变卦企业称号为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 后经股权转让,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现已变卦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原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设立注销时被核准经常使用的称号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控制局预先核准变卦企业称号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贺晓博登录网址为的网站,其网页下方显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一切©2004”等外容,网页左上角则以上下陈列的方式显示“罗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侧还可见“TM”上标。 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启动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经字第6995号《公证书》。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登录网址为的网站,该网站网页的左上角均以上下陈列的方式显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 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启动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 原告认可该公证所涉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智能化》上刊登有一则触及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右下角显示的广揭发布主体为“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电话、网址和地址区分为86-21-、、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原告处购置了规格型号区分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压力变送器(单价为人民币2,700元和人民币2,300元)各5件,并取得产品宣传资料2份。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置环节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 公证购得之压力变送器的表盖、LCD显示表头及壳体铭牌上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其中一块铭牌上的“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还注有“TM”标识,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压力变送器的外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包装盒内所附《加快装置手册》的每一页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衔接互联网经过Google搜索“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可以进入刊登有原告公司简介的各个页面,网页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区分为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021-,其中原告在仪器仪表商务网()上所显示的公司引见资料中有一长方形框,框内文字为“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和“罗斯蒙特”;原告在电力虎网()上发布之基本信息所涉运营品牌显示为“上海罗斯蒙特”;进入网址为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显示“SHANGHAI 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 上海市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启动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5272号《公证书》。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原告处购得铭牌标有“3051型智能变送器”字样的产品1套,多少钱为人民币1,900元。 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置环节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8848号《公证书》。 与此前公证购得的压力变送器相比,其铭牌、产品合格证及《加快装置手册》上已均无“上海罗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样,但产品表盖、LCD显示表头上仍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 封底显示有原告公司称号、地址、电话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传资料封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罗斯蒙特”和“ROSEMENT”字样;《重生中国》和《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宣传资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一切内页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该两份宣传资料封底除印有原告公司称号、地址和电话外,还同时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外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开放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ROSEMENT”商标和“罗斯蒙特”商标,国度商标局于2005年1月27日收回《注册开放受理通知书》,其中“ROSEMENT”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7日,“罗斯蒙特”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处于异议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开放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罗斯蒙特”商标。 一审诉讼中,原告称被控侵权压力变送器与涉讼注册商标核定经常使用商品中的压力敏感仪为相反商品,而相关证据资料中所涉原告运营的其他产品涡轮番量计、刮板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与压力敏感仪系相似商品。 庭后,原告以书面方式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触及压力变送器的相关侵权理想,但保管对相似商品涉嫌侵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益。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总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因该笔律师费同时牵涉到(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故在本案中主张之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且诉讼恳求中提到的其他已支出费用如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和翻译费等均已包括在内。 原告对律师费凭证上反映的付款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持有异议,同时以为从开具时期过去看是为本案诉讼而制造。 原告解释称,其系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等确已实践出现,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思索在内,但并非原告与其律师协商所定的全部律师费都应由原告在败诉时承当,原审法院将依据律师不要钱规范,并结合案件详细状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该笔费用可失掉支持的数额。 原审法院以为,涉讼“ROSEMOUNT”商标曾经国度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屡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经常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公用权,应遭到我国法律维护。 相关报道和业内杂志刊登的内容标明,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末尾看好中国市场,并经过树立合资企业的方式将其产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国。 常年以来,不论是原告在我国宣传时所经常使用的中文译名,还是在就“ROSEMOUNT”注册商标产品所作广告中出现的中文标识,“ROSEMOUNT”对应的中文一直是“罗斯蒙特”,且从原告启动宣传的继续时期来看,“ROSEMOUNT”品牌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当谈及该品牌时所能想到的独一音译就是“罗斯蒙特”,专业教材述及之相关内容和业内用户经常使用原告产品后的体会亦可说明“罗斯蒙特”已作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词而为相关群众所熟知。 原告成立之时,涉讼“ROSEMOUNT”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逾20年之久,故原告理应知晓该商标及其中文音译“罗斯蒙特”系原告常年宣传和经常使用的品牌。 原告不只在其(智能)压力变送器产品及其合格证、加快装置手册和包装上标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而且还在其宣传册和相关网站上突出经常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字样。 将“Rosement”或“ROSEMENT”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SEMOUNT”相比,两者读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陈列差异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无实义的臆造词,故属于近似商标。 至于原告关于原告经常使用“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亦构成对其“ROSEMOUNT”商标公用权的损害之主张能否成立的疑问,原审法院以为,首先,从原告有时会在“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同时标明“TM”标识之现象来判别,原告关键意欲将“罗斯蒙特”作为商标所经常使用;其次,如前述对“ROSEMOUNT”商标与其音译“罗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剖析,当原告在其商品及宣传资料上突出“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时,相关群众便会自但是然地联想到注册商标“ROSEMOUNT”或许以为与该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咨询,由此可见,“罗斯蒙特”与“ROSEMOUNT”之间亦构成近似,这是原告对其商标中文音译常年启动商业性经常使用所发生的肯定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未经原告容许,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经常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经常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公用权的损害,原告理应承当中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到的损失或许原告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综合思索原告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原告的客观过失水平和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性质、结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要素酌情判定原告应承当的赔偿数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决:一、原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失效之日起立刻中止侵犯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对“ROSEMOUNT”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所享有的注册商标公用权;二、原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失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三、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担负人民币4,074元,原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担负人民币8,752元。 (2007)沪一中禁字第2号案即罗斯蒙特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开放诉前责令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止侵犯注册商标公用权行为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担负。 判决后,原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采纳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其关键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理想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反,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犯了“一事不再理”准绳。 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清楚不同。 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经常使用其经合法注销注册的企业称号。 三、“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开放商标注册,商标局曾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开放处置,法院不应处置。 四、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讯决是中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益。 五、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环节,也无对证据的认定。 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争辩以为,原判认定理想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关键争辩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上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合理竞争行为区分提起诉讼,故不存在重复起诉。 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的读音和意义相反,构成近似,故上诉人将其经常使用在相反商品上突出经常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三、“罗斯蒙特”是上诉人开放注册的商标,其开放商标并非侵权抗辩的理由,更不能影响和损害在先权益,抢注行为是侵权。 四、企业称号的核准并非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理想失实。 本院以为,被上诉人系“ROSEMOUNT”注册商标一切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公用权遭到法律维护。 被上诉人经过多年对其商标的经常使用、宣传,“ROSEMOUNT”注册商标及其中文译音“罗斯蒙特”曾经为相关群众所熟知。 上诉人在成立时,作为运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上述商标及其中文译音,但其仍在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上突出经常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罗斯蒙特”文字,客观上具有使相关群众发生误认的意图,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公用权,上诉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上诉人以为,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理想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反,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犯了“一事不再理”准绳。 本院以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在相反产品上经常使用与其“ROSEMOUNT”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而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恶意注册并经常使用被上诉人商号、虚伪宣传、仿冒被上诉人知名商品特有称号和装潢而提起的不合理竞争诉讼,因此,本案并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启动判决未违犯“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准绳。 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以为,“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清楚不同。 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经常使用其经合法注销注册的企业称号。 本院以为,虽然“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文字外观存在差异,但“罗斯蒙特”作为“ROSEMOUNT”的中文译音,两者读音近似;同时,两者均为臆造词,含义相反,故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罗斯蒙特”文字未经商标注册,但被上诉人将其作为“ROSEMOUNT”注册商标的独一译音,常年在“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经常使用的商品上经常使用,故在相关群众中曾经具有知名度并构成了与“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对应相关。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经常使用的商品上经常使用“罗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关群众对其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公用权,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至于上诉人以为其“罗斯蒙特”字号曾经工商注销注册的理由,本院以为,鉴于在(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4号案件中,上诉人经常使用其“罗斯蒙特”字号行为曾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故其仍应中止经常使用“罗斯蒙特”文字。 上诉人以为其有权经常使用经合法注销注册的企业称号“罗斯蒙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以为,“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开放商标注册,商标局曾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开放处置,法院不应处置。 本院以为,商标的行政异议程序并非司法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上诉人以为法院不应处置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以为,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讯决是中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益。 本院以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经常使用“ROSEMENT”和“罗斯蒙特”标识侵犯其“ROSEMOUNT”注册商标公用权之行为提起诉讼,原判认定侵权成立,故判决上诉人中止侵犯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公用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以为,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环节,也无对证据的认定。 本院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造要求,判决文书并不要求必需记载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详细的质证环节,原判对其认定理想所依据的证据,曾经在判决书中逐一列明,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在理想及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则,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担负。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代理审讯员 李澜代理审讯员 王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声明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的罗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压力变送器代表着最优秀性能和最高牢靠性的工业产品模范,普遍用于化工、石油与自然气、电力、造纸、金属冶炼、制药以及食品饮料等行业,全球装置数量曾经超越1000万台。 但近期在中国上海市某企业以Rosement为企业称号、产品称号和网址(),同时模拟罗斯蒙特1151和3051压力变送器产品外观,希图混杂中国市场用户关于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罗斯蒙特()品牌压力变送器的辨识,严重侵犯了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的合法权誉。 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特此作出严正声明:对侵犯了罗斯蒙特的合法权誉的相关人员或机构保管起诉的权利,同时提示消费者在购置产品时留认识别产品称号和商标,购置到此类仿冒产品时,请及时揭发外地工商控制部门,或与艾默生环节控制有限公司咨询。
版权声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