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豆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 (浙江豆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近日,浙江豆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消费销售不契合食品安保规范的食品,被龙游县市场监视控制局奖励。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6日,消费了544斤油豆腐(油泡)。2024年05月07日,龙游县市场监视控制局对上述油豆腐启动抽样检测。2024年06月06日,经检测,上述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品安保国度规范 食品增加剂经常经常使用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浙江豆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造成了消费运营超范围、超限量经常经常使用食品增加剂的食品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奖励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43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算计罚没款11043元上缴国库。
主体称号 | 浙江豆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奖励选择书文号 | 龙市监奖励﹝2024﹞241号 |
奖励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奖励选择时期 | 2024-07-25 |
奖励外容 | 违犯本法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造成罪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控制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增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东西;违法消费运营的食品、食品增加剂货值金额有余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容许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 | |
暂扣或吊销证照称号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豆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消费销售不契合食品安保规范的食品案 |
奖励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违法理想 | 关键违法理想: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6日,消费了544斤油豆腐(油泡)。2024年05月07日,龙游县市场监视控制局对上述油豆腐启动抽样检测。2024年06月06日,经检测,上述食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契合GB2760-2014《食品安保国度规范食品增加剂经常经常使用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奖励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消费者,消费销售不契合食品安保规范的食品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则,属于消费运营超范围、超限量经常经常使用食品增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保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奖励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43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算计罚没款1104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奖励实行形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奖励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奖励选择书载明的实行形式实行。 |
奖励机关 | 龙游县市场监视控制局 |
奖励机关分歧社会信誉代码 | 11330825002628440W |
省市场监管局 |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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