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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元 (上海四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admin1 1年前 (2024-07-21) 阅读数 522 #财经

媒体信息,近日,上海四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启动运营,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罚款2000元。

据媒体了解,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追溯发现,其在从事包车客运业务时未能按规则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从而违犯了相关规则。

上海四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犯了《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控制规则》第57条第1款,造成了未持有效标志牌违规运营行为。对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依据《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控制规则》第99条第1款第6项,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奖励。


租赁公司把车给无证驾驶开车被开破无证驾驶不肯赔钱报警谁的责任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控制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手续完全,且形态正常的话就是借车人的责任,车主不承当任何责任。 假设车辆手续不正常,或许借车人没有契合准驾的驾驶证,那么车主和借车人共同承当责任。 1、出借汽车正终年检并且借用车辆的有驾驶证的话,出现交通事故后,由借用的人承当法律责任,车主不承当法律责任。 2、出借车辆没有启动正终年检,或借用人没相应驾驶证的,出现交通事故后,由车主和借用人一同承当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九十九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控制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许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时期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许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形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罪恶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越规则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犯路途交通安保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保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形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罪恶的;(六)违犯交通管制的规则强行通行,不听劝止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备,形成危害结果,尚不构成罪恶的;(八)合法阻拦、拘留机动车辆,不听劝止,形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许较大财富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一切人与经常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出现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缺乏部分,由机动车经常使用人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一切人对损害的出现有过失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控制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控制条例的第七章关键规则了违犯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处分措施:

条例还对无证合法运营、企业违规车辆比例、驾驶员处分、阻碍审核以及控制人员违规行为等启动了详细规则。 处分选择将出具行政处分选择书,并按相关规则收缴罚款。

扩展资料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控制条例》经1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经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同意;依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经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同意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部分中央性法规的选择》第2次修正。 《条例》分总则、资质控制、运营控制、营运服务、车辆租赁、审核与揭发、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合同惹起的刑事案件

我给你找了个我以为是较适宜的案例,由于字数有点多,所以我给你个网址吧,是中国法院网,关于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由企业兼并的经济合同惹起:名为兼并企业 实为骗取财物——程庆合同诈骗案兼并合同的特点是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资产并有权予以处置。 但是这种处置是与兼并方实践实行兼并合同中规则的义务相对称的。 假设兼并方采取诈骗手腕签署兼并合同取得被兼并方资产后,不实行兼并合同规则的义务,不将兼并的资产用于消费运营活动,或许以小部分实行兼并合同规则的义务、将小部分兼并的资产用于消费运营为诱饵,骗取大部分兼并的资产变现后据为己有的,就是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应用经济合同诈骗被兼并企业的财富,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 告 人:程庆案由:合同诈骗一审案号:(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26号二审案号:(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399号一、基本案情原告人程庆,曾用名“程彪”,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明,原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善果巷16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拘捕。 1992年,原告人程庆在随团到西北亚地域旅游时期,自行脱团前往塞拉利昂共和国,在该国取得了身份证,但未在该国寓居,也未开放注销中国国籍。 1994年11月,程庆持塞拉利昂公民的身份证在新加坡共和国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新加坡元,程庆系两名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 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操持公司注册注销手续,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历。 1996年8月,程庆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南纪门工业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立新印刷纸箱厂达成了双方在重庆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运营企业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协议,协议规则: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万元,外资方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以机器及现金合计人民币135万元之等值的外汇投入,占公司投资额的75%,其资金在合营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合资方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以经过有权单位评价作价的等值人民币45万元的自有房产投资,占公司投资额的25%。 尔后,原告人程庆用一张7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银行进账回单和一张伪造的6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进帐回单,作为外商协作方的全部资金到位凭据,骗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注册注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至今程庆及其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均未向重庆美新鞋业公司作任何投资。 1997年3月,原告人程庆骗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注册注销后,以全员接纳职工、承当一切债务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用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兼并了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 兼并后,原告人程庆并未按协议规则承当该厂债务,而是经过将部分厂房作抵押存款、变卖部分厂房等方式,共获款234.56万元,除支付了该厂职工工资、医疗费、出借大批借款、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合计破费82.89万元外,程庆实得赃款151.67万元。 1998年5月,原告人程庆以全员接纳职工、承当一切债务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署兼并协议的方式,用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兼并了重庆塑料十九厂。 兼并后程庆并未将该财富用于消费运营活动,而是经过将部分厂房作抵押存款、变卖部分厂房等方式,共获款39.01万元。 除支出该厂职工工资和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20.92万元外,程庆获赃款18.09万元。 1997年12月,原告人程庆采用资产重组、盘活资产、共同消费TPR新型鞋材、全员接纳职工、承当一切债务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承当企业全部债务债务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署兼并协议的方式,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长征冲压厂(群体企业)签署了兼并协议,对该厂实施了兼并。 兼并后,原告人程庆既没有将该厂的财富用于消费运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的规则承当该厂的全部债务,而是采取用该厂房屋抵押存款、变卖该厂设备、出租门面等方式取得144.56万元。 除支付该厂职工工资22.29万元外,程庆共获赃款122.27万元。 1998年1月,原告人程庆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控制局开放在重庆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 同年4月,程庆将一张金额为600美元的新加坡�美国 花旗银行特种转账支票回单涂改为300万美元,作为投资款已到位的凭据,骗得了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注册注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8月,原告人程庆在只向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投入600美元、明知自己没有实践履约才干的状况下,以接纳企业全部职工、承当全部债务债务、接纳企业全部财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代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以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重庆西南服装厂兼并。 兼并后,程庆经过变卖西南服装厂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的9间门面、变卖该厂部分原资料、出租门面、收取社保局拨付给该厂职工退休金等方式,共获183.24万元。 除支付该厂职工的退休金、工资、医疗费、装饰办公室等费用外,原告人程庆共获赃款6.71万元。 1998年12月,程庆携赃款逃窜,改换姓名躲藏,后于2000年7月30日希图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抓获。 二、控辩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原告人程庆犯合同诈骗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程庆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告人程庆兼并企业的行为是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未能实行兼并协议是与企业职工间的经济纠纷,没有合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三、裁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人程庆经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虚伪出资等罪恶手腕,取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和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注册注销并支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执照。 其所在的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放操持企业注册注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历,在我国境内不能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原告人程庆明知自己无任何履约才干,为了合法占有群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借用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运营活动的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资产重组、共同消费TPR新型鞋材、出口服装和全员接纳职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诈骗方法,签署兼并协议,合法兼并了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重庆塑料十九厂等群体企业。 兼并后,为了到达占有企业财富的目的,原告人程庆既不将这些企业的财富用于消费运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的规则承当这些企业的债务债务,却经过变卖、抵押、出租被兼并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接纳被兼并企业的其他支出等手腕,取得赃款合计298.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庞大,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 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于2001年7月31日判决如下:1.原告人程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富;2.对原告人程庆罪恶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98.7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程庆以自己系塞拉利昂共和国公民,其奖励被兼并企业财富的行为是公司正常运营活动,与被兼并企业职工之间系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初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程庆以合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署兼并合同的手腕,骗取群体企业财富,数额特别庞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罪恶数额特别庞大,给国度和人民利益形成了严重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讯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则,于2001年11月23日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一 以合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署兼并合同的手腕,骗取被兼并企业财富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义务相关达成的协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被日益普遍地运用于各种商业买卖活动,成为反映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规制双方权益义务的关键手腕。 但是,在商业买卖活动中,一些违法罪恶分子往往应用经济合同启动诈骗等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次第。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白规则了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实行合同环节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种情形: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许其他虚伪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干,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财富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原告人程庆应用签署“兼并”协议骗取被兼并企业财富的行为,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在现代社会中启动“兼并企业”的商业活动,要务实施兼并的公司�企业 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运营状况以及必要的的商业信誉,即具有实行合同的才干和诚意。 同时,还应详细实施合同商定的行为,依照兼并协议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组织消费、归还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本案中,从原告人程庆实行合同的才干看,其发起设立的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均系其以虚伪出资的方式设立的“空壳”公司,无任何经济实力,也没有任何市场信誉,不具有兼并企业的条件。 程庆基本无条件实行合同商定的“资产重组、共同消费TPR新型鞋材、出口服装和全员接纳职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义务。 从原告人程庆实行合同的详细行为看,其在以零多少钱对上述企业实施“兼并”后,并未积极组织公司消费和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务工,而是恶意奖励被兼并企业财富:对可变卖的机器设备、原资料、房产等立刻变卖,关于不好变卖的财富向银行抵押存款,除将所得款项大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医药费、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外,大部分私自转移并据为己有,后又携款逃窜外地,并更名改姓希图出境外逃。 其行为充沛证明其客观上无任何实行兼并协议规则义务的诚意。 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 要求留意的是,在实践经济生活中,因企业兼并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少量存在,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兼并中的经济纠纷与以兼并为名诈骗企业财富的界限呢?关键在于正确认定原告人能否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通常阅历,判定行为人能否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关键应当结合签署合同时有无履约才干、签署和实行合同环节中有无采取诈骗手腕、有无实践实行行为、违约后能否情愿承当责任以及未实行合同的详细要素等加以综合判别。 兼并合同的特点是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资产并有权予以处置。 但是这种处置是与兼并方实践实行兼并合同中规则的义务相对称的。 假设兼并双方在合同实行中因一方或双方过失或无法抗力等要素造成协议未能全部或部分实行,而并无证据证明兼并方具有合法占有的客观故意,则虽然因其处置被兼并的财物的行为而形成被兼并方财富损失,仍属于经济纠纷的范围。 但是,假设兼并方采取诈骗手腕签署兼并合同取得被兼并方资产后,不实行兼并合同规则的义务,不将兼并的资产用于消费运营活动,或许以小部分实行兼并合同规则的义务或许将小部分兼并的资产用于消费运营为诱饵,骗取大部分兼并的资产变现后据为己有的,就是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应用经济合同诈骗被兼并企业的财富。 本案原告人程庆在基本没有实行兼并协议的物质才干、运营才干和市场信誉的状况下,以诈骗手腕骗取被兼并方资产后即予变现处置,并携款逃窜,充沛证明其具有以“兼并企业”的方式合法占有企业财富的目的,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庆市两级人民法院对其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分是适当的。 二 以单位名义实施罪恶,违法所得由实施罪恶的团体所得的,应以团体罪恶处分。 原告人程庆实施设立公司、与被兼并企业签署兼并协议、奖励被兼并企业财富等行为,虽然均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名义启动,但不能简易地作出此案就是单位罪恶的结论。 单位罪恶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罪恶系以单位的名义所实施,它必需经单位群体研讨或许经单位担任人选择实施,能够表现单位的意志;2、罪恶所得归单位一切。 原告人程庆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启动活动,自身没有取得该公司的授权,应视为盗用单位的名义启动;原告人程庆设立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兼并企业的财富,即以实施罪恶为目的,公司设立后也关键是启动罪恶活动;从骗取的财富的去向来看,涉案赃款近3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程庆团体占有。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罪恶案件详细运行法律有关疑问的解释》规则,团体为启动违法罪恶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罪恶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罪恶为关键活动的,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罪恶,违法所得由实施罪恶的团体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罪恶的规则定罪处分。 因此,原告人程庆所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不契合单位罪恶的法定构成要件,对其应当适用自然人罪恶的规则加以处分。 一、二审两级法院的裁判是契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则的。 名为兼并企业 实为骗取财物 ——程庆合同诈骗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二庭发布时期:2002-09-09 15:53:39--------------------------------------------------------------------------------兼并合同的特点是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资产并有权予以处置。 但是这种处置是与兼并方实践实行兼并合同中规则的义务相对称的。 假设兼并方采取诈骗手腕签署兼并合同取得被兼并方资产后,不实行兼并合同规则的义务,不将兼并的资产用于消费运营活动,或许以小部分实行兼并合同规则的义务、将小部分兼并的资产用于消费运营为诱饵,骗取大部分兼并的资产变现后据为己有的,就是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应用经济合同诈骗被兼并企业的财富,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 告 人:程庆案由:合同诈骗一审案号:(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26号二审案号:(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399号一、基本案情原告人程庆,曾用名“程彪”,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明,原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善果巷16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拘捕。 1992年,原告人程庆在随团到西北亚地域旅游时期,自行脱团前往塞拉利昂共和国,在该国取得了身份证,但未在该国寓居,也未开放注销中国国籍。 1994年11月,程庆持塞拉利昂公民的身份证在新加坡共和国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新加坡元,程庆系两名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 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操持公司注册注销手续,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历。 1996年8月,程庆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南纪门工业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立新印刷纸箱厂达成了双方在重庆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运营企业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协议,协议规则: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万元,外资方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以机器及现金合计人民币135万元之等值的外汇投入,占公司投资额的75%,其资金在合营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合资方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以经过有权单位评价作价的等值人民币45万元的自有房产投资,占公司投资额的25%。 尔后,原告人程庆用一张7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银行进账回单和一张伪造的6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进帐回单,作为外商协作方的全部资金到位凭据,骗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注册注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至今程庆及其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均未向重庆美新鞋业公司作任何投资。 1997年3月,原告人程庆骗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注册注销后,以全员接纳职工、承当一切债务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用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兼并了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 兼并后,原告人程庆并未按协议规则承当该厂债务,而是经过将部分厂房作抵押存款、变卖部分厂房等方式,共获款234.56万元,除支付了该厂职工工资、医疗费、出借大批借款、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合计破费82.89万元外,程庆实得赃款151.67万元。 1998年5月,原告人程庆以全员接纳职工、承当一切债务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署兼并协议的方式,用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兼并了重庆塑料十九厂。 兼并后程庆并未将该财富用于消费运营活动,而是经过将部分厂房作抵押存款、变卖部分厂房等方式,共获款39.01万元。 除支出该厂职工工资和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20.92万元外,程庆获赃款18.09万元。 1997年12月,原告人程庆采用资产重组、盘活资产、共同消费TPR新型鞋材、全员接纳职工、承当一切债务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承当企业全部债务债务等承诺为条件,采取签署兼并协议的方式,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长征冲压厂(群体企业)签署了兼并协议,对该厂实施了兼并。 兼并后,原告人程庆既没有将该厂的财富用于消费运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的规则承当该厂的全部债务,而是采取用该厂房屋抵押存款、变卖该厂设备、出租门面等方式取得144.56万元。 除支付该厂职工工资22.29万元外,程庆共获赃款122.27万元。 1998年1月,原告人程庆以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控制局开放在重庆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 同年4月,程庆将一张金额为600美元的新加坡�美国 花旗银行特种转账支票回单涂改为300万美元,作为投资款已到位的凭据,骗得了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注册注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8月,原告人程庆在只向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投入600美元、明知自己没有实践履约才干的状况下,以接纳企业全部职工、承当全部债务债务、接纳企业全部财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代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承诺为条件,以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重庆西南服装厂兼并。 兼并后,程庆经过变卖西南服装厂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的9间门面、变卖该厂部分原资料、出租门面、收取社保局拨付给该厂职工退休金等方式,共获183.24万元。 除支付该厂职工的退休金、工资、医疗费、装饰办公室等费用外,原告人程庆共获赃款6.71万元。 1998年12月,程庆携赃款逃窜,改换姓名躲藏,后于2000年7月30日希图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抓获。 二、控辩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原告人程庆犯合同诈骗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程庆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告人程庆兼并企业的行为是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未能实行兼并协议是与企业职工间的经济纠纷,没有合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三、裁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人程庆经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虚伪出资等罪恶手腕,取得了重庆美新鞋业公司和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注册注销并支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执照。 其所在的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放操持企业注册注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历,在我国境内不能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原告人程庆明知自己无任何履约才干,为了合法占有群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借用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运营活动的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资产重组、共同消费TPR新型鞋材、出口服装和全员接纳职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诈骗方法,签署兼并协议,合法兼并了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重庆塑料十九厂等群体企业。 兼并后,为了到达占有企业财富的目的,原告人程庆既不将这些企业的财富用于消费运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的规则承当这些企业的债务债务,却经过变卖、抵押、出租被兼并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接纳被兼并企业的其他支出等手腕,取得赃款合计298.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庞大,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 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于2001年7月31日判决如下:1.原告人程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富;2.对原告人程庆罪恶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98.7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程庆以自己系塞拉利昂共和国公民,其奖励被兼并企业财富的行为是公司正常运营活动,与被兼并企业职工之间系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初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程庆以合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署兼并合同的手腕,骗取群体企业财富,数额特别庞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罪恶数额特别庞大,给国度和人民利益形成了严重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讯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则,于2001年11月23日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一 以合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署兼并合同的手腕,骗取被兼并企业财富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义务相关达成的协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被日益普遍地运用于各种商业买卖活动,成为反映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规制双方权益义务的关键手腕。 但是,在商业买卖活动中,一些违法罪恶分子往往应用经济合同启动诈骗等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次第。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白规则了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实行合同环节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种情形: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许其他虚伪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干,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财富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原告人程庆应用签署“兼并”协议骗取被兼并企业财富的行为,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在现代社会中启动“兼并企业”的商业活动,要务实施兼并的公司�企业 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运营状况以及必要的的商业信誉,即具有实行合同的才干和诚意。 同时,还应详细实施合同商定的行为,依照兼并协议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组织消费、归还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本案中,从原告人程庆实行合同的才干看,其发起设立的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均系其以虚伪出资的方式设立的“空壳”公司,无任何经济实力,也没有任何市场信誉,不具有兼并企业的条件。 程庆基本无条件实行合同商定的“资产重组、共同消费TPR新型鞋材、出口服装和全员接纳职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义务。 从原告人程庆实行合同的详细行为看,其在以零多少钱对上述企业实施“兼并”后,并未积极组织公司消费和安排被兼并企业职工务工,而是恶意奖励被兼并企业财富:对可变卖的机器设备、原资料、房产等立刻变卖,关于不好变卖的财富向银行抵押存款,除将所得款项大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医药费、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外,大部分私自转移并据为己有,后又携款逃窜外地,并更名改姓希图出境外逃。 其行为充沛证明其客观上无任何实行兼并协议规则义务的诚意。 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 要求留意的是,在实践经济生活中,因企业兼并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少量存在,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兼并中的经济纠纷与以兼并为名诈骗企业财富的界限呢?关键在于正确认定原告人能否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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