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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对出口的软木木材征收10%关税 对厨柜等关税税率为25% (特朗普对出口中国商品的影响有哪些)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下令,对出口软木木材和板材征收10%的关税,并对厨柜、盥洗台和软垫木制品征收25%的关税,这是他运行出口税来支撑国际制造业的最新举措。

该关税将于10月14日起失效,部分则预定将于1月1日起调高。美国商务部3月启动对出口木材、板材、和家具等衍消费品的考察。

这些关税是依据《贸易扩充法》第232条征收的,该条款授权总统得以国度安保的名义对商品征收关税。这些关税不同于特朗普为介入支出、处置贸易失衡疑问以及奖励其他国度关闭对美国商品的阻碍而征收的所谓对等关税或针对特定国度的关税。


特朗普关税新政引爆避险潮 黄金单日飙涨30美元

特朗普关税新政引爆避险潮,黄金单日飙涨30美元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3月4日宣布,对加拿大、墨西哥输美商品片面加征25%的附加关税,该政策掩盖汽车零部件、农产品及动力产品等关键范围,触及年贸易额高达3870亿美元。 这一举措迅速引发了全球市场的猛烈反响。

一、关税新政对墨西哥及美债市场的冲击

二、黄金市场的暴跌

三、关税新政的详细影响

四、市场避险需求的激增

五、黄金多少钱的技术面打破

六、机构战略的分歧与共识

七、风险维度的多重博弈

八、结语与建议

此次关税风暴再次验证了黄金在黑天鹅事情中的终极进攻价值。 全球化退潮与资源民族主义的碰撞催生了货币属性与商品属性的稀有共振。 当技术破位与基本面驱动构成合力时,黄金正站在冲击3000美元的历史性门槛上。 建议投资者掌握2900-2950美元区间震荡时机分批建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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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风险提示: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包括资金损失的风险。 该建议不构成详细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依据自己的风险接受才干、投资目的和市场状况做出决策。

特朗普三箭齐发是怎样回事?

据外媒报道,特朗普自从上前以来,思索分开北美自在贸易协议、对加拿大软木征收重税、发布“史上最大”税改方案等等做法,让墨西哥、加拿大和中国等国度都惊呆了。

美国外地时期4月26日,据美国时政资讯网站Politico率先披露,两名白宫官员证明,特朗普政府正思索撤出北美自在贸易协议(NAFTA),相关行政令的草案曾经提交并进入最终评价阶段,或许于本周或下周初发布。

据媒体报道,4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向加拿大软木材征收平均20%的反倾销惩罚性关税(最高可达24%)。 据美国商务部统计,加拿大占领了美国31.5%的木材出口市场,加拿大每年向美国出口的木材价值约50亿美元。

依据美国国会税务结合委员会的数据,税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美国联邦政府的支出将在十年内降低1000亿美元,所以20个百分点的增添将使美国政府少收2万亿美元的税。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贸易控制制度及其开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控制制度没有出现严重变化。 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控制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启动控制。 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度签署了自在贸易协议,提供互惠的贸易布置。 美国国会担任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关键法律和政策。 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疆土安保部和农业部等担任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控制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1) 关税控制制度《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关键法律。 美国国会依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失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正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疆土安保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维护局担任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一切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 此外,美国经过双边或地域自在贸易布置提供活动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少数出口产品基于FOB多少钱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出口产品适用从量税。 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交纳关税。 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遭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2009年1月1日起美国末尾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启动了修正,但其修正关键是美国为实行与其他国度签署的自在贸易协议所规则的分阶段增添关税义务而启动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暂时性中止或增添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少数暂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资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选择将被归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 《2006年养老金维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暂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暂时关税减免。 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依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易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曾经到达美国简易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 2008年,扫除非从价税税率的要素,美国简易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 2007年农产品的简易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然后者则小幅降低。 2、关键出口控制制度(1) 基本控制制度美国关键依托关税对出口产品和其数量启动控制和调理,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出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 此外,出于环保、国度安保、国际收支平衡等要素,国会经过《1972年陆地哺乳生物维护法》(生物维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度安保)、《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控制、制止出口、收取出口附加费等方式对出口实行限制。 (2) 2008年变化①对承运商和出口商的“10+2”要求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维护局收回通知,为评价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防止恐惧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出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需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 依据美国2002年发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出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维护局提供一定文件。 新规则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出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关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 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践位置状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动身后48小时内经过海关和边境维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形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形态的改动(如满或空的形态),当出现规则所列9种状况,承运人必需在集装箱形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外向海关和边境维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关于出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出口商安保申报”,该申报包括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出口商注销号/外贸区开放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 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越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维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则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片面实施。 ②出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控制局于2003年公布《出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则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出口商需就出口或预备出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 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控制局发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则和暂行最终规则启动了修正,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失效。 依据最终规则,出口商须在食品预定抵达时期前15天(经过食品药品控制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经过海关和边境维护局智能商业系统的智能经纪界面)以电子方式向美国食品药品控制局启动预先通报。 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出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出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出口)取得该局确实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出口并扣押。 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则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正。 ③ 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布置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维护局,关于超越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出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出境的详细布置。 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越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概不许出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时期,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出境。 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支持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出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出境。 每月5%的分阶段出境限额区分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打),第347/348类产品为打,第352/652类产品为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选择,关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关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依然适用。 ④ 《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出口的新要求《莱西法案》是美国最新鲜的野生动植物维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合法买卖。 《2008年粮食、保育和动力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启动了修正,扩展其维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出口申报要求。 依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假设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犯了美国任何州或本国有关维护植物的法律;没有依照美国任何州或本国法律,交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采伐费;违犯美国任何州或本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出口、出口、运输、销售、接纳、失掉或购置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 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一切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惯例栽培植物,惯例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实验研讨经常使用的植物繁衍资料的迷信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预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 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条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要挟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维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末尾,一切出口商在出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出口货物包括的一切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出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称号。 但专门用作包装资料以支持、维护或装载其他东西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资料自身就是出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出口申报要求,详细如下: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末尾执行申报规则;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末尾,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则。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触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出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资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枪支)、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97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犯《莱西法案》包括未启动出口申报的出口商将遭到民事刑事处分,其出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触及的申报和处分实体都是出口商,但出口商肯定会向中国消费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消费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 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习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状况,调整推销战略,实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失职调查义务”,慎重推销和经常使用部分出口木材。 ⑤ 出口鲇鱼新监管措施《2008年粮食、保育与动力法案》将鲇鱼出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控制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启动定义,并依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出口检验监管要求控制鲇鱼出口。 这意味着对鲇鱼的出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际消费加工环节,要求我国际消费加工环节参照美规范启动等效性评价。 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外部征求意见,估量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末尾实施。 ⑥ 美国海关建议废弃海关估价中初次销售做法的规则美国海关和边境维护局于2008年1月收回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初次销售做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则,“买卖多少钱”是确定出口产品多少钱的关键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践支付或应付的多少钱。 在触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买卖中,美国海关和边境维护局通常会以初次或早期销售(普通是制造商和两边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多少钱来确定买卖多少钱,只需出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买卖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 依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动原先做法,在触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买卖中,以商品出口美国前最后一次性销售的多少钱选择买卖价值,而非初次或早期买卖的多少钱。 依据该项建议,买卖价值普通以美国买方所付多少钱选择。 废止“初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或许会参与中国出口商的本钱,中国出口企业应亲密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度,如或许可思索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制地增加改动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负面影响。 3、关键出口控制制度(1) 基本控制制度为保养国度安保,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分散,以及确保一些充足物资在国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控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中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保局担任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本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担任确定经济制裁方案中触及的禁运国度和禁运买卖。 (2) 2008年进度① 中美签署《中美关于阅历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疑问的换函》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阅历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疑问的换函》。 该制度支持美出口商直接向取得阅历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本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容许证。 此次换函关键是标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保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片面实施阅历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 依据《瓦森纳协议》修正有关规则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保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依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正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正出口控制条例。 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容许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 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度形成军事要挟。 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正,美国商务部产业安保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资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资料消费环节)、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 为契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则,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置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 修正商业管制清单美国商务部产业安保局自2007年末尾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启动活期审查。 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保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活期审查的最终公告。 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失效)关键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矫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失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启动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第一,对现存管制的廓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越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东西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白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置以及图像强化性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越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越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第三,树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分歧或为愈加清楚,参与新的管制,包括参与了新的东西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 其中,新参与的管制东西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流及路由”。 在ECCN 1A002(分解构架或压板)项下参与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只适用于该项下的东西,同时也适用于与该东西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关键武器系统的描画)的附录7中廓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弹和导弹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 (2)在第744部分触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经常使用的限制”规则时,关键是明白了适用“普通限制条款”规则的东西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遭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东西。 这一廓清的目的,关键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东西的定义比拟普遍,所触及的东西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则的东西,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东西。 4、贸易救援制度(1) 基本控制制度美国的贸易救援制度可分为影响出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 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救援措施关键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证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合理贸易行为(关键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 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援关键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关键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详细的行政法规散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出口贸易控制局担任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担任产业损害的调查。 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出口产品采取保证措施。 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美国关键经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维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 该机构可以签发扫除令,指示海关制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议下保养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展海外市场准入,反对本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关键法律。 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本国侵权行为,以及与本国政府商量寻求处置方案提供了详细的程序。 301系列条款详细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担任实施。 (2) 2008年进度① 商务部修正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则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暂时性规则,宣布即刻废弃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则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多少钱、结构出口多少钱、公允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依据原规则,假设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取得被调查产品的一切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消费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则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消费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状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选择被调查产品多少钱的当事方。 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以为,由于该规则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置商的美国企业取得了“本国消费商位置”,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多少钱、结构出口多少钱、公允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到达法规的既定目的。 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在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 这与商务部为国际产业提供救援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选择中止该规则,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置的做法。 该暂时性规则已于2008年3月28日失效。 该规则修正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消费商的或许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参与。 ② 商务部发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度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规范在触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常年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假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经常使用。 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性。 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 首先,应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剖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休息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支出(数据来源于全球银行)的相关。 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支出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失掉非市场经济体的假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 此次,美国商务部依据61个市场经济国度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支出(数据源于全球银行),估量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 在所发布的各工资规范中,中国的工资规范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 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的倾销疑问征集评论意见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的倾销的认定与剖析方法征求群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 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买卖对买卖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则,如出口多少钱的形式由于购置商、地域、时期段不同而存在清楚差异时,可以确定目的倾销的存在,从而采用加权平均对买卖的方式。 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的倾销征求群众评论意见。 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剖析目的倾销的方法,并就此方法再次征求群众评论。 ④ 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本钱测试疑问征集评论意见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本钱测试疑问征求群众评论。 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思索正常贸易环节中的销售,而关于某笔销售能否属于正常贸易环节,需启动低于本钱测试。 但是法律并未规则经常使用单一的时期段或是多个时期段作为计算本钱的时期。 在绝大少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本钱的单一时期段。 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更短一点的时期段。 此次,美国商务部就能否及在何种状况下采用较短时期的疑问征求评论意见。 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正337调查程序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则,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失效。 新规则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出现的案件发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正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关键的修订关键触及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开放调查应提交的书面资料。 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正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开放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恳求相关联的专利权益要求图表。 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益要求书即可。 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益要求图表的状况下主张附属权益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容许合同的要求。 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 (10)(i), (10)(ii)节,以增加起诉方必需提交的容许合同正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容许合同须提交三个正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正本的要求。 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 (d), (f), (g)的内容,规则仅在起诉人要求经过其自己的容许行为或经过其被容许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容许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 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 210.43, 210.51节规则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伸至16个月。 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则,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能否违犯337条款的初步选择。 第四,关于复议恳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 关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 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状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 新修正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则,当复议开放书的篇幅超越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越10页,并且复议开放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现除外)。 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或许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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