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责任人同步领罚 安康人寿嘉兴营销服务部因代理人控制不到位被罚 (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
8月19日,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奖励信息地下表显示,中国安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楫川路营销服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对保险代理人的控制不到位正告并罚款1万元,对杨某正告并罚款1万元,对董某正告并罚款1万元。
1.保监会为何不设县级机构?2.如今保险市场代理人误导客户的现象很严重。3.办自费用可从保险公司分摊。
保险代理机构控制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养公允竞争的市场次第,防范保险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则,经中国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同意设立的,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操持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恪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遵照自愿、老实信誉和公允竞争准绳。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当。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形成损害的,保险人承当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实行代理职责或实行代理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而给被代理人形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当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置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视控制。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方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才干; (二)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合伙企业称号和住所; (五)具有契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历控制规则的初级控制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称号、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历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契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历控制规则的初级控制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契合法律规则的发起人; (二)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公司称号、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历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契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历控制规则的初级控制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称号中应当包括“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则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团体,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初级控制人员的任职资历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则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初级控制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担任人。 保险代理机构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开放资料的审核、调查说话、考试等。 说话应当作出记载,说话记载应当经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双方签字。 申报资料、调查说话记载、考试效果作为被调查人任职资历审查的关键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调查人任职资历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调查人的任职资历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初级控制人员除应持有《资历证书》外,还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任务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任务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任务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门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开放筹建保险代理机构,开放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开放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状况剖析、机构开展思绪、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方案和盈利状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担任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罪恶记载以及其他不良记载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担任人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任务阅历; (三)无违法罪恶记载或其他不良记载。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资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开放人能否受理。 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则启动审查,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外向筹建开放人作出能否同意筹建的选择,书面通知开放人;不同意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准备组,并于同意之日起六个月内成功筹建任务;逾期未成功筹建任务或未到达开门规范的,原同意文件智能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 成功筹建任务的,开放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门开放,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门开放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外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初级控制人员送审资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历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配件装备状况; (九)营业场所经常使用权或一切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控制部门同意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契合要求的开门开放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启动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能否同意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开门开放人;不同意开门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资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则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开门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则支付《运营保险代理业务容许证》(以下简称《容许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厉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容许证控制制度。 申领或换发《容许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合理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门的,或许开门后自行停业延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容许证》。 第二十五条 《容许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开放换发《容许证》。 开放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容许证》;未取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容许证》的,不得继续运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 变卦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 (一)修正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卦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卦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卦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卦组织方式; (六)变卦住所; (七)变卦初级控制人员; (八)变卦业务范围; (九)变卦公司或企业称号; (十)分立、兼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卦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容许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从业资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一致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与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经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开放支付《资历证书》。 开放支付《资历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资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 开放支付《资历证书》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才干; (二)品行良好、正直老实,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在开放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分或严重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契合中国保监会规则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历证书》,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历证书》由中国保监会一致印制,制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历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历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能。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则,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历控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一致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担任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历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展开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四处分,并被制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取得《资历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担任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 运营控制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运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展开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运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环节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合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团体出现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运营区域; (三)逾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伪信息,或应用其他手腕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关键状况或不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 (八)应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合理手腕强迫、诱惑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开门务环节中,应明白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称号、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支出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树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载,逐笔记载客户称号、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期和解付时期、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期等外容。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商定的时期内启动解付。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运营环节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相关后,应按商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资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任务人员启动活期培训,每年培训时期累计不得少于10个任务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操持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详细数额和交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则购置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门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 经同意,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视审核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则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载; (二)外部机构设置及控制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运营活动启动监视审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启动审核的内容关键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卦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运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控制和外部控制; (八)初级控制人员的任职资历; (九)中国保监会以为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犯本规则,私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开放人提供虚伪资料或采取其他诈骗手腕而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或开门的,取消其筹建资历或吊销《容许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代理机构私自兼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正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则,私自变卦称号、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历而私自任命初级控制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赞同以暂时担任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初级控制人员; (三)因特殊状况经中国保监会赞同指定的暂时担任人,其实践任期超越3个月; (四)未按规则向中国保监会抄报初级控制人员任命选择或初级控制人员纪律奖励选择。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运营区域展开门务活动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时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历。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合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团体出现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正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违犯本规则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合理手腕强迫、诱惑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合理手腕启动不公允竞争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许吊销《容许证》。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违犯本规则,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正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许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相关后,未按商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资料的,给予正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许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运营中散布虚伪信息,损害他人信誉,形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逾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伪出资或许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伪的或许隐瞒关键理想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正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伪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许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关键状况、不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受益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则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树立详细的业务记载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则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正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历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初级控制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活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 第八十条 违犯本规则,拒绝或阻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视审核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容许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担任解释和修正。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控制规则与本规则不分歧的,按本规则执行。
我被授权代理人去招招标,之后假设有疑问会不会有法律责任?
授权代理人在招招标中出现疑问能否要求承当法律责任,需结合详细情形判别:
一.责任划分依据(表格说明)
二.重点风险场景说明
1. 授权瑕疵风险
2. 签字背书的坑
特别留意:招标文件中的承诺书技术偏离表等关键文件签字,或许构成代理人团体承诺。 如北京某代理私自签署接受货期紧缩,造成委托人需支付违约金。
3. 资金往来风险
监管重点:代理人收取招标保证金需出具委托人账户凭证。 上海某案例因代理人私收保证金被认定挪用资金罪。
三.风险防范建议
1.第一层 制度防控
2.第二层 环节监控
3.第三层 证据留存
四.延伸知识
建议委托人在授权时做到三个必需:
1. 必需明白限定代理事项范围
2. 必需商定超额授权有效条款
3. 必需树立灵活监视机制
经过规范授权文件+环节管控+证据保全三重防护,可有效控制代理人行为的法律风险。 详细操作建议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司法律顾问。 (注:本文观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招标招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解释(二)》)
工行百亿同业违规大案尘埃落定,领巨额罚单多人被处置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嫡)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多年前一同百亿元同业业务违规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9月11日,湖北银保监局一口吻披露了22张罚单,针对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湖北省辖内分支机构同业业务违规事情,对工行湖北省分行、襄阳分行、荆门分行及19名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其中对银行机构罚款算计35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高管任职资历、制止从业、罚款、正告等行政处分。 北京商报记者从湖北银保监局得知,工行湖北省分行辖内分支机构经过签署非总行制式的理财协议向同业募集资金,并违规向企业提供表外融资。 经查,工行湖北省分行辖内襄阳、荆门分行经过此方式募集资金合计139亿元。 截至2019年末,工行已全部兑付出资银行资金。 工行湖北省分行依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外部规章,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外部问责。 其中,工行襄阳分行被罚款金额最高,领罚3050万元,案由为违规出具承诺函;未经下级授权违规签署业务协议;违规启用行政公章;内控控制不到位展开两边业务不规范。 此外,工行荆门分行因未经下级授权违规签署业务协议、内控控制不到位展开两边业务不规范,被罚380万元;工行湖北省分行因违规经过表内存款承接表外债务、控制不力造成分支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00万元。 同时,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也靴子落地,曾任工行襄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张辉,对该行相关违规行为负有指导责任,被取消高管任职资历终身,罚款20万元。 另外,该行其他责任人员祝林被正告,罚款6万元;赵磊、邱康、鲁志敏被取消高管任职资历2年,区分罚款5万元;毕永旭、刘洪海、范晨被正告。 工行荆门分行、工行湖北省分行相关责任人员亦领到相应处分。 北京商报记者留意到,此前监管部门曾对工行襄阳分行违规操持同业业务作出处分,2017年12月,因触及违规操持同业业务,工行襄阳分行被湖北襄阳银监分局罚款35万元。 巨额罚单之下暴显露银行风险管控存在短板。 零壹研讨院院善于百程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同业和存款业务是近些年银行被违规处分的多发地,少数是由于违犯慎重运营准绳。 此次工行湖北省分行辖内分支机构经过签署非总行制式的理财协议向同业募集资金,特别是未经下级授权、违规启用行政公章等,触及金额到达139亿元,并违规向企业提供表外融资。 虽然资金曾经全部兑付,但反映出被罚银行在业务流程、外部风控和控制合规上暴显露严重疑问,违犯了慎重运营的准绳,甚至或许形成银行运营和同业间风险。 理想上,同业、理财等业务不时是银保监会的重点整治范围。 往年6月,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展开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任务,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对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坚持高压态势,其中,关于同业业务的整治要点包括,同业业务买卖对手选择及授信控制不慎重;同业代持、互持或充任资金通道造成资金空转;同业资金经过多层嵌套等方式违规投向限制性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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