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值得商讨 一审采用起诉!重庆银行诉中金公司等中介机构虚伪陈说案迎来最新进度 律师 (判决值得商讨吗)
曾经引发业内关注的起诉爱普地产,并连带起诉等中介机构虚伪陈说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度。
7月4日晚间,重庆银行公布公告披露了和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的房地产企业债券的诉讼最新进度。详细来看,这笔5亿元的案件中,涉案房企名下被发现无资产,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西方金诚等中介机构的要求也遭成渝金融法院采用。
重庆银行表示,该行已将上述诉讼所涉债务投资归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务计提相应减值预备,估量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该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严重影响。
踩雷本地房企债券 重庆银行5亿元或难收回
依据重庆银行此前披露,这起诉讼的详细状况和进程如下:2016年2月4日,重庆银行认购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非地下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但最终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向重庆银行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重庆银行以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为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21日,重庆银行披露诉讼事项公告,称因与重庆爱普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买卖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银行诉求,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刻向该行出借债券投资本金5亿元和截至通常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以上诉讼恳求算计582,429,863.8元;新城开发公司因出具《担保函》要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而从昨日最新披露的公告来看,重庆银行方案从涉案房企身上收到钱的概率恐怕曾经不大。
重庆银行披露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动裁定书》显示,经法院采取网络查控及现场考察,未发现被行动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可供行动的财富及财富线索,本案契合终结本次行动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行动程序。本行发现被行动人有可供行动的财富或线索时,可以再次放闭行动。
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西方金诚也遭外地法院采用
重庆银行此案曾经一度引发市场关注。中心要素在于,除了起诉房企要求还钱外,重庆银行还把枪口对准了中介机构。
依据此前信息,重庆银行称,银行对上述债券触及的相关资料重新启动了深化研判,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非凡一般合伙)重庆分所出具的《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描画,以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非凡一般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西方金诚国际信誉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方金诚”)等机构在上述债券发行披露的文件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实行职责,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未照实足额披露发行人负债及对外担保状况,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及严重遗漏等行为。
重庆银行以为,中金公司等作为债券发行环节中的信息披露任务人,应对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伪陈说形成的本行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逾期支付的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并要求本案各原告共同承当本行成功债务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而昨日公告显示,成渝金融法院已就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等各方虚伪陈说行为作出(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以为,成渝金融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重庆银行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成渝金融法院裁定采用本行起诉。
不过,重庆银行表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向重庆市初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依法撤销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近期债券虚伪陈说案件一直 也有中介构被判定担责
为何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等虚伪陈说遭遇采用?成渝金融法院做法能否合理?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媒体记者表示,外地法院的做法值得商讨。一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键触及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触及香港特地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域的争议和国际争议案件,且多以涉外案件为主。重庆银行和中金公司等各方的纠纷,中金公司虽然曾经属于中外合资的投行,但如今其大股东是中方。并且,从目前触及投行的债券虚伪陈说的案件来看,也多由外地的金融法院审理。当然,中金公司总部应在北京,重庆银行也可思索在北京金融法院启动起诉。
媒体记者留意到,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庭审理了多起触及债券发行中虚伪陈说的案件。
比如,2022年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对蓝石资产控制有限公司诉原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非凡一般合伙)大连分所、结合资信评价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证券虚伪陈说责任纠纷案启动一审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伪陈说侵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
法院最终裁定,承销银行对某集团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地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沛实行尽职考察和独立判别的勤勉尽责任务,构成虚伪陈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慎重核对和必要的考察、复核任务,构成虚伪陈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构成虚伪陈说;信誉评级机构不存在违犯信息披露任务的状况,认定其不存在虚伪陈说行为。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酌情确定承销银行在某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往年4月左右,上海金融法院地下开庭审理某乡村商业银行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环节中存在虚伪陈说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当赔偿责任的证券虚伪陈说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伪陈说责任纠纷。
据悉,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目前,上海金融法院曾经受理相相关列案件40余件,总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而原告中介机构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诚信国际信誉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家银行机构。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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