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合信息第五大股东天然人陈青山新进469.64万股 (合合信息ceo)
媒体9月22日信息,的最新股东变化显示,截至9月5日,第五大股东天然人陈青山新进公司股票469.64万股,共持有469.64万股,持股占流通股比6.26%。
股票发行与买卖控制暂行条例的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买卖场所提供下列文件:(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完毕后六十日内提交中期报告;(二)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契合国度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则,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许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财务报告;(二)公司控制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的剖析;(三)触及公司的严重诉讼事项;(四)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化状况;(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关键事项;(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简况;(二)公司的关键产品或许关键服务项目简况;(三)公司所内行业简况;(四)公司所拥有的关键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富简况;(五)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状况,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六)公司股东数量;(七)公司董事、监事和初级控制人员简况、持股状况和报酬;(八)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九)公司近三年或许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十)公司控制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的剖析;(十一)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化状况;(十二)触及公司的严重诉讼事项;(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拟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拟兼并财务报告;(十四)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现或许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多少钱发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严重事情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刻将有关该严重事情的报告提交证券买卖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发布,说明事情的实质。 但是,上市公司有充沛理由以为向社会发布该严重事情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发布也不会造成股票市场多少钱严重变化的,经证券买卖场所赞同,可以不予发布。 前款所称严重事情包括下列状况:(一)公司订立关键合同,该合同或许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运营效果中的一项或许多项发生清楚影响;(二)公司的运营政策或许运营项目出现严重变化;(三)公司出现严重的投资行为或许置办金额较大的常年资产的行为;(四)公司出现严重债务;(五)公司未能出借到期严重债务的违约状况;(六)公司出现严重运营性或许非运营性盈余;(七)公司资产遭受严重损失;(八)公司消费运营环境出现关键变化;(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或许对公司的运营有清楚影响;(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许总经理出现变化;(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到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理想;(十二)触及公司的严重诉讼事项;(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形态。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公共传达媒介中出现的信息或许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多少钱发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刻对该信息作出地下廓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初级控制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买卖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状况;持股状况出现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出现之日起十个任务日外向证监会、证券买卖所和该公司作出报告。 前款所列人员在辞职或许离任后六个月内负有依照本条规则作出报告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发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则发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买卖场所指定的中央报刊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地下,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司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并支持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环节中取得的非地下信息和文件;(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条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赞同权或许投票权。 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赞同权或许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则。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买卖场所提交本章规则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依照证券买卖场所的规则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一切股东地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则,适用于曾经地下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买卖场所买卖的股份有限公司。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安康开展的制度基石。 2019年12月28日修订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启动了片面革新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展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清查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 通常中,因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在日常运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阔中小股东利益的状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经常是造成违法行为出现的“元凶”。 新证券法扩展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清楚提高了处分力度,旨在经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定义依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则,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许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许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实践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经过投资相关、协议或许其他布置,能够实践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结合实践状况,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直接的投资相关,对股东大会决议发生严重影响,进而能够选择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践支配公司的人。 02参与应当披露的严重事情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参与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买卖多少钱发生较大影响的严重事情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参与“公司的实践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反或许相似业务的状况出现较大变化”。 虽然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要求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关键逗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归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注重。 (2)第二款第(十一)项参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涉嫌罪恶被依法采取强迫措施。 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涉嫌罪恶关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参与关于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关于涉嫌罪恶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阔中小投资者有关键意义。 (3)新增第三款,规则“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控制人对严重事情的出现、进度发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状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款明白规则了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失掉实际执行。 03新设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地下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作出地下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则其不实行承诺给投资者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该条规则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增强了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 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作出地下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详细规则,即使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不实行承诺,也无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买卖次第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失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不实行地下承诺并给投资者形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清查其民事责任,有力保证了投资者的信任利益。 04规则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承当过失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责任方式由过失责任修正为过失推定责任,规则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 此项修正清楚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恳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元凶”准绳清查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失推定的规则准绳清查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白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许隐瞒相关事项造成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当法律责任。 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则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则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造成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通常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经常出现,从而成功了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方式的片面掩盖,构成了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 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处分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分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则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依照证券法规则报送有关报告或许实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新证券法不只全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分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方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分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的有效威慑。 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清查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启动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启动精准、严峻、有效的打击与惩办,从而一定水平上成功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持股百分之五股东减持需公告吗 最新,证监会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是什么??
这种状况是必需公告的,依据规则: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到达5%的,应当在三个买卖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造成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买卖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造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变卦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化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需公告。 依据《证券法》的规则,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经过证券买卖所的证券买卖,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参与或许增加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则启动报告和公告。 首先,这里的“持股”包括直接持有和直接持有。 直接持有包括以亲属名义或许以合伙的名义的购置的股票的持有和两个有控股相关的投资者算计持有。 1、公告时期。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经过证券买卖所的买卖,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参与或许增加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视控制机构、证券买卖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制止行为。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里的“二日”为公告后二日,因此,在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都不得从事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到达5%的,应当在三个买卖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造成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买卖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造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变卦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化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需公告。 购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到达5%的,应当在三个买卖日内公告(权益变化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买卖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经过证券买卖所的证券买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启动要约收买,并应当编制要约收买报告书,并就要约收买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买人可以公告要约收买报告书。 对契合规则条件的收买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开放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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