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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征求意见 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就 征求意见稿 金融机构合规控制方法

为深化贯彻中央金融任务会议精气,优化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运营水平,培育中国特征金融文明,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控制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地下征求意见。群众可经过以下途径和形式提出反响意见:

一、经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zx@cbirc.gov.cn。

意见反响截止时期为2024年9月17日。

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

2024年8月16日

金融机构合规控制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运营才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由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控制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控制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合规,是指金融机构运营控制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契合合规规范。

本方法所称合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金融机构外部规范。

本方法所称合规控制,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照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优化依法合规运营控制水平为导向,以运营控制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展开的包括树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转机制、培育合规文明、强化监视问责等有组织、有方案的控制活动。

本方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金融机构运营控制行为或许员工履职行为违犯合规规范,构成金融机构或许其员工承当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被采取行政措施,财富损失、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或许性。

本方法所称合规控制部门,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的、牵头承当合规控制职责的内设部门。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抵触的部门共同承当合规控制职责的,应当明白合规控制职责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应当充散发扬指点作用,动摇贯彻片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将党对金融任务的指点贯串合规控制全环节。非私有制金融机构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视金融机构遵守国度法律法规,保养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瘦弱展开。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合规控制制度,完善合规控制组织架构,明白合规控制责任,推进合规文明树立,树立健全迷信先进、片面掩盖、权责明晰、独立声威、务虚高效的合规控制体系,并遵照以下准绳:

(一)依法合规。严峻行动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则,将依法合规运营作为金融机构一切活动肯定据守的底线和红线。

(二)片面掩盖。将合规要求贯串决策、行动、监视、反响等全流程,掩盖各范围、各环节,落实到各部门、各机构、各岗位以及全体员工。

(三)独立声威。确保合规规范、合规控制措施和要求失掉严峻行动,对违规行为轻浮问责。确保合规控制部门和人员独立实行职责,给予必要履职保证。

(四)权责明晰。明白三道防线的合规控制框架,落实业务及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合规控制部门的控制责任和外部审计部门的监视责任,做到无机统筹、有效衔接。

(五)务虚高效。继续完善与本机构金融业务和人员规模相婚配的合规控制体系,增强对重点范围、关键人员和关键业务的控制,充沛运用数字化、自动化等手段,一直优化合规控制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深化合规文明树立,确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发明价值等理念,明白合规是全体员工共同的责任,营建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文明气氛,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有效互动。

第七条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合规控制任务实施监管。

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全国性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合规控制任务实施自律控制。

第二章 合规控制职责

第一节董事会、初级控制人员

第八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行动董事)对合规控制的有效性承当最终责任,实行下列合规控制职责:

(一)审议赞同合规控制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控制报告;

(二)审定解职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合规风险负有关键责任或许指点责任的初级控制人员;

(三)审定合规控制部门的设置;

(四)审定聘任、解职首席合规官,树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评价合规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文明树立水平,敦促处置合规控制和合规文明树立中存在的严重疑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合规控制职责。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许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实行合规控制相关职责,担任对合规控制启动日常监视,对出现严重合规风险负有关键责任或许指点责任的董事、初级控制人员提出罢免倡议。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初级控制人员担任落实合规控制目的,对主管或许分管范围业务合规性承当指点责任,实行下列合规控制职责:

(一)落实合规控制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装备充足、适当的合规控制人员,并为其实行职责提供充沛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证;

(二)组织推进主管或许分管范围的合规控制制度树立、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审核、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情处置等任务;

(三)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及时报告、整改,敦促落实责任清查;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则或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控制职责。

第十条金融机构各部门关键担任人,各分支机构和归入并表控制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机构)关键担任人担任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控制目的,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控制承当首要责任。

第二节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初级控制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指点,向董事会担任。

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许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初级控制人员,接受本级机构关键担任人世接指点。

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历容许。

金融控股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则,其首席合规官应当契合本方法规则的任职条件,并向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自身运营状况独自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担任人、省级(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许一级分支机构担任人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或许总经理兼任的,不受本方法规则的首席合规官或许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要求另行取得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的任职资历容许。

奖励金融机构独自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第十三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担任控制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外部审计等或许与合规控制存在职责抵触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许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许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许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第十四条首席合规官应当知晓相关合规规范,老实守信,熟习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控制任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艺,在契合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关于相应机构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任务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任务三年以上;或许从事法律合规任务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任务三年以上;或许从事金融任务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历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规官应当知晓相关合规规范,老实守信,熟习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控制任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艺,在契合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关于相应机构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任务六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任务三年以上;或许从事法律合规任务六年以上且从事金融任务三年以上;或许从事金融任务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历证书。

(三)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四)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首席合规官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控制负专门指点责任,应当坚持专业、专注的任务准绳,对本机构运营控制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启动指点、监视和审核,实行下列合规控制职责:

(一)片面担任本机构的合规控制任务,组织推进合规控制体系树立,并监视合规控制部门履职状况,组织推进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峻行动与有效落实;

(二)组织推进合规控制的制度树立、合规审查、合规审核与评价、严重合规事情处置、合规报告、合规考核、疑问整改及队伍树立等,确保合规控制任务有序运转;

(三)依照要求活期向监管机构沟通、汇报;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则或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控制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现严重变化的,首席合规官应当及时倡议董事会或许其他初级控制人员并组织督导有关部门,评价变化对合规控制的影响,提出修订、完善机构外部规范的倡议,敦促推进相关部门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控制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战略、关键外部规范、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严重决策事项启动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首席合规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开放资料或许报告启动合规审查的,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该开放资料或许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初级控制人员等,应当对开放资料或许报告中基本理想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担任。

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用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行动董事)审定,并活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严重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首席合规官应当依照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外部规范,组织或许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运营控制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启动监视审核。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展开任务。

第二十条 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敦促整改。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许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机构外部合规控制程序,组织敦促机构及时报告、处置和整改。

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发现机构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敦促机构及时报告。机构不报告的,首席合规官应当以集团名义,直接向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报告。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许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构成或许或许构成机构严重财富损失、严重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情、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被国际组织制裁等合规风险事情等。

本条第三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许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规范,依照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有关行政奖励规则行动。所称严重财富损失规范,是指估量损失逾越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许损失金额逾越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以上。

金融机构应当就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外部细化规范,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许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控制担任,其详细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考察的合规控制事项,关注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和考察,跟踪、敦促、评价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状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意向本级机构合规控制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控制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许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外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担任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进采取外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控制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许一级分支机构、归入并表控制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准绳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控制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控制任务的要求,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控制部门。不具有设立合规控制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准绳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要求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有设立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下级机构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岗位代为实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控制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控制部门牵头担任合规控制任务,实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控制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控制方案,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控制相关制度,并推进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运营控制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关键外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时提出制定或许修订机构外部规范的倡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审核、评价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情处置,推进合规规范失掉严峻行动。撰写年度合规控制报告。

(四)组织或许介入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许介入对违犯外部规范主体的问责。坚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任务咨询,反响相关意见和倡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明,展开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罪恶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进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绳。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控制岗位的详细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照东道国(地域)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契合履职要求的合规岗位,担任依据境外业务、市场状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原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展开日常合规研讨任务,培育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控制部门向首席合规官担任,依照机构规则和首席合规官的布置实行合规控制职责;省级(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许一级分支机构合规控制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担任,依照本级机构规则和合规官布置实行合规控制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岗位逐级向下级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岗位担任,并接受下级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岗位的指点和监视。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控制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外部审计部门等或许与合规控制存在职责抵触的部门或许岗位。合规控制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当与合规控制相抵触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控制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装备专职或许兼职从事合规任务的人员。奖励并支持金融机构树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控制部门担任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控制归入分歧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控制部门的指点与监视,明白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控制事项,对下属各机构运营控制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启动审核,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控制任务契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控制部门或许合规岗位实行垂直控制,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点、任务汇报、考核控制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引见倡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树立三道防线的合规控制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分配合,有效实行合规控制职责,构成合规控制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实行合规控制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当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启动日常合规管控,担任本条线本范围合规规范的严峻行动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控制部门的任务。

金融机构的合规控制部门实行合规控制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当合规的控制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运营控制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进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展开合规控制任务。

金融机构外部审计部门实行合规控制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当合规的监视责任,应当对机构运营控制的合规性启动审计,并与合规控制部门树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展开合规控制,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当责任。

第三章 合规控制保证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履职提供充沛保证,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认意见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控制部门装备充足的、具有与实行合规控制职责相顺应专业知识和技艺的合规控制人员。

合规控制部门应当关键由具有法律或许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关键运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启动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严重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许经过法律职业资历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装备与业务规模相婚配的合规控制人员。

合规控制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控制职责不相抵触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装备专职合规控制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装备熟习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控制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度和地域,应当依据通常状况采取介入专职合规控制人员等形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关键担任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依据实行职责要求,介入或许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运营决策会议等初级控制层关键会议的,应当延迟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及人员实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考察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依据实行职责要求,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许下属各机构启动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状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展开,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许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倡议,并监视其及时落实;有权对或许存在的严重合规风险启动预警、提示,并敦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依据实行职责要求,针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初级控制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置和问责倡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倡议、岗位调整倡议、更新倡议等,并有权敦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疑问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选择解职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合理理由。

合理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自己开放,或许被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换,或许有证据证明其无法失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初级控制人员不得违犯规则的职责和程序,干预首席合规官或许合规官依法合规展开任务。

金融机构的董事、初级控制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及本机构合规控制人员的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遏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和合规控制人员实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树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控制人员薪酬控制机制。首席合规官任务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支出总额准绳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初级控制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控制人员任务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支出总额准绳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度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规范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及专职合规控制人员的考核控制制度,除机构关键担任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控制部门的初级控制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运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形式;不得将要求各部门合力成功的合规任务独自作为合规控制部门的考核目的。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规任务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控制质效归入考核,并将合规控制状况归入对下属各机构担任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奖励金融机构树立合规考核垂直控制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实行状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任务的关键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增强合规控制信息化树立,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增强合规审查,强化环节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树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峻对违规行为等疑问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置,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运营控制流程,评价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奖励员工提出改良合规控制的意见和倡议。

金融机构应当疏浚外部揭发机制,发布揭发电话、邮箱或许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料理。金融机构应当对揭发人的身份和揭发事项严峻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方案,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控制作为董事、初级控制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经内容,进一步优化员工合规看法。

第五十条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展开任务,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敦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证。

第四章 监视控制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控制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担任。

第五十二条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控制任务启动监视审核,并将金融机构合规控制任务展开状况作为综合评级的关键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实行职责的要求,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初级控制人员启动监管说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初级控制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控制的严重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依照要求提供合规控制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则处置。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控制人员装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控制职责等形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成功整改的,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依据情节严重水平,采取行政奖励或许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初级控制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以致金融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的,由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则采取行政奖励或许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罪恶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许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任务人员违犯本方法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则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则的,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情节严重水平,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担任的董事、初级控制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正告、通报批判、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保且有危害结果的,处以正告、通报批判、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许合规官违犯本方法规则,情节严重,以致金融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许严重合规风险的,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奖励或许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许合规官;构成罪恶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许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经过有效的合规控制,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许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置,落实责任清查,完善外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契合法定情形的,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置;情节纤细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构成危害结果的,或许仅违犯金融机构外部规则的,不予清查责任。

关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许合规官、合规控制部门、合规控制人员曾经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尽职履责的,不予清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方法由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担任解释。

第六十一条乡村协作银行、乡村信誉协作社、本国银行分行、本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行动。

第六十二条本方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控制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控制方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合规控制任务有关疑问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不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应当在过渡期内成功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方法实施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担任人、作为初级控制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实行本方法规则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任务调动前,不受本方法规则的任职条件限制,不要求重新取得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或许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容许事项实施方法》《乡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容许事项实施方法》《外资银行行政容许事项实施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控制方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初级控制人员任职资历控制规则》《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容许事项实施方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任务的指点意见》等规则与本方法不分歧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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