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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地 2024年来案件普及辽宁 广东 华安保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 (上海等地考对应分数)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9月3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辽0112民初12681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华安保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辽宁、广东、上海、安徽、内蒙古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华安保险成立于1996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鑫中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区分持股20%、14.7714%、12.5%、12.1429%、8.5714%、8.5714%、7.4286%、7.1429%、4.2286%、3.5714%、1.0714%。企业注册资本2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李光荣,任职企业33家,总经理为童清,任职企业10家。


太平洋安行宝死者骑得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死者无驾照拒赔咋办

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属于合法状况。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规则

第二十二条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网河池2月9日电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的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尔后,保险公司又将梁某及其父母梁某某、陈某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梁某在自己财富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元,缺乏部分由梁某某、陈某担任赔偿。

2013年7月12日14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桂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怀远镇谭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桂M×××××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出现碰撞。

形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宜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关键要素,应负事故关键责任。

伤者吴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元,法院于同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启动调停,保险公司与伤者吴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元。

同月26日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转到伤者吴某的团体账户。 另查明,桂M×××××号两轮摩托车在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处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 出现交通事故时,原告梁某未满16周岁。

法院以为,原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经交通控制部门认定,其承当事故的关键责任。 原告华安财保河池中心支公司曾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后,有权向原告梁某主张追偿权。 原告梁某形成他人损害时系未成年人。

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当。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期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路途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则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恳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

(二)醉酒、服用国度管制的精气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外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保险公司实践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原告梁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则行使追偿权益。 同时,原告梁某出现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父母亲承当。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依法追偿胜诉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刑事开庭当场会判吗

民事判决普通的程序和流程是什么?也就是说从初级到中级以及...普通是多长时期这个案件都两年了也没有音讯.....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单刚廷,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李孝花,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李二霞,女,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单佳豪,男,200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单宣宣,女,200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上列两原告单佳豪、单宣宣的法定代理人:李二霞,年籍同上,是单佳豪、单宣宣的母亲。 上列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万祥,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秀林,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逢利家禾龙村16号。 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原告:吴超维,男,1955年1月4日,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胜利三巷2号602房。 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伟,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州小道东中行大厦五楼。 担任人:陈伟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162—1号3栋3单元503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荣国,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123号83栋别墅,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诉原告叶秀林、吴超维、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的委托代理人许万祥,原告叶秀林,原告吴超维的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岳伟及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梁荣国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诉称:2007年2月28日21时40分,单传喜睡在正内行驶的豫B号大货车驾驶室内,当该车行驶至阳茂高速19KM+960M处时,被叶秀林驾驶的铲车迎面撞上,单传喜被撞后当场死亡。 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定本案原告叶秀林应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受益人单传喜是无过失的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恳求:1、判令原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交通费,误工费等元、抚养费元及精气抚慰金元合共元。 2、判令三原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叶秀林称:吴超维是我的老板,我只是为吴超维打工,我以为应该由吴超维赔偿。 原告吴超维辩称:1、本案应追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做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交通安保法》地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交通安保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则,肇事的粤CU1243号中型专项作业车拖吊粤KN2046号大客车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但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仍对粤CU1243号中型专项作业拖吊粤KN2046号大客车进入高速公路予以放行,致使形本钱次涉讼的交通事故。 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控制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交通安保法实施条例》的规则实行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的控制义务,应当拒绝不契合通行条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以保养高速公路的安保合疏通。 但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违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明知不契合通行条件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仍予以放行,致使高速公路通行存在严重安保隐患,是本次涉讼的严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与本案的其他原告一样,是共同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三条规则:“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许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许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承当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许共同过失,但其区分实施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出现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许要素力比例各自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本案 应追加参与诉讼。 2、法院应当调查豫B号大货车的车主合车辆的实践支配人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能否已向原告启动赔付的疑问。 3、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疑问,争辩人以为,叶秀林驾驶的粤CU1243号车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但薛青涛无驾驶证驾驶超越核定载货质量的豫B号大货车,对事故损害的扩展亦负有无法推脱的责任。 假设事故责任全部由叶秀林承当,有失公允。 4、争辩人详细的赔偿数额应在法院审理后依据事故责任和过失责任由责任人启动分担。 原告已恳求了死亡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气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则,精气抚慰金就不再予以支持。 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辩称:依据机动车强迫保险条款第8条的相关规则和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我公司依照签署的保险合同,最高死亡赔偿金是5万元,医疗赔偿金8000元,财富损失最高险是5000元,第三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原告不是商业保险一方当事人,原告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8日,原告叶秀林驾驶粤CU1243号车拖吊粤KN2046号大客车从广州往湛江方向行驶,于今天21时40分途径阳茂高速公路阳江路段19KM+960KM处时因雨天路滑,原告叶秀林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跨压越过公路中心护栏进入对向车道,被拖吊的粤KN2046号大客车与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的由赵义荣驾驶的粤号大客车出现碰撞,尾随粤号大客车由薛青涛驾驶的豫B号大货车与粤CU1243号车刮擦后再碰撞粤号大客车,形成粤号大客车乘客单传喜当场死亡,粤号大客车驾驶员赵义荣,乘客石雅眉受伤,粤CU1243号车乘客周小强,粤KN2046号大客车乘客周亚红和粤号大客车乘客梁龙等41人受细微伤,四车及公路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该事故,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第【2007】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叶秀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青涛,谢汝提,陆少卿和单传喜等4人以及石雅眉,赵义荣等45名伤者不承当事故责任。 原告为处置单传喜的丧葬事宜,提供了31张车票,主张用去交通费算计4162元。 原告以为原告的亲属在5月份和7月份出现的交通费用不属于操持丧事的交通费用,只确认原告的亲属操持丧事的交通费为3976元。 另查明,单传喜生于1977年9月22日属非农业家庭户口人员,是河南省杞县房地产控制局的职工。 单刚廷(生于1954年11月24日)、李孝花(1954年10月10日)是单传喜的父母,单刚廷,李孝花共生育两个子女。 李二霞是单传喜的妻子,单佳豪(生于2001年5月4日)单宣宣(2005年4月15日)是单传喜和李二霞的儿子。 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均为农业家庭户口人员。 原告叶秀林是原告吴超维的雇员,叶秀林在执行吴超维的雇佣义务中出现本次交通事故。 粤CU1243号车的车辆一切人是吴超维,该车于2007年1月19日在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限公司珠海中支公司购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两份保险的保鲜期限均从2007年1月19日至2008年1月18日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的赔偿额为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元。 诉讼中,原告吴超维曾向本院提出开放,恳求追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司营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经本院审查并讯问原告的意见,本院依法采纳了原告吴超维恳求追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的开放。 原告称单刚廷没有休息才干,但未能提供休息才干签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上述理想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证明及工资花名册、路途交通事故死者家庭状况调查表,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住宿费单据和原告吴超维提供的保险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以为: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阳高速公路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原告叶秀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青涛,谢汝提,陆少卿合单传喜等4人以及石雅眉,赵义荣等45名伤者不承当事故责任是客观,公正的,对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称薛青涛无驾驶证驾驶超越核定载货质量的豫B号大货车,对事故损害的扩展亦负有无法推脱的责任没有理想依据,本院不予采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的相关规则及《广东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规范》,结合原告的诉讼恳求,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1、单传喜的死亡赔偿金.8元(.94*20年)2、丧葬费.5元(元/年*6个月)3、被抚养人单佳豪的抚养费.74元[3707.7元/年*(11年+9个月)÷2],被抚养人单宣宣的抚养费.63元[3707.7元/年*(15年+10个月)/2],4、交通费为3976元,5、处置单传喜后事的误工费按三人三天计,原告的误工费为115.66元(4690.5元/年*3天*3人),以上共款.33元。 因单刚廷未满60周岁,且未能提供休息才干签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来证明其没有休息才干和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单刚廷恳求原告赔偿其扶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恳求原告赔偿精气损害抚慰金疑问,依据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气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疑问的批复》:“……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原告人的罪恶行为而遭受精气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则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气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气抚慰金,本案单刚廷等五原告在刑事诉讼已审结的状况下,另提起民事诉讼中,并恳求赔偿精气抚慰金,假设民事诉讼支持了精气抚慰金,这实践上是规避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气抚慰金的规则,有违刑事法律规则。 因此,原告恳求原告赔偿精气损害抚慰金元本院不予支持。 豫B号大货车的车主和车辆的实践支配人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能否已向原告启动过赔付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的成立,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用。 粤CU1243号车已在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所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的规则,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越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叶秀林担任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形本钱案原告的亲属单传喜以及另案[本院(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案]原告的亲属及其他人员多人伤亡,经另案确认,该案权益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额为.05元,由于另案权益人的损失(死亡伤残项目)与本案原告的损失(死亡伤残项目)之和(本案.33元+另案.05元=.38元)大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的死亡伤残项目的保险限额,因此,从公允角度动身,应由本案的原告与另案权益人按比例分配保险限额内的款项,本案原告所占的比例为.33元除以.38元~52.022%,故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为元*52.022%=元,应赔偿给另案权益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为元。 关于超越保险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损失之外的部分,即.33元(.33元-元),原告叶秀林应赔偿给原告。 因原告叶秀林是原告吴超维的雇员,叶秀林在执行吴超维的雇佣义务中出现本次交通事故,但叶秀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严重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许严重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的规则,故原告叶秀林与原告吴超维在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内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后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则,判决如下:一、限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出现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元给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 二、限原告叶秀林和原告吴超维在本判决出现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元给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 三、采纳原告单刚廷、李孝花、李二霞、单佳豪、单宣宣的其他诉讼恳求。 本案受理费共7955元(原告已预交5955元),由原告担负1500元;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担负550元,原告叶秀林和原告吴超维连带担负5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长冯远绍审讯员 陈磊光审讯员 曾建通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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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属于合法状况。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规则

第二十二条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网河池2月9日电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的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尔后,保险公司又将梁某及其父母梁某某、陈某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梁某在自己财富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元,缺乏部分由梁某某、陈某担任赔偿。

2013年7月12日14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桂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怀远镇谭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桂M×××××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出现碰撞。

形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宜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关键要素,应负事故关键责任。

伤者吴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元,法院于同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启动调停,保险公司与伤者吴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元。

同月26日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转到伤者吴某的团体账户。 另查明,桂M×××××号两轮摩托车在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处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 出现交通事故时,原告梁某未满16周岁。

法院以为,原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形成路途交通事故,经交通控制部门认定,其承当事故的关键责任。 原告华安财保河池中心支公司曾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后,有权向原告梁某主张追偿权。 原告梁某形成他人损害时系未成年人。

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当。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期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路途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出现路途交通事故的,形成受益人的财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则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恳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

(二)醉酒、服用国度管制的精气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外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保险公司实践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原告梁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则行使追偿权益。 同时,原告梁某出现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所形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富范围内承当责任,缺乏部分由其父母亲承当。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依法追偿胜诉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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