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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保科技因债务人代位权纠纷原告 10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致保科技因债务停牌)

据媒体信息显示,致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保科技”)因债务人代位权纠纷原告,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15民初73081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致保科技原告屡次。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债务人代位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致保科技成立于2015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行和运转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344.034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马波涛,任职企业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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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位置2. 企业集团反垄断疑问讨论3. 企业兼并法律疑问讨论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疑问讨论5. 试论我国自在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经常使用的法律疑问讨论7. 浦东开发中应用本国政府存款的法律疑问初探8. 税收担保疑问讨论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疑问讨论11. 社会保险税疑问讨论12. 证券税收疑问讨论13. 增强证券市场控制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价立法中相关疑问讨论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控制的若干法律疑问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疑问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树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讨论19. 略论经济罪恶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位置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讨论22. 试论我国休息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疑问23. 完善我国休息争议处置程序的法律思索24. 进一步完善我国休息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索25. 增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索26. 增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索27. 论树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合理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疑问讨论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疑问讨论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维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经常使用权疑问的法律思索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讨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控制准绳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求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位置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外部监视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买卖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性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性能的比拟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视的疑问研讨15. 论强迫保险制度16. 保险费控制法律疑问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协作制企业若干法律疑问讨论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好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维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索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能--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位置--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实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则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索--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声誉权--兼论死者声誉的法律维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抵触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注销及其价值研讨12. 不动产物权顺位注销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准绳及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14. 简论修建物区分一切权制度15. 简论物业控制合同的性质及效能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拟研讨18. 论我国乡村土地承包运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能20. 商品房预售法律疑问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疑问思索22. 共同抵押及其效能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能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能成功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拟研讨26. 论代位权的效能: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讨28. 债务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讨29. 债务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好意剖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有效及其责任的承当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能33. 浅析信任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奖励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卦与合同解除法律结果的比拟研讨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能思索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树立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剖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保维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当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恳求权--从完善无因控制相关规则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气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能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疑问的法律思索55. 论隐私权的法律维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维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有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气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疑问探析62. 论天文标志的知识产权维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维护64. 略论“著名商标”的法律维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准绳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在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维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缺乏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革新与开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圈套取证”引发的法律疑问探求5. 审讯监视程序利害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疑问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维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求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疑问探求11. 举证阻碍疑问讨论12. 笼统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卦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革新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停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承袭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疑问讨论22. 论刑事诉讼的监视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革新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位置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规范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求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讨论28. 缄默权疑问研讨29. 试述合法证据的证明效能疑问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罪恶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准绳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缺乏4. 论罪刑法定准绳5. 商业贿赂罪与国度任务人员贿赂罪之比拟6. 略论合理促销手腕与贿赂罪7. 安乐死疑问探求8. “合法运营罪” 探求9. 网络罪恶疑问探求10. 新型金融罪恶疑问探求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罪恶刑事责任疑问研讨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减轻犯14. 论不作为罪恶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罪恶数额确实认疑问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外形探求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乏及完善20. 死刑存废疑问探求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气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疑问讨论23. 流动人口罪恶疑问探求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准绳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树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现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品德的抵触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革新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求10. 关于革新和完善我国宪法监视体制的思索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求14. 法律移植疑问讨论15. 论法的时代精气16. 论国度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处置机制探求18. 试析全球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索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次第保管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抵触的处置23. 论我国涉外合同相关的法律适用罗马法一切权通常的当代开展三、一切权通常的当代开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遭到冲击和应战,由于相对一切权分别与裂变而直接遭到冲击和应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准绳。 在这场革新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准绳,以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一切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发生之后,尤其是现代修建物区分一切权的发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或许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一切权。 一物一权准绳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如今曾经彻底过时了。 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准绳非但不迷信,还经常对通常出现误导。 故应当废弃。 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认双重一切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准绳,以为近代大陆法的一切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形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形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一切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肃清财富上的封建身份约束所做的关键努力。 假设今天我们供认双重一切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一切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 这种二元结构的一切权制度一旦树立,现存的一切权制度即会因一切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致解体。 没有一物一权精气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认一物一权,即否认物权概念、物权制度自身。 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以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外形的一切权的分别是以公司的存在为依据的,公司有或许由于法定要素出现终止,一旦出现终止,权益分别的依据丧失,清算后的财富要前往股东,从而使一切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前往正是一切权弹力性的表现。 因此,多重一切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出现矛盾,在法人存续时期并存的两种一切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方式。 笔者以为,从大陆法上一切权开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阅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一切权到罗马法的相对排他一切权的革新历程,而且确实经过确立一切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相关的约束,张扬了一切权人的兽性与自在。 但假设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供认双重一切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一切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发展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缺少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 由于相对一切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相关所致,亦非造成封建身份相关约束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相对一切权人对其权益的自在表达,标明基于契约相关而各司其职的一切权主体各方位置完全对等,不受任何身份相关的约束,决不是简易地向封建一切权制度的回归。 必需一切权自在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开展趋向,不是法制的发展,而是法制的行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实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 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相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同一物上一切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一切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一切权通常的当代开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 假设片面夸张物权的排他性,而否认物权的相容性,相同就似乎否认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消灭性的灾难。 经过火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一切权相同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选择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一切权,一切权保管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一切权和买受人的实意一切权即一切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选择在同一物上无法能存在性质相互抵触的两个一切权,出卖人保管的法定一切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一切,在同一出卖物上,无法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管的法定一切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一切权。 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统一的,但又相互依存,相反相成,二者的一致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 因此,只需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虽然供认物权的相容性,供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一切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准绳依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位置。 易言之,供认双重一切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出现基本性抵触,大可不用闻风丧胆,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准绳的中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一切权,正视一切权的当代开展与革新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准绳,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疑问。 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处置方法,其一,在坚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一切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关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 国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准绳时颇有共识:“法律准绳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如泰山性的原理和准绳”,法律准绳“是法律精气的最集中的表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 ”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准绳的精气相悖,因此,法律准绳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点作用的立法方针。 “准绳或许相互抵触,所以准绳有份量,就是说,相互抵触的准绳必需相互权衡与平衡。 ”每一项准绳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详细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准绳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要求在不同的准绳之间启动平衡和权衡,适用价值最大者。 准绳之间可以相互抵触或相互权衡,但准绳项下无法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准绳不称其为法律精气的最集中表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点作用的立法方针。 作为民法基本准绳的老实信誉准绳假设有例外或特殊表现方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方式。 一物一权准绳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准绳,相同不应该有例外。 显然,第一种处置疑问的方法虽然本意在于处置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 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化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需随时期经过而演进,始能契合因时期之经过而变卦之社会,应无疑义。 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则之概念,自与法律相同常有历史性的时期结构,必需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 ”[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一切权制度的开展与演化,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出现改动,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契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提醒的外延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一切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抵触的他物权。 [43]实践上,我们无须糜费太多的文字,只需将“内容、性质相互抵触”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挤的物权。 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一切权、一切权和他物权,或一切权和若干他物权。 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容纳性,可以友好共处。 但是,容纳是暂时的,不是终身的。 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容纳性而从骨子里进收回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出现生死存亡的剧烈抵触,处置抵触的手腕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分予的优先效能。 物权优先效能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革新之中,这场革新也培育了物权的优先效能;当然,一切权(母权)与自一切权中分别出去的他物权或自一切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一切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能有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选择。 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挤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一切权和他物权。 这是一物一权准绳的实质外延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 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需具有自然的排挤性,就无法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益在某一真实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益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无法能成就质权。 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需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靠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践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 一切权保管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一切权即发生,同一标的物上无法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一切权。 这时期,假设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一切权出让他人而造成再行转让的实益一切权成立,那么,原实益一切权将于次实益一切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 [45]这种自然的排挤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异性相斥”。 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无法以与另一典权并存,由于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反的经常使用、收益之内容。 同理,基于信托相关而发生的法定一切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一切权并存,但在信托财富上决无法以再设定他人相反内容的法律一切权。 总之,无论一切权制度的开展会给一切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准绳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准绳及其与‘双重一切权’通常的抵触》,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讨》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富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拟》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兽性光芒下的一切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本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富的开展及财富权益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一切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鼎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富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富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开展》,《财富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方式的一切权保管做了详细论述。 简易的一切权保管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一切权仍由出卖人保管,其保管一切权的客体仅限于依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伸的一切权保管中,买受人购置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经常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许是对标的物启动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务,卖方保管一切权的客体可以延伸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 在延伸的一切权保管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前方可取得标的物的一切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启动奖励。 扩展的一切权保管,是指当事人商定当买方不只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发生的或行将发生的债务后,买刚才可以取得标的物一切权的制度。 参见申卫星:《等候权通常研讨》,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疑问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一切权保管中存在双重一切权,卖方所保管不是实益上的一切权,只要在买方没有依照商定交付价金时,这种一切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一切物返还恳求权的权益基础;买受人以自己一切的意思占有、经常使用标的物的权益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切权,只是这种一切权于买受人未按商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 故可以自创英美法的阅历,将两种一切权区分称为取回一切权和附条件的一切权。 参见马新彦:《美国财富法上的土天文想一切权研讨》,《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一切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富的开展及财富权益体系的重塑》中也以为:“法人可以享有一切权所包括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厉意义上的一切权。 由于一切权是就团体对物自身权益义务的描画,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自身便是一个集团的概念,这种由集团占有构成的法律上的主体自身便与’相对一切权’的团体主义隐喻相悖”。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一切权保管为例,买受人未按商定支付价金的,其一切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一切权由法律一切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一切权,有权益向买受人主张一切物返还恳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一切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一切权转变为完美形态的一切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 121法学研讨2006年第1期这种笼统的一切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通常的历史开展》,《本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准绳—一个规范的剖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一切权。 我国学者对此也有相同的表述,一物一权准绳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一切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简易,我们在此将一切权称为母权,分别或分割后发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一切权指不具有一切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一切权实质属性的一切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一切权,或实质上一切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一切权。 与此对应的是法律一切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一切权,又称为法律上一切权,或方式上一切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一切权。

对税务局起诉破产控制人一案的思索

2021年2月2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对延津县税务局诉河南宇华群众律师事务所控制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2021豫0702民初606号),裁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

作者依据裁定书的内容,梳理出税务局据以起诉的理想和理由如下:

1. 2018年12月11日,新乡中院受理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延津县法院审理;

2. 2019年5月15日,延津法院指定河南宇华群众律师事务担任控制人;

3. 2020年9月14日,控制人将破产企业财富拍卖,成交价4800万元;

4. 2020年11月11日,延津县税务局书面催告控制人限期缴征税款;

5. 控制人在限期内没有代破产企业交税,并称财富拍卖后已分配终了,无资金缴征税款;

6. 2121年1月28日,延津县税务局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税款、滞纳金合计.64元。

税务局要求赔偿的项目包括,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之后,力新公司房屋租赁支出所发生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中央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及相应滞纳金。 城镇土地经常使用税、房产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法院的审理意见是,民法调整对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合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相关和财富相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简直每个破产案件都会存在税收债务,作者想围绕本案讨论以下几个疑问:

第一,控制人有没有代破产企业申报征税的义务?

第二,税务机关能否可以起诉控制人启动民事赔偿?

第三,假设没有代破产企业申报征税,控制人或许承当哪些责任?

一. 控制人有没有代破产企业申报征税的义务

破产企业在注销之前,其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并没有消逝。 而控制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于关键位置,《企业破产法》赋予控制的权利和责任很大。

依据上述法律规则,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企业就被控制人接收了,破产企业的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则由控制人代理行使。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则,征税人必需依照规则照实操持征税申报。 而破产企业作为法律规则的征税人,在控制人接收破产企业的财富和事务时期,其征税申报义务自然也只能由控制人代为实行。

二. 税务机关能否起诉控制人要求民事赔偿

税收法律相关属于行政法律相关,不受民事法律相关的调整。 但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税收征管法》第50条将私法保证手腕植入公法范围,规则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则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打破了税务机关和征税人之间的法律相关向第三人行使权益。

那么,能否可以对《税收征管法》第50条作扩张解释?对无法向征税人追回的税款,税务机关都可以向责任人要求赔偿呢?例如本案,税务机关能否有权要求控制人赔偿税款?

先看两个相似案例。

(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温州地税局鹿城分局与王爱民、王晓侠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温州鹿城区法院受理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王爱民、王晓侠是该公司股东。 鹿城分局申报了税收债务并被确认。 2013年7月,鹿城区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并认定因股东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控制人无法查清该公司财富,无法启动清算。 债务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则,恳求股东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鹿城分局申报的税收债务未失掉清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爱民、王晓侠连带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埇桥区法院经审查以为,税务局向破产企业征收税款,二者之并非民事法律相关。 股东王爱民、王晓侠形成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不能清算,对税务局不构成民事债务。 原告的诉请不契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裁定采纳起诉。

(二)温州市龙湾区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地税局鹿城分局与王勤丰、王小青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7月30日,温州中院受理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一案。 鹿城分局申报了税收债务并被确认。 2014年1月23日,温州中院以破产企业未向控制人提交任何财富、账册造成无法片面清算为由,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鹿城分局申报的税收债务未失掉清偿。

2015年7月2日,鹿城分局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王勤丰、王小青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龙湾区法院以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义务,造成公司关键财富、账册、关键文件等灭失,无法启动清算,债务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原告王丰、王小青对税收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两个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则完全相反。作者赞同第一个案例的裁判观念,理由如下:

《税收征管法》规则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基于税务机关与征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管法律相关而发生的,它依然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税权。 税务机关和征税人之间依然是控制和被控制的相关。 而代位权和撤销权仅是在公法体系中移用了部分私法制度而已,虽然是经过私法手腕来行使,但它依然属于公法体系。

除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外,这种权益不能随意扩展。 法律并没有授予税务机关经过其他私法手腕征收税款的权利,税务机关还是应当遵照法无授权无法为的准绳。

相同的道理,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若因控制人的过失造成税款无法征收,税务机关经过民事诉讼要求控制人赔偿也相同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假设支持税务机关经过民事诉讼要求控制人赔偿的话。那么实务中,也不乏法院指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控制人的案例,假设出现因控制人的要素造成的税款无法收缴,这时刻税务机关该起诉谁呢?把各个政府部门都列为原告吗?

更进一步,依照税务机关有权经过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的逻辑。 那么在对每一个逃税罪恶启动刑事审讯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还规则税务机关不得随意丢弃、转让税收债务,假设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就是尽职啊。

三. 假设没有代破产企业申报征税,控制人或许承当哪些责任

(一)行政责任

《税收征管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则的行政处分包括罚款、加收滞纳金,但是该行政处分是针对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 法律并没有授予税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权,相同依据法无授权无法为准绳,税务机关对控制人启动行政处分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刑事责任

《刑法》201条的和203条规则的逃税罪和逃避交纳欠税罪两个罪名,都可以构成单位罪恶。 《刑法》第31条规则的对单位罪恶的处分准绳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实践是由控制人控制和控制破产企业的。 这时,控制人就属于《刑法》第31条规则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范围了。 虽然在理想中还没有看到过控制人被清查刑事责任的案例,但从通常上讲,在控制人控制破产企业时期,一旦企业构成逃税罪恶,控制人的相关责任人员也有承当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总一款适宜你。 控制人在实行职务时一定要勤勉尽责,严厉依法办事,防止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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