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农商银行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 8月7日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邳州农商银行电话)
据媒体信息显示,江苏邳州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邳州农商银行”)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苏0382民初2005号】。
地下资料显示,江苏邳州农商银行成立于2010年,位于徐州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6015.5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2739.2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单体选。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开庭公告954条,立案信息6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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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拆迁重选址遭“截胡”起诉市政府,原告辩称非民事、行政案件
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这个疑问,让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村民孙胜犯了难。 孙胜曾在邳州市东湖街道运营一座加油站。 2014年,因邳州市政府实施“引沂润城”暨南京路北延工程要求占用加油站所租用的土地,孙胜的加油站无法再运营下去。 为了增加支出,邳州市政府经过孙胜的亲戚屡次与孙胜唱任务,最后达成了政府少补偿400余万并在一定范围内协助孙胜选址建加油站的方案。 后来,协议执行比拟顺利,孙胜收到了补偿款,也在东湖街道办的协助下重新选了地址并出资操持了相关手续。 但在关键的树立用地经常使用权挂牌出让环节中,因出让公告中未标注“拆迁安排”字样,致使多家单位介入竞拍,竞价环节中孙胜被要求分开。 最终,这块地被中石化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3481.65万元拿下。 值得一提的是,该地块的起拍价仅为310.65万元。 “煮熟的鸭子飞了。 ”孙胜找市政府屡次协商未果后,提起民事诉讼,将邳州市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邳州市政府赔偿其损失。 后徐州市中院裁定该案由新沂市法院审理。 庭审笔录显示,新沂市法院审理环节中,邳州市政府曾三次表示该案“适用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孙胜撤诉后,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徐州市中院以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2022年12月6日,在法庭讯问环节中,邳州市政府又辩称“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审讯长表示,法院研讨后,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另行通知开庭;如不属于,合议庭将依法评判。 12月16日晚,东湖街道办任务人员回答澎湃资讯称,孙胜与该办签署的协议仅仅商定了该办“协助、协调”的义务,是“优先”而不是“必需”,因此该办的义务已实行终了。 孙胜没有成功竞拍土地,并非该办违约形成。 加油站遇拆迁,街道办承诺“协助重新选址”孙胜通知澎湃资讯,2011年4月,他租赁了邳州市东湖街道左东村村民陈某的宅基地,用于运营“西方”加油站。 双方商定,“如公家规划要求拆迁,土地补偿归甲方一切”。 孙胜引见,“西方”加油站于2011年10月投入运营,每年利润能到达100万元。 2013年,邳州市政府启动“引沂润城”工程暨南京路北延工程,方案将洁净的沂河水源引入城区。 因工程树立要求,“西方”加油站租用的土地要被征收,孙胜正在运营的加油站也要拆迁。 孙胜说:“事先我那个加油站估值有700万,街道办的指导给我唱任务,我没有赞同。 市上指导又经过我家一个亲戚屡次给我唱任务,说少补偿点,我说那得让我重新选址再建一个加油站。 前面市政府赞同,我才跟街道办签的协议。 ”孙胜与东湖街道办签署的《协议书》。 受访者供图2014年1月22日,担任辖区内“引沂润城”工程树立所触及到的房屋撤除、树木砍伐等任务的东湖街道办与孙胜签署了《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商定补偿孙胜322万元,孙胜则要在15日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撤除。 同日,东湖街道办还与孙胜签署了一份《协议书》。 双方商定,甲方协助乙方在官湖镇及陈楼镇范围内重新选址,并担任协调落实操持触及加油站相关手续。 澎湃资讯留意到,《补偿协议》注释第一段明白写道:“经邳州市政府同意,甲方受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控制办公室委托,依法对乙方的房屋实施征收。 ”东湖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李坤出具的《证明》。 受访者供图选中的地块挂牌出让,成交价超三千万孙胜说,两份协议签署的第二天,他就收到了322万元的补偿款。 在东湖街道办的协助下,选址也启动得很顺利。 2014年2月25日,东湖街道办向“引沂润城”工程指挥部提交了《关于开放对西方加油站启动重新选址的请示》。 三天后,邳州市时任副市长卫道光签批赞同。 孙胜说,他选中的那块地在陈楼镇南京路北延西侧,3亩多不到4亩。 原来并不是树立用地。 2017年,孙胜操持了新建加油站所要求的地质、商务、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办这些手续跑了两三年,花了一百多万。 ”孙胜说,该地块经批复征收转为国有树立用地后,要经过挂牌出让才干交给他建加油站。 “一末尾我也不忧心,万一拍不到这块地怎样办。 政府的人给我说,招拍挂只是走个程序,我这是属于拆迁安排,到时刻会标注清楚的。 ”就这样,他把办好的一切审批手续交给了邳州市原疆土资源局。 《邳州市国有树立用地经常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网页截图孙胜的担忧不幸被言中:2017年8月23日,邳州市原疆土资源局发布《邳州市国有树立用地经常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一次性性挂牌出让11宗地块的国有土地经常使用权。 其中,孙胜选中的地块编号为“2017-64”,总面积2178.3平方米,经常使用年限40年,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起始价310.65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3万元。 但是,该出让公告中并无“拆迁安排”的相关表述。 孙胜回想,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等四五家单位或团体也报名介入竞拍。 拍到七八百万时,只剩下他与中石化徐州公司继续竞价。 “事先加到七八百万的时刻我也有点不敢加了,他们让我再坚持一下。 但当我出价到3478.65万元时,却要求我分开。 ”孙胜说。 最终,经过1057轮竞价,中石化徐州公司以3481.65万元摘得“2017-64”号地块40年的经常使用权。 孙胜说:“竞拍完毕今天我被叫到市政府办公室,几个指导说这事他们没有办妥,会给我补偿的,也会把我的疑问处置。 但是直到如今,疑问依然没有处置。 ”《供地结果信息》。 网页截图不只如此,拍得土地经常使用权的中石化徐州公司也遭到影响。 《供地结果信息》显示,该地块的商定交地时期为2017年12月31日,商定加油站开工时期为2018年6月8日,施工时期一年。 孙胜引见,该加油站去年5月才末尾施工,往年9月正式营业。 提民事诉讼,市政府辩称应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眼看疑问迟迟得不到处置,2019年,孙胜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将邳州市政府起诉至邳州市法院。 邳州市法院经审查以为,不便行使管辖权。 同年6月4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为因邳州市政府系该案原告,为防止发生合理疑心,确保裁判公正,该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遂裁定该案由新沂市法院审理。 新沂市法院立案后,先后四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笔录显示,邳州市政府在第一次性开庭时辩称,孙胜与案外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并不是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依据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则,对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及诉讼的,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因此本案适用《行政诉讼法》而不是《民事诉讼法》,本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胜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邳州市政府在第二次开庭时表示,本案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本案是出现在2011年之后,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审理。 邳州市政府在第四次开庭宣布争辩意见时再次提出,本案是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不是民事诉讼,且孙胜在整个诉讼环节中说是政府行为,这一疑问由合议庭审查认定。 孙胜说,法庭向他释明,他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如他不情愿撤诉,法庭也将采纳他的诉讼恳求。 于是,他于2019年12月9日向新沂市法院提出撤诉开放。 当日,新沂市法院裁定支持孙胜撤诉。 中石化徐州公司修建的加油站于往年9月营业。 受访者供图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又辩称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2022年6月,孙胜以邳州市政府为原告、东湖街道办和邳州市房屋征收办为第三人,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徐州市中院于8月2日作出的《受理通知书》显示,孙胜诉邳州市政府行政行为,该院已立案受理。 12月6日,徐州市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启动证据交流,并就“本案能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听取各方意见。 邳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王伟未到庭,到庭的有两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名是东湖街道办副主任王自勤,另一名为律师。 庭上,邳州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布争辩意见时表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孙胜恳求解除的两份协议均签署于2014年1月,属于2015年5月1日前签署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疑问的规则》,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出现纠纷的,适用事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依据事先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对行政机关实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此外,东湖街道办和邳州市房屋征收办也以相同理由以为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值得留意的是,邳州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回答审讯员提问时称:“在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原告邳州市政府作了三点争辩意见,并没有辩称案件是属于行政案件。 书面的争辩状还在新沂市法院卷宗内。 ”对邳州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前述说法,孙胜以为,这清楚是撒谎,有新沂市法院庭审笔录中的记载为证。 孙胜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以为,依据事先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任务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则,行政协议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现行有效的司法指点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讯法律适用若干疑问的会议纪要》第21条对“起诉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能否应当受理”的疑问启动了明白解答:“当事人对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契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罗列,只是对经常出现或通常中有争议的可诉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不完全罗列。 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富权有或许会发生不利影响,依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则,行政协议行为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只是内行政诉讼法修正之前,司法通常中对行政协议争议是经过民事诉讼,还是经过行政诉讼处置,确有争议。 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作出罗列,对此予以明白,并非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日讯问最后,审讯长说,该案无论经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处置,均应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讯问一下双方当事人,原告的赔偿恳求能否可以庭后协调。 孙胜表示赞同,邳州市政府代理人表示回去汇报,三日外向法庭回复。 审讯长表示,法院研讨后,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另行通知开庭;如不属于,合议庭将依法评判。 12月12日,任东杰从审讯优点得知,邳州市政府代理人当日回答审讯长,邳州市政府不赞同庭后协调。 12月16日晚,东湖街道办一名王姓任务人员回答澎湃资讯称,他是2020年到东湖街道办任务的,据其了解,孙胜与该办签署的协议仅仅商定了该办“协助、协调”的义务,是“优先”而不是“必需”,因此该办的义务已实行终了。 孙胜没有成功竞拍土地,并非该办违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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