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永诚保险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 (10月18日是什么星座)
据媒体信息显示,永诚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15民初73131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永诚保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上海、广东、江西、海南、四川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异常损伤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边结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度动力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度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动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远业隆投资控制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区分持股20%、14.9551%、7.9763%、7.9167%、7.6%、7.6%、6.5657%、6.5657%、5%、4.75%、3.9879%、3.8%、3.2828%,所属集团为中国华能集团。企业注册资本2178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78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许坚,任职企业1家。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谁有权恳求取得保险金应该赔给被保险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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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陈在明一切的渝G号西风牌货车在永诚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双方签署的《机动车辆保险单(09版)》载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座的限额为5万元×2,新车置办价元。 保险单特别商定栏载明:本保险单车损险为缺乏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置办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永诚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当赔偿责任。 2012年5月8日6时23分,彭建辉驾驶川X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谢陈路下行隆鑫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正洪驾驶的渝G号西风牌货车、唐顺碧驾驶的渝A1T017小型轿车区分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张正洪受伤等。 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彭建辉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 重庆市多少钱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渝G号车在该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价值为元,陈在明支付鉴定费2530元。 张正洪的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3月6日,陈在明与张正洪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由陈在明一次性性赔偿张正洪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合计元,张正洪的相关权益转给陈在明。 2013年9月8日,四川省武胜县法院作出作出(2013)武胜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正洪受伤契合法律规则的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合计.04元,陈在明实践恳求元由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013年3月10日,和庆公司书面告知陈在明:永诚公司拒绝赔付,渝G号车的保险赔偿权益由陈在明主张。 2013年11月,陈在明诉至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恳求判决永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金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元。 【要旨】1、保险合同中关于缺乏额投保赔付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为常人所能够了解,保险人不承当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2、“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关键责任的格式条款,且违犯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能。 【审理】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涪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永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启动了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以为,永诚公司对缺乏额投保赔付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不发生法律效能。 永诚公司要求投保车辆的损失险按免责商定的比例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用。 陈在明已按保险合同商定实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永诚公司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商定实行赔付义务。 故判决: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保险赔偿金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双方特别商定“本保险单车损险为缺乏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置办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常人能够了解,保险人不应承当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故该商定具有法律效能。 “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当赔偿责任。 ”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关键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依据该条款,投保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责时不能取得赔偿,违犯交通规则有责反而可以取得保险赔偿,这与引导公民遵纪违法的法治准绳相悖。 故永诚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免责。 故改判为: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30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元,合计.30元。 【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1、对双方商定本案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置办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保险公司应否承当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2、保险条款商定“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当赔偿责任”能否具有法律效能。 【评析】关于争议焦点一:审讯实务中,许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以为,凡是触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需保险人未提供充沛证据证明其已实行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即不发生法律效能。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以书面或许行动方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实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的明白说明义务。 ”这说明判别保险人应否承当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的规范是: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结果能否为常人能够了解,故对概念、内容及法律结果能够为常人了解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当提示和明白说明义务。 本案双方关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置办价比例计算赔偿的商定即属该情形,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现行商业保险条款均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赔偿金,即俗称“无责免赔”条款,保险人也以该条款主张免责,投保人因此遭受损失不能失掉救援,审讯实务中各地法院看法也不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法律适用作出一致规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有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许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依法应承当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当有效;2、商业保险的实质是:双方商定的保险事故出现给投保人等形成人身或财富损失,该损失由保险人依据商业保险合同商定替代投保人承当赔付责任。 投保人等即使不承当事故责任,但保险事故给投保人等形成的人身或财富损失依然客观存在,如认定商业保险的“无责免赔”条款具有法律效能,即投保人等不能依据该商业保险合同取得赔付。 而投保人承当事故责任的,反而可以取得赔付。 这显然是在奖励引导公民违犯交通规则,清楚违犯公序良俗和保险的实质,更不利于保养社会公允正义。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交通事故过失责任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益人没有过失,其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原告驾驶轿车与其出现刮擦,致其受伤。
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查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
原告要求下述两原告赔偿医疗费用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05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气损害抚慰金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原告永诚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关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情愿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医疗费用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介入度评定为75%,其团体体质的要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介入度系数0.75,认可.54 元;关于营养费认可1350 元,护理费认可3300 元,交通费认可400 元,鉴定费用不予承当。
原告辩称:关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鉴定费用恳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他各项费用赞同保险公司意见;其已向原告赔偿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 年2 月10 日14 时45 分许,驾驶号牌为苏MT1888 的轿车,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小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蠡湖小道大通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行人荣宝英致其受伤。
2 月11 日,滨湖交警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
事故出现今天,荣宝英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现医疗费用 元,垫付 元。
荣宝英治疗恢复时期,以每月2200 元延聘一名家政服务人员。
号牌苏MT1888 轿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保险时期为2011年8 月17 日0 时起至2012 年8 月16 日24 时止。
原、原告分歧确认荣宝英的医疗费用为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14 元、精气损害抚慰金为 元。
荣宝英开放并经无锡市中中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损伤介入度评定为75%,其团体体质的要素占25%。
2.荣宝英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 日,营养期评定为90 日。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05 元扣减25%为.54 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 年2 月8 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 号判决:一、原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气损害抚慰金合计.54 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4040 元。
三、采纳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恳求。
宣判后,荣宝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 年6 月21 日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497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 号民事判决;二、原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05 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4040 元。
四、采纳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恳求。
裁判理由
法院失效裁判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依据过失水平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能否应当扣减时应当依据受益人对损失的出现或扩展能否存在过失启动剖析。
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团体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则的过失,荣宝英不应因团体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傲相应责任,原审讯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团体体质状况“损伤介入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从交通事故受益人出现损伤及形成损害结果的因果相关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保管意义务碰擦行人荣宝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故形成的损害结果系受益人荣宝英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出现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故不担任任,其对事故的出现及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无过失。
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轻骨质疏松仅是事故形成结果的客观要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相关。
因此,受益人荣宝英关于损害的出现或许扩展没有过失,不存在减轻或许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普通交通规则和社会私德。
本案所涉事故出现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宋宝英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情无法预见,而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造成事故出现。
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当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路途交通安保法的相关规则,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则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益人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益人故意形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因此,关于受益人契合法律规则的赔偿项目和规范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介入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怎样投保电子产品保险责任险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电子投保“五留意”,消费者权益维护不停歇!-工保网
随着信息科技的开展,越来越多险种已可经过电子方式投保;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兴盛,电子投保也逐渐取代纸质投保成为主流的投保方式。 电子投保使得消费者能够经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也能够自主成功投保行为。
其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保险纠纷出现的或许,同时敦促监管部门增强业务监管与消费警示。 去年年底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从业务监管角度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维护;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电子投保“五留意”,也针抵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出了提示。
1、消费者应留意哪些内容?
北京银保监局此次发布的电子投保警示,涵盖投保前的认清资质验明正身、不被“高息”诱惑,投保中的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照实告知自身状况、慎重看待电子签名,以及投保后再次确认保单。
结合此前多地银保监局下发的风险提示,消费者应在电子投保全环节中提高警觉,包括在投保前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历、依据实践保险需求和支付才干选择保险产品、正确看法保险产品(及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在投保中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关键事项)、慎重看待电子签名、照实填写投保资料、照实告知有关状况,在投保后再次确认保单(包括查询保单真假和再次确认条款)、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任务等。
另外要求留意的是,保险时期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疑期;保险公司会在犹疑期内对投保人启动新单回访。 消费者需详细了解“犹疑期”的有关规则并可据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收到保单后常年未接到新单回访的,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反映疑问)。
概而言之,消费者在电子投保环节中对包括投保信息的链接切莫一点了之,而应对一切信息细心检查,如有疑问可讯问保险公司,确保对条款了解无误,防止利益受损。
2、保险公司应留意哪些内容?
普通而言,保险人需实行明白说明、及时签发保单证、关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触及保险条款相关协议内容等保密、合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以及赔付等义务。 虽然电子投保改动了保险买卖的方式,但并难免除保险人应当实行的义务,亦未改动保险人的义务实行水平。 尤其在电子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须格外注重实行明白说明义务。
普通而言,保险公司会经过让投保人签署《投保声明》的方式实行明白说明义务。 在电子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首先需确保在《投保声明》中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或用其他清楚标志作出提示;其次,保险公司需确认由投保人点击“确认阅读”按钮,规避义务实行对象不是投保人自己的状况;再次,保险公司需完善电子投保签名和身份验证机制,防止出现电子签名与纸质手写签名差异较大的状况;最后,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条款启动强迫阅读设置或许特别提示,便于尔后承当举证责任。
在司法通常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电子保单保险纠纷案中也常遇到电子投保单签名作假、保险业务人代投保人启动线上操作、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激活电子保单等惹起的疑问。 这也警示保险公司做好电子投保控制任务,并不时完善在线核保、修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揭发处置等全流程服务体系。
此外,保险公司亦需遵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则展开电子化回访,经过互联网、电话等多种方式展开回访任务,回访时应验证客户身份,保证客户投保后及时完整知悉合同关键内容;亦应丰厚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运行,增强保险细分范围风险要素剖析,不时完善核保模型,提高识别筛查才干,增强承保风险控制。
3、监管部门应留意哪些内容?
电子投保实质上是关于传统投保的形式创新,但这种方式更迭带来了更复杂、更单一的规则破绽:电子投保容易加剧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处在信息劣势位置的消费者容易因此遭受损失;电子投保增大了消费者团体信息被盗用、滥用的或许,隐私维护面临较大应战;另外相较传统投保方式,电子投保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信誉风险和信息安保风险,或许要挟整个保险市场的安保与稳如泰山。
关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监管的基本目的。 为此,监管部门应补偿消费者信息劣势、强化网络安保树立、防范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让消费者享遭到优质的保险产品服务。
围绕消费者,监管部门应对保险业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启动监视、审核和评价,依法纠正和处分不当行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保险业消费者宣传教育任务,树立健全保险业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机制和消费者揭发处置机制。
围绕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贯彻持牌运营要求,从源头规范电子投保;防范保险公司宣传误导,协助消费者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细化保险公司服务规范,敦促保险公司充沛思索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从2010年的17.7亿元到2019年的2696.3亿元,互联网保险规模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百余倍。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飞速开展以及环节中暴显露的电子投保隐患,也呼唤消费者在电子投保环节中切莫一点了之、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环节中充沛实行法定义务、监管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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