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宁国农商银行因涉案件原告
据媒体信息显示,安徽宁国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宁国农商银行”)因涉案件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皖1881民初2831号】。
地下资料显示,安徽宁国农商银行成立于2006年,位于宣城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1245.95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245.9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叶青松。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24条。
在农商行房贷己逾期没还上怎样办会被起诉吗
1、只需欠了钱,银行都有或许会起诉,这由银行自行选择;2、假设欠款的金额到达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出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誉卡诈骗罪;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清楚细微的,可以依法不清查刑事责任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誉卡诈骗罪、偷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启动信誉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庞大或许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庞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财富:(一)经常使用伪造的信誉卡的;(二)经常使用作废的信誉卡的;(三)冒用他人信誉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合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出借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操持妨害信誉卡控制刑事案件详细运行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合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出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合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才干而少量透支,无法出借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出借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动咨询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躲藏财富,逃避还款的;(五)经常使用透支的资金启动违法罪恶活动的;(六)其他合法占有资金,拒不出借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庞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庞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出借的数额或许尚未出借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清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可以免除处分。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清楚细微的,可以依法不清查刑事责任。
安仁县什么银行开张了
开门见山,文书首部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626民初3632号原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诉讼代表人:H某某,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任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任务人员。 原告:湖南安仁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载原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人(以下简称西王控制人)与原告湖南安仁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仁农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0日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西王控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Z某某,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王控制人向本院提出并在审理中明白诉讼恳求:1.判令撤销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的股权为原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 理想和理由:2020年2月21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鲁16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集团)破产和解开放,并作出(2020)鲁1626破1号《选择书》,依法指定西王控制人,担任推进和解程序的各项任务。 依据原告核对,原告作为西王集团债券投资人,与西王集团于2019年7月签署《关于16西王03的债券回售布置及协作协议》(以下简称《回售协议》),商定西王集团在2019年9月5日前承当全额买入原告持有的30万张西王集团债券回购义务。 为担保西王集团债券回购义务的实行,西王集团董事长王**于2019年7月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就西王集团实行前述回购义务承当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西王集团与原告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商定西王集团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糖业)1.23%的股权为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7月31日操持股权出质注销。 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西王集团支付债券本金3000万元、利息48.08万元、逾期兑付本息的违约金39.68万元及律师费80万元;同时恳求确认对西王集团质押的西王糖业1.23%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述诉讼已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湘10民初331号】,本案目前尚未审结。 由于前述《回售协议》及相应的股权质押及保证状况与控制人自上海证券买卖所调查了解的状况不分歧,且触及诉讼,事关严重,因此,控制人暂未对原告债务状况予以确认。 针对原告已诉的前述《回售协议》触及的西王糖业股权质押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开放前一年内,触及债务人财富的下列行为,控制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对没有财富担保的债务提供财富担保的,控制人以为,西王集团为原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开放前一年内为无财富担保债务提供的财富担保,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为此,控制人于2020年4月11日经过中国邮政快递及控制人邮箱向被揭收回了要求其解除财富担保的书面信件,要求原告自收到书面信件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操持终了对西王糖业股权质押的解除手续。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尚未操持该股权质押送除手续。 综上,为依法实行控制人职责,保养西王集团全体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西王集团和解程序有序推进,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落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辩称:西王集团为我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则的可撤销担保行为,恳求法院采纳被通知讼恳求。 理由如下:本案债券为可回购的债券,依规则,如我方开放西王集团回购,西王集团应当回购;我方在开放西王集团回购之前,该债券是有价证券,可以在买卖场所流通,在我方提出西王集团回购后,西王集团应当立刻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因西王集团无法依商定支付全部回购款,双方协商就回购事宜达成协议,因此构成新的债务债务相关,西王集团为双方新达成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中所称的为无担保债务重新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担保。 原告西王控制人围绕诉讼恳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资料有:证据1.(2020)鲁16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2.(2020)鲁1626破1号选择书一份;证据3.西王集团2016年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据4.郴州市拥军路营业部公司证券资产查询一份;证据5.《回售协议》一份;证据6.股权质押协议一份、股权质押注销一份;证据7.(2019)湘10民初331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向郴州市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据8.控制人向被揭收回的解除股权质押的通知一份、邮寄单据一份、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一份。 经证据质证,原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6、7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理由为:由于原告与原告签署《回售协议》,与协议不分歧的应当以协议为准。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双方基于《回售协议》商定,原告依商定继续持有西王集团部分债券。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理由为: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开放回售16西王03债券860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赞同西王集团回购5600万元债券,原告继续持有3000万元债券,该3000万元债券,西王集团在2019年9月5日前回购,双方因此构成了新的债务债务法律相关,该债务的构成时期、主体、支付方式、期限及债务数额等方面均与原债券法律相关不同。 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理由为:该担保不属于破产法规则的可撤销担保行为,我方不赞同解除股权质押。 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未提交证据。 本院以为,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理想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说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理想如下:2016年7月,西王集团地下发行16西王03债券。 该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则: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方式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债券;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收回关于能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人回售注销期内启动注销,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自发行人收回关于能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买卖日内,债券持有人可经过指定的方式启动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解冻买卖,回售申报时期不启动申报的,则视为丢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能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选择;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5日。 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购置了西王集团面值8600万元的上述债券。 2019年6月27日,湖南安仁农商行经过上交所系统注销开放回售其持有的该8600万元,后西王集团回购原告持有的该债券5600万元,剩余3000万债券,因西王集团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回购,经协商,2019年7月31日,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甲方)与西王集团(乙方)、王**(丙方)达成《回售协议》,商定:1.湖南安仁农商行于2019年7月31日前成功标的债券中3000万元的额度的回售申报撤销,并配合与标的债券回售申报撤销相关的一切事宜,回售申报撤销的处置结果以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买卖所回答为准;2.在湖南安仁农商行成功回售申报撤销事项前提下,西王集团在2019年9月5日前布置足额资金并指定第三方向湖南安仁农商行依照回售期调整最新利率(年利率7.8%),全额买入湖南安仁农商行撤销回售后持有的剩余张16西王03债券;3.在湖南安仁农商行成功回售申报撤销事项前提下,王**赞同向湖南安仁农商行就西王集团在合同中商定义务的实行承当无法撤销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本息、违约金等;4.在湖南安仁农商行成功回售申报撤销事项前提下,西王集团赞同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股权(对应西王糖业4500万元注册资本)向湖南安仁农商行就西王集团在合同中商定义务的实行承当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本息、违约金等。 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于2019年7月31日向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买卖所开放撤销回售注销面值3000万元的债券,并已经过。 同日,王**向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出具了无法撤销《担保函》,承诺对西王集团实行上述协议回购义务承当无法撤销连带保证担保。 西王集团与湖南安仁农商行签署《股权质押协议》,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股权(对应西王糖业4500万元注册资本)对实行上述协议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操持了质押注销【注销号为:(滨)外资股权注销设字(2019)第号】。 后因西王集团未按协议商定实行回购义务,湖南安仁农商行于2019年10月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王集团兑现债券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该案【案号(2019)湘10民初331号】尚未审结。 另查明,2020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开放,并指定控制人。 2020年4月16日,本院裁定认可西王集团和解协议,终止西王集团和解程序,目前处于和解协议执行阶段。 控制人以为,西王集团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股权质押担保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开放前一年内为无财富担保债务提供的财富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以为本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开放前一年内,触及债务人财富的下列行为,控制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富的;(二)以清楚不合理的多少钱启动买卖的;(三)对没有财富担保的债务提供财富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早清偿的;(五)丢弃债务的。 破产法规则上述撤销权的目的关键在于确保债务人财富的最大化,防止债务人经过无偿或低价买卖等方式突击转移财富,或防止债务人基于团体喜好优先清偿一般债务人,损害债务人的全体利益。 本案中,西王集团发行的16西王03债券为无担保债券,2019年6月27日,原告经过上交所系统注销开放回售其持有的该8600万元债券,西王集团回购5600万元后就剩余3000万债券的回购事宜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达成回购协作协议,西王集团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股权对西王集团实行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操持了质押注销,该质押担保行为距2020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开放时时期隔在一年之内,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开放前一年内,西王集团对其原没有财富担保的债务提供财富担保情形,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则的撤销条件,西王集团控制人的撤销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辩称,本案债券为可回售的债券,在我方开放回售后,西王集团应当予以回购,支付相关款项,因西王集团无法依商定支付全部回购款,双方就此达成《回售协议》,因此构成了新的债务债务相关,西王集团为双方新达成的《回售协议》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中所称的对没有财富担保的债务重新提供财富担保的情形,不应撤销。 本院以为,《回售协议》中西王集团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债务为回购原告持有的3000万元16西王03债券,该债券原属于无担保债券,原告开放回售,西王集团不能按期回购,原告的债务仍属于无担保债务,但西王集团却为其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且担保行为出现在本院受理其破产和解开放前一年内,故契合破产法应予撤销的担保行为。 原告的辩称意见,不契合理想及法律规则,本院不予采用。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则,判决如下:判决结果撤销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的股权为原告湖南安仁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安仁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失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失效判决为准),负有实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实行失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躲藏、毁损财富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迫措施,构成罪恶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文书尾部审 判 长李海霞人民陪审员孙乃希人民陪审员刘 强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案例识骗局,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外部人员采取了虚拟理想、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 存款 。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经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关键疑问】员工品德风险、冒名存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存款供自己经常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存款罪依法同意拘捕该名罪恶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罪恶嫌疑人钟某由于介入“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介入赌博,其动起了骗取存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时期,钟某以协助曾经操持过存款的村民补办存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自己志愿的存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支付。
钟某应用之前村民在操持存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在村民不知情的状况下,以村民的名义开放了存款并供自己赌博经常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理想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存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归还骗领的存款。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关键疑问】员工品德风险、内外勾搭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担任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担任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恳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应用任务职务便利,应用手中审批发放存款权益,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存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运营上。 由于企业运营不善开张,60余万元存款全部赔了出来。 2015年3月,徐某某被拘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 案发后,李某某不时逃窜外地,公安机关屡次追捕未果。 4月15日,专案组侦查民警失掉牢靠信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 4月16日,专案组立刻赶赴郑州,在外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问,李某某照实交待了罪恶理想。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应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 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开放,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好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运营,结果由于运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出来。 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展运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触及疑问】虚伪资料、归集存款
依据资讯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往年3月18日因骗取存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 王某运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运营出色,因扩展运营规模需少量资金,为了取得银行存款,王某经过向银行提供虚伪资料、启动虚伪陈说,骗取银行存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启动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存款。 恰恰在这个时刻,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存款业务,该银行的存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契合存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经事先三方区分可以存款300万元,存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取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觉得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处置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对比条件,自己假设想存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应用自己往常树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经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存款所要求的文件。 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伪资料居然经过了银行审核,存款顺利批上去了。
王某经过“三三联保”的方式共失掉了3组存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算计2600万元。 少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展规模,他在南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末尾,海参与工行业继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摇摇欲坠。
王某从银行取得存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末尾,王某曾经有力归还银行存款了。 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 警方受理后,经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开放存款的资料中多名存款客户存在虚伪状况,且资金有归集经常使用的状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存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选择对关键罪恶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罪恶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 王某目前因触及提供虚伪资料骗取存款有或许被清查刑事责任。
案例4——男性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关键疑问】无还款才干、提供虚伪房产证、支出证明
依据资讯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才干的状况下,经过好友引见与某银行签署 信誉卡 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署合同环节中,小刘提供虚伪的房产证及支出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延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 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才干的状况下,与银行签署合同时,提供虚伪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分金元。
案例5——潍坊三男性伪造财富骗贷270万拒不出借被抓
【触及疑问】虚伪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破绽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要求存款,并称自己有“途径”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 由于没有财富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富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操持存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任务过,十分熟习存款流程,内行业内看法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破绽。 三人将假的财富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 付某某帮张某存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存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商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归还。
成功骗取存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他的全部用来消费。 放贷以后,银行屡次向三人 催收 还款,但三人拒不归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富。 往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存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男性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关键疑问】提供虚伪合格证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 再以如期还款的才干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 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 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存款还给银行。 与此同时,她以相同的方式向两位好友区分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 尔后,她消逝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 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押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同意拘捕,预备移送起诉。
案例7——结合“内鬼”骗贷案
【关键疑问】内外勾搭、虚伪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诈骗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 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中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尔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消费基地”佳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 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 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应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假造虚伪财务报表,与银行外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存款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兴缺乏额19.29亿元。 这些存款少量转入团体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经过合法渠道汇出境外。 经初步核对,银行存款损失超越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关键疑问】内外勾搭、虚伪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同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运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期里,银行任务人员与信誉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搭,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一致部署下,组织展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管款启动现场审核。 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启动现场审核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操持团体质押存款和贴现业务中,一般任务人员与信誉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搭,骗取银行存款。
审核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 乡村信誉社 联社所辖部分信誉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搭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外期存单、操持假质押存款、违规操持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关键疑问】员工尽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存款合计2600万元。 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尽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时期,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存款业务中,未依照规则严厉启动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践运营状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方式,贷后未严厉监管。 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化调查核实而予以赞同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应用大翔公司诈骗存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形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构成不良存款。
简直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时期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存款业务。 吴某也未依照规则启动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践运营状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应用亿鹏公司诈骗存款600万元,至案发时形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易,信贷员之所为未启动详细调查,是由于业务为指导引见,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引见的,他们俩曾一同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 李某还供述,由于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以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践运营状况。 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仔细对比。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由于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引见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 在存款后跟踪存款的去向、存款人的运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存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 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存款前,能否实地调查过两家公司。 由于没能对这些存款公司真实状况启动了解,形成该银行的存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关键疑问】虚拟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了一同骗取票据承兑案。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经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伪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乡村协作银行、农业银行合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10万元。 一审讯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能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自己并未用诈骗手腕取得票据承兑。 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应用上述7家公司签署虚伪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合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 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合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合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操持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合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归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归还。 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 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形成实践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拙劣,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署虚伪买卖合同。 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的状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开放操持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 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相同的手腕,在滨城支行操持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交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践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反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关键疑问】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诈骗该行存款数亿元,已逃窜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越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 这一异常现象,早已惹起公安机关的留意。 接到揭发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选择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押的何志军同意拘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形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注销时将未实践出资、未实践介入运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注销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应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伪的报表系统是提供应银行,用于存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支出、净利润和销售本钱,增加常年投资。 这两套“阴阳账”经常使用数年,在合法骗贷环节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基本没有履约才干,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正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假造虚伪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伪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启动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树立银行、广发银行存款合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搭,空壳公司骗贷7亿
【关键疑问】空壳公司、内外勾搭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启动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 其中,判决田军有期徒刑20年,北京华鼎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无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经过虚拟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存款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法院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存款255笔,金额4.47亿余元。 此外,胡毅等人应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拟公司要求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相互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存款45笔,计2.61亿余元。 截至案发前,共形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事先,交行团体金融部员工赵某预备存款买车时,有意间从银行 征信 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存款。 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预备存款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 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揭发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存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操持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缺乏的存款企业,公章居然是新的,基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存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存款,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 事先,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担任人涉嫌勾搭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存款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践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迫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明,原北京乡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复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誉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 据悉,事先此案共18名原告人,其中北京乡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行贿赂近千万元。 估量庭审将继续5天。 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方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以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关键方式
纵观上方十二个案例,骗贷的方式关键有:(一)提供虚伪资料,包括虚伪身份证、房产证、虚伪行驶证、虚伪土地证、虚伪合格证、虚伪支出证明、虚伪财务资料等;(二)虚伪贸易融资,虚拟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状况;(三)应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品德风险、员工尽职、内外勾搭,在借款人应用虚伪资料、虚伪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环节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搭、员工尽职的情形。
启示二:信贷机构要求优化自己的控制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控制机构是信贷机构常年、稳如泰山开展的基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曾经树立起了一套风险控制体系,但限于各种要素,商业银行在启动风险控制时还是经常会遭到行政控制架构等的限制,指导干预存款等状况时有出现,建议商业银行应当树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控制部门,直接对风险控制委员会担任,经过此制度设计,能够构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风险。
启示三:树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控制体系
信贷机构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任务指引》等文件为基础,结合自身状况,树立一套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是一个控制环节,包括对风险确实定、量度、评价和开展应付风险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防止的风险减至最小,成功本钱及损失最小化。 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四个环节,即信贷风险的识别、信贷风险的评价、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风险控制评价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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