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来案件触及上海 福建等地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因委托合同纠纷原告 新疆 (近两年案件)
据媒体信息显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因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将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3)粤0307民诉前调52922号】。
另据天眼查显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往年以来触及案件多起,触及上海、新疆、福建等地。8月27日,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因财富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917号。8月23日,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因财富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在哈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新2201民初3552号。8月5日,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在永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闽0125民初2359号。此外,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还屡次被列为被执行人。7月29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04执5400号,执行标的6000元。
地下资料显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成立于2012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易代驾香港有限公司、黄宾、孙景川、杨家军、天津启翔企业控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易驾易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博辰企业控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永达企业控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优赛企业控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区分持股31.99%、19.17%、14.6801%、12.26%、5.6893%、5.47%、4.5728%、4.165%、2.0027%,所属集团为e代驾。企业注册资本804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423.57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杨家军,任职企业16家。
工程资料款纠纷,拖欠工程款的要素有哪些,工程款纠纷
一、规则要述
01 . 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当。
02 . 发包方私自经常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完工验收前私自经常使用了树立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用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商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能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商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普通不继续适用。
04 . 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商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商定有效。 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06 . 保修期未满,提早经常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阅历收,发包方提早经常使用,合同商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二、规则详解
01 . 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合同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施工合同承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其保修义务承当。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署施工合同。 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法院以为:①依《树立工程质量保证金控制方法》第2条第1款规则:“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树立备工合同中商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树立工程出现的缺陷启动维修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照当事人商定,合同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保修义务系承包人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商定的保修期内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 ②本案中,置业公司未依约返还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以外的质量保证金,应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带支付利息。 防水质量保修款尚未到当事人商定的返还期限,开发公司主张提早返还理由不充沛。 此外,关于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疑问,开发公司应依法承当保修责任,并不影响质量保修金返还。 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工程款同时,返还开发公司除防水质量保修款之外的质量保修金。
实务要点:质量保证金返还应遵照当事人商定,合同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承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新兴修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谢爱梅,最高院民一庭;审讯长谢爱梅,审讯员王友祥、肖峰),载《民事审讯指点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77:216)。
02 . 发包方私自经常使用工程,承包方仍应依约支付保修金
即使发包方在完工验收前私自经常使用了树立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用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商定支付保修金义务。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修建公司签署施工合同。 2012年,开发公司未经完工验收行将工程投入经常使用。 2015年,修建公司以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反诉恳求中提出依约扣除保修金。
法院以为:①《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则:“树立工程完工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经常使用;未阅历收或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经常使用。 ”本案业已查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开发公司即已实践经常使用了涉案工程。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解释》第13条“树立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私自经常使用后,又以经常使用部分质量不契合商定为由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树立工程的合理经常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责任”规则,开发公司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经常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疑问自行承当责任,故对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契合商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关保修条款商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虽然开发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阅历收即私自经常使用情形,但修建公司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承当民事责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修建公司无权向开发公司主张返还。 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为160万余元,此款应从开发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实务要点:施工合同商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修金,即使发包方在工程完工验收前私自经常使用了树立工程,保修期满前亦不用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中国修建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讯长张志弘,审讯员董华、苏戈),见《本案能否契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以及承包人预留保修金义务应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讯阅历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讯阅历》(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不当然继续适用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能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商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普通不继续适用。
案情简介:2013年,修建公司与纸业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商定纸业公司按工程款5%拘留质保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返还。 2015年,因纸业公司资金困难,工程未能继续施工。 2017年,修建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亿余元并赔偿损失。 其中2000万余元质保金能否应拘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以为:①《合同法》第97条规则:“合同解除后,尚未实行的,中止实行;曾经实行的,依据履约状况和合异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恢复状、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实行条款应不再实行。 依《树立工程质量保证金控制方法》第8条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特别商定情形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如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量保证金条款尚未实行,此种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时能否拘留质量保证金启动特别商定,则法院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项数额和支付时,不宜直接适用原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作出拘留部分款项认定。 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解释》第10条规则,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曾经成功的树立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商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第11条规则,因承包人的过失形成树立工程质量不契合商定,承包人拒绝修缮、返工或许改建,发包人恳求增加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保修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此无商定,承包人仍应承当,故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相同不影响承包人承当保修义务,不代表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质量疑问不承当任何责任。 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商定,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拘留质量保证金时期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此系针对工程能完工验收合格情形。 案涉工程因资金疑问停工至今,且修建公司在一审时诉请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修建公司和纸业公司之间,案涉工程无法能再满足完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返还疑问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商定。 鉴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两年,在此时期,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疑问以及需启动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拘留质量保证金无依据,其应按已认定数额向修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 判决纸业公司支付修建公司工程款2.2亿余元及利息并赔偿修建公司损失1700万余元,修建公司在纸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能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无特别商定的,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无法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条款,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某修建公司与某纸业公司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树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中国新兴修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审讯长李明义,审讯员方芳,代理审讯员于蒙),载《民事审讯指点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74:195)。
04 . 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收取的质保金应退还承包人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修建公司未依法经招招标程序而签署施工合同。 2013年,修建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 原审讯决确认合同有效,修建公司配分解功工程完工验收手续后,再由开发公司退还质保金。
法院以为:①树立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树立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树立工程出现的缺陷启动维修的资金。 亦即,质保金属双方当事人商定范围。 详细到本案中,案涉质保金商定条款亦同时有效。 依《合同法》第58条规则,合同有效或许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开发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质保金因合同有效,应返还给修建公司。 ②原判决在因合同有效而返还质保金疑问上,参与了一个条件即修建公司配分解功工程完工验收手续。 对此,原判决并未说明完工验收与质保金返还之间相关,且由于修建公司已中途退场,后续施工交由他人成功,故案涉工程完工验收何时成功,亦不完全取决于修建公司。 理想上,即使完工验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修建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结论。 且按原判处置,则修建公司拿回质保金时期,将或许因完工验收时期不确定而遥遥无期。 退一步而言,即使在未完工验收情形下退回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要素形成的缺陷,承包人仍应担任维修,并承当鉴定及维修费用,故修建公司施工部分如确有缺陷,开发公司有权要求修建公司维修并承当鉴定及维修费用。 在修建公司拒不承当维修责任状况下,开发公司亦可另寻途径维权。 判决开发公司支付修建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还修建公司质保金。
实务要点: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场而终止施工,发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质保金,亦应返还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号“某修建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施工合同有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商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河北工程树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讯长张颖新,审讯员吴晓芳,代理审讯员肖峰),载《民事审讯指点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76:188)。
05 .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该商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商定有效。 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应负的保修义务。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修建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商定质保金完工一年后付清。 2011年9月,工程完工。 2012年10月,修建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包括5%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 开发公司以《质量保修书》商定的保修期未满为由作为抗辩。
法院以为:①树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树立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树立工程出现缺陷启动维修资金。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依约承当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践完工日期起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约对工程承当保修责任期限。 ②质量保证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留,但仍属承包人一切,如承包人经通知不实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并从中扣除修复费用,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 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则实行工程保修义务。 《树立工程质量控制条例》第41条规则,树立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疑问的,施工单位应实行保修义务,并对形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27条规则,因保修人未及时实行保修义务,造成修建物毁损或形成人身、财富损害的,保修人应承当赔偿责任。 判决开发公司返还修建公司质量保证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商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虽然短于保修期,该商定亦有效。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规则实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索引:见《树立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商定》(关丽、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讯指点与参考·指点性案例》(/66:162)。
06 . 保修期未满,提早经常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阅历收,发包方提早经常使用,合同商定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1995年,修建公司与开发公司签署施工合同。 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 1997年,在未阅历收状况下,开发公司末尾经常使用上述工程。 1998年,修建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开发公司以双方系开口价、1年保修期未满应扣10%工程款为由抗辩。
法院以为:①修建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有效。 对开口价合同以外的装修等工程,开发公司与修建公司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施工环节中双方对此项工程启动过协商,开发公司屡次出具工程变卦单,修建公司已施工终了,开发公司已实践经常使用,该部分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以委托鉴定机构审计确定的工程款为准,由开发公司支付给修建公司。 ②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则,工程未阅历收,发包方提早经常使用的,出现质量或其他疑问,由发包方自行承当。 开发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阅历收状况下经常使用,由此出现的质量或其他疑问,应由其自行承当,故合同商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开发公司向修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违犯合同商定。 判决开发公司支付修建公司工程余款3800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工程未阅历收,发包方提早经常使用,合同商定的工程保修期虽未届满,承包人主张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5号“某开发公司与某修建公司工程款纠纷案”,见《上海福海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五修建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审讯长程新文,审讯员于晓白,代理审讯员张章),载《民事审讯指点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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