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信息披露事务担任人及财务担任人出现变化的公告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领导班子名单)

媒体信息,8月3日,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务担任人及财务担任人出现变化的公揭露布。

一、人员变化的基本状况

(一)原任职人员的基本状况

本次人员变化前,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担任人及财务担任人状况如下:

(二)人员变化的要素和依据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刘震华同等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府字〔2024〕106号),经省政府研讨选择:提名尹光星为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选;提名喻旻昕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人选,并提名免去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经公司2024年第10次党委会研讨,并经公司2024年7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经过,为保证集团财务任务的失常展开,指定副总经理尹光星实行财务担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担任人职责。

(三)新聘任人员的基本状况

新上任人员简历如下:

尹光星,男,中共党员,现任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江西省国度税务局副处长、处长;国度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国度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控制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等职务。

(四)人员变化所需程序及其实行状况

本次人员变化已实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影响剖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人员变卦属于发行人失常人事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控制、消费运营和偿债才干出现严重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有权机构决议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契合国度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则。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结合发布证券违法罪恶典型案例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罪恶 保养金融市场次第”为主题的资讯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罪恶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罪恶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罪恶典型案例(一)证券罪恶典型案例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关键信息案一、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该公司实践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到达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任务人员经过外部借款、经常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拟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状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拟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开放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严重虚伪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地下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 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腕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区分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群众披露了虚伪和隐瞒关键理想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环节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地下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地下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括虚伪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关键信息罪恶,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关键信息罪恶启动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关键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以为,欣某公司为到达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腕,在招股说明书中假造严重财务虚伪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屡次向股东和社会群众提供虚伪和隐瞒关键理想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关键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原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关键信息罪对原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选择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选择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8万元。 原告单位和原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关键信息行为启动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分。 深圳证券买卖所选择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失掉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 上市公司在发行、继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决计,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需严峻惩治。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关键经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 关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则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 司法办案当中要留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冒犯的刑法规范,依据刑法规则的构成要件区分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关于审查发现新的罪恶理想和线索,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许自行侦查,查清算想,依法追诉。 2.综合发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 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许同时违犯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分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 证券监视控制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扬各自职能作用,依据执法司法任务的要求,及时清查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视控制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后,以为相关人员构成罪恶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曾经作出的行政处分选择不影响司法机关清查刑事责任。 关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契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买卖所依法强迫退市。 3.注重保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维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则为更好地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操持环节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失掉相应赔偿,保养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___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案一、基本案情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区分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区分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缺乏,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支出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拟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绳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支出和股东捐赠状况启动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支出、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其中,杨某杰在出具严重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控制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绳对中某通审计报告启动审核的状况下,轻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践介入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状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地下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经向上海证券买卖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地下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合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 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引见下区分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 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有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形成投资人严重经济损失。 二、诉讼环节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区分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罪,判处原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区分作出一审讯决,以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判处原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原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区分判处分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原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原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初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失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操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了增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关键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规范体系,增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研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相关准绳,更好地发扬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1.坚持维护资本市场创新开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罪恶偏重,促进证券市场安康开展。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虚体经济开展,深圳证券买卖所和上海证券买卖所于2011年展开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阅历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控制方法》,片面树立了非地下发行债券制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处置中小企业融资疑问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决计,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维护创新和惩治罪恶偏重,坚决地保养资本市场正常运转次第,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次第的罪恶,为资本市场安康开展提供司法保证。 2.严峻惩治中介机构介入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 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维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安康运转。 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展开“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能否存在提供虚伪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以及非国度任务人员行贿等违法罪恶行为,并依法清查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运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时健全。 关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犯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视控制缺失疑问,检察机关应当深化剖析要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良任务、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控制。 ___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经常使用自己及其控制的数十一般物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许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启动与虚伪申报方向相反的买卖,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买卖多少钱和买卖量,随后启动与申报相反的买卖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合计2581万余元。 其中: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 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区分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区分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 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区分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区分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开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 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环节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区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罪恶理想照实供述,主动交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唐某博还检举揭露他人罪恶,经查证失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综合全案理想、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分,对唐某琦从轻处分,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原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450万元;原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50万元;原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万元。 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 原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三、典型意义1.严峻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罪恶,保养证券市场次第。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相关,破坏自在、公允的证券多少钱构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安康开展。 随着证券市场的开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清楚增强,操纵手腕花招创新。 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操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进一步明白了“幌骗买卖操纵”“迷惑买卖操纵”“抢帽子买卖操纵”“严重事情操纵”“应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经常出现操纵手腕,并降低了定罪规范,片面加大了惩治力度。 司法机关要准确看法操纵型证券罪恶方法手腕的变化,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对各类操纵证券买卖多少钱和买卖量、危害证券市场次第的行为予以严肃清查。 2.准确掌握虚伪申报操纵罪恶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 虚伪申报操纵是以后短线操纵的经常出现手腕,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许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买卖多少钱或许证券买卖量,并启动与申报相反的买卖或许谋取相关利益。 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伪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买卖行为,着重审查判别行为人的申报目的、能否启动与申报相反的买卖或许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践控制账户相关买卖数据,细致剖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买卖数量、获利状况等,综合判别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罪恶取得经济上的利益。 操纵证券市场的罪恶目的是为了失掉合法利益。 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罪恶,要留意发扬各类刑罚方法的性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在刑与财富处分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罪恶者在经济上失掉优势,增强刑事清查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___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情买卖、暴露内情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介绍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详细介入了青某公司收买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地下发行股票的全环节。 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介入了项目的调查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作框架协议书》,商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协作内容。 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谋划严重事项。 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署收买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地下发行股票预案。 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情信息,内情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 在内情信息敏感期内,原告人王某区分与其好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系、接触。 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情信息敏感期内少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合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区分于青某公司因严重事项停牌前、发布收买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地下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合法获利合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环节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暴露内情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情买卖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招认罪恶理想,王某仪、王某红照实供述了罪恶理想。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启动了细致审查剖析,以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情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情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系、接触,并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股票买卖,买卖行为具有清楚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暴露内情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情买卖罪。 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区分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情买卖罪,尚某、陈某涉嫌内情买卖罪,王某涉嫌暴露内情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情买卖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分作出一审讯决,以暴露内情信息罪判处原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情买卖罪区分判处原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其中,对罪恶情节较轻、能照实供述罪恶理想、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分并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初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失效。 三、典型意义1.依法惩治内情买卖违法罪恶,促使内情信息知情人严厉依法履职。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遵守职业品德,严厉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则,对或许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实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意向第三人泄漏相关内情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应用掌握的相关内情信息谋取利益,自觉保养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掌握内情买卖罪恶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片面准确认定案件理想。 罪恶嫌疑人、原告人不招认罪恶理想,依托直接证据相同可以证明罪恶理想。 在指控证明环节中,要依据内情买卖行为的特征,围绕内情信息知情人员与内情买卖行为人之间的亲密相关、联系行为,相关买卖行为与内情信息敏感期的时期吻合水平、买卖背叛水平、利益关联水平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片面搜集买卖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载、资金往来、社会相关等相关证据,依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启动综合剖析判别,构建证明体系。 罪恶嫌疑人、原告人不供述罪恶理想,其他在案证据能够构成证明链条,扫除其他或许性,证明结论独一的,可以认定罪恶理想,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在操持共同罪恶案件时,关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罪恶嫌疑人、原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置;关于拒不招认罪恶理想的罪恶嫌疑人、原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办。 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罪恶嫌疑人、原告人的释法说理任务,经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结果,促使其看法罪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或许拯救罪恶形成的损失。 ___案例五:胡某夫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案一、基本案情胡某夫于2007年末尾在某基金控制公司中央买卖室任务,先后担任买卖员、副总监,担任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买卖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买卖信息的职务权限。 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依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买卖股票后,经常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许指使胡某勋经常使用其本物证券账户,同期买卖买入与本公司相反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合计人民币12.1亿余元,合法获利合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环节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原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股票缺乏违法性看法,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反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买卖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以为,胡某夫身为基金控制公司从业人员,应用因职务便利失掉的内情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地下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控制公司制止员工买卖股票,仍由自己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且罪恶行为继续时期长,买卖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庞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眷在法院审理环节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以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罪判处原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失效。 三、典型意义1.充沛看法“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罪恶。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行为,违犯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允买卖次第,损害基金控制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控制人的信任和决计,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常年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地下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买卖,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买卖,都属于应用未地下信息买卖,司法机关应当依据罪恶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要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 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入吸取经验,根绝幸运心思,强化违法看法,严厉依法履职,共同保养证券市场次第。 2.注重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分辩。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罪恶活动日趋隐蔽,罪恶手腕狡诈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希图以拒不招认罪恶理想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 检察机关操持证券期货罪恶案件,应当增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增强对客观证据的搜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托严谨的证据体系和迷信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理想,以有力的指控消除罪恶嫌疑人、原告人的幸运心思,使其遭到应有惩罚。 ___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假造并传达证券买卖虚伪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8日,深圳买卖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赞同无法实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署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 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无法能实行的状况下,仍依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伪信息。 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揭发布后的首个买卖日至丢弃认购公揭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买卖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下跌至30.52元,盘中最低价32.05元。 按收盘价计算,下跌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下跌幅度20.68%,正偏离40.71%。 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揭发布前10个买卖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揭发布后的首个买卖日至丢弃认购公揭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买卖日的10个买卖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丢弃公揭发布后10个买卖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 虚伪信息的传达,造成海某公司股票多少钱异常动摇,买卖量异常加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次第。 二、诉讼环节上海市公安局

如何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严重表现方式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环节中,企业的发起人能否对拟设立的企业启动充沛的法律设计,能否对企业设立环节有了充沛的看法和方案,能否完全实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自己能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历,这些都直接相关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环节。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失效、实行、变卦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确实定环节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或许性。 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 由于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协作双方中的恣意一方无论客观或客观要素最终造成合同出现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遭到要挟时,风险曾经来临。 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成功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腕或许工具,具有灵活性,双方当事人经过合同确定的权益义务的实行,最终要求确定某种财富相关或许与财富相关相关的形态的变化,失掉一种静态财富归属或相似的归属相关。 而在成功最终的静态归属环节中,或许有各种要素影响最终归属相关的视野,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许成功出现阻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买的总称。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买并没有改动原企业的资产形态,对被收买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 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关键表如今企业兼并中。 企业兼并触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 近年来国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缺乏而造成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拟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 希望可以经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买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 同时,也能取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中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开展,也能协助TCL构成规模经济。 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际市场的强势位置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报答,正好补偿了因收买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盈余。 但是,就在TCL宣布收买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向出现了严重变化。 依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盈余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盈余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造成TCL集团出现盈余的关键要素是欧洲的运营本钱高、尤其是员工本钱很高。 “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 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留意到欧洲的休息法律。 欧洲裁员的补偿规范是全球上最高的。 员工除了失掉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参与一些额外补偿,超越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选择。 依照外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 由于谈判不时启动得很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改换欧洲团队的时刻,和工会的谈判依然在启动,并且事先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发明力和智慧结晶的效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外形的特殊财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则。 少数企业没无看法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化维护,从法律风险的处置本钱看,防止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预先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控制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关键是休息合同法、休息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在企业人力资源控制环节各个环节中,从招聘末尾,面试、录用、经常使用、签署休息合同、员工的待遇疑问直至员工离任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休息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恪违法律的行为都有或许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形成不良影响,且这个疑问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疑问的不时叠加而引向尖利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时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更新版”——群体性事情。 如: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出现一宗劳资纠纷惹起的群体性事情。 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情应急指挥处置指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处置方法,组织、指派维稳力气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情。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情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置了一同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情。 随着《休息合同法》的实施,休息者的维权看法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置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关键。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造成企业未来利益的或许损失或不利的法律结果,详细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征税准确性的不确定要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许由于涉税行为而承当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设企业对法律风险估量缺乏或处置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结果,有时甚至是推翻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 依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担任承当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 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区分在纽约证劵买卖所和香港证劵买卖所上市买卖。 在纽约证劵买卖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到达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度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 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度审计署已发现触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合法活动。 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买卖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 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原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域法院。 美国一位购置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时期购置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注销参与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启动集团诉讼。 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以为中国人寿发布虚伪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严重理想,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 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控制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犯了1934年美国《证劵买卖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度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 审计报告指动身现的违法疑问仅触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触及如今的中国人寿。 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担任,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关键内容向美国证劵买卖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域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以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虽然如此,经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增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仔细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环节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水平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 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能否构成对严重理想的虚伪陈说或遗漏的剖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或许做到信息及时、片面披露的同时,保养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防止或许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情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末尾公告配股说明书。 由于事先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初等要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 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今天,上交所私自同意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群众股的红股部分一同上市流通。 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期内,应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应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收盘买卖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应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情出现后,中国证监会立刻通报批判了上海证券买卖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情展开深化调查。 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情、是一同违犯国度法规政策、违犯“三公”准绳、扰乱证券市场次第、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情。 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犯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则;违犯了触及股市严重政策疑问的关键信息必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群众披露的有关规则。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犯规则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应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疑问。 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犯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则。 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严重状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犯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安康开展,中国证监会经研讨选择: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判:责成其对本单位关键责任人员区分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奖励。 2、对中经开所获合法支出扣除必要的本钱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启动整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启动处置;对其在自营中经常使用A字头帐户疑问,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合法支出扣除必要的本钱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生长虹公司对其外部证券事务启动整理,实际规范信息披露任务。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发布对长虹事情处置选择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买卖盈余破产案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末尾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 但在此时期,总裁陈久霖私自扩展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买卖。 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买卖,盈余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买卖所开放停牌,并向外地法院开放破产维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盈余事情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 报告中以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盈余由诸多要素形成,关键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别;公司未能依据行业规范评价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期权买卖的风险控制规则和控制,控制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预备等。 扫除一些从事市场买卖活动都难以防止的技术要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买卖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买卖环节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 这次事情引发了政府、企业和通常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索,内控的有效性再度惹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动力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动力公(),其曾名列全球500强第16位,并延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气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誉的公司。 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越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秀的公司。 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秀”的巨型公司,却由于经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启动关联买卖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做假帐,遭到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造假造成巨额罚款事情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立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运营,在全球84个国度和地域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而在安然事情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轻店”毁于一旦,真实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只不时担任其审计任务,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 利益驱使安达信协助安然造假。 随着安然疑问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径相继揭露。 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分。 一次性是与审计美国废物控制公司任务中提供虚伪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时期“知法犯法”和“不顾结果”地为美国废物控制公司提供虚伪、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支出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诈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任务,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 2001年春,安达信由于替自己担任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朝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造成破产事情: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消费享誉全球。 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不时对外担负巨额债务。 由于公司宣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藏,不良信誉并未惹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注重。 帕玛拉特危机的迸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 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归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惹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末尾了。 帕玛拉特的股票多少钱在几个星期内继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 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中央破产法院开放破产维护并失掉同意。 财务欺诈是造成危机的元凶。 在初步伐查之后,意大利审核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期里,帕玛拉特控制应局经过伪造会计记载,以虚增资产的方法补偿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 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常年扩张而造成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他人问他最担忧什么疑问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忧,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十分愚笨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依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方案、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践运转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关键有以下几种:1、决策违规。 企业严重战略、运营决策和关键经济活动违犯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自愿承当法律结果。 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构成法律风险。 2、运营违法。 有的企业从事运营活动,违犯强迫性规则,例如违规树立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失去法律维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 企业订立与实行合同不规范,违犯商定造成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当违约责任。 有的企业因未能归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形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迫执行。 4、遭受不法损害。 企业维权看法不强,运营行为存在破绽,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损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主动应付。 上述是从普通企业动身,剖析了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要素。 而关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要素: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造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出现,构成外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扬。 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出现抵触,且这种抵触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政权大于法权。 2、公司控制结构不够完善,没有构成有效制约。 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控制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视层面的职责不明晰,运转不规范,未构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证。 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无法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由于名存实亡、职责与才干不婚配,责权不对等而监视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控制流于方式。 虽然《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触及职工介入制度的规则,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利发扬和信息反应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 我如今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假设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当责任?假设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控制环节中的制衡作用?如今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看法淡漠。 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树立任务不注重,对国度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习,对防范运营风险的关键性看法不到位,依法运营的看法不强。 有的企业外部控制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控制破绽。 5、外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核。 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装备专职的法律任务人员。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严重运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任务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任务不充沛,不民主,不迷信,不听取法律任务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阅历启动决策,造成决策错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控制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糜烂现象频频出现。 控制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形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自觉扩张,过火追求多元化、超速开展,形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顺应依法运营和开展的要求,末尾在企业外部设置“法律室”。 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树立法律室做出准绳指示。 国务院法制局依据国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阅历,并参照苏联阅历,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义务职责和组织方法的报告》。 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逝。 革新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曾经迫在眉睫。 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注重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度大公司、大集团树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剧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失掉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 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介入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 在当今全球,国际国际市场竞争绝后剧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 企业要在介入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需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制地增加和控制损失的出现。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开展壮大的关键保证。 企业开展壮大,必需不时积聚资产和财富,增加因法律风险形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谐和社会的关键组成部分。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企业消费运营状况对社会稳如泰山起着关键作用。 企业运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如泰山,对构建谐和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 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谐和社会的进程。

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名单

北京马慧娟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清华秦海律师事务所周峰航空航天大学张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天津王建北京闻仲(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哲河北世纪结合律师事务所陈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吉林胡晓静成金田(长春)律师事务所吴铭宇京京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陈吉林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詹德强上海田上律师事务所金翼上海润翼律师事务所杨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齐狭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刘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祝北京昊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林上海律师事务所周燕军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路飞上海帮信阳钟健中汇律师事务所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王林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张鹏苏州大学魏江苏琼方律师事务所尚洁南京大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魏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文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浙江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王耀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展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陈安徽律师事务所福建刘娟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山东山东邱莹莹周桓律师事务所齐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秀妍山东高高律师事务所孟凡鹏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军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洪峰山东普信律师事务所段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河南蜀龙河南金学源律师事务所寇华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湖北邓湖北中利和律师事务所杰华中央师范大学李炎湖北何山律师事务所湖南李湖南同诚律师事务所潘仁和律师事务所钟志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广东胡广东律师事务所钟君安粤东日盛律师事务所杜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彭上海建伟(深圳)律师事务所余祖顺广东英尊律师事务所张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万章尚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陈谦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朱广东律师事务所陈涛广东万德律师事务所赵铱民广东金伦律师事务所叶广东律师事务所木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广西唐劲松广西友诚律师事务所张广锡凌达律师事务所曾华山广西郭蕊律师事务所海南刘道军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华商晓峰(海口)连赢律师事务所重庆赵胤西南政法大学王西南政法大学秦杰重庆金源律师事务所兴泉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周猛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贵州姜国军贵州尚冰律师事务所云南贺州云南红石律师事务所陕西周北京市康达(Xi安)律师事务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甘肃于之甘肃贺锐律师事务所宁夏翻开海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郭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崔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案例1与A公司、b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开放监视。 案件摘要:向甲公司、乙公司各购置一套商品房,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本合同商品房多少钱仅指出卖人出售该房屋应得的房价款,不含自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自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当。 是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包括“自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当”在内的一切商定条款均加下划线。 b.公司能否实行了提示和解释规范合同条款的义务?“自然气、CCTV开户费等费用由买方承当”的商定能否有效?专家意见:编者按: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 正确于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则。 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键有以下两点变化:(1)明白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实行提示或许说明义务的法律结果为“致使对方没有留意或许了解与其有严重利害相关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明白了认定“免除或许减轻其责任、减轻对方责任、限制对方关键权益”格式条款有效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 案例提供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张文案例二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开放监视案案情摘要: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胞弟丙。 甲向法院提交了乙向甲出具的两张金额区分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借条,以及以甲的胞弟丙的名义向乙名下公司转款50万元和1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诉讼中,双方达成调停协议,确定乙向甲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停书。 乙不服该民事调停书,向检察机关开放监视。 检察机关查明,在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调停书后,与上述民事案件相关的失效刑事判决认定以下理想:丙是上述民事案件中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践介入买卖;丙陈说,是其出借150万元给乙,乙曾经出借了其中的50万元;丙以限制乙人身自在的方式,强迫乙出具以甲为债务人、金额区分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张借条;乙在丙的屡次要挟下,在上述民事案件中与甲达成了调停协议。 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否构成虚伪诉讼?假设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伪诉讼,检察机关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停书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则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专家意见:1.关于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否构成虚伪诉讼疑问。 在普通状况下,民事诉讼原告隐瞒了原告曾经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典型的虚伪诉讼行为,由于原、原告之间毕竟还存在真实的债务债务相关,与虚伪诉讼中的“虚拟民事法律相关”特征不完全相符。 但本案中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伪诉讼,关键理由是:依据失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理想,丙才是上述民事案件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践介入买卖,乙是在丙的强迫之下才向甲出具两张借条,且甲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亦与甲有关,因此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相关,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契合虚伪诉讼中的“捏造理想”“虚拟民事法律相关”特征,已构成虚伪诉讼。 2.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停书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则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疑问。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许提请下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点性案例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停书虚伪诉讼监视案(检例第53号)指出:“伪造证据、虚拟理想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停书,妨害司法次第、损害司法威望,不只或许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伪诉讼。 关于此类虚伪民事调停,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点性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伪诉讼案(检例第87号)亦指出:“检察机关操持触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能否存在经过虚伪诉讼行为成功合法利益的情形。 对虚伪诉讼中触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停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展开监视。 ”据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虚伪民事调停书,可以“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编者注:检察机关操持本案时,各方对检察机关能否对虚伪民事调停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许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同看法。 为加大对虚伪诉讼违法罪恶行为的惩治力度,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虚伪诉讼罪恶惩治任务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曾经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调停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过虚伪诉讼取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许抗诉。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视规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停书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许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经过虚伪诉讼取得的民事调停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则监视。 ”案例提供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陈朝伟、陈晓洪案例三张某与A公司返恢复物纠纷开放监视案案情摘要:2008年12月,包括张某在内的众多业主向A公司购置了商铺,并在购置后将商铺返租给A公司。 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部分商铺业主不赞同再继续返租,选择自行出租。 2017年元旦,“业主代表”高某、郭某、赵某等人自发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赞同由A公司继续运营控制,大部分业主区分与A公司签署了返租合同。 张某因对租金不满意,没有同A公司签署租赁协议。 2017年7月,A公司私自将张某的商铺出租给刘某。 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租赁协议,要求返还商铺,由自己出租。 本案触及到分割式产权商铺的全体性,当事人行使团体权益能否会影响全体利益?专家意见:分割式产权商铺是由开发商因自己缺乏资金运营控制,将修建物分割为独立部分区分销售给业主,业主购置后再返租给开发商一致运营控制,业主活期定额失掉报答的商业运营形式。 这种商铺实践上并没有明白的四至边界,无法强行启动区分权益范围,即使法院判决返还商铺,通常中也无法执行。 在这环节中确实存在损害小业主利益的疑问,但法院不能单纯从物权的角度处置,否则会形成执行中要为此分割砌墙的难题,还会影响商场的全体运营。 在无明白法律条文对分割式产权商铺启动规则的情形下,这一疑问是对少数利益与少数利益的衡平维护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解释限制疑问。 依据利益平衡和老实信誉准绳,分割式产权商铺一切权的行使必需遭到一定水平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商场的全体运营,即暂不支持其返还涉案商铺的诉讼恳求,但应支持其应得收益。 这也是司法通常中的少数观念:应坚持少数利益维护和物权成效最大化相结合,对少数利益代表的商铺物权启动特殊限制。 编者注:分割式产权商铺的一切权归业主一切,运营控制权由开发商或运营公司一致担任。 思索到这种商业形式自身具有全体性的特点,业主一切权的行使将遭到一定水平的限制。 开发商或运营公司可以基于合同授权启动一致运营控制。 如有明白合同条款商定,商铺的一切权人内行使权益的同时还应当遵照合同有关条款的商定。 案例提供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武新雷案例四王某与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开放监视案案情摘要: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向陈某出具4张借条,金额合计2150万元。 2013年8月,陈某死亡。 陈某1、陈某2区分系被承袭人陈某的妻子、儿子。 陈某与王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载显示,陈某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044万元,王某转账至陈某银行账户的款项金额为3090万元。 陈某1、陈某2依据上述4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 诉讼中,王某自己对借条的陈说共两次:第一次性陈说:借条是真实的,2150万元是经过结算的;第二次陈说:为了保住自己的资产不让债务人查封,所以写了借条放在陈某这里,陈某说会帮她。 其实不存在真实的借贷相关。 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判决王某归还该借款。 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开放监视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相关。 王某与陈某之间能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相关?专家意见: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相关并无不妥,关键理由是:首先,王某第一次性陈说供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案涉4张借条所载的民间借贷相关,并认可曾经出借了700万元。 后王某提出了反悔意见,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理想的相反证据。 其次,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常年的协作相关和经过第三方转账的习气,短期的银行转账数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理想。 因陈某曾经逝世,其与王某之间的款项往来状况,客观上无法完全查清。 本案并不能完全以陈某和王某团体之间的款项往来状况作为认定案涉民间借贷相关能否存在的依据。 最后,陈某逝世后,王某仍向陈某2账户打款400万元。 依据陈某2提交的证据,结合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历次陈说,该400万元应认定为王某向陈某2出借欠陈某生前的借款。 编者注:依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关于真实借贷相关的存在与否,要求依据交付凭证、支付才干、买卖习气、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世相关以及当事人陈说的买卖细节经过等要素启动综合判别。 案例提供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谢玉美案例五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开放监视案案情摘要:2015年12月11日,黄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置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19.833万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商定:某房地产公司应自该商品房实践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将操持权属注销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注销机关备案,在此期限内成功前述义务的,即视为某房地产公司实行了办证环节中应尽的义务,且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当违约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自该商品房实践交付之日起超越365日仍未能报权属注销资料至产权注销机关备案,则某房地产公司应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实行合同商定之义务。 合同签署后,黄某已付清案涉房屋的全额房款。 2019年1月3日,黄某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操持房屋过户手续、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元。 2019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将契合备案的资料交予注销机关。 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能否属于有效格式条款?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当违约责任能否合理?专家意见:1.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能否属于有效格式条款疑问。 黄某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犯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则,没有损害国度、群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文本制造,但相关条款详细内容要求双方协商分歧,也是可以修正变卦的,并非是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重复经常使用不能更改的格式合同。 故不属于有效的格式合同。 2.关于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当违约责任能否合理疑问。 (1)案涉合同商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固定封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119.833万元计算,出卖人仅需支付违约金599.17元,清楚过低,不利于保养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催促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实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 黄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则,以违约金低于形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恳求予以参与。 (2)商品房除了寓居的性能,同时具有商品的属性,即具有投资的性能,以常理推断,逾期办证会造成买卖时机的损失、案涉房屋的买卖自在会遭到限制,同时也会造成资金本钱的损失。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开发商备案注销超365日时应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虽然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数额,但法院可以结合某房地产公司违约性质和水平、合同的实行状况等要素,综合认定逾期办证违约金。 编者注: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旨在催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实行合同义务,保养买卖稳如泰山。 通常中,很多开发商应用格式合同将逾期办证违约金商定的很低甚至不商定违约金,不利于保养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催促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实行协助办证义务的作用。 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实行,维护相对弱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专门规则了酌定违约金考量的要素与规范。 案例提供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城市人民检察院祝叶舟案例六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合同纠纷开放监视案案情摘要:2015年8月8日,就蓝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的公司)签署《增资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某投资中心认购1500万元(占改制后为股份公司的蓝某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蓝某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6368.421万元,蓝某有限公司将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依照一定比例启动净资产折股,将公司全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的公司)、罗某(系蓝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补充协议》。 该协议第一条“回购权”商定:目的公司必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成功新三板挂牌及引进做市商(或许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的方式),假设以下情形未能成功,某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罗某在三个月内回购某投资中心持有的目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罗某应支付以12%为年化投资报答率,计算得出的本金和收益之和,计算时期为增资款到位至回购款实践回收之日。 2015年9月2日,甲投资中心向蓝某股份公司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款1500万元。 2015年9月18日,蓝某股份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了《关于开放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方式启动转让的议案》。 某投资中心以蓝某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身份列席了该次股东大会,并表决赞同该议案。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公揭发布转让细则,公告称转让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自转让细则实施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启动转让。 转让细则实施后,蓝某股份公司股票的买卖方式由协议转让变卦为集合竞价,至今转让方式仍为集合竞价。 2018年9月25日,某投资中心经过EMS快递向罗某寄送《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 本案的目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权融资对赌协议是向最大股东即公司的控制者恳求回购股份,该协议能否有效?该案中“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能否触发?专家意见:投资人与股东的对赌,在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的状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商定的股份回购条款能否触发,即《补充协议》“乙方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的方式”能否包括新三板挂牌 协议转让形式,即2015年9月18日某投资中心列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赞同目的公司采取协议方式启动转让的议案的行为性质认定:首先,事先的买卖方式为协议转让或做市商,如依照某投资中心的解释为配合目的公司早日上市,其投赞成票,则双方是附条件的投票,则双方应当对该种行为另行作出协议布置,或对协议转让后再做市商启动过渡期布置。 如在投票事先直至对赌期限截止(不含对赌期限届满后),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均未达成相关协议布置,甚至某投资中心未向罗某主张双方要求对该种行为启动性质确认,可以了解为某投资中心以为做市商存在难度,或因其他要素,某投资中心进而认可其他资本运作目的方式即协议转让的方式。 其次,经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2015年11月9日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放文件的第一次性反应意见〉的回复》第一条公司特殊疑问第二点:“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能否存在触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对能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务人利益情形;公司原股东能否具有回购才干,公司股权的稳如泰山性。 回复: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对,蓝某股份公司及其原股东曾与一些投资机构投资商定了对赌和股权回购条款,蓝某股份公司实践控制人罗某与一些投资机构商定了股份回购条款,详细状况如下??”。 目的公司及大股东在挂牌前向群众披露信息时未披露案涉股权回购协议,该回答反应在开放人投票之后,并经公示。 如某投资中心对该披露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反对其信息披露不实,有救援行为及相关证据。 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归入回答反应且某投资中心未反对,则能推定某投资中心以为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已丧失触发或许性,进一步可以认定协议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的。 综上,应该以为本案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未触发。 编者注: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讯任务会议纪要》(2019年)的意见,关于投资方与目的公司的股东或实践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有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践实行。 但关于投资方主张与目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应当遵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迫性规则。 案例提供人: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婷婷(检察日报)相关问答:合肥徽商银行月得利怎样能看到利息?在网银或手机银行上可以查到,找到月得利这一款,然后点击查询,真实不行可以打电话或许到营业厅查询

版权声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