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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安全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 (8月19日在北京有什么漫展)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全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19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辽0112民初6594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华安全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广东、上海、江苏、安徽、辽宁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华安全险成立于1996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鑫中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区分持股20%、14.7714%、12.5%、12.1429%、8.5714%、8.5714%、7.4286%、7.1429%、4.2286%、3.5714%、1.0714%,所属集团为特华。企业注册资本2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李光荣,任职企业33家,总经理为童清,任职企业10家。


我手里的东宇集团优先股

持有。 优先股是相关于普通股 (common stock)而言的。 关键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富分配的权益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的两种权益 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用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状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有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富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普通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预企业运营,不具有表决权。 关键是分红的不同,优先股的分红要先于普通股,还有就是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都较普通股而言比拟低

小沈阳状告万小刀!一场对自媒体人具有“风向标意义”的肖像权官司

日前,关于知名艺人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民事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信息一出,引发言论普遍关注。1一篇群众号文章引发一场肖像权官司往年3月,网络曝出一条信息:知名艺人小沈阳(本名:沈鹤)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索赔18.3万元。小沈阳起诉书中宣称,2021年9月,小沈阳发现“万小刀”未经其赞同,私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群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小沈阳赞同,私自经常使用8张包括小沈阳肖像的图片,启动商业引流、推行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清楚的商业经常使用属性,侵犯了小沈阳肖像权。小沈阳的诉讼恳求包括:恳求法院判令“万小刀”立刻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图片,中止损害;判令“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地下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微信群众号“万小刀”中,延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抱歉信,向小沈阳抱歉;判令“万小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和维权本钱3千元,合计18.3万元。 曾被称为“文娱圈第一写手”的万小刀,在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后,委托周兆成律师应诉。 日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小沈阳自己及其经纪人曾经明白对外表示,他们对官司一事不予回应。作为万小刀代理律师,周兆成对法治网研讨院表示,一审采纳了原告小沈阳要求原告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地下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群众号“万小刀”中延续一个月向原告抱歉的诉求;也没有支持小沈阳索赔经济损失18.3万元的天价索赔。在判决中,值得点赞的是一审法院直面疑问,回应了原告方的诉求。即必需了粉丝对明星有权实施监视权,判决里也释明了,假设万小刀在团体社交账号上发布触及小沈阳的图文还是不构成侵权。之所以认定侵权,是由于万小刀群众号存在企业认证和商城引流的行为,所以最终支持了小沈阳1.2万赔偿。周兆成还表示,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以为涉案文章点击量到达10万次之多,并且该文章由公司运营,客观上会发生流量,从而带来经济收益,所以判决万小刀赔偿1.2万元。假设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维护法律,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于法有据的。2律师:明星肖像权“合理经常使用”的边界在哪里?理想上,自从小沈阳与万小刀的官司开打以来,有一种代表性观念以为,小沈阳清楚是对《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内容不满,却用侵犯肖像权来起诉,还是颇有“兴趣”的。法治网研讨院咨询上了万小刀。他表示,很多读者好友看了他的那篇文章,觉得很客观,说的也是理想。文章前半部分写小沈阳走红前的辛酸阅历,其实很励志很动人的,前面为什么要写他过气,是由于他确实过气了,此前一些媒体也做过相似报道。同时,万小刀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网上有小沈阳几十万张照片,写小沈阳好的文章,他不会起诉侵犯肖像权,写的文章稍微不如他的意,就应用肖像权来打压,我觉得这有应用肖像权打压言论的嫌疑。”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文娱专委会马丽红律师表示,明星与自媒体的相关可谓是相爱相杀,一方面,明星要求自媒体报道维持热度,另一方面,明星也饱受自媒体负面评价和侵权之扰。小沈阳诉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提出了两个值得思索的疑问:一是明星对社会评价的容忍边界在哪里;二是肖像权合理经常使用的尺度在哪里。马丽红剖析,首先,假设万小刀所描画为理想,且评价中肯客观,没有故意贬损,则小沈阳对该等评价应持容忍态度;反之则可清查其侵犯声誉权的法律责任。其次,普通来说,未经过肖像权人赞同宣布其肖像确属侵权行为,但明星作为群众人物,其肖像权遭到一定贬损,因此若在法律规则的“合理经常使用”范围内,普通援用群众人物的肖像不属侵权。但假设具有营利目的或许理想因此获利,则会构成非合理经常使用,从而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3万小刀:基本接受法院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关于法院的一审讯决,万小刀表示,自己基本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还是希望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法律也能与时俱进。坦率讲,关于未来此类写作,团体也是十分困惑的。法院判定其公号是企业主体的,代表的是公司的商业运营行为,而非团体行为,以为完全可以经过其他途径、平台去满足公民团体追星、言论监视、艺术欣赏等需求。他了解这个意思是,假设用团体主体的群众号,发布那样的文章,用到小沈阳的肖像,是没疑问的,但自己也不敢确定。“这个案子在互联网时代,具有风向标意义,值得深化讨论。如今自媒体是如今这个时代网络传达的一种关键方式,为了说明某一疑问,自媒体在某一文章中援用明星地下剧照状况很多。我选择代理这个案件,就是想探求明星肖像权的经常使用边界,也希望推进群众人物的权益限制立法。”周兆成说。《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康达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裴银州也以为,就这个案例来看,在自媒体蓬勃开展的今天,其对“自媒体人”制造触及援用明星肖像的网文、视频等外容方式启动网络推行或网络宣传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在人人都能为“自媒体”的时代,普通在网络推文或广告上发布内容时,图文并存的方式会更好展现表达内容,假设要合法满足自媒体营利运营的援用需求,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参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即取得肖像权人的赞同。当然,相较于普通公民,由于明星肖像权与群众利益存在更多交叉,我国法律关于明星这类群众人物肖像权的维护,是支持我们合理经常使用的,因此,若不经明星的赞同,应自觉在合理的经常使用范围内援用。4专家:明星的肖像权,不只仅属于团体私事理想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则,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赞同:为团体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许迷信研讨,在必要范围内经常使用肖像权人曾经地下的肖像;为保养公共利益或许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造、经常使用、地下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法治网研讨院留意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书给出了三点理由,最终认定原告公司于其注册运营的群众号“万小刀”中经常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行为,不满足法定的“合理经常使用”条件,构成肖像侵权,应向原告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图为一审讯决书截图。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哪些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调停行为以及法律规则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路痴语2019-10-07白色恐龙打滚求引导关注徐颖、黄玉芹与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确认治安调停行为有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裁判文书基本信息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性质: 行政案号: (2016)辽01行终651号法官: 杨帅(审讯长)判日: 2016-10-18裁判文书注释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颖,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芹,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徐颖(系黄玉芹女儿),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担任人:张恒,男,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彬,男,该单位任务人员。 上诉人徐颖、黄玉芹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确认治安调停行为有效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行初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启动了地下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6年3月11日清晨,原告徐颖报警称其与母亲黄玉芹被邻居打伤。 警务人员抵达现场后,将田佳琦带回公安机关等候处置,并告知原告到公安医院看病。 徐颖在公安医院看病时期因未带足额费用,故事先未就诊。 3月11日上午原告组织二原告及田佳琦启动调停,当日即达成调停协议,田佳琦主动承当黄玉芹医疗费500元,徐颖、黄玉芹均在现场治安调停协议书中签字。 调停完毕后,徐颖于3月12日又到公安医院做审核。 公安医院头部CT平扫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显示头部CT扫描未见异常,请结合临床。 注:早起或细微骨折不易显示,建议短期复查或进一步审核。 左手手指正侧位影像学报告单显示,组成左手环指诸骨骨质未见确切骨折征象。 注:早期或细微骨折不易显示,建议短期复查或进一步审核。 3月14日徐颖前往沈阳军区总医院审核,沈阳军区总医院的CT影响诊断报告单提示,头部CT平扫及三维重建未见异常。 3月21日徐颖前往沈阳市骨科医院审核,骨科医院放射审核报告单显示,左手骨质未见异常改动,关节间大致正常。 原告对原告处置田佳琦打伤原告案件的调停处置方式有异议,要求对田佳琦启动拘留并罚款。 原告可退回田佳琦支付的500元医药费。 原告以为骨科医院的徐颖放射审核报告单显示其未骨折,当事人不构成故意损伤罪,原告与田佳琦已达成调停协议,且已实行终了,公安机关不能再予以处分。 原审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控制处分法》第九条规则,关于因民间纠纷惹起的打架斗殴或许损毁他人财物等违犯治安控制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停处置。 经公安机关调停,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分。 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达成协议不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则对违犯治安控制行为人给予处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操持行政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关于因民间纠纷惹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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