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安全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 (8月19日在北京有什么漫展)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全险”)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19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辽0112民初6594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华安全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广东、上海、江苏、安徽、辽宁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财富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华安全险成立于1996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鑫中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区分持股20%、14.7714%、12.5%、12.1429%、8.5714%、8.5714%、7.4286%、7.1429%、4.2286%、3.5714%、1.0714%,所属集团为特华。企业注册资本2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李光荣,任职企业33家,总经理为童清,任职企业10家。
我手里的东宇集团优先股
持有。 优先股是相关于普通股 (common stock)而言的。 关键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富分配的权益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的两种权益 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用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状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有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富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普通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预企业运营,不具有表决权。 关键是分红的不同,优先股的分红要先于普通股,还有就是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都较普通股而言比拟低
小沈阳状告万小刀!一场对自媒体人具有“风向标意义”的肖像权官司
日前,关于知名艺人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民事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信息一出,引发言论普遍关注。1一篇群众号文章引发一场肖像权官司往年3月,网络曝出一条信息:知名艺人小沈阳(本名:沈鹤)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索赔18.3万元。小沈阳起诉书中宣称,2021年9月,小沈阳发现“万小刀”未经其赞同,私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群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小沈阳赞同,私自经常使用8张包括小沈阳肖像的图片,启动商业引流、推行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清楚的商业经常使用属性,侵犯了小沈阳肖像权。小沈阳的诉讼恳求包括:恳求法院判令“万小刀”立刻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图片,中止损害;判令“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地下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微信群众号“万小刀”中,延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抱歉信,向小沈阳抱歉;判令“万小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和维权本钱3千元,合计18.3万元。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哪些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调停行为以及法律规则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路痴语2019-10-07白色恐龙打滚求引导关注徐颖、黄玉芹与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确认治安调停行为有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裁判文书基本信息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性质: 行政案号: (2016)辽01行终651号法官: 杨帅(审讯长)判日: 2016-10-18裁判文书注释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颖,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芹,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徐颖(系黄玉芹女儿),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地址沈阳市浑南区。 担任人:张恒,男,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彬,男,该单位任务人员。 上诉人徐颖、黄玉芹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五三公安派出所确认治安调停行为有效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行初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启动了地下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6年3月11日清晨,原告徐颖报警称其与母亲黄玉芹被邻居打伤。 警务人员抵达现场后,将田佳琦带回公安机关等候处置,并告知原告到公安医院看病。 徐颖在公安医院看病时期因未带足额费用,故事先未就诊。 3月11日上午原告组织二原告及田佳琦启动调停,当日即达成调停协议,田佳琦主动承当黄玉芹医疗费500元,徐颖、黄玉芹均在现场治安调停协议书中签字。 调停完毕后,徐颖于3月12日又到公安医院做审核。 公安医院头部CT平扫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显示头部CT扫描未见异常,请结合临床。 注:早起或细微骨折不易显示,建议短期复查或进一步审核。 左手手指正侧位影像学报告单显示,组成左手环指诸骨骨质未见确切骨折征象。 注:早期或细微骨折不易显示,建议短期复查或进一步审核。 3月14日徐颖前往沈阳军区总医院审核,沈阳军区总医院的CT影响诊断报告单提示,头部CT平扫及三维重建未见异常。 3月21日徐颖前往沈阳市骨科医院审核,骨科医院放射审核报告单显示,左手骨质未见异常改动,关节间大致正常。 原告对原告处置田佳琦打伤原告案件的调停处置方式有异议,要求对田佳琦启动拘留并罚款。 原告可退回田佳琦支付的500元医药费。 原告以为骨科医院的徐颖放射审核报告单显示其未骨折,当事人不构成故意损伤罪,原告与田佳琦已达成调停协议,且已实行终了,公安机关不能再予以处分。 原审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控制处分法》第九条规则,关于因民间纠纷惹起的打架斗殴或许损毁他人财物等违犯治安控制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停处置。 经公安机关调停,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分。 经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许达成协议不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则对违犯治安控制行为人给予处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操持行政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关于因民间纠纷惹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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