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8月15日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华泰财险报案)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泰财富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15日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苏0826民初6339号】。
地下资料显示,华泰财险成立于2011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丛雪松,任职企业5家,总经理为王俊建,任职企业1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形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益。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1 2009年1月15日,投保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恒发纺织布行就价值30万元修建物和价值700万元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的仓储物向原告投保,2009年2月2日,原告向投保人签发了财富一切险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3日零时至2010年2月2日24时。 2009年2月9日,投保人发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二横巷23号二楼的保险标的物被三楼漏下的水淋湿,在肃清积水以增加损失的同时向原告报案,要求现场查勘并索赔。 原告在2009年2月10日派员查勘了现场,在核定相关损失后,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于2009年4月28日将保险赔款.13元支付给第一受偿人蔡晓鸣。 投保人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三楼漏水所致,而三楼房屋的一切权者是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1、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本金.13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存款利率计付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实践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当。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2 2012年3月,上海某纺织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出口一批棉花,该批棉花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运输及仓储险。 货物抵达上海口岸后,该货代公司担任将货物布置寄存于上海某保税仓库,同年8月初,该保税仓库公司因拖欠租金而离场。 仓库一切人上海甲仓储公司接收了仓库,并将原本封锁的仓库大门撬开,布置乙电梯公司对仓库内的电梯启动维修,乙电梯公司在施工环节中违章电焊造成仓库出现火灾,仓库内的棉花被烧毁。 某保险公司做出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仓储公司、乙电梯公司对全部货损承当侵权赔偿责任。 甲公司抗辩其并非货物的保管人,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乙电梯公司对定损金额提出抗辩。 法院以为,保险人内行使代为求偿权环节中,可以选择基于被保险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相关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益,也可以选择基于侵权相关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益。 货物损失金额应当结合贸易合同、报关单和运输单据综合认定。 乙电梯公司违章电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当侵权赔偿责任,甲仓储公司在火灾出现时实践掌管货物,对货物的损失在30%的比例内与乙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3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富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控制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保险时期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 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__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形成被保险车辆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__贵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出现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原告肇事司机__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元,并承当诉讼费用。 原告__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原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出现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一切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4 陈女士于2004年6月起延续5年购置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的车辆碰撞险(保额为25万元)及其人身损伤异常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在2008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奔驰车在高速行驶时因超速将一位横穿高速公路的男性甲撞死。 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自己承当30%的损失。 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陈女士累计因汽车损害而破费15万元修缮费,同时,由于陈女士同时购置了人身损伤异常责任险,对此保险公司要求向甲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合计1。 2万元。 陈女士以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则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商定,保险公司应该将损失的15万元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享有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再由此向甲某的家眷恳求赔偿。 保险公司意见:依照保险理赔“按责赔偿”的准绳,保险公司只要求在30%的范围外向陈女士赔偿汽车损失,本案中第三者在横穿马路时形成了此次事故,且最终死亡,不再具有赔偿才干。 故剩余的70%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者甲某恳求。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的相关搜索内容: 1. 10佳典型案例 2. 车险案例剖析 3.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 4. 或裁或审条款的法律效能是什么 5. 2016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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