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出售,有兴趣带价格联系QQ:503594296

中国人民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8月5日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人民财险电话是多少)

据媒体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8月5日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14民初19213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中国人民财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广东、辽宁、江苏、上海、重庆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为主。

地下资料显示,中国人民财险成立于2003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224276.530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224276.530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于泽,任职企业2家,董事长王廷科,任职企业3家。


车辆的强迫保险是保些什么?

车辆的强迫保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即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出现路途交通事故形成受益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富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迫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只进了强迫保险,被他人的车碰到,是可以找保险公司的,详细赔偿状况看车辆鉴定状况。

交强险赔偿规范及范围:

1、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路途上出现交通事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而财富损失赔偿的限额只要2,0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

2、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路途上出现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而财富损失赔偿的限额只要1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1万元。

扩展资料:

买车险的留意事项:

1、交强险必需购置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规则,从2008年8月末尾,一切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置车辆交强险。 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 保险公司将依据车辆销售发票启动判别。

2、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度强迫规则购置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置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3、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依据自己汽车的实践状况与经常使用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 这些险种包括:独自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

假设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思索买一份划痕险。 假设爱车不得不停放在修建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独自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防止经济损失。 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发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富余的状况下也可以购置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

4、保险公司要细选

假设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 由于越高档的车,修缮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或许接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拟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普通而言,相反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 假设您的车是旧车,或许车价不高,修缮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拟成熟,选择小公司比拟划算。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交强险

车过户后保险还有效吗

问:汽车已过户,保险未变卦,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现车主(车辆买受人)能否是适格主体? 答:难免责,保险人应承当保险责任。 现车主(车辆买受人)是适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 一、裁判摘要买卖双方虽然未操持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实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卦义务,但该车辆处于保险合同期限之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实行,也未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且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动其性质、用途以及参与保险车辆的风险水平,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 二、法律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袭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商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造成风险水平清楚参与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依照合同商定参与保险费或许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依照合同商定扣除自保险责任末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实行本条第二款规则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造成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清楚参与而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一)第五条 保险法实施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时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恳求,保险法实施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实施后,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则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恳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则的二年的;(四)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实施后,以保险标的转让造成风险水平清楚参与为由恳求依照合同商定参与保险费或许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三十日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二十条 机动车一切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化,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出现后,以该机动车未操持交强险合同变卦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改装、经常使用性质改动等造成风险水平参与的情形,出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恳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恳求投保义务人依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规范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一审法院以为,本案属财富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曾**的主体资历能否适格?**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为本案事故车辆投保人系原车主谢小兵,曾**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曾**与原车主2016年8月19日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并将该投保车辆交付曾**经常使用。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出现转让,买卖双方虽未操持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实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卦义务,但这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实行,也没有减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且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动其性质、用途以及参与保险车辆的风险水平,故曾**系本案适格主体;二、曾**的损失能否属于**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称其拒赔是依据《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责任免除条款中商定无有效操作证、容许证,故曾**的损失保险人有权不赔偿。 但该条款并未清楚明白详细是哪些部门颁发的哪些有效资历证书,只是狭义性的规则。 曾**持有B2驾驶证,标明其具有驾驶资历,没有从业资历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历,也未有证据证明没有从业资历证明即参与承保车辆运转的风险度。 **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以该条款为由拒赔,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减轻对方责任义务、扫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关键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则,该条款对曾**属有效条款。 综上所述,对曾**要求赔偿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支持。 经审核,曾**的各项损失算计元,由**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财富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范围内扣除不计免赔20%后,赔偿曾**湘A*车辆修车费、拖车费、赔偿第三者责任损失等合计元[-2000)×0.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判决:一、原告**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损失保险、交强险范围内共赔付原告曾**损失算计元;二、采纳原告曾**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担负。 二审时期,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理想与一审讯决认定的理想分歧。 本院以为,本案系财富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关键是曾**能否具有诉讼主体资历以及**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能否有权拒绝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曾**与原车主于2016年8月19日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原车主将保险车辆交付给曾**经常使用,买卖双方虽然未操持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实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卦义务,但该车辆处于保险合同期限之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实行,也未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且转让的车辆并未改动其性质、用途以及参与保险车辆的风险水平,故曾**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 本案投保车辆属于属于机动车,曾**持有B2驾驶证,可以依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具有驾驶投保车辆的驾驶资历。 曾**驾驶投保车辆在路途上传驶时出现交通事故,而并非在启动专项作业时出现事故,有无从业资历证只能选择其能否操作特种车辆启动专项作业,但并不影响其驾驶准驾车型在路途上传驶,**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的驾驶行为参与了投保车辆运转的风险水平,原审法院判决**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之内承当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恳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决如下: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担负。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跟中国人民财富保险公司 是一家嘛

是一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用一个标志PICC 。

2、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赞同、中国保监会同意,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亚洲最大的财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

3、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中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 产品涵盖车险、旅游险、异常险、家财险等,服务网点过万家。

扩展资料: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或人民保险)成立于1949年,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全球五百强之一,也是全球上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属中央金融企业, 注册资本为.058 万元人民币,在全球保险业中属于实力十分雄厚的公司。

2、公司标志为英文PICC。 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安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

3、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 股改后第一任董事长兼总裁吴焰。 《财富》全球500强2013年排名第256位。

版权声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