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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任务方法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 (反保险欺诈任务有哪些)

admin1 1年前 (2024-07-30) 阅读数 1519 #银行

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任务方法》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

现将《反保险欺诈任务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与地方法人保险机构)

反保险欺诈任务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优化保险行业片面风险控制才干,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利,保养市场次第,促启动业高质量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展开现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运行保险合同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关键包括故意虚拟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假造不曾出现的保险异常、假造虚伪的异常要素或许夸张损失水平,骗取保险金;故意构成保险异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方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启动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群众构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第三条 反欺诈任务目的是树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任务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罪恶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才干清楚优化,消费者反欺诈看法清楚增强。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树立全流程欺诈风险控制体系,逐渐健全事先多方预警、事中自动管控、预先回溯控制的任务流程。

行业组织应依照职责分工充散发扬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罪恶中的作用,增强反欺诈自动化工具有效运转,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任务提供支持。

第五条 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应依照职责分工统筹网络安保、数据安保与创新展开,依法实行安保维护义务,完善控制制度,增强网络安保和数据安保防护,保证必要的人员和资源投入,采取网络安保、数据安保控制和技术措施,确保反欺诈信息系统安保可控运转。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利维护作为反欺诈任务的动身点和落脚点,一直优化保险服务质效,引导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消费者等依法合规、老实守信介入保险活动,营建良好保险市场次第,实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

第二章 反欺诈监视控制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欺诈风险控制任务实施监管。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树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健全反欺诈监管制度,增强对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反欺诈任务指点,推进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增强反欺诈跨境协作。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指点保险机构展开以下任务:

(一)树立健全欺诈风险控制体系;

(二)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介入反欺诈行业协作;

(四)展开反欺诈宣传教育。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活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启动审核和评价,关键包括:

(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则的执行状况;

(二)外部欺诈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状况;

(三)欺诈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的树立和人员履职状况;

(四)欺诈风险控制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转状况;

(五)欺诈风险控制信息系统的树立和运转状况;

(六)反欺诈协作状况;

(七)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状况;

(八)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状况;

(九)网络安保、数据安保和集团信息维护状况。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监管评价、风险提醒、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控制启动继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犯本方法规则,构成不良结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许予以行政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指点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化展开行业协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结合展开打击欺诈的行业执行,组织反欺诈宣传教育,深化通常研讨和学术交流,协同推进反欺诈任务。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指点中央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通常状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可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欺诈办公室等。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承当欺诈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树立健全欺诈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增强行业协作,展开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实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控制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实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控制层的有效监视和控制;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微风险特征相顺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外部控制和监视机制;

(七)欺诈风险控制信息系统;

(八)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树立;

(九)反欺诈宣传教育;

(十)反欺诈协作机制介入和配合;

(十一)老实守信和合规文明树立。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综合思索业务展开、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要素的基础上活期对欺诈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性启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判别相关战略、制度和程序能否要求更新和修订。

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依照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控制制度,明白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实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控制层、欺诈风险控制担任人和反欺诈职能部门在欺诈风险控制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途径,规范操作流程,严峻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控制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白欺诈风险控制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规范分歧的业务流程和控制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掩盖到各关键业务单元,强化承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优化理赔质效。

保险机构应增强诚信教育与合规文明树立,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审核机制,增强员工行为控制,展开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严防外部人员欺诈。

保险机构应慎重选择保险中介业务协作对象或与业务相关的外包服务商,增强反欺诈监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树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风险出现的或许性和危害水平启动评价,选择适宜的风险处置战略和工具,控制事情展开态势、补偿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树立欺诈风险控制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性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外部规范与行业规范连接,确保欺诈风险控制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保险机构应依法处置和经常经常使用消费者集团信息和行业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保性和完备性。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归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树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经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运转程序、营业场所等展开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看法,增强消费者防范欺诈的看法和才干。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发现欺诈线索或许触及其他保险机构的,应报请银保信公司或中央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对欺诈线索启动核对与串并。

保险机构应树立健全欺诈线索协查机制,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展开线索串并、风险排查、案件处置等任务。

保险机构应树立奖励机制,对在揭发、考察、打击欺诈违法罪恶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启动惩办奖励。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展开农业保险、首台(套)严重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资料首批次运转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独自就欺诈风险展开继续性评价,并依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机构应增强对帮助料理业务机构的监视,不得以虚伪理赔、虚列费用、虚伪退保或许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运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许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制止任何单位和集团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四章 反欺诈行业协作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点下发扬行业自律和协调推进作用,承当以下职责:

(一)树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活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启动业反欺诈任务;

(二)树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展开反欺诈交流培训;

(三)组织展开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四)增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协作;

(五)组织展开反欺诈课题研讨;

(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任务状况;

(七)其他应承当的反欺诈任务。

第二十五条 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点下充散发扬大数据平台集中控制优点,探求树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备,对行业欺诈风险启动监测剖析,对欺诈可疑数据启动集中筛查,对发现的欺诈线索交由中央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启动核对。涉嫌罪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中央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可参照上述方式组织展开辖内大数据反欺诈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中央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点下,秉承“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的任务方针,承当以下职责:

(一)树立辖内反欺诈协作机制;

(二)公布辖内欺诈风险提醒、警示,探求树立辖内欺诈风险目的体系;

(三)组织协调辖内保险机构配合银保信公司等展开欺诈线索核对、串并任务,完善案件考察、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相关机制;

(四)探求树立中央反欺诈信息平台,为辖内欺诈风险剖析与预警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针对区域性欺诈线索组织展开排查、研判,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任务;

(五)增强与其他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反欺诈协作与协调,增强数据和信息共享,为反欺诈任务提供便利;

(六)组织展开辖内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七)树立辖内反欺诈专业人才库和案例库,组织展开反欺诈交流培训;

(八)每年一季度向属地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任务状况;

(九)其他应承当的反欺诈任务。

第二十七条 银保信公司、中央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严峻遵守集团信息维护法律法规,增强集团信息全生命周期控制,树立信息搜集、存储、经常经常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制度机制,明白信息经常经常使用用途和信息处置权责,严峻管控信息经常经常使用的范围和权限。未经信息主体授权或法律法规容许,任何机构不得以书面方式、执行方式或许其他方式对外地下、提供集团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保信公司、中央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等应活期就反欺诈信息系统树立、欺诈目的和监测模型设计、欺诈案件考察、典型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交流和协作。

第五章 反欺诈各方协同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树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机制,在分歧法律适用、状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公布、案件移送、考察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倡议等方面增强协作。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欺诈违法理想涉嫌罪恶的,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恶案件的相关规则,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公职人员职务罪恶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范围、新型、严重欺诈案件,展开结合打击或督办。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树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证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结合执法等方面增强协作。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强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进树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关键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严重专项执行,增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三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强反欺诈跨境协作,树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协作的框架体系,指点行业组织增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咨询,在跨境委托考察、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展开反欺诈协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赞同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反欺诈职能的机构依据自身运营通常微风险特点参照本方法展开反欺诈相关任务。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和目的另行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金融监管总局担任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养老诈骗三箭齐发指的是什么

一是以“建”强基。 成立以乡党政关键指导任双组长、政法委员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执行指导小组,下设指导小组办公室在乡安康办,担任详细统筹调度和任务推进。 印发《平寨乡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执行实施方案》,明白任务义务和人员职责,构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的任务格式。 二是以“宣”扩面。 坚持“线下+线上”联动,协同配合共发力,继续掀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热潮。 线上,应用“云上平寨”微信群众号积极推送反诈知识,并发起干部和群众转发分享,进一步营建浓重的打击养老诈骗气氛。 线下,经过展开主题宣传活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播放“村广播”、上门入户宣传等方式,深入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不时提高群众防诈看法。 目前,共展开5次集中宣传,张贴标语120余条,发放宣传手册1500余份,推送反诈软文及案例80余次,上门入户宣传掩盖900余人。 三是以“防”固本。 积极发布智能化揭发平台、揭发邮箱、电话和地址。 将乡安康办业务员、派出所民警等专业力气和村干、网格员的群众力气相结合,并充沛发扬志愿服务队伍作用,展开精准摸排和地毯式线索搜集,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任务向“全社集合唱式”开展。 截至目前,全乡共展开养老诈骗集中摸排及线索排查6次。 _____“三箭齐发” 专项执行取得良好末尾 第一箭 掌时控度求效 宣传发起很走心 养老诈骗罪恶是基层社会控制的 痛点与难点,只要最大限制凝聚共识、统筹力气,才干让养老诈骗无所遁形。 在这一环节中,宣传发起必无法少。 “三箭齐发”第一箭掌时控度求效 宣传发起很走心养老诈骗罪恶是基层社会控制的痛点与难点,只要最大限制凝聚共识、统筹力气,才干让养老诈骗无所遁形。 在这一环节中,宣传发起必无法少。 在全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执行中,省专项办把宣传发起贯串一直,既要普及反诈知识,又要疏通揭发途径。 在专项执行启动之初,省专项办以“辽宁政法”微信群众号和“辽宁政法”头条号为基本阵地,第一时期发布中央及省线索揭发方式,继续推送专项执行任务灵活,引领民意凝聚民意。 “我们充沛发扬辽宁政法全媒体任务室资源整合和内容原创优势,以视频、漫画和动漫等方式,将防诈宣传融入动漫人物讲述、情形短剧和漫画海报中。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执行办公室副主任蒋中平引见说,原创公益宣传短片和手绘漫画网上综合阅读量打破10万+,手绘漫画被超越200个官方微信群众号转载。 在用好政务自媒体的同时,省专项办积极争取主流媒体支持。 专项执行展开以来,众多央媒、省媒、网媒将镜头聚焦辽宁,深化解读、跟进报道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执行。 同时,为了提高专项执行群众知晓率,省专项办还协调相关部门,面向全省手机号码发送公益短信4900余万条, 营建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浓重气氛。 媒体宣传壮大气势,社会宣传深化群众。 小编了解到,省专项办充沛调动基层力气,组织综治中心任务人员、驻村干部、政法干警等进公园、访社区、赶集市,让 反诈知识和揭发途径“飞入寻常百姓家”。 ——法院干警走上街头、下沉社区、深化乡村,对专项执行启动宣讲,多个基层法院由院长带队到来城市社区和乡镇乡村向广阔老年人启动法治宣传;——检察机关充沛运用“两微一端” 等新媒体平台,走进社区、公园和老年养护中心,及时揭露养老诈骗新手腕、新意向;——金融监管部门在全省展开防范合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广阔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宣传合法集资的表现方式。 宣传跟着执行走,宣传帮着执行走。 省专项办准确掌握宣传发起的时、度、效,不时增进全社会对专项执行的了解和支持,凝聚合力共同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走深走实。 第二箭快侦快诉快判 打击罪恶挥重拳依法高效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快审快判,正是我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执行的特点。 快,是为了构成震慑。 “全省公安机关继续强化线索排查任务,加大摸排警力投入,对接相关行业控制部门,深化街道、社区,拓宽线索揭发渠道,全力快破现案、攻坚积案、追捕逃犯。 ”省公安厅相关担任人引见说。 年终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涉养老诈骗案件205起,成功侦破106起,抓获罪恶嫌疑人250人,打掉涉养老诈骗团伙10个,追缴赃款1.06亿元人民币。 快,是为了拯救损失。 “能否为被害群众拯救损失,直接相关到群众的取得感、安保感和幸福感。 ”省初级人民法院相关担任人表示,全省三级法院把追赃挽损作为专项执行的重中之重,在审理涉养老诈骗案件环节中,经过树立健全审讯、执行联动机制,对罪恶分子躲藏转移的财富启动全方位、无死角的追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专项执行末尾前曾经失效的涉养老诈骗案件的执行状况启动片面排查,最大限制地增加受益群众的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大连检察机关在操持某合法吸收群众存款案中,先是经过精细审查证据追回赃款26万余元,又经过积极展开政策教育,使罪恶嫌疑人退回合法所得37万余元。 专项执行并非自觉地追求“快”,把每一同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才是关键!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综合运用各自办案手腕,充沛发扬职能优势,构成了全体合力。 在案件侦办环节,检察机关加大提早介入力度,经过会商研讨、提早阅卷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增强取证的规范性、合法性。 在审讯环节,检察机关充沛发扬捕诉一体优势,准确掌握依法从严要求,严厉掌握构成要件和入刑规范,稳慎运用缓刑量刑建议,确保打击有力、罚当其罪。 “在案件定性存在分歧的状况下,检察机关应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经过群体讨论、群体决策,促进司法办案提质增效。 ”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担任人说。 往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同意拘捕养老诈骗案件20件30人,提起公诉46件175人。 在已判决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均采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在过去的两个月时期里,全省政法机关聚焦打击整治的目的和重点,向养老诈骗罪恶发起了强有力的冲锋。 第三箭实行部门职责 整治乱象聚合力依法整治规范涉老范围行业乱点乱象是专项执行的重中之重。 省专项办各成员单位主动扛起政治责任,集中部署展开各类涉诈疑问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共发现疑问102个,已有36个疑问成功整治。 涉老“食品”“保健品”和涉老合法集资是养老诈骗罪恶的“重灾区”。 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实际履职、亲密配合,纵向做好行业自查,横向做好线索移交,构成任务合力,坚决根除养老诈骗繁殖土壤。 “不时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注重打击‘食品’‘保健品’范围的‘坑老害老’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视控制局相关担任人说,省市场监管部分署展开八项执法攻坚执行,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审核特殊食品消费运营企业5459家,片面打击整治“食品”“保健品”范围养老诈骗行为。 省市场监视控制局相关担任人引见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将聚焦民生和新消费范围,保养消费者合法权益。 严峻打击假借专家义诊、安康咨询讲座等方式推销“食品”、“保健品”、 伪高科技产品等行为。 对经常使用“协和”“同仁”等知名医院标识诈骗、误导消费行为启动严肃查处。 突出整治食品、保健品虚伪宣传、欺诈消费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查办和曝光一批典型大案要案,为市场运营者敲响警钟,为商品消费者捍卫尊严。 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年来合法集资案件受益者中,60岁以上老年人群体占比超越50%。 “老年人群体风险抵御才干弱,一旦遭遇骗局很难翻身,财富损失的同时更会遭到严重的精气损伤。 ”省中央金融监管局相关担任人表示,不时以来,我省防范和处置合法集资的关键思绪就是防范为主、打早打小。 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防患于已然十分关键。 我省上线运转辽宁省合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腕细致排查了在我省境内展开门务的企业,特别是风险高发范围的企业能否存在违规展开养老业务、虚伪宣传等行为。 目前,排查出93条触及养老范围风险线索,曾经交由属地主管部门依照线索实地查证。 “关于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关于涉嫌违规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确保不挂空挡。 ”省中央金融监管局相关担任人说。 整治规范,依托法治才干长治。 省检察院相关担任人表示,检察机关将针对行业乱象适时展开公益诉讼,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促进依法完善监管措施,树立健全打击预防养老诈骗的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二十九条 国度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老年人的基本医疗要求。 享用最低生活保证的老年人和契合条件的低支出家庭中的老年人参与新型乡村协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团体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方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度逐渐展开常年护理保证任务,保证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常年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其失能水平等状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寓居或许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休息才干、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许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才干或许扶养才干的,由中央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则给予供养或许救助。 对漂泊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中央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则给予救助。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白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经过互联网展开资产控制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展开。上方是我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仔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树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安康开展,实际保养首都金融安保和社会稳如泰山,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的和准绳

(一)任务目的

依照国度一致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改动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增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看法;树立和完善顺应互联网金融开展特点的全掩盖监管长效机制,仔细排查化解风险隐患,成功规范与开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偏重,实际保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如泰山,促进互联网金融继续安康规范开展,充沛发扬互联网金融对群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进京津冀协同开展的积极作用。

(二)任务准绳

规范开展,打击合法。 明白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合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依法依规展开专项整治任务,催促企业依法合规运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白责任,强化协同。 依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结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的指点意见》明白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担任本市专项整治任务,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气对以后互联网金融关键风险范围存在的突出疑问展开整治。 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增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构成任务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任务。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 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范围,明白任务重点,分类展开整治。 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水平区别看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实际保养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开展。

树立机制,边整边改。 在专项整治环节中,既要增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阅历,探索规律,树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际改动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形态,成功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掩盖。

二、整治任务重点

依据《通知》及国度有关部门制定的分范围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任务重点关键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厉依照信息中介性质展开门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存款,不得合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替代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伪宣传、虚拟标的,不得经过虚拟、夸张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誉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控制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同意不得从事资产控制、债务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厉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契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维护客户资金安保,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应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展开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微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控制相关规则。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展开“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伪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维护要求,不得启动虚伪陈说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地下或许变相地下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同意不得从事资产控制、债务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厉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契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维护客户资金安保,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合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应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经过互联网展开“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协作,应严厉依法展开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团体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经过火拆、分期或与资产控制方案嵌套等方式变相参与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经过树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增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控制。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保险公司经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启动不实陈说、片面或夸张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经常使用承诺收益或许承当损失等误导性描画。 增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 保险公司不得与无运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协作展开门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展开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合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展开协作,在运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增强风险控制和外部控制。

4.互联网保险业务。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展开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展开保险业务。 不得经过互联网应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誉启动合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经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成功监管套利。 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厉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维护客户资金安保。

(四)经过互联网展开资产控制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展开相应业务,展开门务的实质应契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对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坚持分歧。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依据业务虚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经过打包、拆分等方式向群众出售。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依据业务实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厉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接受才干不相婚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经过各类资产控制产品嵌套展开资产控制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两边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外表判定业务实质属性、应遵照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犯关联买卖等相关业务规范。 依照与传统金融企业分歧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树立“防火墙”制度,遵照关联买卖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实际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账户应一致开立在人民银行或契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关键盈利形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开展奖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衔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展开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展开跨行支付业务应经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许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启动。

3.展开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容许资质,不得无证运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展开银行卡收单、无证展开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启动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笼统启动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需经有关部门容许的,应当与容许的内容相契合,不得启动误导性、虚伪违法宣传。

三、增强综合整治,实际提高效果

(一)严厉准入控制。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需依法接受准入监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控制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依据金融控制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罪恶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称号和运营范围中准绳上不得经常使用“买卖所”“买卖中心”“金融”“资产控制”“理财”“基金”“基金控制”“投资控制”“财富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 凡在称号和运营范围中选择经常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控制部门,金融控制部门、工商部门予以继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私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括“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控制”“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集体户称号;暂停注销“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控制”“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控制”“资产控制”“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运营项目。 同时,称号或运营范围中包括有关表述的企业开放迁入本市且未经同意的,暂兴操持工商注销。

(二)强化资金监测。 增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控制,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状况启动片面监测。 严厉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增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视。 在整治环节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维护任务。

(三)树立有奖揭发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扬社会监视作用,树立有奖揭发制度,对提供线索的揭发人给予奖励,奖励和引导群众经过(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揭发,为整治任务提供线索。 同时,增强失信、揭发和揭发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合理竞争。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报答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合理竞争行为予以清算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厉执行投资者适当性规范,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经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经常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报答金融产品。 发扬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树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启动评价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办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 应用互联网思想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任务。 树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沛发扬打击合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经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剖析等技术手腕,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状况,增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剖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保防护服务。

(六)增强风险教育。 充沛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展开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任务,增强宣传教育的普遍性、针对性、有效性。 增强舆情监测,强化言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实际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沛发扬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 资金 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展开风险教育,催促会员机构增强产品注销、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树立行业数据统计剖析体系,经过数据剖析增强风险监控,构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控制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范围全掩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增强组织指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指导机构

依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担任”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担任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树立委、市工商局关键担任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初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开展革新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资讯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讯控制局和各区政府。 市指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讨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启动过深化研讨,具有丰厚阅历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关键担任对专项整治任务中发现的疑点、难点疑问启动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任务机构

市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当市指导小组日常任务。 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关键担任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树立委、市工商局分管担任同志担任,并抽调关键成员单位任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区分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指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气,树立指导有力、责任明白、协调顺畅、任务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任务队伍。

(四)增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片面掌握本区域、本范围互联网金融活动展开状况。 在市指导小组一致指导下,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树立委、市工商局区分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担任本市分范围整治任务,共同承当分范围整治义务。 关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要求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实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树立数据交流和业务虚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分歧的,由市指导小组研讨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气启动整治。 整治环节中牵头部门确有要求失掉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任务布置

(一)片面排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 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范围的状况启动清查。 充沛发扬本市防范和打击合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增强信息搜集和交叉比对,放慢树立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控制系统。 各区要充沛发扬资源统筹调动、接近基层一线优势,充沛应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腕,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启动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注销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范围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 5月底前,展开第一轮状况排查;6月底前,启动系统梳理比对,对未归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启动补录和中心排查。

(二)明白重点,深化核对(2016年9月底前)。 对经片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经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启动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 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任务。

(三)分类施策,催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 对清算整治中发现存在疑问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增强催促整改。 依照“一企一策”准绳,针对详细疑问,研讨制定不同清算整理意见。 关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关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封锁或取缔;涉嫌罪恶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核对或移交的涉嫌罪恶线索,对契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优化,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 市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活期将相关任务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状况、突出疑问、任务措施等)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担任活期汇总构本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执行任务报告。 各金融控制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阅历,为国度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范围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践,增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树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控制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际将思想和执行一致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任务要求过去,站在保养首都安保稳如泰山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白整治重点,增强协分配合,仔细做好专项整治任务,实际奖励和维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继续安康开展。 积极宣传专项整治任务先进典型和阅历;同时,对不仔细实行职责、不积极主举措为和推诿扯皮等疑问,要及时予以纠正,形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将严肃问责。

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

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增强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 ,规范运营行为 ,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信保业务继续安康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信誉保险和保证保险 ,是指以履约信誉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誉保险的信誉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益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 ,被保险人为权益人。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同意设立的财富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运营范围仅限信誉保险、保证保险的财富保险公司。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誉风险提供保险保证的信保业务。 本方法所称协作机构 ,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运营环节中的相关环节 ,与保险公司展开协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运营信保业务 ,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运营准绳。 第二章 运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展开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才干监管要求 ,充沛思索偿付才干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 ,确保信保业务的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控制才干相婚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运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中心偿付才干充足率不低于75% ,且综合偿付才干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担任信保业务的控制部门 ,并树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树立掩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具有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 ,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经过互联网承保团体融资性信保业务 ,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启动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越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越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 ,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存款余额占比到达30%以上时 ,承保倍数下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越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 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越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地下发行的债券业务、地下发行的主体信誉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出现变卦的债务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消费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制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展开信保业务 ,不得存在以下运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践出现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越国度规则下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方式 ,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婚配的业务; (五)经过保单特别商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 ,实质性改动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 ,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能相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信件; (七)自行或委外展开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制止的其他运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经过互联网展开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则 ,在官方清楚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揭发渠道、信息安保保证、协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外容启动披露;同时要求协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清楚位置对上述内容启动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运营信保业务 ,应当慎重评价风险和运营本钱 ,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 ,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践风险水平和综合接受才干 ,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控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展开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控制 ,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一致控制下展开信保业务。 展开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 ,应当在销售、核保等关键环节设立专职专岗 ,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装备或延聘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剖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誉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阅历的专业人才 ,并不时增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育 ,提高风险识别才干。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树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应具有反欺诈、信誉风险评价、信誉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性能。 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有还款才干评价、放(还)款资金监测等性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树立信保业务评价审议及决策机制 ,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控制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控制、协作方控制、抵质押物控制及处置、催收追偿、外部人员控制、消费者权益维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规范和操作规范。 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树立承保可回溯控制机制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管相关资料;经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启动验证 ,完整记载和保管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 ,确保记载片面、无法窜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买卖真实性、偿债才干、信誉记载等启动慎重调查和亲密跟踪 ,防止虚伪欺诈行为。 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中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协作机构 ,不得因协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清闲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增强对协作机构运营行为的监视控制 ,由总公司制定一致的协作协议模板 ,明白双方权益义务;树立健全对协作机构的控制制度 ,依据不同环节协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 ,在准入、评价、分开、揭发揭发等方面提出明白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与被保险人树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 ,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白各方权益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启动数据对接 ,并制定数据保密控制制度 ,不得暴露客户信息 ,不得应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慎重评价信保业务风险 ,并树立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关键风险类型 ,设定预警目的和参数 ,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控制的要求 ,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展开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展开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季度展开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才干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运营信保业务应当严厉依照监管规则 ,遵照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慎重评价业务风险 ,并依据评价结果 ,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预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 ,在法律规则及保险合同商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选择。 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白全国一致的揭发、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展开催收追偿任务。 关于委外催收的 ,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协作规则 ,明白双方权益义务 ,增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控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厉依照会计准绳相关规则执行 ,严禁虚增追偿款 ,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启动回溯评价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开展战略和以后的风险状况 ,制定风险偏好战略 ,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依据公司风险接受才干 ,启动与之婚配的再保险布置。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树立信保业务突发事情应急预案 ,明白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及时化解风险 ,防止出现群体性、区域性事情。 同时 ,应当增强言论引导 ,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运营信保业务的 ,应当将信保业务归入外部审计范围。 运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年启动外部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效果、制度树立、财务核算、系统树立、风险管控、预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状况。 第四章 监视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树立信保业务突发事情报告机制 ,依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情信息报告要求 ,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情所在地银保监局。 信保业务突发事情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或许形成公司偿付才干缺乏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情及群体性事情等。 第二十九条 运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运营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控制制度、组织架构、队伍树立、系统树立等状况; (二)业务全体运营状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运营状况 ,包括运营效果、赔付状况、承保关联方状况、再保险状况、存在的关键疑问及风险、消费者揭发及处置状况、风险处置状况等; (三)协作机构的相关状况 ,包括协作机构的管控、协作家数、协作业务范围、协作形式、关键疑问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开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状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触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保险公司应依照本方法第二十条的要求 ,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任务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担任全体信保业务的监视控制及统筹指点风险处置任务。 银保监局担任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视控制和风险处置任务。 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初次兴办或兴办信保业务的 ,应当自出现上述状况之日起5个任务日外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运营信保业务中 ,违犯本方法相关规则的 ,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说话、限期整改、通报批判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犯本方法第四条第一项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中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经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中止经常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正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一活期限内制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运营信保业务环节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 关于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则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则操持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制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运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则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则经常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方法规则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犯本方法其他规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常年出口信誉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方法。 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方法第五条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银保监会担任解释和修订。 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则的 ,从其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失效 ,《信誉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方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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