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厦门新建项目)
媒体信息,7月16日,厦门有限公司正式公告,已完毕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任务,通常发行金额为15亿元,其中种类一发行金额6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2.38%,认购倍数为3.45倍;种类二发行金额9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2.75%,认购倍数为1.79倍。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未直接或许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承销机构包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获配3亿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获配1.6亿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获配0.9亿元。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什么区别?
一、发行主体不同
公司债:是由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发行。
企业债:少数是由央企,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
二、流动场所和定价不同
公司债:我国目前只在证券买卖所流动,开放度较大,所以定价是发行公司和承销商经过市场询价确定的。
企业债:直接依照不高于同期居民活期存款的利率的40%来定价,流动场所关键在银行间市场流动。
三、发债资金用途不同
企业债发债基本上是为了基础设备树立和政府项目。
四、信誉基础不同
公司债的信誉基础不及企业债。
企业债经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誉,经过行政强迫落实着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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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特点:
其一、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如泰山资本市场。 在其他投融资渠道的收益难以保证时,债券市场由于其稳健的投融资性能吸引了少量投资者,这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了债券融资的基础,一定水平上抑制了经济的放缓或进一步衰退。 开展债券融资和公司债券市场关于处置资本市场过于单一的疑问,保证资本市场的平衡开展是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丰厚了金融投资工具,降低了市场风险。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介于股票和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间,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工具。 由于短期融资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从而降低了风险集中性,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如泰山。
其三、公司债券还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关于一个典型的股份公司而言,假定融资方式只要股票和债券两种,那么其股票和债务的比重构成企业的资本结构。 在给定企业投资决策的状况下,企业的融资政策就是选择能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 因此在两者间的抉择有着无足轻重的影响。
其四、公司债券有助于优化企业控制结构。 公司债券融资会对经理层发生较强的监视和约束作用,一方面,公司实行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会奖励控制层努力任务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会基于自身利益来选择投资行为,这也在一定水平上对发债公司的公司控制结构有了更高的要求。
总结来说,公司债券作为健全的资本市场中 的关键组成部分,关于2006年后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安康生长和企业自身完善其控制结构、树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着相当严重的实践意义,其开展必将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树立完善做出庞大的。
参考资料:公司债-网络百科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控制方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控制方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方法。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地下出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契合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启动监视控制。 证券买卖所、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方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外部控制等相关规则,制定严厉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外部控制制度,增强定价和配售环节控制,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和品德规范,严厉实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可以经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多少钱,也可以经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多少钱。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有丰厚的投资阅历和良好的定价才干,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控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介入报价时,应当持有一 定金 额的非限售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依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能否契合预先披露的条件启动核对,对不契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契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团体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能否报价,主承销商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 网下投资者应当遵照独立、客观、诚信的准绳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许故意压低、抬高多少钱。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括每股多少钱和该多少钱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 非团体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启动报价。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多少钱(或发行多少钱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介入申购。 第七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一切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依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多少钱。 剔除部分不得介入网下申购。 地下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地下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缺乏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介入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准绳和配售方式,并依照事前确定的配售准绳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越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其中,应布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经过地下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资控制人控制的社会保证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布置一定比例的股票向依据《 企业年金 基金控制方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契合《保险资金运用控制暂行方法》等相关规则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缺乏布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契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启动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取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反。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布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商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地下披露。 第十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越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越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越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越本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款所指地下发行股票数量应依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下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缺乏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方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商定中止发行的其他详细情形并事前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干介入网上申购。 网上配售应当综合思索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 采用其他方式启动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 第十二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启动,介入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自行选择介入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介入。 发行人股东拟启动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多少钱、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 无老股转让方案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经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多少钱或发行多少钱区间。 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揭发行多少钱区间、未确定发行多少钱的,主承销商应当布置投资者按多少钱区间下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多少钱低于多少钱区间下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前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规范、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介入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取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地下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买卖所、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 第十五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能够直接或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严重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能够直接或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严重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相关亲密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相关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践控制人、董事、监事、初级控制人员; (六)经过配售或许造成不当行为或不合理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则的制止配售对象控制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则的限制,但应契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暴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搅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合理手腕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合理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保送利益;不得直接或经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介入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许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许变相经过自有资金介入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相互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许虽经股东大会表决经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 股权注销 日注销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反。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地下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许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介入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启动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反的比例启动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白机构投资者的分类规范。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启动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树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分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地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则。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署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益义务相关,商定明白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白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商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置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则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署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担任组织承销任务。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结合主承销的,一切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当主承销责任,实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依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则启动承销活动,不得启动虚伪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采用包销或许代销方式。 上市公司非地下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许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约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置措施。 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期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布置,应当遵守证券买卖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则及时划付申购资金解冻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完毕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延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启动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延聘 律师 事务所对网下发行环节、配售行为、介入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相关、资金划拨等事项启动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环节中,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则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实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环节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漏。 第二十八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开放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开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地下方式或变相地下方式启动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经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启动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启动推介和询价,并经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群众投资者启动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群众投资者启动推介时,向群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坚持分歧。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环节中不得夸张宣传,或以虚伪广告等不合理手腕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地下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管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环节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录音等,照实、片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环节。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环节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群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多少钱、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分歧,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第三十三条 初次地下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环节中地下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介入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准绳、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确实定方式、中止发行布置、发行时期布置和路演推介相关布置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估量老股转让的数量下限,老股转让股东称号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白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零件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状况,包括投资者称号、申购多少钱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状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多少钱(或发行多少钱区间)确实定环节;发行多少钱(或发行多少钱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布置;申购缴款要求等。 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确实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称号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取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 依照发行多少钱计算的估量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多少钱(或发行多少钱区间下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多少钱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或许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关注。 内容至少包括: 1. 比拟剖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多少钱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慎重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称号、团体投资者团体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白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能否契合事前发布的配售准绳;关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介入申购,或实践申购数量清楚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称号、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状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 在启动行业市盈率比拟剖析时,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有翻开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规范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剖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 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沛列示可供选择的比拟基准,并应当依照慎重、充沛提示风险的准绳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内行业特点的估值目的。 第五章 监管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环节实施事中预先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许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启动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树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 管制 度,增强相关行为的监视审核,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树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剖析和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许本方法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矫正、监管说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地下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许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 行政处分 的,依照有关规则启动处分;涉嫌罪恶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清查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私自地下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则处分。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的监管措施;情节比拟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处分: (一)夸张宣传,或以虚伪广告等不合理手腕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合理竞争手腕招徕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制止的行为; (四)向不契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则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则制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方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依照事前披露的准绳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地下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依照本方法要求保管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环节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犯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的监管措施;构成违犯《证券法》相关规则的,依法启动行政处分: (一)从事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制止的行为; (二)夸张宣传,或以虚伪广告等不合理手腕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地下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对比本方法执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实施。 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正的《证券发行与承销控制方法》同时废止。 综合上方所说的,公司债券的出现与承销的控制方法是分不开的,而且投资人在购置公司债券的时刻也必要求小心慎重,查清楚公司的内幕,依照法律的规则来看待这个项目,这样关于自己来说也是可以增加自己的风险,防止之后受骗受骗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拟向专业投资者地下发行30亿元公司债券
3月22日,上海证券买卖所发布了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地下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公告显示,本次债券总额不超越30亿元人民币(含30亿),面向专业投资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债券期限不超越7年(含7年)。 经结合资信评价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誉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如泰山,本次债券无评级。 据了解,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20亿元用于归还到期债务;1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说明书显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7以元,注册时期为2004年10月21日。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兼并口径总资产3,355.26亿元,总负债2,293.66亿元,净资产1,061.60亿元;2020年度发行人兼并口径营业总支出99.61亿元,净利润14.7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3亿元,运营活动发生的现金净流量-119.88亿元。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兼并口径总资产3,835.59亿元,总负债2,602.39亿元,净资产1,233.19亿元;2021年1-9月发行人兼并口径营业总支出44.99亿元,净利润10.2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1亿元,运营活动发生的现金净流量-29.4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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