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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森 和 拜杜法案 兴业研讨 (史蒂文森和拜厄哪个好)

媒体得知,兴业研讨宣布研报称,为处文科技效果转化疑问,1980年,美国经过了《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这两部技术转移法案。《拜杜法案》理清了政府作为“研讨出资方”时的发明一切权归属。《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理清了政府作为“研讨承当方”时的发明一切权归属。《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经过合理布置联邦机构和联邦实验室的权益和义务,激活了市场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前者成功了发明的产业化,后者则成功了产业化的发明 。

20世纪70年代,美国面临科技效果难以转化的困境。联邦机构拥有的28000项专利,只需不到5%启动了授权和转化;联邦机构丢弃的专利,授权和转化比例高达25%~30%;非政府资助出现的科技效果,以斯坦福大学为代表,成功了行之有效的转化。

为处文科技效果转化疑问,1980年,美国经过了《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这两部技术转移法案。这两部法案及后续修改案对美国出现了深远影响,AUTM数据,从1996年到2020年,总共披露49.5万项发明、赞同12.6万项专利、奉献1.9万亿美元的工业介入值、发明1万亿的GDP以及新增650万个任务岗位。

《拜杜法案》理清了政府作为“研讨出资方”时的发明一切权归属。《拜杜法案》让渡了联邦机构关于资助项目发明的一切权,规则项目承当者(大学、小企业)具有保管联邦资助项目发明一切权的权益。《拜杜法案》推出前,项目发明一切权的归属由联邦机构与项目承当方启动谈判来确定,通常状况“商定”为出资人一切,也就是“谁出资、谁拥有”。《拜杜法案》推出后,项目发明的一切权“法定”为项目承当者拥有,也就是“谁发明、谁拥有”。

《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理清了政府作为“研讨承当方”时的发明一切权归属。该法案设计了企业与联邦实验室启动协作研发的机制(CRADA机制,这一机制也是美国对产业“合规”补贴的手段之一),并规则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的法定义务。《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经过让渡了联邦机构作为科研承当方的权益,消弭了企业与联邦实验室启动协作研讨的阻碍。经过CRADA机制,企业与联邦实验室启动协作研发,企业提供资金和想象,科研机构提供人员和设备,最终企业可以取得协作研讨的发明一切权或独家授权。

《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经过合理布置联邦机构和联邦实验室的权益和义务,激活了市场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 权益布置方面,联邦无论作为研讨出资方还是研讨承当方,其权益均遭到限制。依照《拜杜法案》,当联邦机构作为出资方、大学作为承当方时,发明一切权法定归承当方一切。依照《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当企业作为出资方,联邦实验室作为承当方时,发明一切权可以归出资方一切(也可以归联邦实验室所,但企业可以经过独占授权取得该技术)。义务布置方面,技术转移成为了联邦机构和联邦实验室应尽义务。 联邦实验室肯定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并对技术转移启动考核。这使得联邦实验室的定位从单纯的迷信研讨,转为愈加偏重科技效果转化。

总的来看,相比《拜杜法案》,《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愈加值得关注。假定说《拜杜法案》是“秘籍”的“上半部”,那么《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就是“秘籍”的“下半部”, 上半部秘籍成功了发明的产业化,下半部秘籍则成功了产业化的发明 。由于并非一切发明都有产业化的潜力,从发明中挑选产业化的效率低于直接发明产业化的发明,因此这也是《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更值得关注的理由。


保证机制——科技效果转化的保证

科技效果转化的发生不是自发的,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有发生的或许,假设没有从外界取得所需的信息、物质等要素,则它的正常运转和开展就会遭到极大的影响。 科技效果转化保证机制的有效树立,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适宜的外部环境,但由于触及的条件和要素很多,该保证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法律、政策、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作用、相互关联,才干发扬其应有的作用。

(一)政府微观调控、奖励和保证机制

要提高技术市场对技术买卖双方的吸引力,必需有政府的推进与资助、信贷与税收的奖励和法律制度的保证。 兴旺国度的基本做法:一是经过法律手腕促进技术转移和效果转化,为技术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和条件。 二是经过经济手腕为技术转移发明良好的政策环境。 用经济手腕促进效果转化是政府微观调理机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 经济兴旺国度采用的经济手腕关键包括政府资助与补助、政府推销、政府合同、税收活动与抵免、信贷活动及坚持较高的研讨与开发投入等。 政府的资助与补助对技术创新及转移具有起举措用,如法国的科研效果推行署就是专门代表政府做这个任务的。 政府推销作为奖励技术创新与开发的政策手腕,在美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美国政府每年从预算中拿出数百亿至上千亿美元推销新产品,许多没有构成大规模市场的新产品的第一个卖主往往是政府。 政府合同是指国度严重科研攻关项目及政府与大学、政府与工业界的协作项目都是采用合同的方式实施的。 政府的税收与信贷扶持是进一步抚慰企业技术提高的动力。 三是经过完善的技术效果产权奖励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护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特别是兴旺国度的专利制度在技术市场的开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完善而有效的调控机制、奖励机制和保证机制,为国外技术市场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科技人才流动机制

人才流动分散机制是指科技效果转化必需经过有关人员特别是作为知识和技术载体的科技人员的流动来成功。 我们知道,信息的传达方式与渠道对信息的传达十分关键,由于高科技效果信息触及少量用简易文字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因此说,人才从大学、科研院所到企业的流动使科技效果转化变得更快、更灵敏、更有效率。 西方一些兴旺国度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日本的一些大学经常举行学术沙龙,以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1996年,日本经过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部分修正案,以促进人员间的相互交流。 在人才培育与协作上,日本一方面积极奖励大学经过各类培训为企业培育人才;另一方面倡议企业为大学提供通常和锻炼场所,奖励大学教员“中原留学”以及在校生“工厂体验”(赵京波,2012)。 日本还打破传统教育体制,从民间企业招聘教员,民间企业也派遣技术人员到大学进修或聘任大学教员启动讲学和指点,双方互通有无,增强彼此间的学习和交流。 其他一些兴旺国度也有相似的规则。 如:美国的许多高校明白规则,在不影响学校自身教学义务的状况下,教员和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 英国政府及高校也总是奖励高校教员和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甚至一些高校规则院系担任人必需到企业去兼职才有条件回学校继续任教。 在德国,人才交流的方式愈加灵敏、多样。 学校与企业双方采取双向流动的方式促进科技效果的产业化,政府为支持这种方式给予了必要的资助。 而我国台湾工业研讨院则是经过控制离任率来调理人才的流动(万金荣,2006)。

(三)树立迅捷普遍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

技术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科技效果转化的“催化剂”,能把知识发明的源头与启动产业化的公司或企业咨询起来,使他们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兴旺国度为了提高技术买卖的效率和成功率,让技术需求方或潜在的技术需求方尽快了解到他们能够取得技术的渠道和想要的技术,都会积极树立完善的、有效连通全国乃至全球各地的技术买卖信息网络,这也是其技术市场充溢生机、成交规模大的有力保证。 如日本技术买卖所赖以服务的基础便是技术买卖信息网络和弱小的数据库,其联网和数据库相当普遍。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筹资800亿美元建成了一个掩盖全国50多个州的信息网络,供企业查询信息。 德国也更新了科技效果转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发扬信息平台的作用(杨萍,张源,2010)。 此外,英国、法国、荷兰等国也建有弱小的技术买卖信息网络,促进了各个地域、各个范围和企业的技术买卖与交流(安玉琢,2000)。

(四)政策法律保证机制

政策法律支持是科技效果转化的首要前提。 关于如何促进科技效果的顺利转化遭到了诸多国度和地域的高度注重,这些国度和地域纷繁从战略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成功政策法律与效果转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1.兴旺国度促进科技效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兴旺国度促进科技效果转化的立法可以分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中心的法律制度是与科技效果转化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与中心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关键包括促进科技效果转移的法律制度,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和应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等(图4-2)。

图4-2 中心法律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

1)促进科技效果转移的法律制度。 促进科技效果转移的法律制度是指对奖励科技效果转化、引导效果转化的方向和重点、保证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营建科技效果转化的环境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法律制度。 集中表现为针对科技效果转化的专门立法,多是准绳性规则。 如:美国的《拜杜法案》(1980年)启动了以促进政府资助所发生发明的应用,奖励小企业最大限制地介入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促进政府部门、商业主体与非营利组织(关键指大学)之间的协作为目的的一系列对科技效果控制制度的革新与创新(李恒,2009),该法案使每年数以万计的发明被披露,科研效果的应用率可达70%(张玲,贾淑英,2008)。 《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年)及随后的一系列修正法案增强了联邦政府及研讨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阻碍,减速了联邦资助技术效果的转移。 《技术创新法》(1980年)要求联邦实验室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探求与政府、公司、企业的技术协作方式。 日本1996年公布了《迷信技术复兴事业团法》,以增强迷信研讨的基础设备,增强研讨交流活动,促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效果的普及。 此外,英国政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宣布的《科技白皮书》、《技术展望方案》,韩国1997年制定的《迷信技术创新特别法》,法国1999年制定的《技术创新与迷信研讨法》,德国的《迷信技术法》等都可以视为促进科技效果转移的法律制度,它们都在很大水平上放慢了兴旺国度科技效果转化的步伐。

2)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为关键的位置。 第二次全球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键兴旺国度更是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作为本国技术创新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美、日、欧各国纷繁出台奖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研讨机构或大学启动结合技术开发和科技效果转化的法律制度(李恒,2009)。 美国制定的《拜杜法案》专门调整政府资助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在成功或许实行政府合同环节中所发生发明的权益和义务(万金荣,2006)。 德国政府在1978年制定针对资金充足中小企业技术提高的方案,使至少1/3以上的中小企业失掉政府的科技资助。 2000年6月,欧洲议会经过了《欧洲小企业宪章》,将注重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同时也推进了小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跨国结合(李恒,2009)。 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法》(1982),《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日本的《中小企业创业活动促进法》(1995);韩国和中国台湾在20世纪90年代公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开展条例》等法律也对中小企业在结合研讨中的技术发明权做了特殊维护条款,推进了科技效果转化向深度与广度的开展。

3)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政策作为奖励产学研创新的关键方式之一,在很多国度都有所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如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减税法》(1992年)以及《新税法》(1998年),给予中小企业创新开发以较大的减税空间和时机,调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加拿大政府制定的迷信研讨及实验开发税收活动方案,依据企业的规模对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投资给以税收减免,规模越小,取得的活动就越大(万金荣,2006)。 但是,从国际通常来看,大少数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活动措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制布置,更多的是体如今能够奖励技术创新的各种方案和制度中,方式比拟灵敏。

4)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扎根于市场经济,以科技效果的产权明白界定和有效维护为关键特征,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允竞争法律环境,是科技效果转化顺利启动的保证。 美国《专利法》规则对发明专利的维护期为20年(1994年以前为17年)(银纯泉,2003)。 《国度技术转移与更新法》(1996年)保证了介入共同协作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益益,提高了团队研讨人员及发明人的奖励,对促进技术创新发扬了很大的作用(李玉玲,赵德铸,2010)。 日本于1999年公布《产业生机再生特别措施法》,修正了大学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准绳,规则了专利年费和专利开放手续费的减免特例。 2003年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初等法院设置法》使日本成为全球迄今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国度,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的科技效果转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度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知识产权维护。

5)促进产学研协作创新的法律制度。 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是指以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为基本目的的技术创新法、技术转移法等立法或与产学研结合创新亲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国外关于该类型的法律较为丰厚,推进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开展。 如:1986年美国国会经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授权联邦各机构与公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协作开发研讨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伙相关树立了基本框架(李玉清,2012)。 韩国公布实施了《协同开发促进法》,鼎力支持“产、学、研”协作开发(万金荣,2006)。 1998年,日本经过了《研讨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参与了促进大学科研效果产业化和产学官协作的专门规则,从政策上进一步促进了日本的“产学研协作”。 《研讨交流促进法》(1986年)、《产业生机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也出现了专门促进产学研协作的条款。 此外,众多兴旺国度还推出了一系列方案来强化产学研协作,诸如:芬兰的“国度技术方案(National Technology Programmes)”、新加坡的“技术更新扶持企业增长方案(Growing Enterprise with Technology Upgrade)”及“营运与技术路途图方案(Operation and Technology Road-mapping,OTR)”、丹麦的“创新共同体协议(Innovation Consortia Initiative)(DK 17)”、美国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讨方案(STTR)等(张嵎喆,蒋云飞,2010)。

2.兴旺国度促进科技效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1)奖励科技效果转化的税收措施。 各国的税收活动普通以减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直接活动的方式为主,同时辅之以减免税等直接活动。 美国税法规则,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启动基础研讨,依据合同所支付的研讨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两边实验产品给予免税活动政策。 1982年公布的《小企业开展法》,维持了美国将近20年的低所得税。 在风险投资方面,美国采取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他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措施(李恒,2009)。 克林顿政府上前以来进一步强化了税收减免政策,如宣布研讨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终身化,企业掌管的学术研讨再附加25%的税收减免活动,对新研讨开发财团头两年再减税10%等(李恒,2009)。 德国政府在风险投资政策环境改善方面采取了愈加直接的方式,即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承当风险,以低息存款等方式来改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 法国政府推行了科研税收信贷制度以促进技术创新,即企业第一年用于研讨与开发支出的50%可以免税,以后每年参与投资的50%可享用免税。 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存款投资担保方案”,规则公家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存款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李恒,2009)。 俄罗斯联邦的《企业财富税法》和《税务法典》的相关规则中,也对科研机构、企业和组织启动迷信研讨和实验设计任务及从事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商品、休息、服务给予了不同水平的税收减免,对技术创新及科技效果转化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2)保证科技效果转化的政府推销政策措施。 政府推销是各国政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政策措施。 保证科技效果转化的政府推销政策措施关键表如今三个方面:一是优先购置本国高科技效果的“优购”、“首购”政策。 二是对技术落后、低附加值政府推销产品的“限购”政策。 三是政府对尚待研讨开发产品的“订购”政策。 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推销政策的国度之一,与政府推销相关联的法律、法案多达 4000多个(李恒,2009)。 2004年补充后的《联邦政府推销法》和1933年美国出台的《购置美国产品法》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高份额政府推销政策启动了详细的规则。 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问世之初,100%由联邦政府购置。 英国政府从中央到中央近年每年推销总量在1000亿英镑左右。 为了增强对高科技产业及战略性产业的扶持,英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有公司在计算机和通讯器材等的推销上,必需从本国公司购置,使政府推销成为政府成功科技、经济与社会目的的一种公共财政支出手腕,为培育英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展自主知识产权发扬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李恒,2009)。

3)维护科技效果的知识产权政策。 很多兴旺国度都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任务,将知识产权战略优化到国度战略的层面。 如韩国政府看法到知识产权维护和运行在奖励竞争中的关键性,于2004年3月宣布,将原属商业、工业与动力部的韩国知识产权局转属于科技部,并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启动了重新部署,树立起了愈加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体系。 日本2002年7月经过《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白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目的。 2003年2月,由政府内阁首相亲身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部成立,之后又相继出台了若干个“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方案”。 于此,一个由知识产权发明、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运行、开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人才培育和提高国民看法等五大部分组成,包括270项详细措施的完善的知识产权全体战略体系正式构成(李恒,2009)。

为奖励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各国政府大都采取了下放政府资助研讨效果所构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的措施。 美国政府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是关键兴旺国度下放知识产权归属权这一措施末尾实施的标志。 日本也有相似于美国的拜杜制度,其1999年公布的《产业生机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则,受国度和特殊法人之委托研讨开发所得的效果及知识产权可归属与受托人。 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则取消上述条款中关于特殊状况的规则,将该条款适用于一切委托研讨开发的预算项目。 英国为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减速转移和开发以构成消费力,把过去政府资助的研讨项目所得知识产权普通归国度一切,改为归项目研讨机构一切。 欧盟关键经过诸如《公共研讨机构专利和容许》等研讨报告来修订受资助研讨效果的归属与经常使用的规则,推进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向执行机构转变。

美国政府如何支持创新创业

关键方式与支持创新创业的理念相顺应,美国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的方式方法,表现了务虚的精气,发扬出了“四两拨千斤”的巧劲。 微观控制。 白宫与国会制定国度总体的科技法案,在不同时期经过并实施了《专利法》《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推行减速折旧、研发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多种税收活动政策。 在联邦政府中,国防部、动力部、卫生部、宇航局、商务部、农业部、国度迷信基金会等是关键的科技控制机构,控制着少量的研发资金。 其中,国度迷信基金会的一项关键控制职能是调查和掌握全国科技资源状况,包括对迷信家和工程师注销备案,对国外科技资源有关数据启动统计、解释和剖析,调查统计全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取得的联邦科技经费总额等。 此外,还有国度迷信院等公家非营利机构,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建议。 项目支持。 联邦政府中,10余个部门均资助科研项目,2013年政府R&D投入达1440亿美元。 在政府一切资助项目方案中,影响最大、效果最好的是小企业创新研讨方案(SBIR),有11个研发经费超越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介入,约每年投入资金25亿美元,支持初创公司的高风险创新项目,约有25%的公司在SBIR资金支持下成立。 再比如,实施的小企业技术转让方案(STTR),规则研发经费超越1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专门支持小企业与非营利研讨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 在政府投入资金的带动下,全美每年公家R&D投入达2700亿美元。 政府推销。 政府面向企业推销先进技术和产品,是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的关键方式之一,推销重点向小企业倾斜。 比如:《联邦推销条例》明白了小企业预留制度、小企业分包制度、报价小企业活动制度等;《美国小型企业法》规则,联邦政府应尽或许向小型企业提供推销合同,普通小型企业每年失掉合同金额应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 创业服务。 成立了联邦小企业控制局(SBA)、小企业开展中心(SBDC)、妇女企业中心及其普及全国的分支机构,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和咨询、指点起草商业方案书、企业控制技术支持、与银行协作提供担保管款、协助企业开放政府推销合同,等等。 州、郡、市等各级政府也注重做好创新创业服务任务。 培育生态。 联邦政府遵照创新创业规律的实质要求,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尤其注重发扬大学的优势,树立小企业开展中心(SBDC)时借助了高校资源,成立的动力部结合生物动力研讨所等国度重点研讨机构有大学介入其中,大学60%以上的研发经费来自政府资助,《拜杜法案》放慢了大学科研效果向市场转化。 注重引导大企业与小企业创新协作,经过立法的方式支持企业之间启动协作研讨开发,规则大企业要把承当政府推销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 高度注重争夺全球高端人才,继续推进实施移民政策,硅谷地域约37%的人口出生在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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