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涉密人员签约不失效;任何 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 竞业限制不得滥用 均有效 不缴社保商定 (非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后,也可以接触个别的涉密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8月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休息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解释(二)》,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休息争议热点疑问分歧法律适用规范,实践保养休息者合法权益。该解释自9月1日起实施,重点聚焦竞业限制滥用、社保交纳有效和休息合同认定等关键范围。
在竞业限制方面,司法解释强调不得滥用协议。竞业限制旨在维护商业秘密,但通常中部分用人单位无差异要求一切休息者签署协议,商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择业权。新规明白:休息者未知悉或接触保密事项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失效;即使签署协议,对非涉密人员也无拘束力。同时,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肯定与休息者通常知悉的商业秘密相顺应,超出部分有效。用人单位依法商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休息者违约需承当相应责任。
针对社保交纳疑问,司法解释规则任何“不缴社保”商定均有效。依法参与社会是法定义务,无论双方协商或休息者主动丢弃,此类商定均无法律效能。休息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保为由解除休息合同的,有权要求支付经济弥补,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明白“延续订立两次固活期限休息合同”的认定规范,保证休息者要求订立无固活期限休息合同的权益。通常中,用人单位常经过否认签约次数或变相操作逃避义务。新规罗列了应认定为“延续订立两次”的情形:例如,休息合同期满后双方商定延伸一年以上,或在合同中商定智能延续;又如,用人单位让休息者与另一单位签约但通常仍在原单位任务,均视为已签署两次休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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