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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 保险公司不得与从事机动车统筹等业务运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协作 (五部门保险公司是什么)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公布《关于规范交通安保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公安机关要会同各金融监管局、中央金融监视控制、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职责严峻打击假借交通安保统筹名义实施的各类罪恶状为。各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规范控制保险中介市场,严峻打击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从事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保互助等业务运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启动任何协作。


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评价方法中以下哪一项是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评价方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证和任务要求、附则。 《方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关键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维护“体制树立”、“机制与运转”、“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视审核”6项要素以及24个目的。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评价方法》总结了过去几年银保监会消保监管通常和制度要求,构建了规范一致、统筹特征、灵活调整的消保监管评价体系。 针抵消保范围新疑问和群众反映剧烈的消保乱象,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协作机构的控制责任,强化消保审查、前移风控关口,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自创新时代“枫桥阅历”,奖励金融机构积极展开和介入纠纷多元化解,并将落实状况归入评价内容。 拓展资料: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评价方法银保监发〔2021〕24号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迷信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质效,催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实际保养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展开状况和全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环节。 第三条 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 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应充沛表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统筹机构体制机制树立和详细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无机结合,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迷信规范、突出重点的准绳。 二,第二章 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 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树立”“机制与运转”“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视审核”1项调减要素。 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一)体制树立。 关键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相关公司控制和组织架构树立等状况。 该要素权重为10%。 (二)机制与运转。 关键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机制树立和运转状况,包括消费者权益维护审查、信息披露、团体信息维护、外部培训、外部考核、外部审计等。 该要素权重为25%。 (三)操作与服务。 关键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中抵消费者权益维护有关要求的落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控制、销售行为管控、协作机构控制、服务质量与不要钱等。 该要素权重为30%。 (四)教育宣传。 关键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布置、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任务展开状况等。 该要素权重为10%。 (五)纠纷化解。 关键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揭发控制、揭发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状况。 该要素权重为25%。 (六)监视审核。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现场审核、揭发调查、揭发督查、复议诉讼状况以及日常舆情、严重负面事情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状况启动调减,幅度不超越总权重的25%。 第六条 消保监管评价各要素下设若干评价目的。 银保监会依据行为监管特点,立足行业开展和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实践,抵消保监管评价要素下设的详细评价目的进执行态调整。 第七条 消保监管评价计分包括:目的得分、要素得分和总体得分。 (一)目的得分。 针对每一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评价目的评分。 在目的得分区间内,依据任务展开状况确定得分。 (二)要素得分。 每一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评价目的得分之和。 (三)总体得分。 评价总体得分为5项基本要素得分和1项调减要素得分加总之和。 第八条 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 依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数字越大表示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存在的疑问越多,要求越高水平的监管关注。 消保监管评价总体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二级A,80分(含)至85分为二级B,75分(含)至80分为二级C;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三级A,65分(含)至70分为三级B,60分(含)至65分为三级C;60分以下为四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第九条 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期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年度监管评价任务准绳上应于评价时期完毕后5个月内成功。 第十条 银保监会担任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评价任务,并对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展开评价。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准绳,担任对辖内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展开消保监管评价,并将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和同类机构排名报送相关法人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消保监管评价流程包括:方案制定、机构自评、评价实施、档案归集。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每年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任务重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展开状况等要素,制定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明白当年消保监管评价详细目的、评分细则和详细时期布置等外容。 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准绳上于评价年度完毕前发布。 第十四条 机构自评。 依据银保监会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银行保险机构就5项基本要素展开自评,片面客观评价本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全体效果,将自评结果和每项评价目的自评所依据的证明资料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展开消保监管评价,应片面搜集信息,客观剖析评价,参考自评状况,构成评价结果。 (一)搜集信息。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展开消保监管评价应搜集的信息包括:日常监管环节中掌握的与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相关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审核信息,消费者揭发及处置状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相关揭发、复议、诉讼、案件以及日常舆情、严重负面事情等信息,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自评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行业组织等相关机构关于行业服务质量的评测状况,消保监管评价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综合剖析。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结合所掌握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相关的各类信息,启动片面、客观剖析,对每项评价要素和目的做出综合评价,构成评价结果。 必要时,可以经过现场调查、抽查、监管谈判等方式启动核对。 (三)确定结果。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综合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各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将一级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和法人评价得分按40%和60%启动加权平均,得出银行保险机构的总体得分。 银行保险机构自评得分严重偏离5项基本要素监管评价得分的,将视当年同类机构平均偏离状况扣减总体得分。 (四)结果通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适时总结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评价总体状况,内行业内通报,并可经过谈判、监管会议、监管通报等方式向被评机构通报评价结果。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将评价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档案归集。 消保监管评价完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评价环节中生成的关键信息做好归档任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沛应用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制定消费者权益维护监管政策与任务规划的关键依据,以及性能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关键参考,深化剖析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存在的疑问及其成因,催促银行保险机构对发现的疑问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标明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内行业内处于抢先水平,抵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的关键性有充沛看法,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组织架构健全,各项任务机制运转顺畅,能够保证在运营控制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维护理念和要求。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标明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内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组织架构比拟合理,各项任务机制基天性够保证在大部分运营控制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维护理念和要求,但任务存在一定缺乏,需予以改良。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标明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内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组织架构树立和各项任务机制运转存在较大疑问,运营控制和业务环节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理念和要求落实不到位,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体制机制执行力,补偿任务缺陷。 (四)评价结果为四级,标明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内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组织架构树立和各项任务机制运转存在严重疑问,难以保证在运营控制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权益维护要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情屡次出现,必需立刻片面检视疑问,采取有效措施启动整改。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通报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存在的疑问和缺陷,研讨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方案。 评价结果为三级和四级的机构,应于收到评价结果后尽快构成整改方案,并于90日外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整改状况进度报告。 关于短期内难以成功的整改任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台账,有序推进。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评价结果为一级的机构,应指点催促其增强日常运营行为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对评价结果为二级的机构,应关注其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单薄环节,经过窗口指点、监管说话等方式催促其增强日常运营行为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三)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二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外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维护体制机制树立和执行,必要时地下披露其不当行为。 (四)对评价结果为四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三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关于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无清楚整改效果的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兴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关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或在同类机构中排名继续降低的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参与现场审核频率,并要求机构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维护外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 第五章 组织保证和任务要求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职能部门担任牵头展开消保监管评价任务,包括:(一)组织实施消保监管评价详细任务;(二)对下辖派出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任务启动指点和监视;(三)整理消保监管评价档案,做好归档任务;(四)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五)其他有关消保监管评价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就消保监管评价任务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建议,并配合消费者权益维护职能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依据任务要求,成立消保监管评价任务委员会,对本级派出机构的评价任务启动指点和监视,并经过会议或传签的方式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消保监管评价所需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银行保险机构提交虚伪资料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详细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启动严肃处置。 第二十五条 消保监管评价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手腕,搭建监管评价信息系统,依托系统集中一致展开数据搜集、目的统计、数据剖析、结果运用等任务,增强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下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厉控制评价信息和资料知悉范围,做好消保监管评价信息和资料保密任务。 介入消保监管评价的任务人员不得暴露评价环节中得知的国度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团体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评价任务完毕后,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评价时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疑问,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对评价结果启动调级调档,并将调整状况逐级报送下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规则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不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控制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省联社、存款公司、乡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资产控制公司、养老金控制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条 不展开团体业务或许团体业务占比拟小的外资法人银行、本国银行分行等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一条 截至评价年度末,开门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关于乡村中小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每年可依据任务实践,仅对法人机构展开评价,并自行确定机构掩盖范围。 准绳上应5年全掩盖,每年掩盖率不低于20%。 第三十三条 信誉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启动消保监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银保监会担任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维护任务考核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控制方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纯干货】一图看全!中国各类持牌金融机构

中国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概览

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认定遵照“持牌运营”的准绳,即只要经过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牌照的市场主体,才可以从事金融业务。以下是对中国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的片面梳理:

一、持牌金融机构的定义

持牌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持有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容许证,并依照容许证规则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这些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市场提供金融服务。

二、中国持牌金融机构分类

依据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中国持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和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两大类。

(一)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

(二)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

三、其他关键金融机构

除了上述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外,还有一些关键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发扬着关键作用,如:

四、中国持牌金融机构全貌图

以下是中国持牌金融机构的全貌图,经过这张图可以直观地了解中国持牌金融机构的分类和构成:

五、总结

中国持牌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下,为市场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这些机构在促进经济开展、支持企业融资、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扬着关键作用。 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在不时完善监管制度,增强风险防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如泰山和安康开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金融监管文件或咨询金融监管机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白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经过互联网展开资产控制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展开。上方是我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仔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树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安康开展,实际保养首都金融安保和社会稳如泰山,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的和准绳

(一)任务目的

依照国度一致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改动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增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看法;树立和完善顺应互联网金融开展特点的全掩盖监管长效机制,仔细排查化解风险隐患,成功规范与开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偏重,实际保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如泰山,促进互联网金融继续安康规范开展,充沛发扬互联网金融对群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进京津冀协同开展的积极作用。

(二)任务准绳

规范开展,打击合法。 明白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合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依法依规展开专项整治任务,催促企业依法合规运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白责任,强化协同。 依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结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的指点意见》明白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担任本市专项整治任务,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气对以后互联网金融关键风险范围存在的突出疑问展开整治。 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增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构成任务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任务。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 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范围,明白任务重点,分类展开整治。 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水平区别看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实际保养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开展。

树立机制,边整边改。 在专项整治环节中,既要增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阅历,探索规律,树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实际改动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形态,成功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掩盖。

二、整治任务重点

依据《通知》及国度有关部门制定的分范围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任务重点关键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厉依照信息中介性质展开门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存款,不得合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替代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伪宣传、虚拟标的,不得经过虚拟、夸张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誉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控制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同意不得从事资产控制、债务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厉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契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维护客户资金安保,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应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展开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微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控制相关规则。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展开“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伪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维护要求,不得启动虚伪陈说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地下或许变相地下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同意不得从事资产控制、债务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厉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契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维护客户资金安保,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合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应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经过互联网展开“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协作,应严厉依法展开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团体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经过火拆、分期或与资产控制方案嵌套等方式变相参与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经过树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增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控制。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保险公司经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启动不实陈说、片面或夸张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经常使用承诺收益或许承当损失等误导性描画。 增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 保险公司不得与无运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协作展开门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展开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合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展开协作,在运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增强风险控制和外部控制。

4.互联网保险业务。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展开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展开保险业务。 不得经过互联网应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誉启动合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经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成功监管套利。 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厉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维护客户资金安保。

(四)经过互联网展开资产控制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展开相应业务,展开门务的实质应契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对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坚持分歧。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依据业务虚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经过打包、拆分等方式向群众出售。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依据业务实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厉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接受才干不相婚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经过各类资产控制产品嵌套展开资产控制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两边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外表判定业务实质属性、应遵照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犯关联买卖等相关业务规范。 依照与传统金融企业分歧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树立“防火墙”制度,遵照关联买卖等方面的监管规则,实际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账户应一致开立在人民银行或契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关键盈利形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开展奖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衔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展开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展开跨行支付业务应经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许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启动。

3.展开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容许资质,不得无证运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展开银行卡收单、无证展开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启动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笼统启动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需经有关部门容许的,应当与容许的内容相契合,不得启动误导性、虚伪违法宣传。

三、增强综合整治,实际提高效果

(一)严厉准入控制。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需依法接受准入监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控制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依据金融控制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罪恶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称号和运营范围中准绳上不得经常使用“买卖所”“买卖中心”“金融”“资产控制”“理财”“基金”“基金控制”“投资控制”“财富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 凡在称号和运营范围中选择经常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控制部门,金融控制部门、工商部门予以继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私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括“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控制”“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集体户称号;暂停注销“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控制”“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控制”“资产控制”“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运营项目。 同时,称号或运营范围中包括有关表述的企业开放迁入本市且未经同意的,暂兴操持工商注销。

(二)强化资金监测。 增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控制,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状况启动片面监测。 严厉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增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视。 在整治环节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维护任务。

(三)树立有奖揭发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扬社会监视作用,树立有奖揭发制度,对提供线索的揭发人给予奖励,奖励和引导群众经过(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揭发,为整治任务提供线索。 同时,增强失信、揭发和揭发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合理竞争。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报答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合理竞争行为予以清算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厉执行投资者适当性规范,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经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经常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报答金融产品。 发扬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树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启动评价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办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 应用互联网思想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任务。 树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沛发扬打击合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经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剖析等技术手腕,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状况,增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剖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保防护服务。

(六)增强风险教育。 充沛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展开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任务,增强宣传教育的普遍性、针对性、有效性。 增强舆情监测,强化言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实际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沛发扬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 资金 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展开风险教育,催促会员机构增强产品注销、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树立行业数据统计剖析体系,经过数据剖析增强风险监控,构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控制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范围全掩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增强组织指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指导机构

依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担任”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担任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树立委、市工商局关键担任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初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开展革新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资讯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讯控制局和各区政府。 市指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讨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启动过深化研讨,具有丰厚阅历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关键担任对专项整治任务中发现的疑点、难点疑问启动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任务机构

市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当市指导小组日常任务。 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关键担任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树立委、市工商局分管担任同志担任,并抽调关键成员单位任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区分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指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气,树立指导有力、责任明白、协调顺畅、任务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任务队伍。

(四)增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片面掌握本区域、本范围互联网金融活动展开状况。 在市指导小组一致指导下,人民银行营业控制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树立委、市工商局区分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担任本市分范围整治任务,共同承当分范围整治义务。 关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要求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实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树立数据交流和业务虚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分歧的,由市指导小组研讨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气启动整治。 整治环节中牵头部门确有要求失掉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任务布置

(一)片面排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 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范围的状况启动清查。 充沛发扬本市防范和打击合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增强信息搜集和交叉比对,放慢树立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控制系统。 各区要充沛发扬资源统筹调动、接近基层一线优势,充沛应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腕,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启动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注销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范围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 5月底前,展开第一轮状况排查;6月底前,启动系统梳理比对,对未归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启动补录和中心排查。

(二)明白重点,深化核对(2016年9月底前)。 对经片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经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启动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 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任务。

(三)分类施策,催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 对清算整治中发现存在疑问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增强催促整改。 依照“一企一策”准绳,针对详细疑问,研讨制定不同清算整理意见。 关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关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封锁或取缔;涉嫌罪恶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核对或移交的涉嫌罪恶线索,对契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优化,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 市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活期将相关任务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状况、突出疑问、任务措施等)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担任活期汇总构本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执行任务报告。 各金融控制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阅历,为国度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范围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践,增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树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控制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实际将思想和执行一致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任务要求过去,站在保养首都安保稳如泰山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白整治重点,增强协分配合,仔细做好专项整治任务,实际奖励和维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继续安康开展。 积极宣传专项整治任务先进典型和阅历;同时,对不仔细实行职责、不积极主举措为和推诿扯皮等疑问,要及时予以纠正,形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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