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项城农商银行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 (8月12日在纽约的发布会上)
据媒体信息显示,河南项城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项城农商银行”)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于2024年8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豫16民撤6号】。
地下资料显示,河南项城农商银行成立于1991年,位于周口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0520.7049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0520.7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丁建。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15条,涉案总金额42.224159万元;开庭公告223条,立案信息14条。
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天津市安康普惠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晋0104民载5号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蒋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原审原告):安康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街272号1号楼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洙(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静,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人:付* *(原名付*和顾*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蒋* *,因与原告安康普惠公司出现追偿权纠纷,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普惠;惠特尼担保公司)和原审原告顾博文,并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开放监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诉书(津检一(2019)第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 本案再审时期,被开放人安康普惠公司。 惠特尼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申诉人蒋XX的起诉,改判原审原告顾XX支付XX。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检察员张继全、杜文到庭。 原告安康普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惠特尼担保公司经过互联网介入了网上诉讼。 原审原告人傅* *,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 这个案子曾经结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诉意见。 2019年8月15日,姜XX委托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XX”两处签名笔迹能否出自姜XX笔迹启动了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金开平(2019)51 《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号文件称,2015年9月8日《反担保保证书》(第3360号傅反担保-001)最后一页“担保人”处“蒋* *”两处签名均非蒋* *所为。 一审法院依据一审法院的审讯卷宗送达资料,区分邮寄至《反担保保证书》记载的古* *和蒋* * * *涉案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路品格春天18-803号,后邮寄至古* *和蒋* * * *的住所地,后于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庭审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一切权证复印件,现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30-1-1701,但没有送达此地址的记载。 经与安康普惠天津分公司调查核实;惠特尼公司,该公司宣称原控制人员已全部离任,不知道涉案《反担保保证书》的构成环节。 本院认定的其他理想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分歧。 本院以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以下理由:3360经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蒋* *为顾* *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蒋* *应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依据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提交的“蒋* *”署名的《反担保保证书》,一审法院认定蒋* *为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自愿为顾* *向安康普惠瓜尔承当连带责任保证天津市一中院再审时期,蒋* *提出《反担保保证书》上“蒋* *”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开放鉴定,未获再审法院认可。 故蒋* *因其故意或严重过失未对案《反担保保证书》启动质证。 再审后,姜* *委托具有鉴定容许证的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 *”的两处签名笔迹能否出自姜* *的笔迹启动了司法鉴定。 评价人员苗华、有《反担保保证书》,评价程序合法。 已签发的京核批(2019)证字第51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文件称,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在“担保人”处签署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360号富反担保保函-001)。 ”依据《反担保保证书》、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开放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理想或许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则的情形。 ”第388条规则,第:条“再审开放物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第:条在第一审列席判决的状况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担保公司主张,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人已全部离任,不能证明涉案《反担保保证书》为蒋* *、金开平(2019)字第51号文件鉴字第《反担保保证书》号所签,能够证明作为最终案件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真实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蒋* *的认定。 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的认定,进而推翻一审法院关于姜**对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 综上所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则,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辩称,赞同上述抗诉意见,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对姜**的起诉,不再向其主张权益。 付**未到庭陈说。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向本院起诉恳求:1.判令顾**、姜**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3元(包括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2.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3.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依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顾博文、姜**承当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5.判令顾博文、姜**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价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再审中变卦诉讼恳求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3元(包括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依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付**承当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5.判令付**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价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本院原审认定理想:2015年9月8日,顾**与案外人深圳安康普惠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平小额贷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合同商定:向深平小额贷公司存款元,按月计息,月利率0.65%,期限为12个月,本金按月出借,利息按月支付,每月与实践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还本日和计息及付息日,顾**未如期归还合同商定的存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额贷公司有权提早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依据各方商定,当日,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保证人)与顾**(借款人)及深平小额贷公司(债务人)三方签署《保证合同》,商定顾博文向深平小额贷公司存款元,借款期限为自放款日起12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务人成功债务的费用,保证时期自借款合同项下存款放款日起至主债务实行期限满后2年止;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保证人收到债务人通知后代偿:1、借款人的恣意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时;2、当出现借款合同项下商定事由而由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宣布存款提早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3、当依据借款合同商定出现政策性要素或其他突发事情造成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双方提早终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 代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本金、结算至代偿日今天应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罚息。 代偿方式为保证人在承当保证责任时,向债务人支付的代偿款。 合同另商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借款人代偿债务后,借款人应当依照保证人的要求立刻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 借款人赞同就本合同项下借款向保证人支付下列费用:1、前期服务费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性支付;2、担保费算计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款日同存款本息一同支付;3、控制费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款日同存款本息一同支付;上述费用计收至代偿日止。 自保证人代偿之日起超越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富的承袭人、受遗赠人)仍未向保证人归还全部代偿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财富的承袭人、受遗赠人)应当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日末尾计算,依照每日0.1%的规范向保证人支付滞纳金。 因借款人未能依照保证人的要求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而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催不要钱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当。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担保保证书》,自愿为顾博文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保证,时期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四年,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全部债务及费用。 上述合同签署后,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额贷公司依约向顾博文发放存款元,由出借人代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费用,顾博文实行部分还款义务,于2016年1月29日最后一次性实行还款义务后未再归还。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替顾博文还款.13元,深平小额贷公司出具《实行保证责任证明书》表示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曾经实行全部担保责任。 至此,顾博文除前述代偿款及滞纳金外,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 2017年6月5日,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与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专项委托合同》,委托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诉顾博文、姜**一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师费3860元。 本院原审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按商定片面实行合同;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顾**签署了借款合同,支付了存款元,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存款提供担保。 现由于顾博文拒不归还存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存款人归还全部应还存款本息算计.13元,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了顾博文存款的保证责任,故其有权向顾博文追偿。 同时,依据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与顾博文间的保证合同的商定,顾博文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理应归还。 关于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商定,顾博文应予支付,至于其比率,本院以为,本案从性质上属于借款,滞纳金含有惩罚性,但归根结底属于利息性质,故其利率不能超越法律维护的下限,即不超越年24%,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证合同》明白商定借款人顾**未能依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费用由顾博文承当,故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顾**支付律师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为顾**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现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顾**归还借款,反担保条件成就,姜**理应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原审讯决:一、顾博文归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偿款.13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计算;二、顾博文给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算计.94元;三、顾博文给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律师费3860元;四、姜**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五、采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元及公告费,均由顾博文、姜**共同承当。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恳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理想认定如下:检察机关受理姜**的抗诉开放后,姜**于2019年8月15日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能否出自姜**笔迹启动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开平(2019)文书鉴字第51号《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反担保保证书》(编号:富反担保保证××-001)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姜**的笔迹。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关于上述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表示事先一位女士到场并出示了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前期才了解事先到场的并非姜**自己,为此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姜**的起诉。 除此之外,原审认定理想与再审认定理想分歧。 另查,经另案失效判决查明,顾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证明:付**(曾用名付振杰,公民身份号码X)曾经经常使用过顾博文(公民身份号码0××××)的户口信息。 该户口(注:指顾博文)于2013年2月1日注销。 因原告经其他送达方式未果,本院经过《人民法院报》对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正本、风险提示书及应诉通知书,公告费原告已预付。 本院再审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各自义务。 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付**基于借款合同取得了相应借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因付**未按商定归还存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债务人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算计.13元,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已对付**借款承当保证责任,故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有权向付**启动追偿。 同时,依据保证合同商定,付**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应当给付。 关于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商定,付**应予支付。 关于计付规范,本案款项基于借款而发生,滞纳金含有惩罚性,究其实质应属利息性质,故其规范不能超越法律维护的下限,即不超越年利率24%,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明白商定借款人未能依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费用由借款人承当,且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属合理范围,故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师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姜**的起诉,系自行奖励诉讼权益,并无不妥,本院照准。 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列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期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则,列席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元;三、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以.13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实践给付之日的利息;四、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算计.94元;五、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860元;六、采纳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设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1380元,由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骁骁人民陪审员刘春生人民陪审员杨玉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金红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则的详细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卦或许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绳,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期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则。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事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理想继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以列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宣判后当事人权益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 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讯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出现法律效能。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正本递交本院,并依照相关规则预交上诉费用。 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经对方当事人开放,该案件即有或许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开放再审权的行使。 当事人对曾经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以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开放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许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开放再审。 当事人开放再审的,不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开放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能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则情形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实行。 判决书出现法律效能后,负有实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意向对方当事人实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咨询主动实行事宜。 四、开放执行权的行使。 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需实行。 一方拒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开放执行。 开放执行的时期为二年。 开放执行时效的中止、终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终止的规则。 该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时期的,从法律文书失效之日起计算。 开放执行人逾期开放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天津市安康普惠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晋0104民载5号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蒋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原审原告):安康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街272号1号楼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洙(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静,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人:付* *(原名付*和顾*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蒋* *,因与原告安康普惠公司出现追偿权纠纷,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普惠;惠特尼担保公司)和原审原告顾博文,并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开放监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诉书(津检一(2019)第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 本案再审时期,被开放人安康普惠公司。 惠特尼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申诉人蒋XX的起诉,改判原审原告顾XX支付XX。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检察员张继全、杜文到庭。 原告安康普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惠特尼担保公司经过互联网介入了网上诉讼。 原审原告人傅* *,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 这个案子曾经结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诉意见。 2019年8月15日,姜XX委托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XX”两处签名笔迹能否出自姜XX笔迹启动了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金开平(2019)51 《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号文件称,2015年9月8日《反担保保证书》(第3360号傅反担保-001)最后一页“担保人”处“蒋* *”两处签名均非蒋* *所为。 一审法院依据一审法院的审讯卷宗送达资料,区分邮寄至《反担保保证书》记载的古* *和蒋* * * *涉案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路品格春天18-803号,后邮寄至古* *和蒋* * * *的住所地,后于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庭审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一切权证复印件,现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30-1-1701,但没有送达此地址的记载。 经与安康普惠天津分公司调查核实;惠特尼公司,该公司宣称原控制人员已全部离任,不知道涉案《反担保保证书》的构成环节。 本院认定的其他理想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分歧。 本院以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以下理由:3360经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蒋* *为顾* *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蒋* *应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依据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提交的“蒋* *”署名的《反担保保证书》,一审法院认定蒋* *为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自愿为顾* *向安康普惠瓜尔承当连带责任保证天津市一中院再审时期,蒋* *提出《反担保保证书》上“蒋* *”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开放鉴定,未获再审法院认可。 故蒋* *因其故意或严重过失未对案《反担保保证书》启动质证。 再审后,姜* *委托具有鉴定容许证的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 *”的两处签名笔迹能否出自姜* *的笔迹启动了司法鉴定。 评价人员苗华、有《反担保保证书》,评价程序合法。 已签发的京核批(2019)证字第51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文件称,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在“担保人”处签署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360号富反担保保函-001)。 ”依据《反担保保证书》、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开放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理想或许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则的情形。 ”第388条规则,第:条“再审开放物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第:条在第一审列席判决的状况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担保公司主张,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人已全部离任,不能证明涉案《反担保保证书》为蒋* *、金开平(2019)字第51号文件鉴字第《反担保保证书》号所签,能够证明作为最终案件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真实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蒋* *的认定。 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的认定,进而推翻一审法院关于姜**对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 综上所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则,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辩称,赞同上述抗诉意见,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对姜**的起诉,不再向其主张权益。 付**未到庭陈说。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向本院起诉恳求:1.判令顾**、姜**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3元(包括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2.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3.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依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顾博文、姜**承当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5.判令顾博文、姜**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价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再审中变卦诉讼恳求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3元(包括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依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付**承当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5.判令付**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价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本院原审认定理想:2015年9月8日,顾**与案外人深圳安康普惠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平小额贷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合同商定:向深平小额贷公司存款元,按月计息,月利率0.65%,期限为12个月,本金按月出借,利息按月支付,每月与实践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还本日和计息及付息日,顾**未如期归还合同商定的存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额贷公司有权提早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依据各方商定,当日,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保证人)与顾**(借款人)及深平小额贷公司(债务人)三方签署《保证合同》,商定顾博文向深平小额贷公司存款元,借款期限为自放款日起12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务人成功债务的费用,保证时期自借款合同项下存款放款日起至主债务实行期限满后2年止;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保证人收到债务人通知后代偿:1、借款人的恣意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时;2、当出现借款合同项下商定事由而由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宣布存款提早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3、当依据借款合同商定出现政策性要素或其他突发事情造成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双方提早终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 代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本金、结算至代偿日今天应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罚息。 代偿方式为保证人在承当保证责任时,向债务人支付的代偿款。 合同另商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借款人代偿债务后,借款人应当依照保证人的要求立刻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 借款人赞同就本合同项下借款向保证人支付下列费用:1、前期服务费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性支付;2、担保费算计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款日同存款本息一同支付;3、控制费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款日同存款本息一同支付;上述费用计收至代偿日止。 自保证人代偿之日起超越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富的承袭人、受遗赠人)仍未向保证人归还全部代偿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财富的承袭人、受遗赠人)应当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日末尾计算,依照每日0.1%的规范向保证人支付滞纳金。 因借款人未能依照保证人的要求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而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催不要钱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当。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担保保证书》,自愿为顾博文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保证,时期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四年,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全部债务及费用。 上述合同签署后,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额贷公司依约向顾博文发放存款元,由出借人代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费用,顾博文实行部分还款义务,于2016年1月29日最后一次性实行还款义务后未再归还。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替顾博文还款.13元,深平小额贷公司出具《实行保证责任证明书》表示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曾经实行全部担保责任。 至此,顾博文除前述代偿款及滞纳金外,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 2017年6月5日,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与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专项委托合同》,委托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诉顾博文、姜**一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师费3860元。 本院原审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按商定片面实行合同;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顾**签署了借款合同,支付了存款元,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存款提供担保。 现由于顾博文拒不归还存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存款人归还全部应还存款本息算计.13元,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了顾博文存款的保证责任,故其有权向顾博文追偿。 同时,依据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与顾博文间的保证合同的商定,顾博文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理应归还。 关于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商定,顾博文应予支付,至于其比率,本院以为,本案从性质上属于借款,滞纳金含有惩罚性,但归根结底属于利息性质,故其利率不能超越法律维护的下限,即不超越年24%,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证合同》明白商定借款人顾**未能依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费用由顾博文承当,故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顾**支付律师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为顾**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现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顾**归还借款,反担保条件成就,姜**理应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原审讯决:一、顾博文归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偿款.13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计算;二、顾博文给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算计.94元;三、顾博文给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律师费3860元;四、姜**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五、采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元及公告费,均由顾博文、姜**共同承当。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恳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理想认定如下:检察机关受理姜**的抗诉开放后,姜**于2019年8月15日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能否出自姜**笔迹启动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开平(2019)文书鉴字第51号《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反担保保证书》(编号:富反担保保证××-001)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姜**的笔迹。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关于上述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表示事先一位女士到场并出示了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前期才了解事先到场的并非姜**自己,为此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姜**的起诉。 除此之外,原审认定理想与再审认定理想分歧。 另查,经另案失效判决查明,顾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证明:付**(曾用名付振杰,公民身份号码X)曾经经常使用过顾博文(公民身份号码0××××)的户口信息。 该户口(注:指顾博文)于2013年2月1日注销。 因原告经其他送达方式未果,本院经过《人民法院报》对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正本、风险提示书及应诉通知书,公告费原告已预付。 本院再审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各自义务。 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付**基于借款合同取得了相应借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因付**未按商定归还存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债务人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算计.13元,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已对付**借款承当保证责任,故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有权向付**启动追偿。 同时,依据保证合同商定,付**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应当给付。 关于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商定,付**应予支付。 关于计付规范,本案款项基于借款而发生,滞纳金含有惩罚性,究其实质应属利息性质,故其规范不能超越法律维护的下限,即不超越年利率24%,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明白商定借款人未能依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费用由借款人承当,且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属合理范围,故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师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姜**的起诉,系自行奖励诉讼权益,并无不妥,本院照准。 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列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期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则,列席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元;三、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以.13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实践给付之日的利息;四、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算计.94元;五、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860元;六、采纳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设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1380元,由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骁骁人民陪审员刘春生人民陪审员杨玉清二_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金红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则的详细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卦或许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绳,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期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则。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事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理想继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以列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宣判后当事人权益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 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讯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出现法律效能。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正本递交本院,并依照相关规则预交上诉费用。 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经对方当事人开放,该案件即有或许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开放再审权的行使。 当事人对曾经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以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开放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许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开放再审。 当事人开放再审的,不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开放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能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则情形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实行。 判决书出现法律效能后,负有实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意向对方当事人实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咨询主动实行事宜。 四、开放执行权的行使。 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需实行。 一方拒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开放执行。 开放执行的时期为二年。 开放执行时效的中止、终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终止的规则。 该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时期的,从法律文书失效之日起计算。 开放执行人逾期开放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问答:相关问答:安康普惠存款30万,还了六期,曾经还不上了,怎样办,会坐牢吗?积极还款是处置基本的方法,法律不会由于你生活困难就免除你的还款义务,逾期还款或许会影响征信,还或许被起诉。 建议你还是要与平台协商,争取暂缓或许部分暂缓。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逾期后发生的违约金,利息超越国度法律规则下限的利息违约金 ,这个是不要求归还的 。 要用法律保养自己的合法权益 。
天津市安康普惠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晋0104民载5号
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蒋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原审原告):安康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街272号1号楼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洙(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静,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人:付* *(原名付*和顾*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蒋* *,因与原告安康普惠公司出现追偿权纠纷,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普惠;惠特尼担保公司)和原审原告顾博文,并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开放监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诉书(津检一(2019)第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
本案再审时期,被开放人安康普惠公司。 惠特尼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申诉人蒋XX的起诉,改判原审原告顾XX支付XX。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检察员张继全、杜文到庭。 原告安康普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惠特尼担保公司经过互联网介入了网上诉讼。 原审原告人傅* *,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 这个案子曾经结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诉意见。 2019年8月15日,姜XX委托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XX”两处签名笔迹能否出自姜XX笔迹启动了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金开平(2019)51 《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号文件称,2015年9月8日《反担保保证书》(第3360号傅反担保-001)最后一页“担保人”处“蒋* *”两处签名均非蒋* *所为。
一审法院依据一审法院的审讯卷宗送达资料,区分邮寄至《反担保保证书》记载的古* *和蒋* * * *涉案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路品格春天18-803号,后邮寄至古* *和蒋* * * *的住所地,后于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庭审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一切权证复印件,现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30-1-1701,但没有送达此地址的记载。
经与安康普惠天津分公司调查核实;惠特尼公司,该公司宣称原控制人员已全部离任,不知道涉案《反担保保证书》的构成环节。 本院认定的其他理想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分歧。 本院以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以下理由:3360经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蒋* *为顾* *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蒋* *应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依据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提交的“蒋* *”署名的《反担保保证书》,一审法院认定蒋* *为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自愿为顾* *向安康普惠瓜尔承当连带责任保证
天津市一中院再审时期,蒋* *提出《反担保保证书》上“蒋* *”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开放鉴定,未获再审法院认可。 故蒋* *因其故意或严重过失未对案《反担保保证书》启动质证。
再审后,姜* *委托具有鉴定容许证的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 *”的两处签名笔迹能否出自姜* *的笔迹启动了司法鉴定。 评价人员苗华、有《反担保保证书》,评价程序合法。 已签发的京核批(2019)证字第51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文件称,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在“担保人”处签署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360号富反担保保函-001)。 ”
依据《反担保保证书》、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开放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理想或许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则的情形。”
第388条规则,第:条“再审开放物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第:条在第一审列席判决的状况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担保公司主张,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人已全部离任,不能证明涉案《反担保保证书》为蒋* *、金开平(2019)字第51号文件鉴字第《反担保保证书》号所签,能够证明作为最终案件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真实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蒋* *的认定。
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的认定,进而推翻一审法院关于姜**对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
综上所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则,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辩称,赞同上述抗诉意见,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对姜**的起诉,不再向其主张权益。
付**未到庭陈说。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向本院起诉恳求:
1.判令顾**、姜**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3元(包括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
2.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
3.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依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
4.判令顾博文、姜**承当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
5.判令顾博文、姜**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价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再审中变卦诉讼恳求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13元(包括代偿本金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依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付**承当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5.判令付**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价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本院原审认定理想:2015年9月8日,顾**与案外人深圳安康普惠小额存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平小额贷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合同商定:向深平小额贷公司存款元,按月计息,月利率0.65%,期限为12个月,本金按月出借,利息按月支付,每月与实践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还本日和计息及付息日,顾**未如期归还合同商定的存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额贷公司有权提早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依据各方商定,当日,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保证人)与顾**(借款人)及深平小额贷公司(债务人)三方签署《保证合同》,商定顾博文向深平小额贷公司存款元,借款期限为自放款日起12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务人成功债务的费用,保证时期自借款合同项下存款放款日起至主债务实行期限满后2年止;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保证人收到债务人通知后代偿:
1、借款人的恣意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时;2、当出现借款合同项下商定事由而由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宣布存款提早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3、当依据借款合同商定出现政策性要素或其他突发事情造成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双方提早终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
代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本金、结算至代偿日今天应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罚息。 代偿方式为保证人在承当保证责任时,向债务人支付的代偿款。 合同另商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借款人代偿债务后,借款人应当依照保证人的要求立刻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
借款人赞同就本合同项下借款向保证人支付下列费用:
1、前期服务费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性支付;2、担保费算计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款日同存款本息一同支付;3、控制费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商定还款日同存款本息一同支付;上述费用计收至代偿日止。
自保证人代偿之日起超越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富的承袭人、受遗赠人)仍未向保证人归还全部代偿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财富的承袭人、受遗赠人)应当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日末尾计算,依照每日0.1%的规范向保证人支付滞纳金。 因借款人未能依照保证人的要求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而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催不要钱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当。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担保保证书》,自愿为顾博文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保证,时期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四年,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全部债务及费用。
上述合同签署后,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额贷公司依约向顾博文发放存款元,由出借人代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费用,顾博文实行部分还款义务,于2016年1月29日最后一次性实行还款义务后未再归还。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替顾博文还款.13元,深平小额贷公司出具《实行保证责任证明书》表示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曾经实行全部担保责任。 至此,顾博文除前述代偿款及滞纳金外,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
2017年6月5日,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与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专项委托合同》,委托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诉顾博文、姜**一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师费3860元。
本院原审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按商定片面实行合同;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
案中,顾**签署了借款合同,支付了存款元,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存款提供担保。 现由于顾博文拒不归还存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存款人归还全部应还存款本息算计.13元,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了顾博文存款的保证责任,故其有权向顾博文追偿。
同时,依据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与顾博文间的保证合同的商定,顾博文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理应归还。 关于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商定,顾博文应予支付,至于其比率,本院以为,本案从性质上属于借款,滞纳金含有惩罚性,但归根结底属于利息性质,故其利率不能超越法律维护的下限,即不超越年24%,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证合同》明白商定借款人顾**未能依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费用由顾博文承当,故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顾**支付律师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为顾**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提供团体有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现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顾**归还借款,反担保条件成就,姜**理应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原审讯决:
一、顾博文归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偿款.13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计算;二、顾博文给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算计.94元;三、顾博文给付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律师费3860元;四、姜**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五、采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元及公告费,均由顾博文、姜**共同承当。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恳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理想认定如下:检察机关受理姜**的抗诉开放后,姜**于2019年8月15日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能否出自姜**笔迹启动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开平(2019)文书鉴字第51号《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反担保保证书》(编号:富反担保保证××-001)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姜**的笔迹。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关于上述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表示事先一位女士到场并出示了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前期才了解事先到场的并非姜**自己,为此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姜**的起诉。 除此之外,原审认定理想与再审认定理想分歧。
另查,经另案失效判决查明,顾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证明:付**(曾用名付振杰,公民身份号码X)曾经经常使用过顾博文(公民身份号码0××××)的户口信息。 该户口(注:指顾博文)于2013年2月1日注销。
因原告经其他送达方式未果,本院经过《人民法院报》对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正本、风险提示书及应诉通知书,公告费原告已预付。
本院再审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各自义务。 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付**基于借款合同取得了相应借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因付**未按商定归还存款,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债务人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算计.13元,即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已对付**借款承当保证责任,故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有权向付**启动追偿。
同时,依据保证合同商定,付**尚欠安康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应当给付。 关于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商定,付**应予支付。 关于计付规范,本案款项基于借款而发生,滞纳金含有惩罚性,究其实质应属利息性质,故其规范不能超越法律维护的下限,即不超越年利率24%,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明白商定借款人未能依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造成保证人出现的追偿费用由借款人承当,且安康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属合理范围,故对安康普惠担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师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 安康普惠担保公司开放撤回对姜**的起诉,系自行奖励诉讼权益,并无不妥,本院照准。 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列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期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则,列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元;
三、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以.13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实践给付之日的利息;
四、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408.94元、控制费元,算计.94元;
五、本判决失效后十五日内,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860元;
六、采纳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康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设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1380元,由原审原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骁骁
人民陪审员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杨玉清
二_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金红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则的详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卦或许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绳,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期效能的若干规则》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则。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事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理想继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理想惹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则,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以列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提审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宣判后当事人权益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 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讯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出现法律效能。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正本递交本院,并依照相关规则预交上诉费用。 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经对方当事人开放,该案件即有或许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开放再审权的行使。 当事人对曾经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裁定,以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开放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许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开放再审。 当事人开放再审的,不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开放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能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则情形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实行。 判决书出现法律效能后,负有实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意向对方当事人实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咨询主动实行事宜。
四、开放执行权的行使。 出现法律效能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需实行。 一方拒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开放执行。
开放执行的时期为二年。 开放执行时效的中止、终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终止的规则。 该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时期的,从法律文书失效之日起计算。 开放执行人逾期开放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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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还款是处置基本的方法,法律不会由于你生活困难就免除你的还款义务,逾期还款或许会影响征信,还或许被起诉。
建议你还是要与平台协商,争取暂缓或许部分暂缓。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逾期后发生的违约金,利息超越国度法律规则下限的利息违约金 ,这个是不要求归还的 。 要用法律保养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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