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等地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 往年来案件触及重庆 (江苏 四川)
据媒体信息显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将在重庆自在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渝0192民初6756号】。
另据天眼查显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往年以来触及案件多起。6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因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苏0303民初3279号。6月19日,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因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渝0117民初1820号。6月19日,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因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渝0117民初2092号。此外,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还屡次被列为被行动人。5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列为被行动人,案号(2024)渝0112执10565号,行动标的1941125元。5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列为被行动人,案号(2024)渝0151执1654号,行动标的284850元。
地下资料显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成立于2000年,位于南充市,是一家以从事修建装置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四川智联企业控制咨询有限公司、王颖、江敏,区分持股97.45%、2.5%、0.05%,所属集团为四川智联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颖,任职企业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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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常这样的状况是要首先处置时雇佣相关还是承揽相关,假设是雇佣,那应当由雇主赔偿,假设是承揽,那普通是由司机自己(前提是司机是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假设司机自身被车主雇佣,而运竹子是车主与对方签署的合同,那司机应当区找车主)自己承当,但在承揽相关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任务或许承揽人员的选择收回过指示的,应当由定作人承当赔偿责任。 换言之,假设司机即为合同方,但商定只是运送不包括“捆绑”等任务,或许是定作人要求司机去按他说的方法去捆绑,那这个责任应该是要由定作人承当,详细赔偿多少应该先鉴定,才好计算。 因你所述状况十分简易,所以不太好详细确定相应的法律相关,如你还有疑问可以QQ咨询,或许带齐相关资料直接到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直接找我咨询。 最后希望你维权成功。 业责任与分支机构责任的承当疑问 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疑问的规则(试行)》(以下称最高法院《执行规则》)第78规则:“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运营控制的财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富。 ”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第272条规则:“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当义务的法人或许公民团体的财富。 ” 这能否说明,企业法人合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相同应当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行为承当责任?企业法人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具有法人资历的子公司与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其他组织”两类,无论何种状况,都不应该对企业(即母公司)的行为承当责任。 由于在市场中承当责任的条件,一是必需具有责任主体的资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假设不具有责任主体资历,又如何承当责任?由于分支机构的财富属于企业法人的,当企业法人承当责任时,可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富,这与承当责任是两回事。 “企业法人直接运营控制的财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富。 ”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二是必需与权益人存在法律相关,即存在权益义务相关。 例如,法人的子公司也是独立法人,法人要求对某债务人承当责任时,假设其子公司对该债务人没有法律相关,便不要求承当责任。 但是假设法人直接收理的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或许执行法人在子公司的分红利润或许股本。 这是财富执行时触及到子公司,责任人依然是下级法人,子公司依然不承当责任。 可见,企业用其在分支机构的财富或许用在子公司的利润、股本承当责任,与分支机构、子公司成为责任人,这是两特性质不同的概念。 另提出:最高法院《执行规则》第80规则:“被执行人无财富清偿债务,假设其兴办单位对其兴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卦或追加其兴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开放执行人承当责任。 ”第82条规则:“被执行人的兴办单位曾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富的范围外向其他债务人承当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兴办单位重复承当责任。 ”这两条规则又该做如何解释?这两条解释立足的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兴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二是被执行人具有法人资历。 在这种条件下,其兴办单位承当的是补足投资的责任。 这就是第80条规则的道理。 一旦兴办单位的投资补足了,居于股东只以出资额对被投资单位承当责任、被执行单位作为法人应该独立承当责任的准绳,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兴办单位重复承当责任。 这就是第82条规则的道理。 还提出:最高法院《执行规则》第90规则:“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关键财富已被一团体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失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解冻,无其他财富可供执行或其他财富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富被执行终了前,对该被执行人曾经取得金钱债务执行依据的其他债务人可以开放对该被执行人的财富介入分配。 ”这条规则如何解释?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则,自然人对债务应当承当有限责任。 至于“其他组织”,最高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组织”规则了9种状况,其中有的是法人依法设立并支付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金融、保险等部门都是如此,
责任承当疑问?
文:王平锋律师团队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则“以挂靠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恳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则系‘挂靠’法律概念的依据。 但‘树立工程挂靠’仍无法律明白规则。 一、树立工程挂靠的表现方式《四川省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疑问的解答》第5条;《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疑问的解答》第2条;《江苏省初级人民法院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2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树立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疑问的解答》第1条。 以上地方法院司法解释对树立工程挂靠的认定作出详细规则,此处摘引《四川省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疑问的解答》第5条作为树立工程挂靠的表现方式:审讯通常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能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一)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介入招招标、与发包人签署修建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咨询,没有休息相关,没有财务控制相关的;(二)借用资质(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担任人、技术担任人、质量控制担任人、安保控制担任人中一人以上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没有订立休息合同,或没有树立休息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三)借用资质(挂靠)人承揽工程运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运营,自傲盈亏。 出借资质(被挂靠)人只收取控制费(包括为确保控制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介入工程施工、控制,不承当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四)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相关,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启开工程款支付,或许仅是过账转付相关的;(五)施工合同商定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担任推销关键修建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践并非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启动推销、租赁,或许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推销、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启动合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二、树立工程挂靠的效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则,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关于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从事树立备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责任亦是司法通常的难点,关于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更是无相应的法律指引。 本文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从事树立备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和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的责任承当展开叙说。 三、树立工程挂靠的工伤纠纷责任(一)树立工程挂靠的工伤纠纷责任承当准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疑问的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团体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运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从事树立备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被挂靠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疑问的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前款第(四)、(五)项明白的承当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当赔偿责任或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团体追偿”,即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从事树立备工行为引发工伤纠纷,被挂靠单位有权向实践施工人追偿。 (二)树立工程挂靠的工伤纠纷责任之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疑问的规则》被挂靠单位承当工伤责任后,有权向实践施工人追偿。 但司法通常中,挂靠单位向实践施工人追偿有例外情形。 追偿权应基于法律规则或合同商定,合法转包用人单位承当工伤责任后有法定追偿权,但此法定追偿权的基础为替代实行。 当合法用工工伤事故曾经调停分歧并实行终了,且用工主体支付赔偿款并不是替代支付,不具有追偿权。 参考案例有四川省初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426号案例,四川省初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814号案例,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终377号案例、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807号案例。 四、树立工程挂靠的对外商事纠纷责任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关键包括树立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 区分实践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能否构成表现代理情形,对外从事商事行为纠纷的责任承当不同。 (一)表现代理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后情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问的指点意见》第12、13、14条,对表现代理的认定作出明白规则。 1. 司法通常中以下4中情形情形应认定实践施工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1)实践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修建单位或项目部契合要求的相关印章;(2)实践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加盖无证据证明经修建单位赞同刻制的相关印章,相对人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工程施工中正经常常使用或许修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实践施工人应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的;(3)实践施工人对外订立合同时未加盖相关印章,但以修建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事先已知道实践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4)实践施工人与相对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实践施工人在订立合同事先以修建单位、项目部或工地名义,且其已知道实践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身份的。 2. 司法通常中以下7情形不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1)修建单位授权明白,相对人明知实践施工人越权代理的;(2)合同的订立实行清楚损害修建单位利益的;(3)实践施工人以自己作为买卖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实行合同后,未经修建单位授权又以修建单位名义出具债务凭证的;(4)实践施工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或偷盖相关印章对外订立合同或出具债务凭证,且无证据证明所涉标的物的交付、经常使用与本项工程有关的;(5)实践施工人订立合同未加盖修建公司或项目部相关印章,即以修建公司、项目部或工地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实践施工人出示过任命书、授权委托书或其具有其他置信实践施工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和依据;(6)大额借贷资金现金交付于实践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资金的交付、经常使用与本项目工程有关;(7)运用阅历规律,经过对合同缔结和出具债务凭证时期、以谁名义出具、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及交付经常使用等状况的综合剖析判别,实践施工人或其与相对人的行为清楚与常情常理不符的。 (二)构成表现代理对外商事纠纷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则“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承当有效代理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现代理只对相对人发生有权代理的结果,关于代理人而言仍属于无权代理。 理由在于,供认表现代理的有效,只是为了维护好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买卖安保,并不是为了维护代理人。 由于表现代理的法律结果是由代理人一手形成的,因此从利益权衡角度动身,法律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维护的方法就是表现代理对内仍为有效代理,依据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则被代理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三)不构成表现代理对外商事纠纷责任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实行合同,挂靠人对外商事行为不构成表现代理,依据合同相对性准绳,应由挂靠人自行承当责任。 合同相对性准绳是合同法的基本准绳之一,是指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相关的另一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相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该相对性通常在我国的立法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准绳是合同立法的基本准绳,合同相对性通常是在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形式下所适用的基本规则。 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实行合同,则应承当相应责任。 五、律师费与表现代理追偿权范围(一)表现代理追偿权能否支持律师费之司法通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则“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承当有效代理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律师费能否系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司法通常中存在不同观念。 1. 律师费系无权代理行为惹起的法律结果,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728号案例。 本院以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则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则承当有效代理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原、原告间的表见代理已为法院的失效判决所认定,现原告作为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承当民事责任后,向原告追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律师费系无权代理行为惹起的损失,但是被代理人有过失,酌情承当20%的责任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1568号案件。 原审法院以为:任志才、何劣涛在承建工程时期,惹起诉讼,造成杰新公司对外承当了民事责任,并支付了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合计.39元,实为因杰新公司与何劣涛、任志才之间有效合同发生的损失。 公司外部控制责任书有效,双方当事人本均有过失,但思索何劣涛、任志才施工承揽时期,在杰新公司向其拨付了一定费用的状况下仍引发诉讼,对此特定的损失,其过失远大于杰新公司,且上述费用均系杰新公司基于工程款之外的实践发生的损失,酌情由杰新公司承当20%的责任,何劣涛、任志应按上述费用80%给付杰新公司损失。 3. 律师费不是必要费用,不能被追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号案例。 本院以为,首先原告并无充沛证据证明该款项即为先前两个涉诉案件的律师费;其次,即使确属于涉诉案件的律师费,原告延聘律师的关键目的在于保养其自身利益,而并非阮建才的利益;再次,并无证据标明原告延聘律师失掉了原告阮建才的赞同;最后,该费用并非肯定支出的费用;因此,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难以支持。 (二)笔者观念1. 律师费不在追偿权范围内。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非律师强迫代理制度),能否延聘律师启动民事诉讼,由当事人选择。 因此,除合法律明白规则的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普通状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需出现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形成的肯定损失。 律师费的出现并非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承当有效代理行为所发生的责任,律师费并不属于因代理行为形成的损失。 结合我国《合同法》以补偿违约方的损失为准绳。 因被代理人承当责任后向被代理人追偿,已足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此状况下,被代理人再主张要求代理人承当一笔律师费,显然会使被代理人承当的损失责任总额过火高于其实践损失额。 2. 律师费不在追偿权范围内之例外。 虽然树立工程挂靠协议全体有效,挂靠协议商定律师费系可追偿的损失亦有效。 但该有效协议可推定律师费为直接损失,律师费可界定为肯定损失,律师费则属于因代理行为形成的损失。 六、司法通常中树立工程挂靠的对外商事纠纷责任方式经过整理相关案例,挂靠人对外商事行为案件裁判结果有四类:挂靠人承当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责任;挂靠人承当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补充责任;挂靠人承当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1. 挂靠人承当责任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四终字第48号案例。 本院以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鄢友好借款是职务行为还是团体行为。 2007年12月15日,中南公司(甲方)与胡国勇、鄢友好(乙方)签署了《重新接受仙阳河大桥施工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已明白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胡国勇、鄢友好详细担任成功施工义务,中南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财会、安保人员等介入项目的施工控制。 为便于施工,中南公司任命鄢友好为该项目部副经理,该项目部的经理为张小波,鄢友好以项目部的名义向陈福贤借款,虽在出具的借据上注明了用于皂市水库北线公路中南市政树立集团五标项目部仙阳河大桥树立,但该借具没有项目部经理张小波签名,没有加盖该项目部的公章,鄢友好借款中南公司没有授权,预先也没有追认,鄢友好的借款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是团体行为,所出现的法律结果应当由其自己承当,中南公司不应承当还款义务。 原判将鄢友好的借款行为认定为团体行为是正确的。 2. 被挂靠单位承当责任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790号案例。 本院以为,中航南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与原告签署了开掘机租赁合同,双方构成了租赁合同相关,并非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该合同不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效能性规则,为有效合同。 中航南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应按商定支付被揭开掘机租赁费。 巴东县移民复建工程平阳坝大桥及衔接线工程项目实践上虽由原告陈国全、张志鹏、望宏鏊、田林志四人合伙,并向原告中航南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上交1.5%的控制费的方式承包施工,中航南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并未投入资金和技术力气,但租赁合同是中航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平阳坝大桥项目部与原告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仅是对存在挂靠运营的状况下有关诉讼主体的程序性规则,原告要求陈国全、张志鹏、望宏鏊、田林志四人承当连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原告要求原告陈国全、张志鹏、望宏鏊、田林志承当连带责任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3. 挂靠人承当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补充责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1160号案例。 本院以为:婺丰公司系本案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其将该工程以外部责任承包制的方式承包给陈东升、许琴玉,并由其担任项目担任人的理想清楚,有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外部责任制承包控制合同、当事人陈说等为证。 故陈东升因工程要求向西畈砖瓦厂购置多孔砖发生的欠款,应由其承当相应的责任,婺丰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则应承当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4. 挂靠人承当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号案例。 本院再审以为:没有无权益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益。 法律上的权益与义务对等准绳正如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 本案中,丹东分公司与孙培根通谋订立违法转包合同,具有共同故意。 在孙培根将所借款项用于工程且未有清偿的前提下,一是基于借款合同有效,孙培根应向赫崇革承当清偿责任;二是基于转包合同有效,丹东分公司作为有效合同的受益人依法应当向受损失人赫崇革承当返还责任;三是基于丹东分公司与孙培根共为有效转包施工结合体,其双方应对诉争借款之清偿承当共同责任。 这种判别,不只契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则的精气,而且亦契合权益与义务对等的准绳和公允正义的准绳。 而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失,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出现承当的责任。 共同责任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其普通是指少数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则或合同的商定,连带地向权益人承当责任。 逻辑上两者系属种相关,共同责任为连带责任的上位概念。 所以,在能够扫除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于本案的前提下,依据上述规则和准绳,丹东分公司应当就诉争借款不能归还部分与孙培根共同向赫崇革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当事人双方违犯法律强迫性规则,通谋订立有效合同获利,一方为实行合同向第三方借款且未有清偿,而另一方实践分享了该举债利益,其应当就一方不能向第三方清偿之部分承当连带责任。 七、树立工程挂靠范围纠纷责任承当虽然司法通常中各地对树立工程挂靠所引发的责任承当疑问的司法裁判规范不尽相反,但总体而言,相对主流的观念: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从事树立备工行为所引发的工伤纠纷,被挂靠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则被挂靠单位有权向实践施工人追偿;树立工程挂靠的实践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若构成表现代理,则被挂靠单位对外承当商事责任后,有权向实践施工人追偿;若不构成表现代理,由实践施工人自行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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