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易校因休息合同纠纷原告 (7月24日在港股开户的大陆居民还能买A股股票吗)
据媒体信息显示,上海易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校”)因休息合同纠纷原告,于2024年7月24日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沪0112民初27022号】。
另据天眼查显示,上海易校往年以来触及案件多起。7月24日,上海易校因休息合同纠纷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26410号。7月12日,上海易校因休息合同纠纷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26410号。7月9日,上海易校因损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沪0112民初21021号。地下资料显示,上海易校成立于2015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行和运转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薄智元、广西腾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启明融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轻策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源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GGV DISCOVERY Ⅲ PTE.LTD.、李婷婷、上海紫竹小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取灯新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严琦东、01VC Investment II Limited、上海摩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马槽投资控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S Newgen Venture Limited Partnership,区分持股26.5771%、17.9003%、12.7919%、9.792%、9.7799%、5.8334%、3.7939%、3.2827%、3.2636%、1.897%、1.5751%、1.5189%、1.1871%、0.4079%、0.3993%,所属集团为轻流。企业注册资本245.128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为薄智元,任职企业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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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没有法律效应的,而且我团体觉得没什么意义,但是打官司的话会赢的或许性大一点1 由于我置信你对她曾经没以前那种感情了,她也一样2 再次被发现 要离婚,她可以说 她没有出墙,毕竟你没有证据除非你搜集了证据下 婚姻律师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触及婚外情。 显而易见,一方不实行夫妻忠实义务,是造成现代婚姻相关解体的关键要素。 为防止婚外情的出现或再次出现,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实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掌握这一疑问,就成为婚姻律师直接面对的疑问。 案例: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在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注销结婚。 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男性相关暧昧,并有过性相关。 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 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情愿痛改前非。 在双方父母的调停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保证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十分悔恨,决计要痛改前非。 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丢弃一切的共同财富。 保证人:陈海 年月日 协议签署几个月后,张兰发现陈海依然与那男性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托故早出晚归。 有一次性杩谌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阉档蓖砭驮谕馓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黄鹩瓮妗J 头吆拗 啵 爬季龆ɡ牖椋 葱 橹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署的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 一、法学通常界对忠实协议的观念。 关于忠实协议,目前法学通常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维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商定的实行与制裁,是亲情的疑问,不是法律疑问,法院并不适于处置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疑问。 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树立法律相关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扫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迫力维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则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则为一项义务。 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许出现“婚外情”仅仅是品德疑问,法律虽不奖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无法以经过契约加以限制。 理由是,触及到人身自在的权益,不能经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犯品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经过合同契约预定。 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准绳,假设支持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商定,就违犯了填补损害的准绳,也会形成有钱人恣意侵犯他人权益的恶果。 第四、团体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实准绳”。 假设法院赋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能,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在这个环节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群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能的另一个结果是奖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参与婚姻的本钱,另一方面也会使树立在纯真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相关蜕变,婚姻难免变成相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讨价。 第二种观念以为,此协议应受法律维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支持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定财富的处置方式,拥有对财富的处置权。 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则,假设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合法同居等过失造成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此外,夫妻相互坚持忠实是婚姻相关最实质的要求,婚姻相关稳如泰山与否很大水平上有赖于此。 违约赔偿的“忠实协议”,实践上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契合婚姻法的准绳和精气,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失掉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需“婚姻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商定的内容没有违犯法律制止性规则,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 同时,双方在协议中表现的是各自的真实志愿,并且在对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二、审讯通常关于忠实协议的意见。 法院关于忠实协议的意见,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谈起。 原告曾明离婚后经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 经过持久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注销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实协议书”。 协议商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品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品德质量的疑问,出现背叛另一方不品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声誉损失及精气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署后,在婚姻存续时期,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合理相关。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犯“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相关最实质的要求,婚姻相关稳如泰山与否,很大水平上有赖于此。 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则“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则,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造成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虽然,对违犯夫妻“忠实”义务、情节尚未到达“重婚”、“与人合法同居”等严重水平的一方如何承当相应责任,法律未做详细规则,但法律也未明文制止当事人自行商定。 而贾雨虹与曾明商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实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契合婚姻法的准绳和精气”。 也正是这一详细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准绳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犯法律制止性规则,且是在双方没有遭就任何胁迫的对等位置下自愿签署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当然有效,应受法律维护。 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判例发布后,在全国法学通常界惹起轩然大波,支持的声响和反对的观念都不绝于耳。 本案被反诉人曾明虽然对一审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时期,上诉人与被二诉人达成了调停协议,曾明向贾虹雨支付二十五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因此,本案中的忠实协议能否有效并没有失掉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认,就使得忠实协议能否有效在法院系统的观念具有模糊性。 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既然法院特别是上海法院系统对忠实协议曾有判例支持,在没有相反判例的状况下,我们律师还是建议签署过忠实协议的受益方持忠实协议主张权益,由于在普通状况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实协议的先例,其后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难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质相反的状况下,假设一个地域的法院就同一理想做出两个一模一样的判决结果,依据逻辑上的“同一”论,肯定一个为真、一个为假,一个判决错误,一个判决正确,这会让法院系统堕入为难的境地,同时会惹起按审讯程序再审的结果。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则的状况下,即使通常界对判决争议颇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决结果的或许性相对较小。 因此,从维护弱者角度动身,还是可以建议当事人经过忠实协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二、忠实协议书写要留意的疑问。 再回到篇首剖析一下陈海为张兰书写的保证书: 保证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十分悔恨,决计要痛改前非。 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丢弃一切的共同财富。 保证人:陈海 年月日 从律师的审视角度来看,陈海为张兰书写的这份保证书不具可执行性,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商定支持张兰的恳求,关键要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富失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详细。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罗列方式明白范围。 相比而言,以下这份保证书的可执行性就会大得多: 保 证 书 保证人: 保证内容: 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犷,在与妻子结婚后屡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造成如今夫妻感情出现裂隙。 现经冷静思索,我看法到了自己的缺乏和错误。 现保证以后遵照以下内容: 1、 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抬高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预、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在,实施影响妻子合理任务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隐瞒和私藏团体支出,双方一切支出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团体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腕殴打妻子。 假设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造成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丢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富的份额,一切的夫妻共同财富归妻子一人一切。 以上传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 年月日 当然,以上保证书的内容过于普遍,而不是仅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在审讯通常中能否能失掉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应当是不争的理想。 此外,尤为重点的一点是,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犯忠实义务的行为。 比如,能否有婚外性行为。 聊天记载、电话清单、书信往来、目击一同进入房间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有婚外性行为的出现。 搜集相关证据尤为关键,不要指望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观理想,供认自己先前的行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沛的调查取证任务,用证据而不只是言辞来证明对方违犯了商定的义务,这样,才或许取失利诉。
若法院审查之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起诉的罪名不同时该怎样办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不分歧的,法院有权变卦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区分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依据法律认定指控原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分歧的,应当依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依据法律认定原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告人无罪;
(四)证据缺乏,不能认定原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缺乏、指控的罪恶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原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许无罪的判决;对理想不清、证据缺乏部分,不予认定;
(六)原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原告人是精气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形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罪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需追诉,或许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原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依据已查明的案件理想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则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证原告人、辩护人充沛行使辩护权。 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原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启动争辩。
扩展资料:
案例:变卦指控罪名的程序保证与刑事案件审讯范围确定规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0日清晨3时许,原告人沈某假造向他人索债的理由纠集原告人许某,携带白手套、榔头号工具共同至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甲弄A号,由原告人许某采用绳索攀爬,从窗户翻入上述地址202室被害人袁某家中,并翻开房门协助沈某共同进入户内。
嗣后,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袁某报警而未未遂。 经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左额颞部及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和双眼部伤害,构成细微伤。 2012年12月20日,原告人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3年2月7日,原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前述理想。
公诉机关以为,原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庞大,系罪恶未遂;原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合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罪恶,鉴于许某当翻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人沈某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暴力要挟手腕相关于普通抢劫罪恶方式稍缓、水平稍轻、时限稍宽,且其在潜入被害人住宅后并未当场劫取钱财,而是要求被害人限期交出钱款,其行为契合敲诈敲诈罪的特征。
公诉机关指控原告人许某犯合法侵入住宅罪成立,予以确认。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人沈某犯敲诈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原告人许某犯合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对沈某定性有误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以为,原判决理想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 合议庭以为,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一是两名原告人的行为契合何种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鉴于公诉机关指控原告人许某的罪名为合法侵入住宅罪,假设依据现有理想能够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能否可以直接对其以较重的罪名(抢劫罪)论处。
关于审讯难点一,合议庭以为原告人沈某、许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入户、未遂)。 详细理由为:第一,两名原告人具有合法占有客观目的。 本案被害人袁某关于此前曾欠沈某钱款的理想予以否认,沈某也未向法庭提供对袁某享有合法到期债务的证据,甚至连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证据都无法提供。
案发当日,沈某等人既未事前与袁某咨询,也未经过按门铃等正常方式进入袁家中,而是携带手套、锤头号作案工具,在袁所住小区逗留许久后,由许某借电线攀爬直接秘密潜入被害人家中,继而经常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殴打并致其细微伤,并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从两名原告人的行为手腕、实施经过以及形成的结果等方面调查,清楚具有合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而与所谓“讨要说法”或维权行为相去甚远。 第二,沈某、许某存在当场经常使用暴力、胁迫等手腕强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
两名原告人潜入袁某家中被发现后,三人出现扭打、格斗,沈、许以捂嘴、拳击头面部等方式对袁实施暴力击打。 在被袁某认出后,沈某仍向袁索要钱款。 经袁佯允给付沈5万元后,沈、许二人方离去。
在案证据中,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状况记载、鉴定意见书、照片、现场勘验审核任务记载、调取证据清单、移动电话短信记载等书证、物证与被害人的陈说能相互印证,原告人许某在侦查、庭审时亦曾屡次供述双方曾出现过扭打。
故而,两名原告人客观上具有合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当场经常使用了暴力、胁迫手腕强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并形成了被害人细微伤的结果,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富权益,应以抢劫罪论处。
关于审讯难点二,合议庭以为,就原告人许某的行为定性疑问,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理想为:“原告人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被害人袁某报警而未未遂。”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理想中,曾经包括原告人沈某伙同许某,共同以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袁某强取财物的行为,而该行为显然无法为合法侵入住宅罪所涵盖和评价。 庭审中,法庭就相关理想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证据启动了质证。
现有证据中,被害人袁某明白陈说许某与沈某共同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且知晓沈某欲向袁某索财的理想,原告人许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此也曾有过招认。 相关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从现场调取的电线、手套、锤头、眼镜片等物证,亦可印证被害人的陈说内容。
因此,可以确认许某介入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暴力劫财并致被害人细微伤的理想。 起诉书一方面在理想认定中,指控许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取财行为,另一方面却在最终定性时仅以合法侵入住宅罪论,指控的罪名与认定的理想显不相符。 依据庭审查明的理想和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许某介入抢劫的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沛,应以抢劫罪论处。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益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千元;二、原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告人沈某、许某均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属于合法侵入住宅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审讯决依据上诉人的罪恶理想、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及在共同罪恶中的位置和作用等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讯程序合法。 据此作出“采纳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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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09年 法律文书构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构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2000) ×号被拘留人的基本状况:李××,男,28岁,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罪恶有关的情形,从而说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罪恶证据的”的情形综上所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则,特呈请对罪恶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指示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2007年×月×日二、起诉意见书公起字(2001)104号罪恶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在校生。 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依然不改。 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罪恶阅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刻,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心血来潮,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要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十分扫兴,同时因潜伏时期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发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然窜到徐的面前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益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益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空中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反。 综上所述,罪恶嫌疑人朱××的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行礼××人民检察院2007年5月7日注:1.罪恶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东西清单。 作业2答案一、×××市人民检察起诉书检刑诉[2007]第××号原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自己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明,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尔后整天在社会抢先荡。 1995年3月,因偷盗罪恶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5年8月经亲戚引见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任务。 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同意被××市公安局拘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原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原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原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原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原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到来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不时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半夜,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任务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方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半夜、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滋味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性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理想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启动审核,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识别,必需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招认,在孙××住处搜寻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寻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招认相符。 6、孙××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眷和今天下午与章××一同玩的孩子们回想。 章××今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精气形态正常,没有精气病。 上述罪恶理想清楚,证据确凿,充沛,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原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且罪恶手腕和情节极端残酷、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需予以严惩。 原告人孙××罪恶理想清楚,证据确凿。 应清查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则,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行礼×××市人民法院检察员:×××书记员:×××(院印)附: 1.原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3.关键证据复印件一册二、×××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罪恶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 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引见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任务时期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在散漫,经常违犯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屡次遭到公司经理许XX等指导的批判教育。 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同任务的勤杂工牟××,遭到了行政正告奖励;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遭到记过奖励。 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拘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原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地下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公司指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任务后四处寻觅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要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谈,并谎称要修缮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出借,于是经刘××赞同,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半夜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乘机报复指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悄然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心血来潮,悄然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关键事情要求独自向许经理报告,请侯××逃避一下,另找中央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躲藏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力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希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希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原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想清楚,证据充沛、确实,原告人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关键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原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原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公司指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年5月10日,刘××任务后四处寻觅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要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谈,并谎称要修缮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出借,于是经刘××赞同,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半夜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乘机报复指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悄然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心血来潮,悄然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关键事情要求独自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逃避一下,另找中央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躲藏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力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理想,合议庭掌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原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审核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原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原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理想。 本院以为原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理想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沛。 原告人的行为已冒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分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用。 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保养正常的社会次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则,判决如下:原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正本×份。 审讯长:×××审讯员:×××审讯员:×××2008年7月10日(院印)《法律文书》构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一、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明,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拘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明,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原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原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原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原告人秦×浩、原审原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讯长吴××,审讯员许××、张××),不地下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实行职务。 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与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搭原告人秦×浩、原告人李×屡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启动违法买卖。 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原告人秦×浩、原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要挟威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原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原告人鲁×成、原告人李×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原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原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原告人秦×浩、原告人李×按商定向原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原告人鲁×成。 案发后,原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07年7月22日原告人秦×浩、原告人鲁×成、原告人李×全部被拘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原告人秦×浩、原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说、原告人鲁×成勾搭原告人秦×浩、原告人李×的供述等。 原判以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原告人秦×浩罪恶、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原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原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讯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原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理想、证据与一审相反。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原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原判认定理想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讯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审 判 员许××审 判 员张××2007年9月12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原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原告孙×林脱离养父子相关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讯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孙×杰和原告孙×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原告系叔侄相关,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原告孙×林的父母恳求,在操持了相关手续后,收原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相关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原告孙×林的户口由客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原告孙×林找了任务。 日常生活中原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原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置衣物,相关不时很好。 2005年8月,原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原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原告孙×林婚姻疑问出现争持,原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出色去散步的时机,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原告孙×林出借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原告孙×林脱离养父子相关,并让原告孙×林出借电视机。 原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相关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林任务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原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杰也不再给原告孙×林零花钱。 原告孙×杰因病住院,原告孙×林还特地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原告孙×林任务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失掉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东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原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原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原告孙×林在构成养父子相关后曾自相残杀了3年。 时期,原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担任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原告孙×林零花钱,为原告孙×林购置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原告婚姻疑问上出现分歧而出现矛盾,原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出色去散步的时机,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致使惹起诉讼,显属原告孙×林的错误。 原告孙×杰住院时期,原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以为:原告孙×杰和原告孙×林为养父子相关时期,因双方在原告婚姻疑问上出现分歧而出现矛盾,原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执行激化了矛盾,显属原告孙×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时期,原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原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道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杰与原告孙×林解除养父子相关;二、原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三、原告孙×杰付给原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原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原告孙×林各担负一半。 如不听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初级人民法院。 审讯长张××人民陪审员朱××人民陪审员王××2007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法律文书》构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一、公证开放书开放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自己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取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效果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初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证。 开放人:郭××年12月20日附:自己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自己所获副教授初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讨所任务,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原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讨所任务,任该所仪器研讨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 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任务。 案由和诉讼恳求:原告人赵犯重婚罪。 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清查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相关。 理想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任务,寓居,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污染器公司任务。 后来,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性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出现了变化:近一年的时期内赵某不时以任务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 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任务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任务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清贫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同。 2005年终,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任务,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同,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 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探望女儿,赵某以任务忙为由拒绝了。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容许到北京操持出国手续,但背后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游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外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理想,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尔后,在长达一年的时期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 上述理想,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实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 赵某的行为已冒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构成重婚罪。 应当依法清查其刑事责任。 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分裂,同时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相关。 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则,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任务时期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游玩时期的宾馆住宿注销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注销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行礼××省××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正本×份;证据资料×份。 自诉人:张红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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