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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3元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正告罚款80 (739.53大写)

admin1 1年前 (2024-07-07) 阅读数 11 #财经

媒体信息,近日,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钱法》第十二条的规则,被余姚市市场监视控制局正告并处以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时期,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共向某某电器转供电的总度数为479169度,共收取电费540777.5元,扣除10%的合理损耗外,在电费中多不要钱用计107652.70元;向某某电器转供水的总度数为3725.6吨,共收取水费22352.7元,多收水费计2198.10元。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钱法》第三十九条,造成了未依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和电费的违规行为。关于这一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视控制局选择对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正告,并罚款80,739.53元。关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危害结果纤细并及时矫正,不曾出现过相反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奖励。

主体称号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奖励选择书文号 余市监奖励﹝2024﹞680号
奖励类别 正告;罚款
奖励选择时期 2024-07-05
奖励外容 违犯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则,未依照国度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载向用户计收电费、跨越权限制订电价或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奖励。;运营者不执行政府指点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多少钱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或吊销证照称号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运营者不执行政府指点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奖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钱法》第三十九条;
违法理想 关键违法理想:经查实,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时期,当事人共向某某电器转供电的总度数为479169度,共收取电费540777.5元,扣除10%的合理损耗外,在电费中多不要钱用计107652.70元;向某某电器转供水的总度数为3725.6吨,共收取水费22352.7元,多收水费计2198.1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奖励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同时,当事人收取水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少钱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选择对当事人奖励如下:一、正告;二、罚款80,739.53元。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危害结果纤细并及时矫正,不曾出现过相反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奖励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选择责令当事人矫正,并作如下处置:不予行政奖励。<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奖励实行形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奖励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奖励选择书载明的实行形式实行。
奖励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视控制局
奖励机关分歧社会信誉代码 11330281308970636R
省市场监管局
11330000MB190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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