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合同商定以外保险费回扣 给予投保人 太平财险滨海新区支公司被罚11万元 (被保险人合同项下的责任)

近期,据国度金融监视控制总局天津监管局行政奖励信息披露,太平财富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商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许其他利益,被罚款11万元。


精气疾病患者可以购置哪些保险?

精气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因此不能购置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则,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依照此项规则,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气病人,当然精气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 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则此种状况之下精气病人无法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因此,假设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气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 当然,可以为精气病人购置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对此法律上是不由止的。 其次,精气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则,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需经被保险人赞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或限制行为才干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气病人购置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状况下,假设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气病人的I监护人赞同。 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有效。 再次,假设您在购置完人身保险之后,在合同曾经失效的状况下,被保险人患精气病的,保险合同不会由于被保险人的变化而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患精气病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则,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曾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才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详细做法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

商业保险是什么?

商业保险是指经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方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运营。 商业保险相关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相关,投保人依据合同商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商定的或许出现的事故因其出现所形成的财富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许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到达商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详细有如下特征:1 、商业保险的运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 、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相关是经过保险合同表现的。 3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有形的),详细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富以及与财富有关的利益、责任、信誉等。 4 、商业保险的运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失掉最大限制的利润,以保证被保险人享用最大水平的经济保证。

在保险行业中“计提原理”是什么意思?

在保险行业中“计提原理”普通是在保险行业财务中才会出现的,如计提折旧原理,计提环账预备等计提:会计学名词。 可简易了解为企业依据有关规则计算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支持企业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委托存款、常年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有形资产等八项资产计提减值预备。 计提简易地说: 先预备一部分钱不动用,未来出现费用从这部分钱外面扣计提减值预备(如前六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或净资产。 由于“八项计提”存在着较大灵敏性和可调控性,应用“八项计提”调理企业利润粉饰会计报表成为某些上市公司常用的一种手腕。 通常状况下,部分公司在业绩较差时少提预备可以“润饰”业绩,有的则在运营较好时多提预备,以便为随后的会计时期做好“业绩储藏”。 而对那些急需恢复上市或“摘帽”的公司来说,计提和转回更是其跨年度调理利润的捷径,在铁定盈余的年度“一次性提个够”,在必需扭亏的年度“一次性冲个够”的现象并不鲜见。 计提,成了上市公司玩弄利润的遮羞布。 应惹起大家足够的注重。 在保险行业中有一处出现:保险学原理----未决赔款预备金的计提方法有所谓未决赔款预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出现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支出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未决赔款预备金也称作赔款预备金。 提取未决赔款预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承当未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实际维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 未决赔款预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支出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未决赔款预备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未决赔款普通是以保险金方式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由于未决赔款预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曾经出现,其支付只是时期迟早的疑问。 二是未决赔款预备金普通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三是未决赔款预备金的提取方法比拟单一,即依照曾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许给付金额,以及曾经出现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许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许基本足额提取。 要求提存未决赔款预备金的情形 要求提存未决赔款预备金的情形有两种:1、曾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许给付恳求。 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许被保险人或许其受益人曾经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 关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对手续,如勘定该损失能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 在处置理赔之前,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转入未决赔款预备金中。 2、曾经出现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许给付恳求。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出现,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要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关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此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预备。 总之,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前提存储藏,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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