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等地 广东 华安全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 2024年来案件普及江苏 (陕西 广东)
据媒体信息显示,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全险”)因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陕0111民初7249号】。
另据天眼查统计,2024年1月以来,华安全险原告屡次,案件普及江苏、广东、陕西、山东、上海等地。从案件案由来看,关键以机动车交通异常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为主。地下资料显示,华安全险成立于1996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保险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鑫中业投资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利迪经贸有限公司,区分持股20%、14.7714%、12.5%、12.1429%、8.5714%、8.5714%、7.4286%、7.1429%、4.2286%、3.5714%、1.0714%,所属集团为特华。企业注册资本2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李光荣,任职企业33家,总经理为童清,任职企业10家。
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责任怎样划分
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
《路途交通安保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依据过失水平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驶规则
1、遵守安保规则,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路途上传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保的规则。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经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备或许不便经常使用行人过街设备的,在确认安保后直行经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越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遇此状况应当减速让行。
5、经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经过有交通讯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依照下列规则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4)遇有中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中止线以外。没有中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要看下详细是谁的责任。 并不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就是机动车的责任,假设是非机动车违犯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就是非机动车启动理赔,该赔偿多少是多少,一分也无法以少。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包青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王志飞。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原告王志飞的父亲)
原告魏进。
原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
担任人吴宏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飞诉原告魏进、原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苏峻岭适用简易程序,地下开庭启动了审理。 原告王志飞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原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魏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飞诉称,2012年8月30日晚,原告乘坐谢文忠驾驶的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与原告魏进驾驶的蒙BGK515号小型轿车出现相撞,造成王志飞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魏进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出现后,原告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启动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 2013年11月25日原告到包头市第四医院启动二次手术,现被通知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53元,误工费1648.8元,护理费1648.8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3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担负。
原告魏进未到庭,未启动争辩。
原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认可,我公司曾经在固阳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案件中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已全部赔偿终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1时许,原告魏进驾驶蒙BGK515号小型轿车沿固阳县金山镇新区纬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馨苑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处右转弯环节中,遇谢文忠驾驶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杨建军、原告王志飞)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车出现相撞,致谢文忠、杨建军、原告王志飞受伤,形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控制支队固阳县大队处置,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包公交固认字(2012)第1084号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魏进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志飞无事故责任。 事故出现后,原告王志飞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启动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住院30天。
出院后经鉴定,原告王志飞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3年11月25日原告王志飞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治疗18天,出现医疗费.53元。
庭审中原告王志飞提交的证据有:
1、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魏进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当责任。
2、包头市第四医院出院病员结算报销凭证1张、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证明原告后续治疗状况。
3、(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第一次性诉讼中的损失应该由原告魏进和原告人保公司来承当,并且原告有后续治疗各项费用恳求的诉权。 对以上证据,原告魏进未到庭未质证。 原告人保公司质证,真实性均认可,但我公司的保险限额已赔偿终了,不再担任赔偿。
原告人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在该事故中另一伤者杨建军在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魏进、原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已全部赔付终了。 原告王志飞质证,认可。
请问汽车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支持的合格驾驶员在经常使用被保险车辆环节中出现的异常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富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依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则给予赔偿。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越1000万元的层次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依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扩展资料:
购置第三责任险的购置等级与往常开车地点和时期相关。 要是想要不去花掉冤枉钱,买保险的时刻就应该想一想往常在什么时期段开车,以及开车路段的路况如何。
举个例子,其实大少数都是城市的任务族或许是家庭主妇接送孩子,这种状况的话,往常大少数时期汽车都是在城市里行驶,城市里车多,速度也会相对较慢。
所以这样的状况下出现交通事故基本上也都是简简易单的剐蹭,事故往往不会太严重,这样仅仅只用购置三十万左右的第三责任险即可。
假设是一名城市间的穿行着,经常由于出差不得不去外地,那么汽车经常会在高速路上传驶,高速路上传驶的汽车速度哪怕是最低也都有六十码左右。
若是不幸在这种状况下出现了交通事故而且你会担任任,赔偿相对来说会比城市里更大,所以这个时刻愈加建议购置一百万的。 此外,不计免赔特约险也应该一同购置。 在购置车之前也应该更多的去了解保险,并结合实践状况购置,不花冤枉钱。
交通肇事案,车牌缺失,没有保险,3年未审,驾驶员无证驾驶造成家人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样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选择。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截至2012-02-26)目录(共50例)(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二)保险合同商定不明,精气损失取得理赔(三)无证驾车清运渣滓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当责任(四)一次性车祸两人死伤,强迫保险按比例分配(五)私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难免责(七)现场变化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修改,保险人赞同续保就应赔偿(十)丧失车牌不申报,出现事故需担责(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十四)私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双方反悔(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同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十九)厦门终审一同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规范获赔50万(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控制部门尽职担责(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保,救护车肇事被判承当赔偿责任(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气抚慰获支持(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取得支持(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二十八)车祸造成孕妇早产,法院认定重生儿死亡应获赔偿(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当连带责任(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三十二)车辆保险变卦时期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控制不善有责任(三十五)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展自己分担(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践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规范赔偿(四十一)紧急避险在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原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四十三)扣满12分依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出现事故也担责(四十七)车辆送修时期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担任赔偿(四十九)事故造成车辆升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五十)事故虽然处置终了,漏算项目仍应赔偿内容由盈科律师网于律师为您提供(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2006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署财富保险合同,其中商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 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 事故出现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置,认定其负事故全责。 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益人小金13万余元。 后叶某将相关理赔资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 往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依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外向原告报案,否则原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原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以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外向原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展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曾经被失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2008.7.8)(二)保险合同商定不明,精气损失取得理赔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眷各项损失合计13.8万余元。 预先,刘某前往原告处置赔时,原告以原告形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气损失,依照保险条例不在原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署保险合同时明白商定了精气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原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气损失。 5月4日,一审讯决原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渣滓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当责任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延机清运渣滓,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 预先,王某支付了死者家眷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关键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 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渣滓的,当年9月,于某家眷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原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眷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原告,并且在事发后思索到死者家眷的状况,村委会曾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眷,要求法院采纳死者家眷对村委会的诉讼恳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延机为村委会清运渣滓,村委会则活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构成承揽相关。 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渣滓环节中出现,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当30%赔偿责任。 该法官引见,承揽普通指一方依照另一方的要求成功一定的任务交付任务效果,另一方接受任务效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与雇佣往往会发生混杂,在司法通常中普通以为,假设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相关,由一方指定任务场所、提供休息工具或设备,限定任务时期,活期给付休息报酬,所提供的休息是接受劳务一方消费运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则,承揽人在成功任务环节中对第三人形成损害或许形本钱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中选任有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清楚过失。 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前了解王某能否有驾驶资历,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状况却让王某担任清运渣滓,造成出现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当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性车祸两人死伤,强迫保险按比例分配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原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出现尾随碰撞,形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有效死亡。 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眷区分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迫责任保险限额内承当责任。 法院审理以为,强迫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性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益人的状况时,应依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同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依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 (2008.7.25)(五)私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多少钱,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延机。 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延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点。 因操作不当,拖延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眷达成协议,罗赔偿元。 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延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以为洪的出卖行为是造成事故的要素之一,恳求赔偿各项损失的30%合人民币元。 而洪以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出现买卖相关,基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相关,因此不应承当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则的要素力直接结合,判定原告承当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益人家眷损失.74元。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违犯国度报废车辆回收强迫性规则,私自出卖报废车辆,造成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富安保形成风险隐患,原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风险行为直接结合,实践造成了车毁人亡严重交通事故的出现,原告因此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直接结合侵权方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灵活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灵活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出现的环节。 详细一点说,侵权行为要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出现成为或许,是损害出现的直接要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关键要素;另一部分要素力是为损害出现提供了条件,这一要素力的行为违犯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则,是损害出现的直接要素,二者结合在一同形成了损害理想。 本案原告违犯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控制方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许团体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许团体”的强迫性规则。 (2008.6.3)(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难免责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原告某财富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 原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自己未在保险单上签字。 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益人各项费用合计4万余元。 其后原告向原告提出理赔事宜,原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原告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 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原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留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原告某财富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原告某财富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0元。 (2008.5.29)(七)现场变化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 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 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 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化,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理想,未作责任认定。 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以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有过失的状况下应承当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余元。 卢实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开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则以为,由于卢自身要素造成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出现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造成现场变化,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理想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 现法院失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原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余元。 (2008.5.27)(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原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出现相撞,致原告受伤。 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以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出现后,原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赞同私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赞同承当车主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依照相关规则操持摩托车注销手续,也未依照规则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具有保险过失。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原告车主顾惠新承当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迫保险范围内承当的赔偿责任,超越部分由原告叶长城承当赔偿责任。 (2008.5.27)(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修改,保险人赞同续保就应赔偿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 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卦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操持修改手续。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则: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操持修改手续,保险人不担任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 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形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有效死亡。 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当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 往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出现当日,黄前向原告保险公司开放操持保险单修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操持了交强险批单,赞同自2007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卦为黄前。 同日,黄前向原告保险公司开放操持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修改手续,保险公司赞同变卦,其他条件不变。 随后,黄前要求原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操持修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惹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对比交强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修改商业保险单时,假设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当商业保险责任疑问。 近年来,交强险实施环节中,交强险的效能疑问在司法通常中已失掉一致,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出现几手转让,即使保险公司没有修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能,保险公司任何状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当责任。 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对比交强险呢?主审法官以为,商业保险不应对比交强险。 他说,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务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 通常状况下,合同一旦构成,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一种债务债务相关,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则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 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车主出现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修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新的合同相关,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当责任。 假设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修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发生法律效能。 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准绳,只能视为法律规则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普通性。 法律未作特别规则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则:“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赞同继续承保后,依法变卦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商定的合同除外。 ”那么,本案事故出现前并未依法变卦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当责任呢?这实质上触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能疑问。 本案中,保险事故出现后,原告黄前当即向原告保险公司报案,原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出现事故。 在此状况下,原告依然为原告操持了保险单修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曾经对加大的风险启动了评价认可,赞同继续承保,因此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原告应按合同商定向原告承当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86元。 (2008.5.27)(十)丧失车牌不申报,出现事故需担责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出现碰撞,致原告受伤,肇预先小轿车逃逸。 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 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车牌号实为白色金燕CZ212消防指挥车一切,车辆一切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一切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丧失。 法院审理后以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需与公安部门注销的机动车性能。 原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一切人负有对车号牌的控制义务,丧失后亦应及时申报。 因其控制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一切人承当。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 原告车号牌的一切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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